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辛巳,昌邑孫景溪師爾周補浙江秀水縣,餘入幕。縣民許天若,正月初五日黃昏醉歸,過鄰婦蔣虞氏家,手拍鈔袋,口稱有錢,可以沽飲。虞氏詈罵而散。次日虞氏控準,未審。至二月初一日,虞氏赴縣呈催,歸途與天若相值。天若詬其無恥,還家後複相口角。初二日夜,虞氏投繯自盡。
孫師受篆即赴相驗。時鬆江張圯逢與餘分裏辦事。虞居張友所分裏內。張以案須內結,令將天若收禁通報。餘以為死非羞忿,可以外結。張大以為不然。孫師屬餘代辦,餘擬杖枷通詳。
撫軍飭將天若收禁,並先查例詳議。餘為之議曰:“律文但調戲本婦羞忿自盡,例應擬絞。本無調奸之心,不過出語褻狎。本婦一聞穢語即便輕生,例應擬流。夫羞忿之心曆時漸解,故曰但經日即便是捐軀之時,即在調戲褻語之日也。今虞氏捐生,距天若聲稱沽飲時閱二十八日。果係羞忿,不應延隔許時。且自正月初六日以至二月初一日,比鄰相安,幾忘前語。其致死之因,則以虞氏催審天若,又向辱罵,是死於氣憤,非死於羞忿也。擬以杖枷,似非輕縱。”府司照轉,撫軍又駁,因照流罪例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此事至丙辰正月,病中夢虞氏指名告理,冥司謂餘不差。是知許天若雖非應抵,而虞氏不得請旌。正氣未消,在冥中亦似懸為疑案也。治刑名者奈何不慎?
《夢痕錄》
【譯文】
辛巳年(1761),昌邑人孫爾周補任浙江秀水縣知縣,我到他那兒做幕僚。縣民許天若,正月初五黃昏時分喝得醉醺醺地回家,經過鄰居蔣虞氏的家,手拍著錢袋,口口聲聲稱自己有錢,可以買酒喝。虞氏與他吵罵後回家。第二天虞氏到官府告狀,但案子還沒有審理。
到二月初一,虞氏到縣衙催辦此案,回家路上與許天若相遇。許天若罵她無恥,回家後又相互發生口角。初二夜裏,虞氏上吊自盡。
孫爾周受命立即到現場查驗。當時鬆江人張圯逢和我分地區辦事。虞氏居住的地區在張圯逢負責的地區裏。張圯逢認為虞氏死於羞忿,案子不應公開升堂審理,下令將許天若收押後通報上司。我則認為虞氏並不是死於羞忿,這案子可以公開升堂審理。張圯逢堅持認為我這樣處理不行。孫爾周要我代為處理這案子,我擬對許天若處杖刑後加上枷鎖,然後將這一處理結果上報。
巡撫下令將許天若收押起來,先查律條議論後再擬報告。我因此議道:“律文上說隻要是調戲,被調戲的女子羞忿自盡,調戲女子的人照例應處絞刑。本來並沒有調戲**的念頭,不過是說話輕慢無禮。而那女子一聽汙言穢語即刻便去輕生,照例應將說話輕慢的人處以流刑。羞忿之心時間一長會漸漸消解,所以說發生事情的那一天應該就是女子自盡的那一天,也就是發生調戲或口出汙言穢語的那一天。現在虞氏上吊自盡,距離許天若聲稱買酒的時間已經過了二十八天。如果虞氏果真是由於羞忿而要自盡,那就不應該拖延間隔這麽長時間。況且從正月初六而到二月初一,他們雖是近鄰,卻也相安無事,幾乎完全忘了前幾天吵罵的話。如此看來,虞氏自盡的原因,是因為她催著縣衙審訊許天若,許天若又辱罵她,她是死於氣憤,而並不是死於羞忿。對許天若擬處杖刑後加上枷鎖,看來也不算故意從輕發落。”府裏官署把我的說法轉給巡撫,巡撫又駁回,於是我比照流刑罪減一等、處杖刑一百、處徒刑三年。
這事直到丙辰年(1796)正月,我在病中還夢見虞氏指名告狀,陰間衙門說我處理不錯。所以我知道許天若雖然不應抵命,而虞氏也不能立牌賜匾加以表彰。正氣未出,在陰間似乎也成了件疑案。治理刑名案子的人怎麽能不謹慎從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