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儉之要,在能容人。人心不同,苟以異己而輒排之,則非合群之道矣。且人非聖人,誰能無過?過而不改,乃成罪惡。逆耳之言,尤當平心而察之,是亦恭儉之效也。

選自《中學生修身教科書》蔡元培

戒失信

失信之別有二:曰食言,曰愆期。

食言之失,有原於變計者,如晉文公伐原,命三日之糧,原不降,命去之。諜出曰:“原將降矣。”軍吏曰:“請待之。”是也。有原於善忘者,如衛獻公戒孫文子、寧惠子食,日旰不召,而射鴻於囿,是也。有原於輕諾者,如老子所謂“輕諾必寡信”是也。然晉文公聞軍吏之言而答之曰:“得原失信,將焉用之?”見變計之不可也。魏文侯與群臣飲酒樂,而天雨,命駕,將適野。左右曰:“今日飲酒樂,天又雨,君將安之?”文侯曰:“吾與虞人期獵,雖樂,豈可無一會期哉?”乃往身自罷之,不敢忘約也。楚人諺曰:“得黃金百,不如得季布諾。”言季布不輕諾,諾則必踐也。

愆期之失,有先期者,有後期者,有待人者,有見待於人者。漢郭伋行部,到西河美稷,有童兒數百,各騎竹馬,道次迎拜。及事訖,諸兒複送至郭外,問使君何日當還。伋計日告之。行部既還,先期一日,伋謂違信於諸兒,遂止於野,及期乃入。明不當先期也。漢陳太丘與友期行日中,過中不至。太丘舍去。去後乃至。元方時七歲,戲門外。客問元方:“尊君在否?”答曰:“待君久不至,已去。”友人便怒曰:“非人哉,與人期行,相委而去。”元方曰:“君與家君期,日中不至,則是失信。”友人慚。明不可後期也。唐蕭至忠少與友期諸路。會雨雪。人引避。至忠曰:“豈有與人期,可以失信?”友至,乃去。眾歎服。待人不愆期也。吳卓恕為人篤信,言不宿諾,與人期約,雖暴風疾雨冰雪無不至。嚐從建業還家,辭諸葛恪。恪問何時當複來。恕對曰:“某日當複親覲。”至是日,恪欲為主人,停不飲食,以須恕至。時賓客會者,皆以為會稽建業相去千裏,道阻江湖,風波難必,豈得如期。恕至,一座皆驚。見待於人而不愆期也。

夫人與人之關係,所以能預計將來,而一一不失其秩序者,恃有約言。約而不踐,則秩序為之紊亂,而猜疑之心滋矣。愆期之失,雖若輕於食言,然足以耗光陰而喪信用,亦不可不亟戒之。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戒狎侮

人類本平等也。而或乃自尊而卑人,於是有狎侮。如王曾與楊億同為侍從。億善談謔,凡寮友無所不狎侮,至與曾言,則曰:“吾不敢與戲。”非以自曾以外,皆其所卑視故耶?人類有同情也。而或者乃致人於不快以為快,於是狎侮。如李鳳①使人蒙虎皮,怖其參軍陸英俊幾死,因大笑為樂是也。夫吾人以一時輕忽之故,而致違平等之義,失同情之真,又豈得不戒之乎?

古人常有因狎侮而得禍者。如許攸恃功驕慢,嚐於聚坐中呼曹操小字曰:“某甲,卿非吾不得冀州也。”操笑曰:“汝言是也。”然內不樂,後竟殺之。又如嚴武以世舊待杜甫甚厚,親詣其家,甫見之,或時不巾,而性褊躁,嚐醉登武床,瞪視曰:“嚴挺之乃有此兒。”武銜之。一日欲殺甫,左右白其母,救得止。夫操、武以不堪狎侮而殺人,固為殘暴;然許攸、杜甫,獨非自取其咎乎?

曆史中有以狎侮而啟國際間之戰爭者。春秋時,晉郤克與魯臧孫許同時而聘於齊;齊君之母蕭同侄子,踴於棓而窺客,則客或跛或眇。於是使跛者迓跛者,眇者迓眇者,蕭同侄子笑之,聞於客。二大夫歸,相與率師為鞍大戰。齊師大敗。蓋狎侮之禍如此。

其狎侮人而不受何種之惡報者,亦非無之。如唐高固久在散位,數為儔類所輕笑,及被任為邠寧節度使,眾多懼。固一釋不問。宋孫文懿公,眉州人,少時家貧,欲赴試京師,自詣縣判狀。尉李昭言戲之曰:“似君人物來試京師者有幾?”文懿以第三登第,後判審官院。李昭言者,赴調見文懿,恐甚,意其不忘前日之言也。文懿特差昭言知眉州。如斯之類,受狎侮者誠為大度,而施者已不勝其恐懼矣。然則何樂而為之乎?

是故按之理論,驗之事實,狎侮之不可不戒也甚明。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戒謗毀

人皆有是非之心:是曰是,非曰非,宜也。人皆有善善惡惡之情:善者善之,惡者惡之,宜也。唯是一事之是非,一人之善惡,其關係至為複雜,吾人一時之判斷,常不能據為定評。吾之所評為是、為善,而或未當也,其害尚小。吾之所評為非、為惡,而或不當,則其害甚大。是以吾人之論人也,苟非公益之所關,責任之所在,恒揚其是與善者,而隱其非與惡者。即不能隱,則見為非而非之,見為惡而惡之,其亦可矣。若本無所謂非與惡,而我虛構之,或其非與惡之程度本淺,而我深文周納之,則謂之謗毀。謗毀者,吾人所當戒也。

吾人試一究謗毀之動機,果何在乎?將忌其人名譽乎?抑以其人之失意為有利於我乎?抑以其人與我有宿怨,而以是中傷之乎?凡若此者,皆問之良心,無一而可者也。

凡毀謗人者,常不能害人,而適以自害。漢申鹹毀薛宣不孝,宣子況賕客楊明,遮斫鹹於宮門外。中丞議不以凡鬥論,宜棄市。廷尉直以為遇人,不以義而見疻者,宜與痏人同罪,竟減死。今日文明國法律,或無故而毀人名譽,則被毀者得為賠償損失之要求,足以證謗毀者之適以自害矣。

古之被謗毀者,亦多持不校之義,所謂止謗莫如自修也。漢班超在西域,衛尉李邑上書,陳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毀超。章帝怒,切責邑,令詣超受節度。超即遣邑將烏孫侍子還京師。徐幹謂超曰:“邑前毀君,欲敗西域,今何不緣詔書留之,遣他吏送侍子乎?”超曰:“以邑毀超,故今遣之。內省不疚,何恤人言?”北齊崔暹言文襄宜親重邢邵。邵不知,顧時毀暹。文襄不悅,謂暹曰:“卿說子才(邵字子才)長,子才專言卿短。此癡人耳。”暹曰:“皆是實事。邵不為癡。”皆其例也。雖然,受而不校,固不失為盛德;而自施者一方麵觀之,不更將無地自容耶?吾人不必問受者之為何如人,而不可不以施為戒。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戒罵詈

吾國人最易患之過失,其罵詈乎?素不相識之人,於無意之中,偶相觸迕,或驅車負擔之時,小不經意,彼此相撞,可以互相謝過了之者,輒矢口罵詈,經時不休。又或朋友戚族之間,論事不合,輒以罵詈繼之。或斥以畜類,或辱其家族。此北自幽燕,南至吳粵,大略相等者也。

夫均是人也,而忽以畜類相斥,此何義乎?據生物進化史,人類不過哺乳動物之較為進化者,而爬蟲實哺乳動物之祖先。故二十八日之人胎,與日數相等之狗胎、龜胎,甚為類似。然則斥以畜類,其程度較低之義耶?而普通之人,所見初不如是。漢劉寬嚐坐有客,遣蒼頭沽酒。遲久之。大醉而還。客不堪之,罵曰:“畜產。”寬須臾,遣人視奴,疑必自殺,顧左右曰:“此人也,罵言畜產,辱孰甚焉,故我懼其死也。”又苻秦時,王墮性剛峻,疾董榮如仇讎,略不與言,嚐曰:“董龍是何雞狗者,令國士與之言乎?”(龍為董榮之小字)榮聞而慚憾,遂勸苻生殺之。及刑,榮謂墮曰:“君今複敢數董龍作雞狗乎?”夫或恐自殺,或且殺人,其激刺之烈如此。而今之人,乃以是相詈,恬不為怪,何歟?

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怒一人而辱及其家族,又何義乎?昔衛孫蒯飲馬於重丘,毀其瓶,重丘人詬之曰:“爾父為厲。”齊威王之見責於周安王①也,詈之曰:“咄嗟,爾母婢也。”此古人之詬及父母者也。其加以穢辭者,唯嘲戲則有之。《抱樸子·疾謬篇》曰:“嘲戲之談,或及祖考,下逮婦女。”既斥為謬而疾之。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通於夏徵舒之母,飲酒於夏氏。公謂行父曰:“徵舒似汝。”對曰:“亦似君。”靈公卒以是為徵舒所殺。而今之人乃以是相詈,恬不為怪,何歟?

無他,口耳習熟,則雖至不合理之詞,亦複不求其故;而人雲亦雲,如歎詞之喑嗚咄吒②雲耳。《說苑》曰:“孔子家兒不知罵,生而善教也。”願明理之人,注意於陋習而矯正之。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自由與放縱

自由,美德也。若思想,若身體,若言論,若居處,若職業,若集會,無不有一自由之程度。若受外界之壓製,而不及其度,則盡力以爭之,雖流血亦所不顧,所謂“不自由毋寧死”是也。然若過於其度,而有愧於己,有害於人,則不複為自由,而謂之放縱。放縱者,自由之敵也。

人之思想不縛於宗教,不牽於俗尚,而一以良心為準。此真自由也。若偶有惡劣之思想,為良心所不許,而我故縱容之,使積漸擴張,而勢力遂駕於良心之上,則放縱之思想而已。

饑而食,渴而飲,倦而眠,衛生之自由也。然使飲食不節,興寐無常,養成不良之習慣,則因放縱而轉有害於衛生矣。

喜而歌,悲而哭,感情之自由也。然而裏有殯,不巷歌,寡婦不夜哭,不敢放縱也。

言論可以自由也,而或乃訐發陰私,指揮**盜;居處可以自由也,而或於其間為危險之製造,作長夜之喧囂;職業可以自由也,而或乃造作偽品,販賣毒物;集會可以自由也,而或以流布迷信,恣行奸邪。諸如此類,皆逞一方麵極端之自由,而不以他人之自由為界,皆放縱之咎也。

昔法國之大革命,爭自由也,吾人所崇拜也。然其時如羅伯士比及但丁之流,以過度之激烈,恣殺貴族,釀成恐怖時代,則由放縱而流於殘忍矣。近者英國婦女之爭選舉權,亦爭自由也,吾人所不敢菲薄也。然其脅迫政府之策,至於燒毀郵件,破壞美術品,則由放縱而流於粗暴矣。夫以自由之美德,而一涉放縱,則且流於粗暴或殘忍之行為而不覺,可不慎歟?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勿畏強而侮弱

《崧高》之詩曰:“人亦有言:柔則茹之,剛則吐之。唯仲山甫柔而不茹,剛亦不吐,不侮鰥寡,不畏強禦。” ①人類之交際,彼此平等;而古人乃以食物之茹吐為比例,甚非正當;此仲山甫之所以反之,而自持其不侮弱、不畏強之義務也。

畏強與侮弱,其事雖有施受之殊,其作用亦有消極與積極之別。然無論何一方麵,皆蔽於強弱不容平等之謬見。蓋我之畏強,以為我弱於彼,不敢與之平等也。則見有弱於我者,自然以彼為不敢與我平等而侮之。又我之侮弱,以為我強於彼,不必與彼平等也,則見有強於我者,自然以彼為不必與我平等而畏之。跡若異而心則同。矯其一,則其他自隨之而去矣。

我國壯俠義之行有曰:“路見不平,拔刀相助。”言見有以強侮弱之事,則亟助弱者以抗強者也。夫強者尚未浼我,而我且進與之抗,則豈其浼我而轉畏之;弱者與我無涉,而我且即而相助,則豈其近我而轉侮之?彼拔刀相助之舉,雖曰屬之俠義,而抱不平之心,則人所皆有。吾人苟能擴充此心,則畏強侮弱之惡念,自無自而萌芽焉。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

責己重而責人輕

孔子曰:“躬自厚,而薄責於人,則遠怨矣。”韓退之又申明之曰:“古之君子,其責己也重以周,其責人也輕以約。重以周,故不怠;輕以約,故人樂為善。”其足以反證此義者,孟子言父子責善之非,而述人子之言曰:“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於正也。”原伯及先且居皆以效尤為罪咎。椒舉曰:“唯無瑕者,可以戮人。”皆言責人而不責己之非也。

準人我平等之義,似乎責己重者,責人亦可以重,責人輕者,責己亦可以輕。例如多聞見者笑人固陋,有能力者斥人無用,意以為我既能之,彼何以不能也。又如怙過飾非者,每喜以他人同類之過失以自解,意以為人既為之,我何獨不可為也。不知人我固當平等,而既有主觀、客觀之別,則觀察之明晦,顯有差池,而責備之度,亦不能不隨之而進退。蓋人之行為,常含有多數之原因:如遺傳之品性,漸染之習慣,薰受之教育,拘牽之境遇,壓迫之外緣,激刺之感情,皆有左右行為之勢力。

行之也為我,則一切原因,皆反省而可得。即使當局易迷,而事後必能審定。既得其因,則遷善改過之為,在在可以致力:其為前定之品性、習慣及教育所馴致耶,將何以矯正之;其為境遇、外緣及感情所逼成耶,將何以調節之。既往不可追,我固自怨自艾;而苟有不得已之故,決不慮我之不肯自諒。其在將來,則操縱之權在我,我何餒焉?至於他人,則其馴致與迫成之因,決非我所能深悉。使我任舉推得之一因,而嚴加責備,寧有當乎?況人人各自有其重責之機會,我又何必越俎而代之?故責己重而責人輕,乃不失平等之真意,否則,跡若平而轉為不平之尤矣。

選自《華工學校講義·德育篇》蔡元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