法律和道德是一個社會顯性和隱性的博弈規則,除此之外,形形色色的規則還有很多。一般來說,為了維護一個社會的穩定,規則本身就需要穩定,古人所說“一國三公,吾誰與從”,就是政出多門,讓下麵的人無所適從的明顯例子。同樣,朝令夕改,也是人們所忌諱的,老子說,治大國如烹小鮮,一個國家的治理就像烹飪一條小魚一樣,是亂動不得的,稍有不當,小魚就支離破碎了。所以,規則為了發揮自身的“軌道性”功能,就必須具有絕對性、自然性。
可是,當我們把視野放寬放長,就會發現在不同的曆史階段,有著不同的法律、道德,也就是說,任何規則都不是萬古不變的,法律和道德這些所謂的規則是根據客觀情況派生出來的第二性的東西,而規則的變化最明顯的就是曆史上的各種改革。規則的變化,實質上就是博弈均衡點的變化,因為博弈處境變了,博弈的均衡點也就會變,所以法律道德的內容也會相應地改變。一旦改變成功,原來認為的“天理”就不再是“天理”,原來認為是神聖的規則就不再神聖。但是,改革要成功。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要抓住契機:在正確的時間,正確的地點。打響一場正確的博弈規則改革,這本身也就是一場博弈。
在中國曆史上,開展這種博弈的人很多,從最早的西周建國初期的周公的禮製改革到清末的戊戌政變,實際上都是在進行改革博弈規則的博弈,但早期取得最大成功的當屬西漢的漢武帝的體製改革。漢武帝做了許多對以後曆史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事情,其中最有影響的是加強中央集權的政治製度,鞏固漢帝國的統一和發展,促進“大一統”觀念的形成。
這在當時看來固然是為了鞏固自己的劉家政權,可是,從此以後,統一的觀念深入人心,中華民族在任何時期的各個割據政權都以實現國家的大一統為最高目標,這也是四大文明古國中,惟有中華文明能夠自始至終地延續下來而不被湮滅的一個重要原因。
事實上,漢武帝並不是實行“大一統”的首創者,從西周分封諸國之後,各國就開始了兼並戰爭,到戰國七雄的階段,實現全國統一的戰爭發展到最殘酷的階段,最後以秦國的勝利而告終,秦國為了實現這一天的到來,足足花了五百多年的時間。
秦始皇是我國曆史上第一個建立中央集權的人,但是,秦始皇所建立的中央集權政治,基礎並不鞏固。在秦朝滅亡以後,項羽便曾一度恢複分封製,先後分封了十九個王。劉邦在和項羽爭奪帝位的時候,為了爭取有實力的人的擁護,對於一些有功的將領和一些有很大實力的地方貴族,也封他們為王,例如齊王韓信、梁王彭越、九江王英布、燕王臧荼等等。各個王在藩國裏,有很大的獨立性,他們直接控製著人民和土地,實質上就是地方割據政權。在取得天下之後,劉邦又東奔西跑,花了很大的氣力將這些異姓諸王一一剿滅,為此,劉邦自己也喪了命。
在消滅異姓諸王的同時,劉邦因為自己新朝廷的實力不能到達全國各地,又認為自己本家的子弟是可靠的,因此就分封了許多同姓子弟為王,把他們分封到各地去。西漢時期,全國大約有五十六個郡,但直屬中央的僅僅十九個,在各個藩國手中的卻有三十七個,這種枝強幹弱的局麵在漢初幾十年中央和地方實力都還弱小的時候,矛盾還沒有顯露出來。
漢初的中央政府和地方封國之間是一種合作性的博弈,中央需要地方的封國來支持形式上的劉氏政權,防範外來或外姓勢力顛覆劉家的天下,這在鏟除呂氏家族勢力時表現得最為明顯。地方需要中央的冊封來確認他的合法地位,並以中央作為自己統治的後盾,因此,它們是合則兩利,分則兩害。所以,這時候的博弈應該是劉氏和潛在的威脅劉氏政權勢力的博弈,從圖可以表明,中央和地方應該是合作性博弈。
前期中央(弱)鞏固劉氏江山潛在風險、可能改姓 支持
地方侯國(弱)
反對5
55
13
-13
-1
西漢前期的中央與地方關係
漢初建國時,統治者根據當時社會經過長期戰亂,百姓財力匱乏,急需休養生息的情況采取休養生息,不與百姓爭利,清靜無為的治國策略。
這種策略在漢初證明是行之有效的,經過文景之治,西漢已經是國富民強。但在漢中央政府的力量強大的同時,各地藩王的勢力也比以前大得多了,他們各自發展勢力,擁地自雄,這就使中央和各藩國的矛盾尖銳了起來。在三十稅一的政策下,商人和地主大量兼並農民的土地,各地都出現了大大小小的豪強勢力。利益的驅使,使中央政府必須有所作為,才能解決當時的矛盾。
漢武帝十六歲時便登上了皇帝的寶座,那時候掌握大權的是他的祖母竇太後。竇太後崇尚道家思想,主張清靜無為,實際上是一個保守現狀的守舊派。建元六年(前135年),竇太後死去,漢武帝才解除了施展政治抱負的障礙。
漢武帝為了把一切大權都掌握到自己的手裏,使自己的政治抱負能夠順利地實現,首先便是削弱丞相的權力。丞相本來在行政上總理一切,地位很高。這時候漢武帝就將原來在他身邊隻管拿拿文書的尚書或中書(用士人稱尚書,用宦官稱中書,職務一樣)的地位得到提高,終於使丞相成為有名無實的職位。漢武帝以後的漢朝的曆代皇帝,直到東漢,“中書”或“尚書”都是中央發號施令的機構。
在把國家大權完全掌握到自己的手裏以後,為了使王權得到徹底的貫徹,就必須加強中央集權製度,這就麵臨著和藩國直接進行一場權力與利益的博弈。漢武帝采取了主父偃建議的“推恩”辦法,命令藩王們不能把封地僅僅傳授給繼承王位的長子,而必須劃出一部分來分封給其他子弟做諸侯國,並且規定這些諸侯國不再受藩王的管領,而直接由各地的郡來管轄。這樣一來,藩國的土地越分越小,小的隻有三五個縣,大的也不過十幾個縣,勢力越來越弱,自然也就無法跟中央對抗了。
與此同時,漢武帝還用種種借口來剝奪侯國封君的爵位。漢武帝每年八月會諸侯於廟中,諸侯必須出金助祭,元鼎五年(前112年),漢武帝借口列侯所獻黃金分量和成色不足,奪爵一百零六人。據統計,漢朝初年因功封侯的有一百四十三人;到漢武帝太初年間(前104——前101年)就隻剩下了五人。經漢武帝自己封侯的有七十五人,而其中六十八人後來被剝奪了爵位。因推恩法而封侯的各藩王子弟一百七十五人,在漢武帝手裏失侯的也有一百一十三人。
為了同樣的目的,漢武帝又加強了原有的監察製度。漢朝初年,中央政府雖然因沿用秦朝的製度設有禦史大夫,但廢除了負責監察地方的監禦史。漢武帝貝Ⅱ把監察製度大大加以擴充,並建立了“州刺史”製度。漢武帝將全國分為十三個道,設置了一個司隸校尉和十三個州刺史,分別負責中央和地方的監察工作,對各郡國進行嚴密的監督:監督的第一條就是“強宗豪右”,包括地方豪強和郡太守是否遵守中央法令,是否互相勾結稱霸逞強等等,此外,州刺史還有直接行使“治斷冤獄”的司法權。
漢武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統治,還建立了一套選用官吏的製度。漢武帝以前,中央政府的大官,多是功臣或功臣子弟。這樣,官吏的來源很狹隘,而新興的地主階級隨著力量的加強,他們迫切要求政治上的地位。漢武帝通過“察選”、“薦舉”、“征召”等各種方法“破格用人”,把地主階級的知識分子大量提拔起來,充當中央和地方的官吏,從而加強自己的統治力量。漢武帝還設立“太學”,通過學校來選拔官僚。
這樣,漢武帝就把秦以前已經開端,秦始皇曾經加以發展的官僚製度大大加強了。用從“民間”(實際上是地主階級中間)選拔出來的官僚來代替享有世襲特權的貴族,沒有被廢的王侯隻是“衣租食稅”,地方豪強的行為也受到嚴密的監督,秦始皇開始建立起來的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到漢武帝這時候才算鞏固了。
漢武帝體製改革的最大特色就是剝奪了世襲藩王、功臣貴族的權力,從中小貴族中選拔人才,實行任期製,而廢除終身製。這事實上也就是一場二。維護帝王的權力,而與地方勢力展開的博弈。對漢武帝來說,他有加強中央集權和維護現狀的兩種選擇,地方勢力有反抗和服從的選擇。漢武帝加強集權,地方反抗,中央必須付出一定代價,但中央勢力已經得到大大加強,最終會勝利,單個地方勢力已經無法抗衡,對抗諸侯隻會身死國除;不反抗,還能夠“衣租食稅”或享受朝廷俸祿,保存一定的利益;漢武帝不加強中央集權,維持現狀,中央獲益相對小一些,地方如果再反抗,諸侯利益隻會徹底廢除;不反抗,利益自然會較加強中央集權大一些。漢武帝之所以要加強中央集權,是因為國家的統一,必須改變那種政出多門的狀況,加強君主的絕對權威。他之所以能夠大量地剝奪藩王、諸侯的爵位而沒有受到武力反抗,是因為在他父親漢景帝時,地方勢力在最強的時候,爆發了一次“七國之亂”,七個實力強大的諸侯國聯合起來和中央對抗,也僅僅持續了三個月。而武帝時期,中央實力進一步加強,地方武力反抗也是自取滅亡,徹底失敗;而不對抗,還能最低限度的保存自己的利益。用圖則可作如下表示:
漢武帝中央(強)加強集權容忍分權 支持
地方侯國(更強)
反對5
44
35
-13
-1
漢武帝時期的中央與地方關係
漢武帝的改革使中央和地方勢力由建國初期的合作性博弈轉變為非合作性博弈。
在這場博弈中,漢武帝成功地改變了博弈規則,最大限度的加強了中央的權力,將地方勢力壓縮到最低限度,而博弈取勝的關鍵點就在於他在最佳的時機展開博弈,規則的製定和修改都掌握在他的手中,所以他成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