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建立初期,是一個百廢待興、百亂待治的局麵。隋文帝一登上金鑾寶座,就施展他的雄才大略。對政治製度進行了一係列重大改革。
封王封官
為鞏固隋王朝的統治,隋文帝吸取宇文氏沒有強宗固本的教訓,大封同姓諸侯王,使隋王朝成為楊氏的天下。
開皇元年(581年)二月,隋文帝封他的弟弟、邵公楊慧為滕王;封另一位弟弟、安公楊爽為衛王,兼雍州牧。封次子雁門公楊廣為晉王,兼並州總管。封三子楊俊為秦王,兼洛州刺史。封四子楊秀為越王,兼益州總管。封五子楊諒為漢王,後來接任並州總管。楊堅封眾子為王,並且各管一州,同時又兼管周圍各州軍事,還分別配備親信重臣輔佐諸王,其目的無疑是為加強楊氏家族對地方的控製。與此同時,隋文帝還封侄兒楊靜為道王,封侄兒楊智積為蔡王。
任命百官是隋文帝即皇帝位後安定局勢的一項大事。據《隋書高祖紀》記載,隋文帝即位後:
以柱國、相國司馬、渤海郡公高熲為尚書左仆射兼納言;
以相國司錄、沁源縣公虞慶則為內史兼吏部尚書;
以相國內郎、成安縣男李德林為內史令;
以上開府、漢安縣公韋世康為禮部尚書;
以上開府、義寧縣公元暉為都官尚書;
以開府、民部尚書、昌國縣公元岩為兵部尚書;
以上儀同、司宗長孫毗為工部尚書;
以上儀同、司會楊尚希為度支尚書;
以上柱國、雍州牧、邗公楊惠為左衛大將軍;
以大將軍、金城郡公趙煲為尚書右仆射;
以上開府、濟陽侯伊婁彥恭為左武侯大將軍;
以上柱國、並州總管、申國公李穆為太師;
以上柱國、鄧國公竇熾為太傅;
以上柱國、幽州總管、任國公於翼為太尉;
以觀國公田仁恭為太子太師;
以武德郡公柳敏為太子太保;
以濟南郡公孫恕為太子少傅;
以開府蘇威為太子少保。
隋文帝所任命的地方軍政大員有:
以上柱國元景山為安州總管;
以上開府、當亭縣公賀若弼為楚州總管;
以和州刺史、新義縣公韓擒虎為廬州總管;
以上柱國、神武郡公竇毅為定州總管。
2-1隋文帝
隋文帝即位後任命百官的事實表明,劉昉、鄭譯雖有擁戴之功,但因其為反複無常的小人,又沒有治國治軍的真實本領,新任命的百宮中已沒有他們的重要位置;原北周政權中的一些重臣如李穆、竇熾、於翼等人,他們原有很高的官職和爵位,此次則授予太師、太傅、太尉以及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等職銜,以有利於團結北周政權中的舊臣,逐步實現由舊到新的過渡;而國家三省六部的官員,隋文帝則任命自己的親信並具有治國治軍才能的人來充任,如尚書左仆射高熲,尚書右仆射趙煲,太子少保兼納言、度支尚書蘇威,內史兼吏部尚書虞慶則,內史令李德林以及地方官員中的賀若弼、韓擒虎、竇毅等人,他們才是隋王朝國家政權所依靠的中堅力量。
對於北周時期的重臣,隋文帝采取尊崇、籠絡的政策。例如北周上柱國、並州總管、大左輔李穆,是當時位尊權重的一位老臣。楊堅篡周自立前夕,賜李穆詔書目:“公既舊德,且又父黨。敬惠來旨,義無有違。即以今月十三日恭膺天命。”
李穆應召自並州入朝,被隋文帝任命為太師,賜予參拜時可不稱名字的最高禮遇,他的子孫雖在繈褓之中,全部被拜為“儀同”,李氏一門執象笏者多達百餘人。國有大事,親自到李穆府第詢訪。
三省六部的官員,以蘇威、高熲所受到的重用和寵幸最為突出。
美陽公蘇威是蘇綽的兒子,少年時代就已經美名傳揚了,北周晉公宇文護強行把女兒嫁給他為妻。蘇威見宇文護專權,擔心禍及己身,隱居於山寺之中,以讀書為樂。周高祖武皇帝宇文邕聞知蘇威有賢才,任命他為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又任命稍伯下大夫,蘇威一概以疾病為辭拒不接受。周宣帝拜蘇威開府儀同大將軍。楊堅任北周丞相,高熲向丞相推薦蘇威,楊堅召見蘇威,同他交談後,十分高興。月餘過後,蘇威聞知楊堅將篡周自立為皇帝,便逃歸鄉裏。高熲請楊堅將蘇威追回來,楊堅說:“這是不想參與我的事而已,不要追了。”待到楊堅篡位自立為皇帝,征拜蘇威為太子少保,追封其父蘇綽為邳公。不久,又任命蘇威兼任納言、民部尚書。蘇威上表辭讓,隋文帝詔書日:“舟大者任重,馬駿者遠馳。以公有兼人之才,無辭多務也。”蘇威這才接受任命。
蘇威以父親蘇綽生前的感歎為己任,任職後奏請文帝減輕賦役,多被采納,愈發受到文帝的親信和重用,與高熲參掌朝政。蘇威勸諫文帝為政節儉,敢於犯顏直諫,深受文帝的器重。
高熲在楊堅執掌國政後入丞相府任職,在平定尉遲迥的戰爭中,以監軍之職作出了重大貢獻。此人善計謀,文帝即位後被任命尚書左仆射兼納言。高熲深避權勢,上表遜位,讓於蘇威。文帝為成全高熲的這番美意,聽從了他辭去尚書左仆射的請求。可是,幾天過後,隋文帝說:“蘇威在前朝隱逸不仕,高熲能把他推舉給朝廷,我聽說進賢者應受上賞,難道可以使他辭去官職嗎!”於是,隋文帝又恢複高熲尚書左仆射職務,不久又拜為左衛大將軍,本官如故。史稱“熲、威同心協讚,政刑大小,帝無不與之謀議,然後行之。故革命數年,天下稱平。”正是在高熲、蘇威等人的輔佐下,隋文帝在即位後開始了他的政治改革。
實行三省六部製
自魏晉南北朝以來,在國家的最高政權機構中,相繼出現了尚書、中書、門下三省,並且長期並存。但是三省的具體分工尚缺乏明確的規定,處於逐漸形成和不斷變化之中。
尚書省。尚書台在曹魏時脫離少府,成為獨立的中央機構,直接隸屬於皇帝,下分二十餘曹,成為管理全國各種事務的最高行政機關,其辦事機構由宮中迂至宮外,取代東漢的三公府,其長官為尚書令和仆射,號稱“宰相”和“副相”。南朝劉宋時改稱“尚書省”。尚書省內設二十曹至三十曹,分管不同的政務。到南北朝後期,基本上確定了所謂“六部二十四司”的規模,結構日趨嚴密。
中書省。曹魏時期,在尚書台由宮內遷出後,原設在魏王府典尚書奏事的秘書監改為中書監,設在宮中,替代尚書台,主管出納政令。後來設立中書省,以中書監、中書令為其長官。因其接近皇帝,執掌機密,地位日趨重要。
東晉、南朝時設中書通事舍人,分局署與尚書諸曹相對應,承理詔令奏章。
門下省。東漢末,宦官勢力被消除後,侍中寺從宮中遷入禁省,稱為“侍中省”。魏文帝時,將秦之散騎、漢之中常侍,合並為“散騎常侍”,置“散騎省”於禁省之中。二省並“掌侍從左右,關通內外”,與中書省成製衡之勢。東晉哀帝司馬丕時,將禁中二省合並為“門下省”,設侍中、散騎常侍、給事黃門郎、給事中等官職,“掌侍從左右,擯相威儀,盡規獻納,糾正違闕,監嚐藥,封璽書”。在北朝,門下省最為重要,“參決軍國大政,萬機之事,無不予焉。”
總之,直到南北朝後期,三省尚未能有機結合起來,三省長官都號稱“宰相”,在權力分配和行使上,時常各有偏重,尚未形成定型的三省輔政體製。
2-2三省六部製
隋文帝即位後,宣布廢除北周模仿《周禮》所設置的六官,接受崔仲方的建議,恢複漢、魏舊製,設置太師、太傅、太保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等三公(三師三公為正一品)和五省。三師不掌實權,不設置官署,隻是給予那些德高望重老臣的榮譽職銜。三公雖然設置僚屬,有參與國家大事的職責,但隻是屬於顧問的性質,無有實權,亦不常設。五省才是國家真正的最高權力機關。五省之中,內侍省是宦官機構,主要掌管宮中的日常事務。秘書省掌管圖書曆法,是較為清閑的地方。因此,內侍省與秘書省在國家政權中並不占有重要地位,占有重要地位的是門下省、內史省和尚書省。
尚書省在隋代地位很高,即《隋書·百官誌》所說的“尚書省,事無不總”,是主持日常政務的最高行政機構,其長官為尚書令(正一品)和左、右仆射(從二品)各1人。尚書省下設吏、禮、兵、都官、度支、工等六部,開皇三年(583年)改都官為刑部,度支為戶部。六部的職能分別是:
吏部。掌文官選授考課,掌管全國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及調動等事務。
禮部。掌學校、禮樂,掌管祭祀、禮儀及接待四方賓客。
兵部。掌軍籍輿馬,掌管全國武官選用和兵籍、軍械、軍令等事務。
度支(後改為民部。唐代避唐太宗李世民諱,稱戶部)。掌財稅出納,掌管全國土地、戶籍、賦稅、財政收支等事務。
都官(後改刑部)。掌行政、司法,掌管法律、刑獄等事務。
工部。掌工程建造,掌管全國各項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有關政令。
尚書令一職實際上一般不授人,因而分領六部的左、右仆射便成為尚書省事實上的最高長官。六部之中,每部設尚書1人(正三品)、侍郎6人。六部的尚書與尚書左、右仆射合稱“八座”。六部共二十四曹三十六侍郎,即吏部尚書統吏部侍郎2人、主爵侍郎1人、司勳侍郎2人、考功侍郎1人;禮部尚書統禮部、祠部侍郎各1人,主客、膳部侍郎各2人;兵部尚書統兵部、職方侍郎各2人,駕部、庫部侍郎各1人;都官尚書統都官侍郎2人,刑部、比部侍郎各1人,司門侍郎2人;度支尚書統領度支、戶部侍郎各2人,金部、倉部侍郎各1人;工部尚書統領工部、屯田侍郎各2人,虞部、水部侍郎各1人。六部共二十四曹三十六侍郎,分司曹務,直宿禁省。
門下省在隋初是侍奉諫議機關,掌管審查政令及封駁諸事務,其長官有納言2人(正三品),本是侍奉內廷,以備皇帝顧問。次官有給事黃門侍郎4人,負責糾正奏章得失。此外散騎常侍、通直散騎常侍各4人、諫議大夫7人,皆為諫官。隋初,門下省還掌管皇帝衣食供奉等日常生活事務,統城門、尚食、尚藥、符璽、禦府、殿內等六局。
與尚書省、門下省鼎立的是內史省(唐改為中書省),為中樞的製令機關,主管起草皇帝詔令,隋初監、令各1人,後來廢監,置令1人(正三品)。內史省的屬官有舍人8人,掌起草製令;通事舍人16人,掌宣奏。
秘書省掌圖書籍藏整理,長官為秘書監(正三品)1人,次官有秘書丞1人,屬官有秘書部4人、校書郎12人,正字4人,錄事2人,領著作曹(掌國史修撰),有著作郎2人,佐郎8人,校書郎、正字各2人;太史曹(掌天文曆法),置太史令、太史丞、司曆各2人,監候4人。
內侍省是內廷的侍奉機關,隋初由宦官擔任,長宮為內侍(從四品上)2人,次官有內常侍2人,屬官有謁者監,內寺伯等。
五省之外,還有禦史、都水二台和太常等十一寺。
禦史台是國家最高監察機構,長官為禦史大夫(從三品)1人,次官為治書侍禦史2人,屬官有侍禦史8人,殿內侍禦史、監察禦史各12人,錄事2人。禦史的職掌是糾察彈劾。
太常等十一寺分別是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仆、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國子、將作等。其職掌不再一一列舉。
武官的十二府大將軍,統領全部內外禁衛部隊,直接隸屬於皇帝,其職掌於府兵部分一並論述。
太子東宮的職宮係統龐大,這裏亦不再一一列舉。
此外,隋文帝還設置十一等“勳位”,即上柱國、柱國、上大將軍、大將軍、上開府儀同三司、開府儀同三司、上儀同三司、儀同三司、大都督、帥都督、都督等十一等勳官,還有特進、左右光祿大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朝議大夫、朝散大夫等七等散官授給有功勞的文武官員,但並不理事,稱為“散官”,與擔負具體職責的官員即“職掌官”不同。
隋文帝即位之初關於中央官製的改革,即五省、六部、二台、十一寺以及十二府大將軍的設置,無疑是魏晉南北朝以來中央官製的繼承和發展,它標誌著中國封建時代中央集權的國家中央機構已日趨係統而完善。
特別是尚書省的六部二十四曹三十六侍郎的設置,使尚書省作為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其職能的分工和統一,已相當完善,並為以後的曆代封建王朝所效法和沿用。隋初的中央宮製改革,加強了中央集權和國家機關的職能與效率,這對於鞏固隋王朝的統治、統一南方、發展經濟,無疑是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整頓吏治
隋文帝即位後的整頓吏治,是從整頓和精簡國家行政機構入手的。關於中央官製的改革,已如上述,而北朝的州、郡、縣三級地方行政機構,問題亦相當嚴重,其主要表現為機構冗贅。
開皇三年(583年),由度支尚書出任河南道行台兵部尚書的楊尚希,目睹“天下州郡過多”,弊端百出,因而上表朝廷:
自秦並天下,罷侯置守,漢、魏及晉,邦邑屢改。竊見當今郡縣,倍多於古,或地無百裏,數縣並置。或戶不滿千,二郡分領。且僚以眾,資費日多,吏卒人倍,租調歲減。清幹良才,百分無一,動須數萬,如何可覓?所謂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琴有更張之義,瑟無膠柱之理。今存要去閑,並小為大,國家則不虧粟帛,選舉則易得賢才,敢陳管見,伏聽裁處。
楊尚希的上表,對於地方行政機構冗贅弊端的抨擊,可謂擊中要害。隋文帝讀過楊尚希的上表後,大為稱讚,當即“罷天下諸郡”。在地方行政機構中,廢除郡一級的建製,同時又省並了一些州縣,隻保留州、縣兩級地方政權。這就裁減了一大批冗官,不僅節省了國家的財政開支,又提高了地方行政機構的辦事效率,有利於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製,為整頓吏治開創了十分有利的局麵。
隋文帝的整頓吏治,主要表現在對官吏的選任、考核、升降和賞罰方麵:關於官吏的選拔,由於曹魏以來的九品中正製度已走向反麵,被隋文帝正式廢除,命令每州“歲貢三人”。開皇十八年(589年),命“京官五品以上、總管、刺史,以誌行修謹和清平幹濟二科舉人”,把州郡僚佐的選授權由地方收歸吏部,即所謂“當時之製。尚書舉其大者,侍郎銓其小者,則六品以下官吏,鹹吏部所掌自是,海內一命以上之官,州郡無複辟署矣。”選拔官員時,把“誌行修謹”和“清平幹濟”作為考核和選拔官吏的標準,把德行和才幹放在首位,而不是看出身門第,這無疑有利於選拔賢才到各級政府機關部門任職。
2-3隋長城圖
隋文帝曾多次下詔表揚良吏。例如:開皇元年(581年),下詔表揚岐州刺史梁彥光,不久又表揚相州刺史樊叔略、新豐縣令房恭懿。開皇十一年(591年),臨熲縣縣令劉曠因考績名列天下第一,被晉升為莒州刺史。五年後,汴州刺史令狐熙於吏部考績第一,賜帛三百匹。布告天下,予以褒揚。開皇二十年(600年)齊州行參軍王伽,本是個微不足道的小官,州府令他押送李參等7名判處流刑的囚犯至京師。途中,王伽見流囚戴枷鎖行路辛苦,‘便將犯人們的枷鎖去掉,約定日期到達京師,並說如有逃脫,“吾當為汝受死”,然後令他們自行前往。流囚感激王伽,全部按期到京城報到,“一無叛離”。
隋文帝聞知此事後,大為驚異,立即召見王伽,稱讚良久。文帝令這7名流囚,攜帶妻子兒女入京,賜宴於殿庭,將7人一律赦免,並為此詔書天下:
凡在有生,含靈稟性,成識好惡,並識是非。若臨以至誠,明加勸導,則俗必從化,人皆遷善。往以海內亂離,德教廢絕,官人無慈愛之心,兆庶壞奸詐之意,所以獄訟不息,澆薄難治。朕受命於天,安養萬姓,恩遵聖法,以德化人,朝夕孜孜,意在於此。而伽深識朕意,誠心宣導。參等感悟,自赴憲司。明是率土之人非為難教,良是官人不加曉示,致令陷罪,無由自新。若使官盡王伽之儔,人皆李參之輩,刑厝不用,其何遠哉(《隋書·循吏·王伽使》)於是,提拔王伽為雍令,王伽在雍令任上以政績突出而聞名。
隋文帝在獎勵良吏的同時,還依法嚴懲貪官汙吏。他經常派人偵察朝廷內外的官員,一旦發現有違法行為便嚴懲不貸,甚至連他的兒子也不能例外。隋文帝的第三子楊俊,開皇二年時拜上柱國、河南道行台尚書令(正二品),洛州刺史,加右武衛大將軍,領關東兵,時年僅12歲。據《隋書·文四子傳》記載,“俊仁恕慈愛,崇敬佛道,請為沙門,上不許。”開皇六年,楊俊十六歲,任山南道行台尚書令,以山南道行軍元帥,督三十總管,水陸十餘萬,屯漢口,為上流節度。
在伐陳中,楊俊因軍功而使“高祖聞而大悅,下書獎勵焉”。然而,後來楊俊“漸奢侈,違犯製度,出錢求息,民吏苦之”。隋文帝派使臣查問此事,與此案“相連坐者百餘人”。但是,楊俊非但毫無改悔,反而變本加厲,“於是盛治宮室,窮極侈麗”,被隋文帝召回京師,因其奢侈而免官。左武衛將劉升勸諫說:“秦王非有他過,但費民物營廨舍而已,臣謂可容。”
“法律不可違犯。”文帝回答說。
劉升還是勸諫,文帝憤怒變色,劉升才不敢再諫。後來,上柱國、禦史大夫楊素又進諫說:
“秦王的過錯,不應受此處罰,願陛下詳察。”
“我是五個兒子的父親,何不別製天子兒律?以周公之為人,尚誅管、蔡,我誠不及周遠矣,安能虧法乎?”
隋文帝沒有答應楊素的請求,到最後也沒有更改對兒子的處罰決定。
又如大司徒王誼,本是隋文帝的同學,舊交頗深,又是佐命功臣,其子娶文帝第五女。後因犯法,“公卿奏誼大逆不道,罪當死。”隋文帝見王誼,愴然說道:
“朕與公舊為同學,甚相憐湣,將奈國法何?”(《隋書·王誼傳》)隋文帝為此下詔說:
“誼,有魏之世,早豫人倫,朕共遊庠序,遂相親好。然性懷險薄,巫覡盈門,鬼言怪語,稱神道聖……此而赦之,將或為亂,禁暴除惡,宜伏國刑。”
於是賜死於家。
2-4楊素
由於隋文帝對犯法官員的嚴加懲治,隋初官員貪汙犯法的事情,相對來說是比較少的。
通過禦史台這一監察機構來糾察官吏的失職違法行為,是隋文帝整頓吏治的又一內容。例如,李孝貞隋初任蒙州刺史,“吏民安之”。
後來不安心於政事,“每暇日,輒引賓客弦歌對酒,終日為歡。”(《隋書·李孝貞傳》),不久,被任命內史侍郎,與內史李德林參典文翰。由於不稱職,隋文帝發怒而譴責他,並敕令禦史彈劾他的過失,將他調任金州刺史。
隋文帝還經常派禦史持節巡察州縣。據《隋書·柳或傳》記載,柳或為官清正廉直,不畏權貴,令商販歎服,楊素懷恨;又曾多次上書言事,被文帝所采納。隋文帝令柳或持節巡察河北52州,柳或“奏免長吏贓汙不稱職者200餘人,州縣肅然,莫不震懼。”文帝嘉獎柳或,“賜絹布200匹,氈30領,拜儀同三司。”一年多過後,加員外散騎常侍。隋文帝仁壽初年,柳或又持節巡察太原19州,回到京師後文帝又賞賜給他絹布50匹。
隋文帝為整頓吏治在精簡地方行政機構、表彰與賞賜良吏、嚴懲貪官汙吏、加強禦史彈劾並派禦史巡察州縣等方麵所作出的一些努力,確實收到了實效,使隋初的官場風氣和吏治較為清明,連同對中央官製的改革以及對官吏選用、考核和獎懲方麵所實行的一係列政策,這就為隋文帝所實行的其他改革、恢複和發展經濟、統一南方和興盛隋王朝,從組織路線上準備了必要的有利條件。
創建科舉製度
自曹魏時陳群創九品官人之法,士族通過它把持了仕途。這種九品官人之法,是由大大小小的門閥士族任中央的大中正和各地的州中正,負擔人才的選拔。他們按照士族的要求,將人才分為九等(九品),人仕做官者,均為門閥士族。九品中正製度,就是維護士族政治特權、壟斷仕途的製度。這種製度下選官用人“惟能知其閥閱,非複辨其賢愚”。九品中正製的這種弊病,到南北朝後期,已經十分明顯地暴露出來,被許多稍有眼光的政治家所抨擊,也遭到庶族的激烈反對。九品中正製走到了曆史的盡頭。
在九品中正製實行的300餘年中,庶族地主在士族門閥的排擠、壓抑的夾縫之中,依然艱難地發展著,他們的經濟實力在不斷增強,逐漸形成為一股不可忽視的強大社會勢力。庶族在自身的發展過程中,強烈要求在政治上獲得相應的地位。皇帝和中央政府麵對這股日益壯大的社會勢力,也不得不考慮在政治上給以出路。同時,皇權和士族在政治、經濟上的矛盾和衝突也在發展。皇帝對於士族把持政權,壟斷仕途並不甘心,而且強烈不滿。不僅如此,在分配剝削農民勞動果實上,皇帝與士族也存在著嚴重的經濟衝突。削弱士族勢力,成為皇帝與庶族的共同要求。在共同利益或者說反對共同敵人的推動下,王權與庶族聯合,共同反對士族門閥就有了可能。於是皇帝便可以從改革選舉製度著手,來給庶族打開入仕的大門,同時,又可以剝奪士族的特權,這樣不僅打擊了士族門閥,有利於加強王權,而且可以緩和庶族與中央、王權的矛盾,使他們擁戴王權。改革選舉製度,到南北朝後期便提到了政治議事的日程上,隋文帝以政治家的敏感及時而正確的處理了這一政治課題。
2-5科舉製
早在兩魏、北周時期,選用官吏已不大注意門資,九品中正製已經動搖。隋文帝即位之後,趁勢正式廢除了九品中正製度,他規定:每州每年貢士三人。這樣,300餘年來士族門閥的政治特權,他們把持壟斷仕途的製度被取消了。隋文帝的這一改革,從政治上大大打擊了士族門閥。開皇十八年(598年)隋文帝下詔:“京官五品以上,總管、刺史,以誌行修謹、清平幹濟二科舉人。”這是要求五品以上京官與地方長官,向中央推薦德才兼備的士人,然後由中央進行考核,安排做官。這進一步改革了選拔官員的製度,要求也更為明確了。向中央推舉人才的已不是那些擔任“中正”的士族門閥,而是隋王朝的官員,也就是五品以上的京官和各地方的長官。他們擺脫了土族的偏見,而以王朝的需要來考慮推舉的人士。對於被推舉人的標準,也不再是土族門閥把持仕途時,隻注重出身門第,而是隋文帝要求的德與才,亦即“二科”:誌行修謹,清平斡濟。這樣,入選的人,就不再由門閥土族所包攬了。庶族地主階級知識分子,隻要符合“二科”的要求,便有入選的可能。庶族地主人仕的大門終於打開了。他們以欣喜的心情支持給予他們入仕機會的隋文帝和擁護隋王朝。
到隋煬帝時“建進士科”,正式建立了通過考試選用官吏的製度,可以說,這是隋文帝以二科舉人的發展,成為了最早的科舉取士。此後,經過唐代的發展、完善,形成了科目齊備、製度健全的科舉製度。
隋代開創的這個製度,整整影響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1300年。對於科舉製度的產生,隋文帝創始之功不可沒。
隋文帝從廢九品中正、以二科舉人開始隋代選舉製度的改革,其意義十分重大。
首先,它沉重地打擊了士族門閥,剝奪了他們壟斷仕途、把持政權的政治特權,為進一步打擊士族,使地主階級中這一最腐敗、最反動的階層迅速從曆史舞台上消失創造了條件。這是非同尋常的、具有進步意義的政治舉措。
其次,從選舉製度本身看,它是一個新的創造,是選舉製度的偉大變革。在隋文帝改革的基礎上出現了科舉製度的雛形。這種製度,相對於九品中正製來說,要公平一些,通過考試來衡量人才,選拔人才。從此,科舉製度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各項政治製度中極為重要的一
環,是對中國封建社會各方麵產生影響深遠的重大製度。
第三,這一製度的出現,改變了封建社會各階層的政治前途。最為得益的自然是庶族地主階級知識分子,他們依仗自己的學識才能,通過考試,在相對公平的條件下,擇優錄用,步入仕途,參加政權,過問政事。他們政治上的欲望得到了滿足,由此,他們更加忠於隋王朝,也就擴大了隋王朝的統治基礎。至於一些平民百姓,尤其是農民子弟,力求糊口度日尚且難以應付,怎能有時間去攻讀儒家經典,以求人仕呢?當然,也不排斥少數例外。士族門閥失去了壟斷仕途的特權,他們的子弟,隻有同庶族地主等一起在新的選舉製度下競爭。比起在九品中正製度下,不費吹灰之力就可人仕,自然要艱難多了。庶族地主有了入仕的機會,同中央王權的矛盾緩和了,他們與王權結合對付±族,進一步削弱和打擊了士族勢力,加速了士族的消亡。
最後,新的選舉製度,可以更廣泛地在地主階級各階層以至平民中選拔精幹有用之才,相對於九品中正製來說,更多一些“任人唯賢”的味道,這有利於隋王朝以至後來的唐王朝,通過新的選舉製度拔用人才,大大改善了官員的構成,有利於吏治的澄清。隋文帝對選舉製度的改革,雖然還不完備,但其創始之功,是應予肯定的。
製定《開皇律》
北周刑政苛酷,尤其是宣帝時期,荒**無度,又惡聞其過,對進諫者,采取誅殺之法。他增加武帝所製《刑書要製》的條文,使刑法更為峻苛。其法規定:“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沒”,“鞭杖皆百二十為度,名日天杖。其後又加至二百四十”,“又作僻磋車,以威婦人”。弄得“上下愁怨”、“內外離心”。楊堅輔政為相,便“行寬大之典,刪略舊律,作《刑書要製》”。稱帝建立隋朝的當年,隋文帝便命左仆射高熲、上柱國鄭譯、楊素、大理前少卿常明、刑部侍郎韓溶、禮部侍郎李諤、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這年十月刑律製成,由隋文帝下令頒行。由於律令初行,百姓並不知犯禁,所以犯法者甚多,加上官員在北周苛政之後,仍把致人以罪為能。所以,隋文帝便“詔勒四方,敦理辭訟”。到開皇三年(583年),隋文帝覽閱刑部奏狀,見斷獄之數,一年達萬條之多,認為律文還是太苛刻嚴密,便令蘇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也就是對元年所修的隋律再行修訂。這次修訂,削除死罪81條,流罪154條,徙、杖等千餘條。整個新律隻有500條,分十二卷。即:名例、衛禁、職製、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唐人認為這部刑律“刑綱簡要,疏而不失”。隋文帝開皇年間所訂的隋代刑律,史稱《開皇律》。參加修律的還有通熟律法的裴政、李德林、趙芬等人。尤其是裴政,於修訂隋律貢獻最大,寬簡刑律的許多條文,都出自裴政之手。
2-6隋朝寶刀
隋文帝頒律時指出:“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適於時,故有損益”。可見,《開皇律》是適合當時的刑律,對以往舊律有所革除。它是一部具有改革精神、富創造性和進步意義的刑律。
首先,革除酷刑。《開皇律》之刑名有五,即:死刑二,為絞、斬;流刑三,為一千裏、一千五百裏、兩千裏;徒刑五,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五,從六十至一百;笞刑五,從十至五十。隋代死刑,是絞與斬,而北周死刑有五:磬、絞、斬、梟、裂,北齊死刑為四:囅、梟、斬、絞。磬是縊殺;絞是勒死;斬是以刀砍殺;梟是處死後懸頭示眾;裂即囅,是用車分裂人體的嚴酷死刑。磬近於絞。梟、裂(囅)都是比較嚴酷的死刑。隋文帝認為“絞以致斃,斬則殊刑,除惡之體,於斯已極。梟首囅身,無所取”。所以,革除了這二種酷刑。北齊、北周均有鞭刑,多者鞭百,隋文帝認為“鞭之為用,殘剝膚體,徹骨侵肌,酷均臠切”。所以,對此等酷刑也予以削除。
其次,刑律簡明。漢代刑律,在劉邦人關之初曾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廢除了“繁於秋萘”的秦法。但是,曾幾何時,漢律條目就無限膨脹起來,以至於“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晉律進行簡化,改訂成20篇,620條。至北齊又增至949條,北周更增至1537條。隋文帝命大臣所修《開皇律》僅500條,為12卷,“自是刑綱簡要,疏而不失”。這部簡明的《開皇律》也就成為唐代修刑律的範本,其影響及於明清。
第三,刑罰較輕。刑罰輕,充分體現了《開皇律》的進步性。死刑定為絞、斬二種,革除了前代的酷刑。在連坐族刑方麵,也較前代法律規定的夷三族、或夷五族,甚至夷九族,有較大減輕。在《開皇律》中規定“唯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這就是說,最嚴重的罪也隻是誅滅二族,而且隻限於“大逆”、“謀反逆”。又如流刑,北齊的流刑沒有規定道路遠近。北周則從2500裏至4500裏不等,均加鞭笞。《開皇律》大大減輕了,隻有1000裏至2000裏。再如徒刑,曆代有種種名稱,像刑作,耐刑,年刑,居作,輸將,鬼薪,城旦舂,白粲,司寇作,完刑等等,北齊時稱刑罪或耐罪,《開皇律》采取北周的徒刑之名,而將北齊、北周徒刑刑期1-5年,改為1-3年,而且不再附加鞭、杖、笞。此外,《開皇律》還規定,拷訊囚犯時,禁止使用大棒、束杖、車輻、壓踝、杖桄,常刑訊囚、拷杖不得超過200杖,杖之大小也有定式,行杖時不得易人、囚犯杻枷的式樣、重量,《開皇律》也有統一規定,地方不得隨意加大加重。這些都反映出《開皇律》的刑罰比前代減輕了,這是刑律進步的表現,這一切,對唐代以後的刑律影響極大。
《開皇律》自然是維護隋朝統治的法律,對於不利於封建秩序、不利隋朝廷的“十惡”,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臣、太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觸犯者是一律從嚴懲治,不予赦免。對官員、皇親國戚與貴族,又有減免刑罰的具體規定,如為官者犯法,可以據情以官抵罪,而親、貴、賢、故、能、功、勤、賓等八種人,犯罪要經特別審議並享受減免刑罰的特權,稱之為“八議”。
總之,《開皇律》相對於前代的刑律,是一個曆史的進步,應當加以重視,它不僅可以減輕人民的痛苦,而且還使定刑治罪有一個劃一的標準,有利於吏治的改善。《開皇律》對唐律的影響十分巨大,唐代修訂刑律,基本參照了《開皇律》,也是分12卷,500條,而刑律名也完全一樣。《開皇律》雖已佚失,但是隋代訂律,在中國古代曆史上的重要地位是應予肯定的,而具有改革創新思想、指導修訂《開皇律》的隋文帝,其功亦不可沒。
應當看到的是,在人治社會的封建時代,法律更多地受到統治者個人道德、品質、性格、修養、學識種種方麵的影響。隋文帝盡管有革新刑律的思想,有減輕刑罰的規定,並修入律中。在其前期也還算較為守持刑律,但是,到後期,隋文帝往往違法行事。定法者本人不按法行事,法律的威嚴,法律的存在,也就動搖了。如隋文帝常在朝堂上杖殺官員,盜一錢以上、三人同竊一瓜,也被處死。他慎刑、輕刑詔書的墨跡未幹,而身自破壞。寫在紙上的刑法,與統治者的執法存在著巨大的差別,這是值得我們警惕的。
改革府兵製度
隋文帝在滅陳統一全國之後,於開皇十年(590年)對軍事製度也進行了改革。之所以在這時候改革軍事製度,隋文帝是有周到考慮的。因為在此之前要全力準備、加強軍事力量,完成統一全國的大業,不便匆忙改革軍製,影響統一活動的順利進行。現在國家統一,隋文帝一則要銷兵重農,安定天下,另一方麵,也確實有必要對西魏以來的府兵製作一切合實際的變革。
府兵製度起於西魏,在此之前,府兵泛指軍府之兵。北魏在六鎮起義之後不久,分為東西兩部分,為與東魏抗衡,西魏權臣宇文泰在大統八年(542年)將流入關中地區的六鎮軍人和原在關中的鮮卑諸部之人,編為六軍。大統九年,西魏與東魏大戰,西魏在邙山戰敗,損失巨大。為補充和擴大軍隊,宇文泰就不斷收編關隴豪右、鄉兵、部曲,由當州的豪望為鄉帥,進行帶領。大統十六年,宇文泰建立起八柱國、十二大將軍、二十四開府(即軍)的府兵組織係統。府兵最高領導是八柱國,它是模仿鮮卑拓拔八部而設。八柱國中,宇文泰為全軍統帥,宗室元欣僅掛虛名,另外六個柱國分統府兵,與周官六軍之製相符。至西魏恭帝元年(554年),又按北魏早期所屬大小部落姓氏,賜姓諸將,所統兵士,改從主將之姓。可見府兵製在這時有著濃厚的鮮卑部落兵製的色彩。
北周武帝在建德二年(573年)、三年時,為加強對府兵的控製,改府兵軍士為“侍官”。這就是說,全國的府兵,都是皇帝的侍衛,成為皇帝的親軍,而不再隸於柱國。同時,又廣泛招募漢人人軍,免其課役。一人充當府兵,全家都人軍籍,不隸州縣。在城的軍人,置軍坊,在鄉者為鄉團,由所置之坊主、團主進行統領。
2-7隋朝軍服
從西魏、北周府兵的情況可知,這兩個時期,府兵帶有鮮卑部落兵製的色彩,雖已開始吸收漢人人軍籍,而未改變其鮮卑之姓,其鮮卑部落兵製的色彩依然很濃,還多少帶有一些私人武裝的性質;另一方麵是軍民分籍,兵農各不相關。從發展趨勢上看,隨著中央集權的加強,皇帝對府兵的控製逐漸強化。
楊堅在輔政之初,便力圖抹去府兵的鮮卑部落兵製的色彩,他在大定元年(581年)二月,取代北周前夕,便“令日已前賜姓,皆複其舊”。這樣,不僅淡化了鮮卑部落兵製的色彩,而且也使府兵的私家軍事組織的性質更進一步削弱了。它有力地製止了整個鮮卑族在漢化方麵的倒退。開皇十年,全國統一已經實現並得到鞏固,於是,隋文帝下詔對府兵製度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其詔日:
魏末喪亂,宇縣瓜分,役車歲動,未遑休息。兵士軍人,權置坊府,南征北伐,居處無定。家無完堵,地罕包桑,恒為流寓之人,竟無鄉裏之號。朕甚湣之。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罷山東、河南及北方緣邊之地新置軍府。隋文帝這道詔書,是府兵製度改革的重要裏程碑。首先,詔書指明改革府兵的時機成熟了。魏末以來,國家處於分裂狀態,軍事活動頻繁。
西魏、北周設立府兵之製,兵士沒有固定居處。軍士與百姓是分離的,士兵生活很苦,其家庭也遭受眾多苦難,常常流離,沒有固定的鄉裏。
現在,不僅北方早已結束了分裂狀況,而且南北合一,可說是天下太平,四海一家,已到了改變這種狀況的時候了。
其次,兵農合一。隋文帝對府兵製度的改革,最關鍵的是:軍人悉屬州縣,懇田籍帳,一與民同。軍籍與民籍統一,軍人的戶籍、計賬,與民戶一樣,隸屬於州縣,不再實行軍民分籍的辦法,士兵可同百姓一樣,在均田製度之下,獲得分額土地,進行農業生產。這樣,不僅軍民在隸屬州縣上沒有區別了,而且兵農結合起來了,士兵也要從事農業生產,大大改變了原來鮮卑部落兵製的性質。原來由鮮卑人當兵作戰,漢人從事農業生產,自然使民族隔閡加深。現在,詔書解決了這個問題。這是統一國家所要求的。在一個帝國之內,民族之間依然嚴重對立,是不能允許的,因為這會大大削弱帝國力量和破壞國家的統一。經過改革,府兵製度下的士兵,有田地、有戶籍,生活有了保障,他們定居了下來,這對於社會的安定、國家的統一,都是大有好處的。
第三,一個國家不能沒有軍隊,統一國家需要強有力的軍隊抵禦外來侵犯,防範內部的反抗,以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鞏固統治。所以,隋文帝改革府兵製度的時候,十分注意不削弱府兵的力量。軍府統領,宜依舊式,就是不改變統領府兵的方式。隋朝政府在中央設置了十二衛,它們是:左右翊衛、左右驍騎衛、左右武衛、左右屯衛、左右禦衛、左右候衛,由各衛的大將軍統領。地方上有鷹揚府,分屬十二衛。這樣也就將府兵的統率權進一步集中到中央,大將軍向皇帝負責,兵權也就集中到了皇帝手中。這樣的改革無疑是加強了隋朝中央對武裝力量的控製。由此可見,隋文帝對府兵製度的改革,其基本立足點是加強而不是削弱國家的軍事力量。
第四,罷去山東、河南以及北方邊緣地區新設置的軍府。國家統一之後,隋文帝要消除混亂的局麵。山東、河南及北方,在長期的變動混亂之中形成的軍事機構,往往為反叛中央的勢力所利用,隋文帝親身體驗過這種反叛。他剛當丞相輔政之時,山東就爆發過尉遲迥的反抗。現在罷去山東、河南及北邊新置軍府,從而使軍事力量對比的天平更加傾向中央所在的關中地區,這是統一國家在軍事上的需要,亦即造成內重外輕的局麵。這樣做,有利於消除以往北方混亂的軍事形勢所造成的動**局麵,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內重外輕局麵的形成,中央實力的增強,又有益於鞏固統一,防止出現分裂割據局麵。
隋文帝有著消除混亂、防止發生軍事衝突的強烈願望,同時也從防止百姓的“犯上作亂”出發,便於開皇十五年(595年)又頒布詔令:“收天下兵器,敢私造者坐之;關中、緣邊不在其例”。這是府兵製度改革後,穩定局勢,防止混亂,防範百姓的一個重要補充措施。
最後,府兵製度的改革,有消除軍人,特別是軍將世襲特權的作用。北周武帝以來,最高統治者就不斷進行改革,來衝淡和消除存在於府兵製度中私家武裝的性質。隋文帝的改革,吸取了前朝的成果,而又更進了一步。他以十二衛統領鷹揚府,將大權收歸中央。士兵有了土地且又戶籍隸屬州縣,中央對地方的控製,由於政治改革而大大加強,這樣,府兵也就被中央牢牢控製了。軍府將領由皇帝通過兵部選任,不再由一家一姓所世襲,加之從地方鷹揚府挑選、訓練、管轄的人中征集士兵,使私家武裝的性質徹底消失了。
隋文帝對府兵製度的改革,起到了加強中央集權、維護國家統一的巨大作用,其意義遠遠超出了軍事本身。
創設國子寺
隋文帝即皇帝位後,非常重視振興學校。為實現國家對各級學校的有效管理,隋文帝把原隸屬太常寺的國學從太常中分離出來,命名為國子寺,作為國家教育部門的最高行政機構。開皇十三年(539年),國子寺改為國子學,大業三年(607年)又改名國子監,並且一直為後世所沿用。
國子寺從太常的隸屬下分立出來,作為獨立的國家最高教育機構,它標誌著在中國曆史上首次出現專管教育的行政部門,設置了負責全國學校教育的最高長官,這在中國教育史上是一件具有重要意義的大事。
2-8國子寺
據《隋書·百官誌下》的記載,國子寺設祭酒一人,為其最高長官,屬官有主簿、錄事各一人。除了傳統的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外,隋朝又創立了書學、算學和律學(律學屬大理寺)等專科類的中央官學,形成了所謂“六學”係統。六學之中,各置博士教授,其中國子學、太學、四門學各置博士1人、助教5人,書學、算學各置博士2人、助教2人。在學的學生人數,國子學140人,太學、四門學各360人,書學40人,算學80人。
據《北史·儒林傳序》記載,隋文帝於即位之初,倡導文教,設國子寺,使“強學待問之士,靡不畢集”,“京邑達乎四方,皆啟黌校。齊魯趙魏,學者尤多,負笈追師,不遠千裏。講誦之聲,道路不絕。中州之盛,自漢魏以來,一時而已。”
然而,隋文帝晚年,又以“設學之理,多而不精”為由,廢天下學校,隻存國子學一所,則是有違於初衷的失誤。
隋文帝創設國子寺,使之成為國家主管教育的最高行政機構,在三學之外,首創書學、算學和律學,使之成為“六學”,則是隋文帝對於中國教育事業發展史的一大貢獻,並為唐王朝所繼承發展,對後世有深遠的影響。
議正樂
隋文帝即位之初,沿用北周禮樂。然而,作為一代開國之君,隋文帝當然要有為新王朝服務的雅樂。開皇二年(582年),齊黃門侍郎顏之推上言說:“禮崩樂壞,其來自久。今太常雅樂,並用胡聲,請憑梁國舊事,考舊古典。”(《隋書·音樂誌中》)
太常樂中“並用胡聲”,這不能不引起隋文帝的重視,但顏之推“憑梁國舊事,考尋古典”的建議,卻使隋文帝大為不滿。他說:“梁樂亡國之音,奈何遣我用邪?”(同上)
於是,隋文帝命樂工齊樹提檢校樂府,改換聲律,益不能通。不久,拄國、沛公鄭譯奏請文帝,“請更修正”。於是,隋文帝詔令太常卿牛弘、國子祭酒辛彥之、國子博士何妥等人“議正樂”。然而,因“淪謬既久,音律多乖,積年議不定。”隋文帝為此大怒道:
“我受天命七年,樂府猶歌前代功德邪?”
於是,又詔令“求知音之士,集尚書,參定音樂。”鄭譯參照龜茲音樂理論,並繼承周代、漢代的傳統音樂理論,主張采用七聲音階,並說服了主張采用五聲音階的蘇夔,二人意見取得一致,其音樂理論亦得到眾人的認可。然而,國子博士何妥,頗受文帝信任,他對鄭譯的理論進行非難,主張“用黃鍾一宮,不假餘律”,討得文帝歡心,何妥亦受到賞賜。
開皇九年,平定南陳,獲宋、齊舊樂。太常卿牛弘根據鄭譯的音樂理論,“又請依古五聲六律,旋相為宮”,但隋文帝“猶憶妥言,注弘奏下,不許作旋宮之樂,但作黃鍾一宮而已。”於是,牛弘及秘書丞姚察,通直散騎常侍許善心、儀同三司劉臻、通直郎虞世基等人提出了“今以五引為五聲,迎氣所用者是也。餘曲悉用宮聲,不勞商、角、徵、羽……明知雅樂悉在宮調,已外徵、羽、角,自為謠俗之音耳。”(同上)隋文帝聽從牛弘等人的上奏,“故隋代雅樂,惟奏黃鍾一宮,郊廟饗用一調,迎氣用五調。舊工更盡,其餘聲律,皆不複通。”
隋文帝讚成“雅樂悉在宮調”,其指導思想可見於他於開皇九年十二月甲子日所下達的詔書。
2-9隋朝時期出現的口笛
朕祗承天命,清**萬方,百王衰敝之後,兆庶澆浮之日,聖人遺訓,掃地俱盡,製禮作樂,今也其時。朕情存古樂,深思雅道:鄭、衛**聲,魚龍雜戲,樂府之內,盡以徐之。今欲更調律呂,改張琴瑟。且妙術精微,非因教習,工人代掌。止傳糟粕,不足達神明之德,論天地之和一區域之間,奇才異藝,天知神授,何代無哉!蓋晦跡於非時,侯昌言於所好,宜可搜訪。速以奏聞。庶祝一藝之能,共就九成之業。(《隋書·高祖紀》)正是在這道詔書下達之後,才詔令牛弘、許善心、姚察、虞世基等人’議定作樂“的。因此,牛弘等人不雩不迎合隋文帝的意句,以”雅樂惟奏黃鍾一宮“。
開皇十四年三月,樂定。牛弘等人上奏:“臣等伏奉明詔,詳意雅樂,博訪知音,旁求儒彥,研校是非,定其去就,取為一代正樂,具在本司。”(《隋書·音樂誌下》)與此同時,“並撰歌辭三十首,詔並令施用,見行者皆停之。其人間謇樂,流僻日久,棄其舊體者,並加禁約,務存其本。”(同上)開皇年間,議定正樂(即雅樂),至此告一段落。
開皇十四年(594年)四月乙醜目,隋文帝下達詔書:在昔聖人,作樂崇德,移風易俗,於斯為大。自晉氏播遷,兵戈不息。稚樂流散,年代已多,四方未一,無由辨正。賴上天鑒臨明神降福。拯茲塗炭,安息蒼生。天下大同,歸於治理。遺文舊物,皆為國有。比命所司,總令研究,正樂雅聲,詳考已訖。宜即施用,見行停者。人間音樂,流僻日久。棄其舊體。競造繁聲,浮宕不歸,遂以成俗。宜加禁約,務存其本。“(《隋書·高祖記》)這道詔書,闡述了隋文帝定雅樂的指導思想及其目的,是對隋初議正樂的總結。不難看出,隋文帝議正樂的目的,是為著通過”移風易俗“,來為推行他的輕徭薄賦、務求節儉、反對奢侈,從而為恢複國民經濟、安定和富強國家的治國方針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