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說:“要嚴格要求自己,而少苛責別人,如此便能遠離怨恨。”韓愈又進一步解釋說明道:“古代的君子,對自己要求既嚴格又全麵,對他人要求既寬鬆又簡單。嚴格全麵要求自己,所以能不自我懈怠;寬鬆簡單對待他人,所以大家都樂意與他交好。”還有一個例子可以從反麵證明這個道理,孟子認為父子之間不應相互要求從善,而轉述做兒子的話說:“您拿正道公理教我,可您的所作所為卻並不符合正道。” 古代的賢人原伯和先且居都認為效仿惡人是罪過。椒舉說:“言行毫無瑕疵過錯的人,才有資格處罰別人。”都是說苛責別人而不要求自己是不對的。
按照人人平等的道理,似乎對自己要求嚴格的,也可以嚴格要求別人,對別人要求簡單的,也可以放低對自己的要求。比如見多識廣的人嘲笑別人孤陋寡聞,有能力的人斥責別人無能,他們以為我既然能做到,你們為什麽不能。又比如堅持錯誤掩飾過失的人,常常喜歡拿別人同樣的過錯來為自己辯解,認為別人可以這樣做,為什麽偏偏我不行。這是不知道人與人固然本應平等,但是,既然有主客觀的區別,那麽每個人觀察的結果清晰與否,很明顯會有差別,而責備的程度也不能不隨著修正變化。人的行為,常包含著眾多原因,比如:遺傳的個性,逐漸養成的習慣,所接受的教育,境遇遭受,外界的壓迫,感情的刺激,等等,都有影響人的行為的力量。
行為是自己做出的,那麽一切原因都是可以通過反省知道的。即便是當局者迷,事後也能反省明白。知道了原因,就可以從各個方麵努力改過向善了:那些以前的品行、習慣以及教育所導致的錯誤,怎樣可以得到矯正;那些受境遇、外界以及感情所逼迫形成的錯誤,怎樣可以得到調節。過去的錯誤不能再追回來,自己固然可以自怨自艾,而如果有不得已的原因,就應當原諒自己。對於將來,決定權則在自己手裏,我有什麽理由氣餒呢?至於別人,他們所受的教育與經曆的外部原因,絕不是我能深切了解的。假使我隨意列舉一條自己揣測的原因,而對對方嚴加責備,難道恰當嗎?況且每個人都有受到嚴厲責備的機會,我又何必越俎代庖去做超越自己職責的事呢?所以律己寬人,才符合平等真正的含義。否則,就是表麵上看似平等,而實際上卻是非常不平等。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原文
公義與公德
凡趨向相同利害與共之人,集而為群,苟其於國家無直接之關係,於法律無一定之限製者,皆謂之社會。是以社會之範圍,廣狹無定,小之或局於鄉裏,大之則亙於世界,如所謂北京之社會,中國之社會,東洋之社會,與夫勞工社會,學者社會之屬,皆是義也。人生而有合群之性,雖其種族大別,國土不同者,皆得相依相扶,合而成一社會,此所以有人類社會之道德也。然人類恒因土地相近種族相近者,建為特別之團體,有統一製裁之權,謂之國家,所以彌各種社會之缺憾,而使之互保其福利者也。故社會之範圍,雖本無界限,而以受範於國家者為最多。蓋世界各國,各有其社會之特性,而不能相融,是以言實踐道德者,於人類社會,固有普通道德,而於各國社會,則又各有其特別之道德,是由於其風土人種習俗曆史之差別而生者,而本書所論,則皆適宜於我國社會之道德也。
人之組織社會,與其組織家庭同,而一家族之於社會,則亦猶一人之於家族也。人之性,厭孤立而喜群居,是以家族之結合,終身以之。而吾人喜群之性,尚不以家族為限。向使局處家庭之間,與家族以外之人,情不相通,事無與共,則此一家者,無異在窮山荒野之中,而其家亦烏能成立乎?
蓋人類之體魄及精神,其能力本不完具,非互相左右,則馴至不能生存。以體魄言之,吾人所以避風雨寒熱之苦,禦猛獸毒蟲之害,而晏然保其生者,何一非社會之賜?以精神言之,則人苟不得已而處於孤立之境,感情思想,一切不能達之於人,則必有非常之苦痛,甚有因是而病狂者。蓋人之有待於社會,如是其大也。且如語言文字之屬,凡所以保存吾人之情智而發達之者,亦必賴社會之組織而始存。然則一切事物之關係於社會,蓋可知矣。
夫人食社會之賜如此,則人之所以報效於社會者當如何乎?曰:廣公益,開世務,建立功業,不顧一己之利害,而圖社會之幸福,則可謂能盡其社會一員之本務者矣。蓋公而忘私之心,於道德最為高尚,而社會之進步,實由於是。故觀於一社會中誌士仁人之多寡,而其社會進化之程度可知也。使人人持自利主義,而漠然於社會之利害,則其社會必日趨腐敗,而人民必日就零落,卒至人人同被其害而無救,可不懼乎?
社會之上,又有統一而製裁之者,是為國家。國家者,由獨立之主權,臨於一定之土地、人民,而製定法律以統治之者也。凡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而持社會之道德,則又為國家之一民,而當守國家之法律。蓋道德者,本以補法律之力之所不及;而法律者,亦以輔道德之功之所未至,二者相須為用。苟悖於法律,則即為國家之罪人,而決不能援社會之道德以自護也。唯國家之本領,本不在社會,是以國家自法律範圍以外,決不幹涉社會之事業,而社會在不違法律之限,亦自有其道德之自由也。
人之在社會也,其本務雖不一而足,而約之以二綱,曰公義;曰公德。
公義者,不侵他人權利之謂也。我與人同居社會之中,人我之權利,非有徑庭,我既不欲有侵我之權利者,則我亦決勿侵人之權利。人與人互不相侵,而公義立矣。吾人之權利,莫重於生命財產名譽。生命者一切權利之本位,一失而不可複,其非他人之所得而侵犯,所不待言。財產雖身外之物,然人之欲立功名享福利者,恒不能徒手而得,必有借於財產。苟其得之以義,則即為其人之所當保守,而非他人所能幹涉者也。名譽者,無形之財產,由其人之積德累行而後得之,故對於他人之讒誣汙蔑,亦有保護之權利。是三者一失其安全,則社會之秩序,既無自而維持。是以國家特設法律,為吾人保護此三大權利。而吾人亦必尊重他人之權利,而不敢或犯。固為謹守法律之義務,抑亦對於社會之道德,以維持其秩序者也。
雖然,人僅僅不侵他人權利,則徒有消極之道德,而未足以盡對於社會之本務也。對於社會之本務,又有積極之道德,博愛是也。
博愛者,人生最貴之道德也。人之所以能為人者以此。苟其知有一身而不知有公家,知有一家而不知有社會,熟視其同胞之疾苦顛連,而無動於中,不一為之援手,則與禽獸奚擇焉?世常有生而廢疾者,或有無辜而罹縲絏之辱者,其他鰥寡孤獨,失業無告之人,所在多有,且文化漸開,民智益進,社會之競爭日烈,則貧富之相去益遠,而世之素無憑借、因而沉淪者,與日俱增,此亦理勢之所必然者也。而此等沉淪之人,既已日趨苦境,又不敢背戾道德法律之束縛,以侵他人之權利,苟非有賑濟之者,安得不束手就斃乎?夫既同為人類,同為社會之一員,不忍坐視其斃而不救,於是本博愛之心,而種種慈善之業起焉。
博愛可以盡公德乎?未也。賑窮濟困,所以彌缺陷,而非所以求進步;所以濟目前,而非所以圖久遠。夫吾人在社會中,決不以目前之福利為已足也,且目前之福利,本非社會成立之始之所有,實吾輩之祖先,累代經營而馴致之,吾人既已沐浴祖先之遺德矣,顧不能使所承於祖先之社會,益臻完美,以遺諸子孫,不亦放棄吾人之本務乎?是故人在社會,又當各循其地位,量其勢力,而圖公益,開世務,以益美善其社會。苟能以一人而造福於億兆,以一生而遺澤於百世,則沒世而功業不朽,雖古之聖賢,蔑以加矣。
夫人既不侵他人權利,又能見他人之窮困而救之,舉社會之公益而行之,則人生對於社會之本務,始可謂之完成矣。吾請舉孔子之言以為證,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又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是二者,一則限製人,使不可為;一則勸導人,使為之。一為消極之道德;一為積極之道德。一為公義;一為公德,二者不可偏廢。我不欲人侵我之權利,則我亦慎勿侵人之權利,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之義也。我而窮也,常望人之救之,我知某事之有益於社會,即有益於我,而力或弗能舉也,則望人之舉之,則吾必盡吾力所能及,以救窮人而圖公益,斯即“欲立而立人,欲達而達人”之義也。二者,皆道德上之本務,而前者又兼為法律上之本務。人而僅欲不為法律上之罪人,則前者足矣,如欲免於道德上之罪,又不可不躬行後者之言也。
選自《中學生修身教科書》蔡元培
行 為
良心者,不特告人以善惡之別,且迫人以避惡而就善者也。行一善也,良心為之大快;行一不善也,則良心之嗬責隨之,蓋其作用之見於行為者如此。故欲明良心,不可不先論行為。
世固有以人生動作一切謂之行為者,而倫理學之所謂行為,則其義頗有限製,即以意誌作用為原質者也。苟不本於意誌之作用,謂之動作,而不謂之行為,如呼吸之屬是也。而其他特別動作,苟或緣於生理之變常,無意識而為之,或迫於強權者之命令,不得已而為之。凡失其意誌自由選擇之權者,皆不足謂之行為也。
是故行為之原質,不在外現之舉動,而在其意誌。意誌之作用既起,則雖其動作未現於外,而未嚐不可以謂之行為,蓋定之以因,而非定之以果也。
法律之中,有論果而不求因者,如無意識之罪戾,不免處罰,而雖有惡意,苟未實行,則法吏不能過問是也。而道德則不然,有人於此,決意欲殺一人,其後阻於他故,卒不果殺。以法律繩之,不得謂之有罪,而繩以道德,則已與曾殺人者無異,是知道德之於法律,較有直內之性質,而其範圍亦較廣矣。
選自《中學生修身教科書》蔡元培
動 機
行為之原質,既為意誌作用,然則此意誌作用,何由而起乎?曰:起於有所欲望。此欲望者,或為事物所惑,或為境遇所驅,各各不同,要必先有欲望,而意誌之作用乃起。故欲望者,意誌之所緣以動者也,因名之曰動機。
凡人欲得一物,欲行一事,則有其所欲之事物之觀念,是即所謂動機也。意誌為此觀念所動,而決行之,乃始能見於行為,如學生閉戶自精,久而厭倦,則散策野外以振之,散策之觀念,是為動機。意誌為其所動,而決意一行,已而攜杖出門,則意誌實現而為行為矣。
夫行為之原質,既為意誌作用,而意誌作用,又起於動機,則動機也者,誠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歟。
動機為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故行為之善惡,多判於此。而或專以此為判決善惡之對象,則猶未備。何則?凡人之行為,其結果苟在意料之外,誠可以不任其責。否則其結果之利害,既可預料,則行之者,雖非其欲望之所指,而其咎亦不能辭也。有人於此,惡其友之**無行,而欲有以勸阻之,此其動機之善者也,然或諫之不從,怒而毆之,以傷其友,此必非欲望之所在,然毆人必傷,既為彼之所能逆料,則不得囚其動機之無惡,而並寬其毆人之罪也。是為判決善惡之準,則當於後章詳言之。
選自《中學生修身教科書》蔡元培
財 產
夫生命之可重,既如上章所言矣。然人固不獨好生而已,必其生存之日,動作悉能自由,而非為他人之傀儡,則其生始為可樂,於是財產之權起焉。蓋財產者,人所辛苦經營所得之,於此無權,則一生勤力,皆為虛擲,而於己毫不相關,生亦何為?且人無財產權,則生計必有時不給,而生命亦終於不保。故財產之可重,次於生命,而盜竊之罪,次於殺傷,亦古今中外之所同也。
財產之可重如此,然而財產果何自而始乎?其理有二:曰先占;曰勞力。
有物於此,本無無屬,則我可以取而有之。何則?無主之物,我占之,而初非有妨於他人之權利也,是謂先占。
先占者,勞力之一端也。田於野,漁於水,或發見無人之地而占之,是皆屬於先占之權者,雖其事難易不同,而無一不需乎勞力。故先占之權,亦以勞力為基本,而勞力即為一切財產權所由生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