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副手,一般也是指在一個團體、組織或單位和機構內需要施權的地方,才有副手。

從當前我國的情況看,副手可分為四類:

第一類:黨政機關的副手。

(1)黨的機關:省委、地委、縣委、鄉黨委,都設有黨委的副書記;

(2)權力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包括政協在內的常設機構,都設有副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政協副主席等;

(3)政府機關:國務院、省政府、行署、縣政府、鄉政府等都設有副職。

第二類:工、青、婦等群眾團體的副手。

各級工會、青年團和婦聯都設有副手。

第三類:事業單位的副手。

所謂事業單位,是指在受行政機關領導的,以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促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衛生等需要為其主要任務,而不以創造利潤為直接目的的獨立單位。如文化藝術團體,各類學校,新聞出版和科學研究機構,醫療、保健等衛生機構,體育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水利、氣象機構等單位,一般都設有副手。

第四類,企業單位的副手。

企業單位,是指直接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和旅遊服務等項業務的經濟組織,如公司、工廠、礦山、鐵路、航空、航海、商店、旅館等。經過現代企業製度的改革,我國現在大多數的企業都取消了行政級別。這些單位的副手,與黨政機關的副手在職權和地位方麵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