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三十輻共一轂①,當其無,有車之用。埏埴②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戶牖③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
【注釋】
①三十輻共一轂:輻,車輪的輻條。共,拱的本字,拱衛環繞。轂:車輪中心穿軸的部分。
②埏埴:埏:摶擊。埴,黏土。埏埴,把陶土泥放入模型中拍打製成陶器。
③戶牖:門窗。
【譯文】
三十條車輻供衛著一個轂,由於轂的中空能承受軸,才能發揮車的作用;糅合陶土製成器皿,由於中空,才產生器皿的效用;建造房屋、開鑿門窗,由於門窗的虛空才產生居室的效用。因此,所有“有”給人帶來的效用,全靠“無”的作用。
【解析】
此篇是老子的相對主義的說理篇,說明實存體和虛體的辯證關係,並進一步引入 “利”與“用”的關係來說明。老子通過車、陶器和房屋的構成(造),闡述“有”與“無”的關係。一般人以為車輻、陶土、牆壁等“有”才能夠成車子、陶器和房屋的實有,但若無條輻、陶器的中空部分以及房屋窗戶的“無”部位,就不能使事物發生作用。
如果一間房屋的結構是實體,而外部的空間是虛體,那麽究竟用處大的是實存體,還是空間呢?老子認為,從利用關係看,虛的意義大於實。因而他指出:“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實存體作為利用物,虛體才是真正的用處。事物總是相對而論的。在老子的《道德經》中有簡單的辯證法,但卻不是黑格爾式的辯證法。
本章要旨在於顯示“以有為體,以無為用”,體用合一,方為大用;有體無用,等於廢物;無體則無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