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福建漳、泉二府,頂凶之案極多。富戶殺人,出多金給貧者,代之抵死。雖有廉明之官,卒受其蔽,所謂“宰白鴨”也。

先大夫在讞局,嚐訊一鬥殺案,正凶年甫十六歲,檢屍格則傷有十餘處,非一人所能為;且年稚弱,似亦非力所能為。提取覆訊,則供口滔滔汩汩,與詳文無絲忽差。再令覆述,一字不誤。蓋讀之熟矣。加以駁詰,矢口不移。再四開導,始垂泣稱冤。即所謂“白鴨”者也。乃駁回縣更訊。未幾,縣又頂詳,仍照前議。再提犯問之,則斷斷不肯翻供矣。他委員嗤先大夫之迂,徑行提訊,遂如縣詳定案。

比臬司過堂問之,仍訊前供,因訊:“爾年紀甚輕,安能下此毒手?”則對曰:“恨極耳!”案定後發還縣。先大夫遇諸門,問曰:“爾何故如是執之堅?”則涕泗曰:“極感公解網恩。然發回之後,縣官更加酷刑,求死不得。父母又來罵曰:‘賣爾之錢已用盡,爾乃翻供以害父母乎?若出獄必處爾死。’我思進退皆死,無寧順父母而死耳!”先大夫亦為之淚下,遂辭讞局差。

噫!福建人命案,每年不下百數十起,如此類者,良亦不少。為民牧者,如何忍此心也。《庸閑齋·筆記》卷三

【譯文】

福建省漳州、泉州,頂替凶犯的案件極多。有錢的人殺了人,就給窮人許多錢,讓窮人替他去抵罪償命。即使是廉明的官吏,也會受到蒙蔽,當時稱這種案件為“宰白鴨”。

我的先父在省司法管理事務部門辦事時,曾經審理過一件鬥毆殺人案。凶手才十六歲,驗屍表格上填寫死者傷有十幾處,看來這並不是他一個人所能做到的;況且他年幼力弱,似乎也不是他一人力所能及的。提押他出監來複審,他供述時滔滔不絕,與報上來的記錄材料沒有絲毫差錯。再叫他重新講一遍,一字不差。大概他背得很熟吧。對他加以駁斥盤問,他仍一口咬定不改口。經再三教育引導,他才開始哭泣流淚說是冤枉的。這就是所謂“白鴨”啊。於是把這件案子駁回,命令縣府重審。不久,縣府仍照原先的審結上報。再提出案犯審訊,他絕對不肯再翻供了。其他官員譏笑我先父迂腐不變通,還要進行審訊,於是他就依照縣府上報的審結材料定案。

提刑按察使升堂審問,他仍照以前的口供供述,因此問他:“你年紀很輕,怎麽能下這樣的毒手?”他答道:“我恨死他啊!”定案以後,將他押回原縣。我先父在門口遇到他,就問道:“你為什麽如此固執地堅持以前的口供呢?”他聽了就痛哭流涕說道:“我非常感激大人想替我解開法網的恩情。但是上次我解回縣以後,縣官對我刑訊更加殘酷,求死不得。父母又來罵我說:‘賣你的錢已用盡了,你竟翻供來害父母嗎?你若從牢獄釋放出來,人家也一定要處死你。’我想,進出都要死,不如順從父母的話而死吧!”我先父也為他的苦衷落淚,於是他辭掉了管理司法事務部門的職務。

唉,福建人命案件,每年不少於上百幾十件,像上麵這一類案件,實在也不少。治理百姓的官啊,怎麽這樣忍心!

富人犯了死罪,竟然可以出錢買人去抵罪償命,自己逍遙法外;窮人由於自己或家人生活所逼,隻得冒名替人抵死。這是福建漳州、泉州一帶所稱的“宰白鴨”。這種慘案“良亦不少”,連正直官員也“為之淚下”。可見封建社會中冤死者有多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