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文包括法定公文和其他各類應用文,狹義的公文僅指法定公文。大量的應用文如領導講話、調研文章、議論文、經驗介紹材料等,沒有固定的格式,隻是寫作上有些共同的特點、規律、方式方法可循。而法定公文則有相對固定的格式。所謂格式,即公文擬製和處理的規則、法度、樣式。對此,中辦、國辦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國務院公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均作了明確規定,這些都是在長期公文寫作實踐中探索總結出來的規範化、標準化要求,是必須遵循、不可逾越的規矩。這裏僅從修改的角度,談談容易出現的幾方麵問題:

(一)關於文種使用的問題。法定公文種類包括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複、議案、函、紀要15種。也就是說,各級機關的公文不應出現除此之外的其他文種,否則有損公文的嚴肅性,也有損發文機關的權威和聲譽。這方麵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一是混用文種。比如誤將“決定”當“決議”,或者誤將“決議”當“決定”。二者均用於表述重大決策或重要部署,不同之處在於,“決議”須經某種會議討論、並由多個主體表決通過,“決定”既可由會議討論通過,也可由一級黨政組織作出,二者不能混用。又如,有些初稿把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的“意見”作為“決定”來寫,或者把適用於發布、傳達下級機關執行或周知事項的“通知”作為“意見”“決定”來寫,都是不恰當的。

二是錯用文種。比如這樣的標題“關於××××的請示報告”,這就是明顯的錯誤。“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或批準某一事項,“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或反映情況,是作用截然不同的兩個文種。前者需要上級機關作出批複,後者則不需要批複,若把兩個文種混為一談,上級機關究竟批還是不批呢?或許,有些同誌的本意是以“報告”二字表示對上級的尊敬,但作為正式公文毫無必要。還有如“公告”“通告”“通報”等幾個文種,都是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告知某一事項,但內容和作用各不相同,也應防止錯用。

三是生造文種。比如“關於要求增加我局領導班子職數的申請”“關於製止亂占耕地建房的指示”。沒有“申請”“指示”這兩個文種,不能生造。又如“關於開展××××專項行動的實施方案”“局機關財務管理細則”,“方案”“細則”不能作為文種直接下發,而應以“通知”名義印發。

(二)關於格式方麵的問題。格式包括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此外還有版式、用紙幅麵等諸多細節問題,稍不留心就容易出錯。比如字體字號方麵,有的不合乎規範要求;數字使用和成文日期方麵,有的把阿拉伯數字和中文數字混用;密級和緊急程度方麵,有的沒有標記,有的雖然標記了但不夠準確。這些問題的出現,都有損公文的嚴肅性。

(三)層次序數方麵的問題。序數的作用是使文稿層次分明、條理性強,使用時須合乎規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此有明確規定: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請注意:“一”後麵是頓號,“1”後麵是小圓點,“(一)”和“(1)”後麵不加標點符號。另外,文中用“首先”“其次”“再次”或“第一”“第二”“第三”表示順序時,應在其後邊分別用逗號;用“一是”“二是”“三是”表示順序時,可以分別用逗號,也可以直接連接下文;用“一要”“二要”“三要”表示順序時,後麵不用標點符號。

序數使用方麵常見的問題,首先是混用,比如“首先”“其次”“第三”“第四”,這用在口語體文稿中未嚐不可,用在正式公文中則應統一;其次是錯用,比如先“(一)”後“一”,或者先“(1)”後“1”,把層次顛倒了;再次是標點符號使用不當,比如在“(一)”“(1)”後麵加逗號或頓號,在“1”後麵用逗號或頓號而不是小圓點,在“第一”“第二”“第三”後麵用頓號而不是逗號,在“一”後麵用逗號而不是頓號。這些都是細微的差別,稍不留心就容易出錯。

(四)行文規則方麵的問題。行文應體現方向性、目的性,合乎特定的行文關係。上行文必須尊重上級機關的職責、權力和地位,做到語言得體、語氣謙敬;必須準確把握上下級機關的職能範圍、權限和層次,所報告的內容、請示的事項、提出的意見要與其緊密對應;必須做到一事一文,單頭主送。下行文要把握普發與非普發的界限,凡非普發的要明確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要把握行文機關職能界定,按照職能範圍行文;凡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須征得相關部門一致同意,不得由某一部門單獨行文;凡屬施治性下行文,還須體現權威性、指導性、目的性,做到表述準確、科學可行,不產生疑義和歧義。平行文作為平行機關、同級單位之間處理公務、聯係工作、溝通情況、協調關係的行文,必須尊重對方或有關各方的職責權利,必須以協商、禮貌、理解的口吻表達意見,必須明確表示各自的態度。

行文規則方麵也有不少容易出現的問題,比如不合乎隸屬關係,黨組織向行政組織行文、行政組織向黨組織行文、以組織名義向上級領導個人行文;黨政辦公室未經黨委、政府授權,或者文中未注明經黨委、政府同意,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還有如越級行文、多頭主送,等等。

總之,文種格式事關公文的規範性、嚴肅性、權威性,修改時應一絲不苟,不出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