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丁亥,烏程蔣明府誌鐸以前友辦縣民沈二命案未協,延餘接理。沈二者,沈洲之堂弟也。沈洲與蔣四共船以漁,六月中泊而修之。泊處有屋兩間,為張氏所居。沈二一夕懸屍船上。蔣君初驗,沈二繩痕周匝,疑為勒死。無可究詰,刑求張氏。張氏供:初與沈二有奸,後與沈洲奸通。沈洲妒奸謀勒,蔣四從而加功。張氏聞聲出視,畏威閉戶而寢。如何懸屍,則未之見也。照謀命問擬沈洲、蔣四。解府,供大翻異。

餘檢案曰:“沈二奸在先,沈洲奸在後。據沈洲供,因張氏待沈二情厚,是以生妒起謀。夫張氏以情好方密之人,目擊其因己而致死,倉猝之中,情不可遏,何至默無一言,閉戶寢息?且妒奸者沈洲與蔣四無涉,蔣四何以遽肯加功?況既勒死在地,何難棄屍遠處,而懸掛自己舟邊?揆之情理,均無一是。”蔣君不能答。因尋求其故,則前友主之,蔣君成見若不可破。餘曰:“必爾,獲咎甚大。”遂辭蔣君。蔣君固留,乃層層推駁,屬蔣君覆勘。沈二斃命之日,沈洲等並未相見,亦並未在舟邊歇宿。張氏歸寧數日,並未在家。查傳張氏母族並沈二等鄰佑,俱與縣供相符。原審皆屬子虛。餘屬蔣君乞本府發回原招作覆審改正,詳請委員會勘與覆審,同詳請另緝正凶。

《夢痕錄》

【譯文】

丁亥年(1767),烏程人知府蔣誌鐸因以前的朋友審辦沈二命案不夠恰當,就請我接著審理此案。沈二這人,是沈洲的堂弟。沈洲和蔣四合用一條船打魚,六月中旬歇下來修船。船隻停泊的地方有兩間房,是張氏居住的屋子。沈二一天晚上在船上上吊。蔣誌鐸初步查驗,沈二頭頸周圍都是繩子的痕跡,於是懷疑他是被勒死的。但這事無從查究,隻能用刑訊問張氏。張氏交代:最初她與沈二有奸情,後來又與沈洲發生關係。沈洲妒忌沈二與她有奸情,想將他勒死,蔣四便參與幫忙。張氏聽到打鬧聲音後出來探看,一看這樣子就關了門去睡覺。至於沈二的屍體是怎麽吊上去的,則沒有看見。蔣誌鐸照謀害人命罪給沈洲、蔣四定案。押到府裏後,沒想到沈洲、蔣四將以前的供詞全都推翻。

我翻檢卷宗道:“沈二與張氏的奸情發生在前,沈洲與張氏發生關係在後。根據沈洲的供詞,因為張氏對沈二情深,因妒忌而產生謀殺的念頭。張氏因有感情而喜歡的人,眼看著他因自己的關係而被用繩勒死,倉促當中,肯定怒不可遏,怎麽會默默地一言不發,竟然關起門來睡覺?況且心生妒忌的沈洲與蔣四毫無關係,蔣四為什麽會立刻來參與幫忙?再有,已經將沈二勒死在地上,把屍體扔到遠處又有什麽難處,卻要將他吊在自己船邊?從情理上考慮,這幾條沒一點能站得住腳。”蔣誌鐸回答不上來。於是我尋求他們當初定案的原因,我想是因為蔣誌鐸以前的朋友審辦這案,所以蔣誌鐸的成見好像難以打破。我說:“如果一定要這麽斷案,那害處可太大了。”我向蔣誌鐸辭行。蔣誌鐸再三要我留下來,我就層層推理駁斥,請蔣誌鐸重新勘驗。沈二死去的那一天,沈洲等人並沒見到他,也並沒有在船邊歇宿。張氏回娘家已經好幾天了,並沒在家裏。查問張氏娘家親人以及沈二等人的鄰居,說法全都與縣裏得到的口供相符。原審查得的情狀全屬子虛烏有之事。我要蔣誌鐸請求府裏將案子發回原審縣作覆審改正,報請上司派人一起參與勘驗覆審,同時報請另行緝拿真正的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