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新城縣婦孫葉氏,年三十四。初嫁於黃,十七年而寡。再醮孫姓,未幾夫死。前妻有子四歲,遺產二十餘畝,唯一短雇工人秦某相依度日。緦麻侄孫樂嘉以瓜李之嫌,屬葉辭秦另雇。葉諾之,而遲久未覆。樂嘉詰秦,則以負傭值為詞,久留如故。族長孫某與樂嘉商,以人言可畏,勸其改適。葉以娶主難得妥人,請俟稍緩。
會近村周姓失偶,族長商之樂嘉,欲為葉作伐。秦某聞之告葉,葉令秦作抱呈,告樂嘉等逼嫁。比縣批查族長等覓秦理,講秦逸去,因斥葉不應妄告。葉諉秦主謀,即於是夜乘間投繯。
縣以樂嘉為首,照“威逼小功尊長”律問擬杖徒。府駁葉雖醮婦,既不願嫁,未便強勒,應照“威逼孀婦自盡”例充發。及詳院,陳公以族長等商同嫁賣,必係意在圖財,委錢塘縣覆審,將族長擬絞,樂嘉擬流。撫軍以罪名屢易,改委湖州府同知唐公若瀛審理。
唐公曾署蕭山,素知餘,出詳冊見示。餘見曆次供情俱近支離,惟原驗情節甚明,葉屍麵抹脂粉,上著紅衣,襯色衣,下著綠裙,紅小衣花膝褲,紅繡鞋。臥樓一間,內係葉室,中間版隔無門,外即秦床。因語唐公曰:“曆訊皆舍其本也。不惟不應絞、不應軍,且不應徒也。一杖枷完結之案耳。”唐公曰:“何故?”餘曰:“葉之後夫死不及一年,麵傅脂粉,服皆豔妝,豈守寡情形?舍十七年結發之恩,守十一月後夫之義,斷無是情。所謂守者,殆不忍舍秦耳。秦以貧傭工,斷無無工價而長傭之理。樂嘉勸嫁之說,秦未嚴拒;周姓議姻之語,孫未麵言。訟起於秦,事發在逃。樂嘉等根問秦某下落,並非威逼可比。是葉之輕生,由於秦去。惟秦是究,自得實情。”唐公然餘言,勘捕奏某到官。鞫實通奸罪。樂嘉等照“不應”律分別杖枷。詳結。
《夢痕錄》
【譯文】
新城縣女子孫葉氏,三十四歲。最初她嫁給一個姓黃的,婚後十七年丈夫去世而守寡。後來她改嫁給一個姓孫的,不久姓孫的也死了。留下姓孫的前妻生的一個四歲的兒子,還有二十幾畝地,隻是雇了一個短工秦某一起相依度日。姓孫的一個遠房侄子孫樂嘉覺得孫葉氏與秦某在一起,難免有瓜田李下、招惹是非的嫌疑,就勸孫葉氏辭退秦某另外雇個幫工。孫葉氏答應辭退秦某,但遲遲沒有結果。孫樂嘉詰問孫葉氏,孫葉氏便以欠他工資為托詞,所以還一直留著他。族長孫某與孫樂嘉商量後,認為人言可畏,就勸孫葉氏改嫁。孫葉氏則說改嫁也很難找個合適的,請求再等一段時間慢慢考慮。
恰好鄰近村裏一個姓周的新近喪偶,族長於是與孫樂嘉商量,說願意為孫葉氏做媒。短工秦某聽說這事後告訴了孫葉氏,孫葉氏就叫秦某代她到官府告狀,稱孫樂嘉等人逼她嫁人。等到縣衙批查族長等人找秦某來理論,則說秦某已經逃走,於是斥責孫葉氏不應該無端亂告。孫葉氏推說秦某是主謀,就在夜裏找了個機會上吊自盡了。
縣裏認為孫樂嘉是主謀,應該照“威逼親疏關係稍遠的尊長”這一律條處杖責加徒刑。府裏反駁說孫葉氏雖是改嫁女子,但她既然不願意再嫁人,就不應強行逼迫她再嫁人,應該照“威逼孀婦自盡”這一律條發配充軍。等報到都察院,陳公認為族長與人商量把孫葉氏嫁賣出去,那肯定是為了圖財,就讓錢塘縣重審這案子,結果擬處族長絞刑,擬處孫樂嘉流刑。巡撫認為這案子中罪名一再更換,就改派湖州府同知唐若瀛再審。
唐若瀛曾代理蕭山縣令,與我一向很熟悉,便拿縣裏的報告給我看。我看曆次招供的情節都支離破碎而不完全,隻有最初查驗的情況寫得很清楚,稱孫葉氏臉上塗抹脂粉,上身穿著紅色衣服,裏麵襯的也是件有顏色的衣服,下身穿條綠色裙子,紅**,花套褲,腳上套著紅繡鞋。臥房有一間,裏麵是孫葉氏的臥室,中間也沒有隔開的門,外麵就是秦某的床。我於是對唐若瀛說:“曆次審訊都是舍本逐未。不但不應處族長等絞刑、流刑,而且也不應處徒刑。這隻是杖責一頓就能了結的案子。”唐若瀛問我:“為什麽?”我說:“孫葉氏那姓孫的後夫死了不到一年,她臉上塗脂抹粉,穿的全是色彩鮮豔的服裝,哪裏像守寡的情形?她舍棄了與前夫十七年的結發之情,卻要為後夫十一月的恩義守節,那是絕對不可能的事。所謂守節,大概是不忍心割舍與秦某的情意吧。秦某因為貧窮來做傭工,絕不會有不講工錢卻長期做傭工的道理。孫樂嘉勸她改嫁的說法,秦某並沒嚴詞拒絕;近村喪偶周姓意欲聯姻,族長尚未當麵談過。訴訟由秦某引起,事發在秦某逃走。孫樂嘉等追究秦某下落,並不能視同威逼。所以孫葉氏輕生,是由於秦某離開。隻要追究秦某,自能查明實情。”唐若瀛同意我的說法,發文將秦某抓捕到案,經審訊證實他犯了通奸罪。孫樂嘉等人照“不應為而為之”律分別處杖刑、枷刑。這案子向上報告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