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執政是《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對黨長期以來執政經驗的總結,也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總體目標要求之一。

依法執政突出了黨執政準則和基本方略,充分體現了製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的執政理念,這標誌著黨對於黨執政能力建設的規律性認識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依法執政離不開每一位領導,包括副職領導所具有依法執政的能力。

依法執政理念的提出有一個發展過程。

在提出從革命黨向執政黨轉變初期,我們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主要強調理念轉變,在隨後提出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時,也沒有對“依法執政”加以突出。

黨的十六大正式提出了“依法執政”的執政新理念,但當時也是作為“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一條重要途徑,還沒有提升到黨的執政經驗和執政目標的高度。

在此意義上,《決定》對於“依法執政”的高度強調不僅體現了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更加深刻,也表明了依法執政對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具有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這至少體現在兩方麵:

一方麵,《決定》在界定“執政能力”內涵時,突出強調了“領導製定和實施憲法和法律”,“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執政理念,充分反映出對依法執政問題的高度重視。

另一方麵,《決定》也深刻認識到:“一些領導幹部和領導班子思想理論水平不高、依法執政能力不強”,這一問題如不抓緊解決,無疑將會嚴重影響治黨治國治軍的效率和效力,使黨的執政能力難以得到切實的提高。

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黨的執政過程中的具體體現。依法執政和依法治國是相輔相成的法治理念。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一方略投射到共產黨執政這一問題上,必然要求依法執政。

換言之,依法執政作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黨的執政理念和執政過程中的必然延伸,要求我們必須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前提下,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支持人民當家作主,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依法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

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經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誌,使黨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並對他們進行監督。

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職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協圍繞民主和團結兩大主題履行職能。

支持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

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1.依法執政的標準和要求

依法執政對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提出了新標準和新要求。

按照依法執政的目標要求,黨在加強執政能力建設中必須做到“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不斷推進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法製化、規範化”。

具體說來,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麵:

①要從政治高度來看待依法執政。依法執政不是單純的立法和執法問題,它更多凸現的是一種政治理念,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和政治文明建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②依法執政的核心是要求我們黨領導立法。不能片麵將依法執政理解為執政黨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執政,它更需要執政黨領導立法工作,為法製建設指明方向和確定基本準則,還需要執政黨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法律得到切實有效執行。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是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的有機整體。

③形成完整的執政法律和法規體係。依法執政要求我們加強法製建設,不斷健全與執政相關的法律體係建設,尤其是在《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基礎上形成一個完整的執政法律和法規體係。

④當前依法執政的重點是依法行政,不斷增強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法製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這特別需要強調兩方麵的依法行政理念:一方麵,行政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來依法行使權力;另一方麵,行政機關和公職人員必須遵照法律法規積極行政,行政過程中的“越位”、“錯位”、“缺位”和“不到位”行為同樣屬於不依法行政的行為。

⑤宗旨和目標。依法執政的宗旨和目標是不斷推進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法製化、規範化,為實現黨的領導、依法治國和人民當家作主的有機統一奠定堅實的執政基礎。

2.依法執政在思想理念上的更新

增強領導幹部依法執政的能力,是一項複雜的係統工程,首先需要各級領導幹部實現一係列思想理念的更新。

由於我國封建社會曆史漫長,商品經濟發展極不充分,沒有形成良好的民主與法治的傳統。社會主義製度建立後,我國的民主與法治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權大於法的思想、官貴民賤的思想、以政代法的思想等等,至今還根深蒂固地殘存在部分黨員和領導幹部的潛意識結構之中,從而對提高我黨依法執政的能力構成了最深層的障礙。

因此,在長期的社會主義改革開放實踐中,不斷消除錯誤觀念的影響,切實增強全體共產黨員,尤其是黨政幹部的現代法治觀念,努力實現思想觀念的更新,是有效提升依法執政能力的一條重要途徑。

具體來說,需要增強以下四個方麵的理念:

①在實踐中不斷強化憲法與法律至上的理念。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依法執政,首先應當是依憲執政。執政黨不僅應當依憲獲取政權,而且還必須堅持用憲法來規範和約束自己的權力運作,不得有任何違反憲法的行為。任何政黨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活動。執政黨對於憲法的高度重視,顯示出我們黨對於依憲執政越來越有切實的認知與需要。此外,國家依據憲法製定的法律,是憲法內容的具體體現和製度保障,執政黨在執政的過程中也必須自覺遵守。執政黨真正認識並踐行這一點是至關重要的,它將對提高我黨依法執政的能力產生十分深遠的積極影響。

②在實踐中不斷強化執政為民的理念。“為官之要,先存百姓;執政之要,順乎民心。”執政為民是依法執政的根本價值取向,是領導幹部運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實現人民意願、維護人民利益的重要途徑,其本質在於提高黨的執政水平和執政效率,最終實現執政為民的目的。而依法執政則是給執政為民提供牢固的製度保證。

因此,依法執政必須緊密圍繞執政為民這個核心來進行。領導幹部任何時候都要把自己的崗位看做是奉獻的崗位,常懷感激之情,常懷為民之心,常思為民之策,把執政為民貫穿於依法執政的全過程,作為依法執政的起點和歸宿。同時要堅持用發展的思路、改革的辦法解決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出現的一切問題,實現和體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否則,高高在上,官僚主義,以權謀私,與民爭利,脫離群眾,魚肉百姓,依法執政也就失去了起碼的根基和應有的價值。

可見,提高依法執政的能力從根本上講,就是要提高領導幹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能力,其關鍵是要克服部分官員在台上高喊為人民服務,而在實際行動中卻處處為個人或既得利益集團牟取私利的問題,也就是必須切實解決好為誰執政的問題。

③在實踐中不斷強化現代法治理念。現代社會治理,要興法治而廢法製。這是因為,法製與法治雖然隻有一字之差,但其內涵卻有著本質的不同。簡單地說,法製就是法律製度,而法治意味著法律的統治。法製(國家)的特點是以法律的完備和係統化為基礎,以嚴格執法為標誌;而法治(國家)的特點在於以權利平等為基礎,以法律的最高權威為標誌。

有一位學者指出,法製與法治的根本區別在於:“在法製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是國王。”

所以,表麵上的一字之差,在本質上卻相距十萬八千裏:法治蘊含著民主政治、權利平等、法律信仰、公共權力合理設置等諸多理念,遠非法製一詞可以囊括。

然而在現實生活裏,黨政幹部隊伍裏,不少人的觀念至今還停留在“法製”層麵上,法律僅僅成為他們管理國家、社會事務和他人的工具。現代法治理念的缺失,已經構成我黨提高依法執政能力的又一觀念障礙。因此,在實踐中不斷培育法治理念,堅持用現代法治觀念來指導執政黨的執政活動,業已成為有效提升我黨依法執政能力的當務之急。

④在實踐中不斷強化法律信仰。黨依法執政就是根據法律進行思考,對自己的領導和決策進行合法性的追問,使黨的領導和決策既有創新性,又有合法性,摒棄人治,實行法治。

要真正做到這一點,絲毫也離不開法律信仰。堅定的法律信仰是實施依法治國的強大動力,也是促進依法執政能力提升的力量源泉。

法律信仰缺失的政黨,既不可能推行依法治國,更不可能自覺提升依法執政的能力。

因此,有效實施依法治國,積極提升依法執政能力,就必須徹底鏟除“官本位”思維,亦即“權力崇拜症”的阻礙和影響。“官本位”思維,認人不認理,認權不認法,在現代政治生活中往往具體表現為重官階、輕執法,重政令、輕法律,重政紀、輕法規,重紅頭文件、輕法律規定,重紀委、輕檢察院。這種“官本位”思維長期主導執政的結果,就必然導致法律信仰的缺失和依法執政能力的虛弱。

3.法律管理方法

依法執政在現實政治生活中,很多時候表現為領導幹部用法律的方法來開展領導工作。

(1)法律管理方法的內涵

法律管理方法的法律是國家法律和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不僅包括由國家製定和實施的法律,還包括其他行政機關和地方政府在職權範圍內製定和實施的各種類似性質的行為規範。

法律管理方法的實質在於憑借法律的權威,對社會生活和組織內部實施強製性的統一管理,以維護統治階級和管理者的根本利益。

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製定並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它對組織成員的各種活動做出原則規定,並用法律、法規、規章、條例、製度、準則等規範性文件予以確認和公布,使全體成員遵照執行,從而達到指導、監督和控製的目的,以實現管理目標。

由於社會關係是複雜多樣的,法律規範的形式與內容也多種多樣,對法律規範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

按照法律規範表現形式不同,可以分為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和授權性規範。

按照法律規範內容的確定性程序,可以分為確定性規範和非確定性規範。

按照法律規範機關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為法律、法令、條例、決議、命令、守則、合同、標準、規章製度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法律規範的多樣性說明,任何法律規範都是具有特定的適用範圍和條件的。每種法律規範都明確規定,隻有合乎哪種條件,出現了哪種情況,才適用本規範。

(2)法律管理方法的實施

現代管理中的法律管理方法就是運用法律、法規、條例、製度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來實施管理,以立法、檢查、監察、司法等手段來實現。

法律管理方法具有廣泛的適用性,上自國家政權機關,下至每一個群體、組織、企事業單位直到每一個部門或分支機構,以及社會各個領域如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都適用。

由於法律管理方法的適用麵廣,副職領導在運用的過程中就更應使其科學化,真正落實黨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國”的偉大治國方略。

首先,要在全社會以及組織係統中強化法治意識,樹立法律的權威性,要求全體成員遵法、崇法、守法,牢牢樹立法製觀念。隻有舉國上下知法重法、遵法守法、自覺地同一切違法亂紀現象作鬥爭,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才能使現代管理規範化、製度化。

其次,一般來說法律的內容要與整個社會和組織係統內的法治水平相適應。

法律管理方法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副職領導所依之法必須是好法好紀,這裏就涉及到法律的內容問題。法律管理方法所依據的法律,一定要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一定要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一定要有利於組織係統的規範化管理,一定要有利於充分調動組織成員的創造性、責任感與進取心。要達到此目的,法律的內容就要與整個社會和組織內的法治水平相適應,低於社會和組織係統內法治水平的法律,將起不到製約、規範作用;過分高於社會和組織係統內法治水平的法律,又會造成實施的困難。

同時,法律的製定還要考慮其他各種條件,不能超越階段,脫離實際,要與現實相吻合,使全社會和組織係統內的所有成員經過相應的努力都能遵守。這樣的法律才能真正起到規範作用,用這樣的法律管理社會和組織才是真正有效的現代管理的科學方法。

第三,法律管理方法必須要有有效的法律機構和配套措施來保證其科學實施。法律管理方法的有效運用,必須有相應的立法和司法機構加以保證;法律要相對完善,形成一個相對封閉的體係。

第四,法律管理方法的運用要根據客觀事物的發展情況具體化,要因時、因地、因人、因事選擇正確而適用的法律規範。對違法事件的處理要嚴格遵循法律程序,應用法律規範。法律管理方法運用的具體化並不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隨心所欲地理解和適用法律,而是要嚴格遵循法律的規範,要強調整個社會和組織以及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不能有任何例外,真正做到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法律管理方法在現代領導中雖有很大作用,但因其固有的特征,我們不能孤立、片麵地使用法律管理方法,切忌把法律管理方法絕對化。因為現代管理是一個複雜的係統工程,法律管理方法不失為現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仍須與其他管理方法綜合運用。法律管理方法要與行政命令方法、經濟方法、思想教育方法等綜合配套運用,各取所長,各避其短,才能實現有效的科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