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舊的貴族政治的製度下,傳統法把人分為3種地位或等級:僧侶、貴族為兩個特權等級,全國絕大多數人為第三等級。這種等級劃分構成法律差別的正式結構。它在理論上基於不同的社會作用,而實際上是承認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貴族的理論活動為此辯護;教會為確立自己的社會優勢地位實際上也接受這種不平等。

等級製的產生可以追溯到中世紀。那時,進行祈禱的人,從事戰爭的人和以勞作供養他人者之間的差別已經出現。僧侶等級最古老,教規法則最初就為它確定了特殊地位。後來,在世俗人中逐漸形成了貴族這個社會成分。那些既不是僧侶又非貴族的人們便構成了第三等級的前身——“勞動者”階層。然而第三等級的形成是緩慢的。最早出現的隻是市民階級,即執有特許證的城市中的自由人。農村中的平民自1484年首次參加第三等級代表選舉後也進入這個等級中。等級製逐漸鞏固下來,並被王朝所接受。於是等級差別便成為約定俗成的王國基本法律。伏爾泰在《論各民族的風俗與精神》(1756年)中把等級看成是法定的,並將其定義為“國中之國”。

等級並不相當於社會階級的構成。每一等級中還可分為若幹個或多或少相互對立的部分。尤其是,建立在封建製和蔑視體力活動與生產事務之上的舊社會結構與現實已不相協調。

舊製度下法國的社會結構仍然保留著10至11世紀法國剛開始形成時的原始特征。當時,土地是財富的唯一來源,土地所有者同時也是在土地上耕作的農奴的主人。後來的社會發展和變化打亂了這種原始秩序。國王從領主手中奪回了屬於王室的權利,但保留了他們的社會、經濟特權:他們在社會等級中仍占據頭等地位。11世紀以後的貿易複興和手工業生產的發展創造出一種新形式的財富——流動財富,同時也造就了一個新的社會階級——資產階級。

18世紀末,資產階級領導著商品生產,它向王國的行政部門輸送中下層官吏,為國家的正常運轉提供大部分必要資金。貴族在經濟和道德方麵的作用在減弱,但它仍掌握著社會和國家的領導權。社會的法律結構已不再適應社會和經濟的現實了。

Ⅰ.封建貴族的沒落

貴族階級是舊製度社會中的特權階層,它包括貴族等級和全體高級僧侶。

1789年時,如果說貴族仍作為一個等級而存在,它卻早已失去在中世紀享有的那種掌握公共權力的特性。卡佩王朝經過長期努力重新掌握了王室權:征收捐稅、招募士兵、鑄造貨幣、司法審判。繼投石黨之亂以後,君主製的國家加強了權力,挫敗和製服了貴族等級,使之俯首帖耳。1789年以前,貴族在社會中居首位,它在僧侶之後組成國家的第二等級。

不能把貴族階級和享有特權者完全等同起來:庶民百姓出身的神甫和修士並不屬於特權者範圍。貴族階級主要是由貴族組成的。作為特權等級的僧侶被社會屏障一分為二。按照西埃耶斯的說法,它主要不是一個等級而是一種職業。實際上,高級僧侶屬於貴族階級,如主教、修道院長和大部分議事司鐸;下層僧侶,如正、副本堂神甫大都是庶民百姓,其社會地位屬於第三等級。

1.貴族:沒落與反動

貴族的人數估計有35萬左右,占全國人口的1.3%。有人提出貴族人數為12萬,其資料依據不太可靠。我們還應該考慮到地區性的差異。根據一些人頭稅名冊和1789年參加選舉的貴族選舉人數目測算,貴族在城市人口中的比重從不足1%至大於2%不等:在埃費勒為2%強,在阿爾比為1.5%弱,在格勒諾布爾為1%弱,在馬賽為1%弱。

貴族在王朝中屬第二等級,但實為社會的統治階級。“貴族”一詞在18世紀末掩蓋了其內部各集團間的爭鬥所造成的離析。所有貴族都享有榮譽、經濟和財政方麵的特權:佩劍、教堂專座、被處死時受斬刑而非絞刑,尤其是不承擔人口稅、養路徭役、留宿軍隊等義務。他們還享有狩獵權,並獨攬軍隊、教會、司法及行政部門的高官要爵。此外,那些擁有領地的貴族(有的貴族不擁有領地,也有的平民能擁有貴族領地:貴族與封建製之間的關聯已消失了)可以從農民身上征收封建捐稅。貴族的地產規模因地區而異,在諾爾(22%)、庇卡底、阿爾圖瓦(32%)、西部地區(莫日為60%)和勃艮第(35%)等地其比重極大,在中部、南部(蒙彼利埃教區為15%)和東南部則稍次。從整體看,貴族掌握著王國近1/5的土地。

貴族隻是在享有特權方麵是一致的,其內部可分為不同類型,它們的利益往往是對立的。

宮廷貴族包括4 000名左右出沒於王宮的貴族。他們在凡爾賽生活,簇擁在國王周圍。宮廷貴族大搞排場,他們靠從國王的揮霍中得到薪俸、軍餉和王室官職收益維持自己。此外,被國王任命教職的俗間教士或世俗人員可以擁有產業益用權,即從收入中無償提取1/3。宮廷貴族還從他們的大片領地上抽取大量財富收入。盡管如此,上層貴族仍不能完全擺脫棘手的財政處境。他們的收入主要用於維持其身份和地位。他們身邊眾多的家仆、華麗的服飾、賭博、招待賓客、舉辦慶典、組織演出以及狩獵等活動都要花費更多的金錢。上層貴族開始負債累累,與平民中富有的女繼承人聯姻也不能使他們擺脫困境。上流社會的生活使貴族中一部分人逐步與受哲學思想影響的金融界上層人物接近,正如在德比內夫人的沙龍裏那樣。這部分上層貴族改變了習俗並信奉自由思想,從而開始脫離原等級。這種現象恰恰發生在社會等級差別最為嚴格的時期。這些自由派貴族在保持其社會特權的同時轉向上層資產階級,並與它分享某些經濟利益。

鄉居貴族的命運要遜色得多。小貴族地主與他們的農民一起生活,時常過著與農民幾乎是同樣艱難的日子。貴族不準從事體力性職業,甚至耕種自己的土地超過一定數量也會喪失貴族身份。因此,他們的主要生活來源隻能是向農民收取封建租稅。這些租稅的數額早在幾個世紀之前就已確定下來,因此當以貨幣形式收取時其收益簡直微不足道。因為貨幣的購買力一直持續下降,而生活費用卻不斷在提高。這些收益甚微、麵積狹小的領地上的主人固然處境不佳,但是,由於一些省份在遺產處置上盛行優待長子的不平均分配,這些貴族家庭中的幼子便更成為犧牲品。盡管如此,還是有許多鄉居貴族靠經營地產和把實物或貨幣租稅轉化為流動財富抵禦住了18世紀的物價上漲,有的甚至還利用提高地租,出售租地多餘農產品,增加市場稅和另一些隨通貨膨脹而增值的領主稅等辦法發家致富。小貴族地主無論窮富,都時常受到大領主的歧視。反之,他們也憎恨那些以各種渠道從王室財庫中獲取收入的宮廷貴族和靠生產活動聚積起財富的城市資產階級。

穿袍貴族是隨著王朝行政、司法機關的發展而形成的。這種擔任公職的貴族是16世紀從上層資產階級中開始產生的。17世紀時,它仍然處於資產階級和佩劍貴族的中介位置。到18世紀,穿袍貴族趨於與佩劍貴族合為一體。處於穿袍貴族之首的是高等法院的名門望族。它們力圖控製國王的政府,參加國家的行政管理。它們花錢購買的職位是終身性的,可以傳給後代。高等法院的法官們代表了一種強大勢力,常與王權發生衝突。他們對其等級特權非常注重,敵視可能觸及到它的任何改革。因此這些人受到了哲學家們的猛烈抨擊。

封建貴族在18世紀末顯示出沒落的傾向。不斷增多的交際生活、奢侈品及偶爾的文化活動,這些都使貴族對金錢的需求相應擴大。盡管收入有所增長,但仍常常入不敷出。因此,越是臨近破產,貴族便越是強烈地要求恢複其傳統的封建權利。在舊製度的最後幾年,“貴族的反動”十分猖獗。在政治上,貴族階級要壟斷國家、教會和軍隊的所有要職。國王在1781年的一項敕令中規定:能證實自己為3代貴族出身者方可成為軍官。在經濟上,貴族階級加強了領主製。通過執行一係列關於“財產分類”的敕令,領主把原鄉村公社財產的1/3據為己有。他們還通過修編土地稅簿和列有其各項權利的登記冊,把古老過時的權利又恢複起來,要求不折不扣地享有之。另外,貴族也開始對資產階級的企業發生興趣,並把它的資金投放到新型工業,尤其是冶金企業中。一部分貴族開始在他們的土地上使用新型農業技術。在這場對金錢的追逐中,上層貴族中的一部分與資產階級接近,並在某種程度上與之有共同的政治願望。但是,為數眾多的鄉居貴族和宮廷貴族隻想以不斷加強和明確其特權來獲得拯救。他們敵視新思想,要求召開三級會議隻是為了重新獲得政治優勢和使特權得到確認。

實際上,貴族並不是一個統一的、真正意識到其整體利益的社會階級。王朝不僅遭到高等法院貴族的反對和自由派大領主的批評,也受到鄉居小貴族地主的抨擊。後者被排斥於政治或行政職務之外,他們幻想恢複那個連自己也描繪不清楚的舊王朝製度。持完全反動立場的鄉居貴族與專製主義截然對立。受啟蒙思想熏陶的宮廷貴族從製度的弊端中得到好處,同時又要求改革這種製度。他們看不到廢除弊端將會給自己以致命打擊。舊製度的統治階級不再團結一致地捍衛這個維護其主導地位的製度了。在它的對麵是整個第三等級:被封建製度激怒的農民和被財政與榮譽特權惹惱的資產階級。對貴族特權的共同仇恨使第三等級團結一致。

2.分裂的僧侶等級

僧侶等級有12萬人左右,它自命為“王國的第一實體”。作為國家的第一等級,它擁有重要的政治、司法和財政特權,其經濟實力建立在什一稅和它的地產之上。

僧侶的地產在城市和鄉村中均有。它在城市中擁有大量房產,收繳的房租金額在一個世紀中增加了1倍。修會僧侶在城鎮的財產似多於鄉村。在雷恩、魯昂這些城市,修道院擁有許多房和地產。教會在鄉村的財產數量更大,從全國範圍很難估計。伏爾泰估計僧侶的土地收入為9 000萬鋰。內克的估計是1.3億鋰。這個數目無疑與實際情況更接近。然而可以肯定,當時人們傾向於過高地估計僧侶的地產收入。教會的地產往往分割成小塊,由分散的農莊組成。由於管理不善和鞭長莫及,收成往往不佳。如果通過對局部地區的研究更準確地估算教會的地產,我們會看到地產的數量因地區而異,趨勢是越往西南越少(西部的莫日為5%,南部的蒙彼利埃教區為6%)。教會地產的比重最高可達20%(諾爾、阿爾圖瓦、布裏),最低則不足1%,平均為10%左右。鑒於這一等級人數極少,這一比重則相當可觀。

779年和794年的敕令強迫地產主把一部分農產品或牲畜交給收稅人,這就是所謂什一稅。這是一種普遍的稅收,無論是貴族的產業、教士個人的地產還是平民的土地均在征收之列。什一稅的數額還因地區和收成狀況而變化。“大什一稅”的征收針對4種主要穀物(小麥、黑麥、大麥和燕麥);“小什一稅”針對其他作物。什一稅的稅率一般低於1/10,全國範圍穀物的平均稅率在1/13左右。僧侶從什一稅中獲得的總收入很難估計,我們大體可以認為在1億到1.2億鋰之間。另外,它還可獲得大約同等數額的土地收入。

僧侶通過征收什一稅和擁有地產掌握了很大一部分收成,並將其轉手倒賣。這使它從物價和地租上漲中得到好處。什一稅的價值在18世紀裏幾乎增加了1倍多。什一稅常常不是按最初的規定隻歸於僧侶,一些世俗者也以“采邑什一稅”之名征收此稅。這使什一稅成為農民更加難以忍受的負擔。

唯有僧侶構成一個真正的等級,它擁有自己的一套行政機構(僧侶總代理人和教區公會)和自己的法庭(宗教裁判所)。每5年召開1次僧侶大會,負責研究宗教事務和有關本等級利益的問題。大會還要通過一項自願捐贈決議以減輕國家負擔。這種“無償饋贈”和“教士所得稅”合在一起,成為僧侶繳納的全部稅款,大約每年350萬鋰。這個數字與這個等級的收入相比簡直是微不足道的。事實上,僧侶還擔負著戶籍管理(洗禮、婚禮和葬禮的登記)、社會救濟和教育事業。世俗社會對教會權力的依賴性仍然很強。

修會僧侶(包括2萬至2.5萬名男修士和4萬名左右修女)在17世紀曾興盛一時,但到18世紀末卻出現道德嚴重敗壞和混亂不堪的局麵。1766年建立的“修會僧侶特別法庭”曾試圖改革,但收效甚微。1789年時,在625個享有產業用益權的男修道院中,有115個屬於恪守教規的修道院。女修道院有253個享有這種名譽。實際上,這些幾乎都是由國王所命名的。修會僧侶威信掃地的原因之一是:修會僧侶掌握大量地產,其收益落入人員稀少的修道院甚至被長離職守卻享有用益權的修道院院長攫取。高級教士本身也對修會僧侶予以嚴厲批評。圖爾大主教1778年講道:“方濟會派(屬聖弗朗索瓦·達西茲門派)在外省變得卑鄙墮落,主教對教士們荒**無恥和混亂不堪的作為深感不滿。”

教規的鬆弛有禁無止。不少修道士接受了新思想,閱讀哲學家的著作。他們中間後來出現了一部分立憲派僧侶,甚至一些革命人員。婦女教會團體的墮落不太明顯,尤其是那些從事教育和救濟的團體。它們中有些恰恰是最貧困的,但也有享有巨額收入的古老修道院。許多修道院的職位是由國王任命的。國王常不把修道院的收入留給修道士,而將其以用益權名義賜給俗間教士,甚至非宗教人員。這些人雖然不任神職,卻抽取收入的1/3。

俗間僧侶也麵臨一場真正的危機。宗教的感召不再如以前那樣以信仰為唯一基礎,它早已被哲學宣傳所動搖了。

實際上,如果說僧侶作為一個等級在精神方麵是個整體,它卻並不是一個統一的社會整體。在它中間也和在舊製度社會中一樣,存在著貴族與平民、上層僧侶與下層僧侶以及貴族階級與資產階級的對立。

主教、修道院長、議事司鐸等上層僧侶的產生越來越僅限於貴族。他們力圖保護其特權利益。下層僧侶往往被排斥在外。1789年時的139個主教中沒有一個是非貴族出身的。整個等級收入的一大部分都歸高級教士所有。教會頭麵人物的奢侈豪華可以和最大的世俗領主相媲美。他們大都居於宮廷,幾乎不過問主管教區的事務。由王侯擔任的斯特拉斯堡主教所得收入竟可達40萬鋰。

下層僧侶(5萬正、副本堂神甫)的物質狀況不盡相同。總的說來,他們與上層僧侶之間自15世紀起產生的社會差距在18世紀時日趨明顯。這是因為高級教士和修道院長們攫取了什一稅和教會土地的大部分,他們在18世紀的經濟情勢中格外受益。而從17世紀末起,正、副本堂神甫隻能從平民百姓中產生了。征稅人把教區的什一稅全部收走,而一些神甫隻能得到少量薪俸(自1786年後,正神甫為750鋰,副神甫為300鋰)。然而,所有正神甫都把做禮拜的收入(教徒的酬金)和教堂宅地的租金納入私囊。他們往往還有一筆私產,用以購置入修會所必需的神職證書或充抵進神學院學習的花費。大多數正神甫的生活比較富裕,而副神甫卻沒有固定收入,常常處於困境之中。由於這兩種人都在人民中間行使神職,他們常與之有同樣的物質方麵的煩惱,並與之心息相通。多菲內下層僧侶的例子最能說明問題。這個省比其他地方都更早發生了“神甫暴動”,它使得僧侶等級在三級會議召開不久便陷於分裂。這種請願精神形成的原因之一是數量眾多的“納薪俸者”被排斥在上層僧侶之外,再就是他們得到了高等法官們的支持。正、副本堂神甫在物質生活的困境中掙紮,這促使他們提出了世俗方麵的要求,不久這種要求便轉向神學領域了。從1776年起,亨利·雷蒙這位後來成為立憲派的格勒諾布爾主教便開始出版他的一本書。該書受到裏歇[1]主義的啟發,並根據教會最初的曆史、宗教評議會的傳統和聖父的理論來確立神甫們的權利。1789年,多菲內神甫們的陳情書盡管保持了對主教們的謙卑語氣,但還是把上述思想發展到了極端,把下層僧侶的命運與第三等級聯係在一起。

盡管下層僧侶持這種態度,我們並不能因此而忘記,在舊製度的社會中教會是把自己的命運與貴族階級的命運聯係在一起的。隨著自身處境的惡化,貴族階級在18世紀中更加自我封閉起來。為了反對資產階級,它使自己形成若幹個等級集團:佩劍貴族、穿袍貴族和上層教會。這些集團壟斷了一切軍事、司法和教會官職,平民百姓被排除在外。此時的貴族階級已完全成為寄生蟲,它早已不再如最初那樣以其對國家和教會的服務獲得榮譽和特權,享有合法補償。貴族階級以它的無用、奢求和拒不考慮整體利益自絕於民族了。

Ⅱ.第三等級的崛起及其困難

從15世紀末起,前兩個等級之外的社會階層便被稱為“第三等級”了。第三等級代表了民族的大多數:舊製度末期為2 600萬人。僧侶和貴族等級的形成比它早得多。但是由於第三等級的成員在民族與國家中所發揮的作用,它的社會重要性增長迅速。在17世紀初盧瓦佐就看到:第三等級“目前已擁有比以往大得多的權力和威望。因為自從貴族變得不學無術和遊手好閑後,司法和財政官吏幾乎都由它擔任了。”

西埃耶斯在他那本著名的小冊子《什麽是第三等級?》(1789年)中,明確指出了第三等級在舊製度末期的重要性。他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一切。”在第一章裏,他提出第三等級是“一個完整的民族”:

“誰敢說第三等級本身還不具備組成完整民族所需的一切?它是一個強健有力的人,但卻被人捆住了手腳。假如廢除特權等級,全民族不會因此有所損害,相反會得到加強。那麽什麽是第三等級呢?是一切。不過它還處在被束縛和被壓迫的狀態。廢除了特權等級它將會怎樣?是一切,而且是自由和繁榮的一切。沒有第三等級將一事無成,沒有其他等級,一切將會無限美好。”

西埃耶斯最後寫道:

“第三等級包含了一切屬於民族的東西;任何第三等級之外的東西都不能被視為民族的一部分。”

第三等級中包括了鄉村和城市各人民階層。此外,還有以手工業者和商人為主的中、小資產階級。在這些不同社會級別之間不可能劃出明顯的界線。自由職業者,如非貴族的法官、律師、公證人、教師、醫生等也屬於這個中等階層。上層資產階級包括金融界和大規模貿易方麵的代表人物,其中最主要的是船主、金融家、包稅人和銀行家。他們在財富方麵超過了貴族,但他們夢寐以求的是謀取官職和貴族稱號,以便躋身於貴族行列。盡管存在社會差別,第三等級的一致之處在於反對特權等級和要求公民平等。這個要求一旦達到,第三等級中不同社會級別之間的團結一致便會消失,大革命中的階級鬥爭便由此發展起來。第三等級由一切平民組成,它是一個等級但不是一個階級。第三等級是個實體,隻有把它的各個社會成分分解開來我們才能對它有準確的認識。

1.資產階級的實力和多樣化

資產階級是第三等級中占優勢的階級:它領導了大革命並從中得到好處。它憑借財富和文化占據了社會頭等位置,然而這種地位與特權等級的正式地位相抵觸。根據社會地位和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可以把資產階級劃分為不同類型:嚴格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是以本金利潤或地產收入為生的食利者;以法律界人士、官吏等組成的自由職業型資產階級是一個多樣化與複雜的資產階級類型;手工業者和店主是與傳統的生產和交換體係緊密聯係的中、小資產階級;工商業大資產階級直接以利潤為生,該類型十分活躍,是整個資產階級的推動力量。在整個第三等級中,資產階級自然隻占少數,即便把全部手工業者計入資產階級也是如此。18世紀末的法國主要是一個農業國,在工業生產方麵也隻是個手工業國家。信貸事業極不普遍,流通貨幣十分有限。這些特點對於資產階級的社會構成產生了影響。

食利的資產階級從工商業資產階級中派生出來,靠本金利潤為生,在經濟上是股消極的力量。在整個18世紀中,資產階級大發其財,食利者的數量與日俱增。例如,格勒諾布爾的食利者(及其遺孀)在1773年占資產階級總數的21.9%,法律界人士占13.8%,商人占17.6%。到1789年,商人的比例降為11%,食利者的比例上升為28%。在圖盧茲的食利者占資產階級總數的10%左右。在阿爾比,其比例降為2%—3%。估計食利型資產階級在整個階級中共占10%左右。但是,食利者的資質是千差萬別的。一位曆史學家指出,在勒阿弗爾,“食利者本小利微,是受人鄙視的資產階級”。在雷恩,社會最上層和最低層都有食利者。食利意味著某種生活方式(資產階級的生活方式),其中包括多種水平,這與財富的極端多樣性是一致的。同時,利息的來源各不相同,它可以來自商業企業的股份或市政府(債務機構)的公債,也可以來自城鎮房租或者農村地租。資產階級(這裏指整個資產階級而不隻是食利的資產階級)的地產在各地區所占的比重為12%至45%不等:諾爾為16%,阿爾圖瓦為9%,勃艮第為20%,莫日為15%以上,蒙彼利埃教區為20%。資產階級的地產在城市周圍比較集中,因為許多在商業中發財的資產階級總把購置住所附近的地產看成最佳投資。

資產階級中的自由職業者是個極為多樣化的組合,第三等級的主要代言人都從他們中產生。同樣,他們的升遷也往往是一種商業活動,其最初的資本也從利潤中獲得。那些不授予貴族的官職便在他們中間分配:司法或財政官職既有威望又屬國家公職,這些官職被官員買下以後就成了私產。嚴格意義上的自由職業應首推人員眾多的司法職業,其中包括舊製度時各種各樣裁判管轄區內的檢察官、執達員、公證人、律師等。其他自由職業並不都這樣體麵、榮耀。醫生人數較少,除了少數名醫(如特龍香、吉約坦)外,其他人並不太受人敬重。在小城鎮裏,人們比較熟悉藥劑師或外科醫生,而後者在不久前還是由剃須匠兼任的。教師的地位更不被人重視。當然,若幹在法蘭西學院法蘭西學院或法學院、醫學院任教的著名教授不在其列。他們人數不多,因為教育被教會壟斷在手裏。多數世俗的教育者是小學教師或家庭教師。最後還有文人和“傳播新聞者”(記者)。這些人在巴黎比較多(如布裏索)。格勒諾布爾是一所高等法院的所在地,因而是個法學家、律師、檢察官雲集的地方。他們在資產階級中占13.8%。圖盧茲也是高等法院和省行政機關所在地。在那裏,由非貴族擔任的司法、財政官吏和其他自由職業者占資產階級的10%—20%。在波城的9 000居民中有200人從事司法和自由職業。從全國範圍看,自由職業者大約占整個資產階級總數的10%—20%。同樣,這部分人的生活條件不盡相同,其酬金或薪水差別很大。一些人與貴族階級相差無幾,另一些人則處於中等水平。這部分資產階級的生活方式大體十分簡單,文化知識水平較高,並忠實信仰哲學思想。他們,尤其是法律界人士在1789年發揮了首要作用,湧現出一大批革命人物。

由手工業者和店主組成的小資產階級和地位比它高的工商業資產階級都靠利潤為生。這個層次的資產階級掌握生產資料,其人數大約占資產階級的2/3。在這個層次中,社會地位的高低以勞動和資本的作用為標準:勞動的作用越少,資本的作用越大則社會地位越高。對手工業者和店主來說,社會地位越低,資本的比重就越小,收入來源中個人勞動的作用則越大。這樣,他們的下層已和嚴格意義上的人民階層很難區分了。這個社會階層與傳統的經濟形式、小商業和手工業緊密相連。資本不集中,勞動力分散在小作坊是這種經濟的特征。手工業生產的技術落後,工具陳舊,但仍在工業生產中占很重要的位置。生產和交換領域的技術改造引起了傳統經濟形式的危機。與行會製度相對立的是經濟自由主義和自由競爭的觀念。18世紀末,大多數手工業者都怨聲載道。由於越來越受到從事製成品遠銷和原料供應批發交易的控製,一部分手工業者的條件日益惡化,逐漸淪為雇傭勞動者。另一些人則害怕出現競爭者導致自己破產。手工業者一般都敵視資本主義的生產組織。他們不像工商業資產階級那樣讚成經濟自由,而是統製經濟的擁護者。為了判斷他們的精神狀態,我們還應對其收入變化的情況加以考慮:收入因勞動和資本所占的比重而異。對以經商為主、手工業為輔的人來說,收入的增加與物價上漲是一致的。18世紀,不少小酒店主的子弟成了法院書記人員(檢察官的辦事員、記錄秘書等),從而上升為自由職業者。以手工業為主、經商為輔的人隻為主顧而生產。他們也從物價上漲中得到好處,他們的產品增加了。至於那些主要依靠工資(標準工價)為生的附屬手工業中的勞動者,物價與工資之間日漸擴大的差距使他們深受其害。盡管名義工資上升了,購買力卻下降了。這些附屬手工業者的收入普遍有所下降。這種現象在舊製度末期的城市人民階層中是共同的。手工業各團體在危機的作用下被發動起來,它們為城市無套褲漢組織提供了骨幹。但是,不同的利益使之不能提出一項協調的社會綱領。大革命曆史中的,尤其是共和二年間的某些曲折便是由此產生的。

工商業大資產階級直接以利潤為生,在資產階級中是一支積極活躍的力量。從廣義上講,這是個“企業家”階級,用亞當·斯密的話說便是“企業主”階級。根據他們的不同活動,可以把他們分為不同種類,而這些種類之間的差異還受到地理因素和曆史傳統的影響。

金融資產階級的地位最為重要,其中包括每6年承包1次間接稅征收權的包稅人、銀行家、軍火商和財政官吏。他們組成了一幫名副其實的資產階級貴族,並時常通過參與公事或聯姻關係和世襲貴族建立密切往來。不少人在任職之前就已經獲得了貴族封號。這些人的社會作用廣泛,經常資助文學藝術事業,保護哲學家。他們通過征收間接稅,向國家貸款以及組織合股公司等方式積累了巨額財富。苛刻的稅收使他們不得人心,因而其中不少人在1793年被送上了斷頭台。

商業資產階級在海港地區頗為得勢。波爾多、南特、拉羅舍爾等地就是在對海外島嶼,尤其是安的列斯群島和聖多明各的貿易中繁榮起來的。從海外輸入的有糖、咖啡、染料和棉花。“烏木材”的販運向這些地方提供了黑奴,並成為巨額收入的來源。1768年波爾多的貿易能力據說相當於法國向美洲諸島販入黑奴年總量的1/4。這個港口在1771年進口了價值1.12億鋰的咖啡、2 100萬鋰的染料、1 900萬鋰的白糖和900萬鋰的粗糖。馬賽專門從事對地中海東岸地區的貿易。法國在這個地區的地位最突出。1716—1789年,貿易規模擴大了4倍。於是,在港口和商業城市裏聚積了大量財富,各種經濟活動應運而生,如大宗商品交易、海運事業,銀行業等。在這些地方產生了主張資產階級優勢地位的政黨領袖,開始是君主立憲派,後來便是吉倫特派。資產階級用積累的財富或購置土地(因為在封建社會中土地是社會地位的標誌),或向新興工業投資。貿易**成為工業發展的先導。

製造業的資產階級剛剛從商業中分離出來。在很長時間裏,工業(當時人稱製造業或加工業)隻不過是城市商業的附屬。18世紀十分發達的農村工業便具有這種形式:幾千個農民為城裏的批發商工作。資本主義大生產僅在那些設備昂貴的新型工業中開始出現。工業的集中化始見雛形。在冶金工業部門中,一些大企業已在洛林、克勒佐(1787年)等地形成。“克勒佐”聯合股份公司擁有完善的機器設備:“火焰機”、鐵路馬車、4座高爐、2個鍛造車間。它的炮筒車間在全歐洲同類企業中是最大的。鋼鐵大王迪特裏希是法國當時最大工業集團的首腦。他在涅代布隆的工廠共有800多工人。在羅托、雅熱塔爾和雷斯肖方都有他的企業。特權等級還掌握著冶金工業的很大一部分。紳士並不因成了冶金廠主而喪失貴族身份,例如在夏爾維爾、翁布爾和阿揚日的旺代爾家族。煤炭工業也在更新。聯合股份公司的組成使開采更為合理,也使大量工人集中到一起。1757年建立的安讚煤礦公司雇傭了4 000名工人。在舊製度末期,資本主義大工業的一些特征已經有所顯露。

根據皮埃爾·萊昂在《十八世紀的工業》中的研究,1730—1830年間的工業增長速度因地區和生產部門而異。

增長速度緩慢的是基礎工業和傳統紡織業:毛織品、亞麻或大麻布。在18世紀中,這些部門的生產在全國範圍的增長較少:61%。地區之間也存在著差別,從1703年到1789年,朗格多克的生產增加了143%,蒙托邦和波爾多兩個財政區在同期內增加了109%。從1692年到1789年,香檳地區的生產增長為127%,貝裏地區為81%,奧爾良地區為45%,而諾曼底在同期內的增長隻有12%。奧弗涅、普瓦圖則是生產停滯的地區。某些省份甚至出現增長負值,如利穆讚(-18%)、普羅旺斯(-36%)。

增長速度迅速的是“新型”工業部門,如煤炭工業、冶金工業、新型紡織業。技術不斷進步和大量投資使這些部門充滿活力。在煤炭工業方麵,皮埃爾·萊昂在考慮到統計數字的近似性後,估計生產增長為700%至800%。根據掌握的連續級數計算,安讚的生產1744—1789年增長了681%。冶金工業在大革命前的增長並不顯著,後來開始加快,1815年後又趨緩慢。例如生鐵產量1738—1789年增長72%;而1738—1811年則增長了1100%。對新型工業中的棉紡和印染產品尚缺乏總統計數字。但是魯昂地區的棉織品在1732—1766年間增加了107%,牟羅茲的印花棉布銷售額在1758—1786年間增長了738%。古老的絲織業在普遍繁榮中得益匪淺,表現出新型工業的發展勢頭。在裏昂,1720—1788年的織機數量增加了185%,在多菲內,1730—1767年的拈絲產量增加了400%(重量)。

盡管法國工業的擴張力量非常顯著,但工業增長對國家經濟總增長的影響力卻顯得相對弱小。農業對工業發展的影響則主要表現為地租上漲和農業收入增加後大量資金轉向工業企業。工業的增長對貿易結構必然產生影響。1716—1787年,製成品的出口增長了221%(法國出口總額增長了298%)。不把殖民地貿易計算在內,在此期間工業原料在進口產品中所占的比例從12%增至42%。

這種經濟活動現象使資產階級的成員意識到他們的階級存在,並使他們懂得資產階級與貴族階級不可避免地處於敵對地位。西埃耶斯在他的小冊子裏以第三等級從事的專門勞動和擔任的公職對它作出了定義:第三等級是整個民族,貴族不能成為民族的一部分,它處於社會組織之外。因為,它脫離總的運動,處於僵化靜止狀態。“它坐享其成,不勞而獲,吞噬著勞動果實最精華的部分……這個階級以其毫無作為而自絕於整個民族。”

巴納夫表現得更為敏銳。的確,他是在多菲內的工業活動環境中長大的。如果手工工場視察員羅蘭在1785年所做的描寫是可信的,這種工業活動使當時的多菲內以企業多種多樣、工場密集林立、產品數量豐富位居王國各省之首。巴納夫在製憲議會解散之後寫了《法國大革命引論》。在提出了所有製作用於社會製度的原則後,他接著指出,土地貴族階級創立的製度抗拒和延誤著工業紀元的來臨:

“當工藝和貿易得以深入到人民之中,並且為勞動階級創造出新的致富手段時,一場政治法律範圍的革命便開始醞釀了,新的財富分配導致新的權力分配。如同占有土地使貴族階級提高了地位一樣,工業財產正在使人民的權力增加。”

對巴納夫筆下的“人民”,我們應該理解為“資產階級”,它把自己與民族同化了。工業財產,或者整個流動財產的擁有者階級獲得了政治領導地位。巴納夫明確指出了土地財產權與流動財產權之間的對立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階級對抗。工商業資產階級對於社會演變和它所代表的經濟實力有敏銳意識。它懷著對自身利益的堅定信念把大革命引向結束。

2.城市人民階層:每天的麵包

城市各人民階層承受著舊製度的重壓,它們由於仇恨貴族階級和舊製度而與革命的資產階級結合緊密。然而它們內部分為不同類型,在大革命中的表現也不盡相同。如果說所有人民階層都始終如一地反對貴族階級,那麽它們對革命運動中先後掌權的各資產階級派別的態度卻存在差別。

以雙手勞動,從事生產的群眾被貴族階級和資產階級這些有產者稱作“人民”。這個字眼多少有些輕蔑的意思。實際上,從中等資產階級到當時的無產階級之間有很大差異,甚至存在對抗。人們常以國民公會議員勒巴妻子的說法為例,她是“細木工匠”(應理解為“細木器工場主”)迪普萊的女兒,同時也是羅伯斯庇爾的房東。據她說,她的父親很注重其資產階級的尊嚴,從來不許他的“仆人”,即他的工人和他同桌就餐。我們從中可以看出雅各賓派和無套褲漢之間的距離,以及中、小資產階級同嚴格意義上的人民階層之間的距離。

這些不同階層之間的界限如何劃分?這是個很難回答,甚至根本不可能回答的問題。在貴族階級占主導地位的社會中,“第三等級”這個籠統用語所包括的各個社會範疇之間還沒有明確分野。資本主義的演變將使它們之間的對立更加具體化。當時,處於主導地位的手工業生產和店鋪式交換製度是與人民和資產階級之間無明顯分界的現象互相適應的。

“附屬手工業者”處於人民階層與小資產階級之間,例如“裏昂絲織工”那樣的手工業者,他們由商人資本家發給加工報酬,提供原料並出售製成品。這種手工業者在家裏勞動,不受商人監督,工具通常屬於自己。有時他們還雇傭若幹幫工,儼然是個小老板。然而實際上,他們在經濟上隻不過是受商業資本主義支配的雇傭勞動力。這種社會結構以及手工業者對商人所定“工價”的附屬性曾導致18世紀的裏昂多次發生騷亂,尤其是1744年絲織工人的暴動,它使總督不得不遣兵入城。

另外,我們還應該把行會工人(手工業生產)與人數少得多的手工工場工人和新興大工業工人區別開來。

行會中的幫工和學徒在經濟上和思想上緊密附屬於師傅。在手工業中,家庭作坊構成獨立的生產單位,在此基礎上產生了某種社會關係。不僅學徒,就連幫工(通常為一兩名)也生活在師傅家裏,“與他同吃、同住”。這幾乎是一種不成文的規定。大革命前夕,這種習慣在不少行業中仍然盛行。隨著這種習慣趨於消失,師傅與幫工的分離開始出現,傳統勞動關係也逐漸解體。這種現象由於幫工數量不斷增長而加劇。

手工工場工人比較容易爬上工人的各種級別,對他們沒有任何正規的學徒要求。但是,他們被置於比作坊規章更為嚴格的紀律之下,很難脫離雇主。為此,他們必須得到“解雇書”。1781年,對所有雇傭勞動者都實行了必須持有“勞動手冊”的規定。這部分城市雇傭勞動者是19世紀無產階級的前身。然而我們對它的數量不宜過分誇大。

為主顧出力的雇傭勞動者可能是城市各人民階層中人數最多的一部分。他們有短工、園林工、搬運夫、運水或運柴工和代人跑腿做零活的“散工”。此外,還有在貴族或資產階級家庭中的仆役(仆人、廚師、馬車夫)。在巴黎的某些區,如聖日耳曼郊區,他們的人數相當眾多。每逢收成不佳,還有些農民進城招攬活計。在巴黎,從秋季到春季,許多從利穆讚來的人在建築行業做工。此外還有災荒年月聚集到城市中的流浪者。他們是由於物價上漲而失業的農村手工業者和短工,來到城裏尋求工作或救濟。這些人是參加暴動的潛在力量。

18世紀,城市各人民階層的生活條件開始惡化。在物價上漲的同時,城市人口增加,這使工資與生活費用的關係失去平衡。在18世紀後半期出現了雇傭勞動者貧困化的趨向。在手工業方麵,幫工的生活條件和師傅沒有根本區別,隻是偏低些而已。工作日一般是從清晨到夜晚。在凡爾賽的許多作坊,勞動時間在氣候宜人的季節是從早上4點到晚上8點。巴黎的大多數行業每天工作16個小時,裝訂工和印刷工的工作日不超過14小時,因而被人看成幸運者。當然,那時的工作不像現在這樣緊張,其節奏比較慢,宗教節假日也較為繁多。

人民生活條件的根本問題是工資和購買力問題。物價不均衡上漲對人民各階層的影響程度取決於它們開支的構成。糧食價格比其他物品上漲都多。由於人口增長在下層社會尤其顯著和人民群眾的食品構成中麵包比重極大,所以人民所受的打擊也最大。為確定人民生活費用的指數,有必要把不同開支的比重先大致確定下來。拉布魯斯認為:在18世紀,麵包開支占人民收入的一半(這是最低限度),蔬菜、油脂和葡萄酒占16%,服裝占15%,取暖占5%,照明占1%。拉布魯斯以上述各類商品長期價格指數為基礎所得出的結論是:與1726—1741年這個基數時期相比,1771—1789年生活費用增長了45%;1785—1789年則增長了62%。另外,季節的變化加劇了災難性的後果。1789年前夕,在物價普遍上漲之後,人民的開支中麵包已占58%,在1789年,麵包的開支比重又上升到88%,用於其他的開支隻剩下12%。物價上漲對富裕的社會階層顯得寬容;對窮人來說卻是難以忍受的。

由於行業和城市的不同,工資也自然不同。城市的技術工可以掙得40個蘇[2]。但是一般工人,尤其是在紡織業,工資不超過20—25個蘇。在路易十四統治末期,沃邦所估計的平均工資為15個蘇。在18世紀中期以前,工資一直保持穩定。1777年的一份調查表明,當時的平均工資額為17個蘇。可以認為,1789年時的平均工資額為20個蘇左右。一磅麵包的價格在好年景時是2個蘇。因此,舊製度末期一般工人的購買力應相當於10磅麵包。問題在於:人民生活用品價格上漲所造成的後果究竟是隨著工資額的運動有所緩和呢,還是更加嚴重了。拉布魯斯對此做出了統計係列,他以1726—1741年為基數,表明1771—1789年的工資額增長了17%,但是,在近一半的地區(根據局部的統計係列),工資額增長不到11%。若以1785—1789年與基數相比,增長率為22%,在3個財政區則超過了26%。工資的增長因職業不同而異:建築業為18%(1771—1789年)和24%(1785—1789年),農業短工分別為12%和16%,紡織業處於中間水平。從長時段看,工資增長與物價上漲(48%和65%)相比要少得多。工資隨物價上升,但不能與之持平。工資額周期性和季節性的變化更加大了工資與物價的差距,甚至引起反向發展。的確,在18世紀,商品昂貴引起了失業,收成減少壓縮了農民的需求,農業危機引起了工業危機。麵包價格上漲使人民群眾開支中麵包的比重更為加大,其他開支的比重相應縮小。

把“名義工資”的上升與生活費用的上漲進行比較,人們就可以看到“實際工資”並沒有提高反而下降了。拉布魯斯估計,1785—1789年與1726—1741年相比,下降至少有1/4,如考慮到物價上漲的周期性和季節性因素,下降可達一半以上。這個時期的生活條件決定了收入減少主要是在食品上產生影響。18世紀的物價上漲時期增加了人民階層的困苦。經濟波動產生了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後果:饑餓把無套褲漢動員了起來。

當時的觀察家和理論家對人民生活條件的惡化有所察覺。杜爾哥第一個提出工資“鐵的規律”(他著的《關於財富的形成與分配的思考》出版於1766年):按照事物的常理,工人的工資不能超過維持其生存和再生產的最低限度。

上麵列舉的數字是全國的平均水平。一些地方研究的新成果可以啟發我們在一些方麵看到更細微的差別。在當時已開始成為工業大城市的裏昂(1785年時居民達15萬人),黑麥價格的上漲在18世紀裏超過了建築工人同期工資的上升。婦女勞動的增加略微改善了工人的收入狀況,但是,他們的生活始終很艱難。隨著1760年以後出現的經濟不穩定,絲織者的工作越來越無保障。在中等城市岡城(1789年的人口為3.2萬),人數最多的非技術行業的工資額在18世紀中期曾超過小麥價格的增長,在1767—1780年間卻明顯地落後了,在1780—1789年間,工資的增長與食品價格的上漲又趨持平。實際上,就業問題和長期低水平的工資相比顯得同樣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由此可以看到1789年、1792—1793年和1795年的高昂物價所具有的重要意義;饑餓把無套褲漢動員了起來。

盡管人民群眾與資產階級之間存在著社會衝突,然而他們都為反對貴族階級而動員起來。手工業者、店主、幫工,他們對舊製度心懷不滿,對貴族充滿仇恨。許多城市勞動者出身於農民,與農村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係。這使這種根本的對立更加尖銳。他們痛恨貴族享有特權,占有地產和征收捐稅。對於國家,人民各階層主要要求減輕稅收負擔,尤其是廢除各種間接稅和入市稅。市政府利用這些稅收抽走了他們收入的大部分,而這些都有利於富人。對於行會,手工業主與幫工的觀點相去甚遠,但在政治上,他們都隱約地傾向於民主。

但是,人民的主要要求仍然是麵包。在1788—1789年間,使人民群眾在政治上最敏感的莫過於導致其處境日益艱難的嚴重經濟危機。在多數城市中,1789年發生的**都是由貧困所引起的,這些**的第一個效果是使麵包價格下降了。在舊製度下的法國,危機主要表現在農業方麵,它往往由於連年收成不佳或明顯歉收所造成。糧食價格因此猛漲,許多農民小生產者或非生產性農民不得不購進穀物,其購買力因此而下降。這樣,農業危機也波及到工業生產中。1788年的農業危機是整個世紀中最嚴重的一次。冬天,糧荒出現,失業造成乞丐大增,這些饑餓的失業者構成革命群眾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