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體製和金融體製的改革,我國的銀行除了人民銀行外,大多數的銀行已成為商業銀行。此外,還有一批民營資本銀行進入市場。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一批外資銀行也即將進入中國內地市場。
各銀行及其分行和支行,一般設行長一人,副行長一人或兩人。銀行主管銀行的全麵工作,副行長對行長負責,分管金融業務或後勤管理業務。
作為一名銀行副行長,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金融業務知識,了解金融業務的運作過程;
二、具有市場經濟的知識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運作銀行的能力;
三、具有使金融資本增殖的能力;
四、有應對風險的能力;
五、有競爭的能力;
六、具有組織領導能力;
七、能嚴格執行金融管理製度;
八、能夠保持清明廉潔。
銀行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它關係到一個國家的金融運行及整個經濟情況。
如何評價一個銀行行長的政績,以什麽標準判定行長任職的成功?
數字固然是衡量行長政績的重要依據,但是,看數字必須辯證地看,那就是看變化。譬如,一個行原來的基礎比較差,盡管現在的數字仍然不可觀,但如果是比以前變好了,說明這個行的在任行長有政績。一個行原來的基礎比較好,盡管現在的數字很好看,如果比以前沒有發展,相反變差了,說明這個行的在任行長沒有政績。所以說,數字論英雄這個“論”是要講科學的。查閱最全麵的金融信息和最有價值的金融資源請登陸中國金融資源總庫
有一位銀行領導在上任時曾做過這樣的司政演說:“我不願在上任前開山盟海誓的空頭支票,隻請大家在今後的實踐中檢驗‘五個有所’,即:全行在同業中市場份額是否有所擴大,資產質量是否有所好轉,經營效益是否有所提高,員工收入是否有所增多,員工的工作熱情是否有所高漲。”
二年多年後,這個行存款存量市場份額提高2.69個百分點,新增額的市場份額提高9.32個百分點,硬是從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的第三擠到了第一的位置;不良貸款淨下降1.35億元,占比下降18.67個百分點;經營效益2001年的虧損6789萬元。到2004年的1—9月盈利3039萬元;員工收入2002年比2001年增長11.8%,2003年比2002年增長20.5%,2004年1—9月又已人平增加1400元。全行員工工作熱情空前高漲。
很顯然,這個行的領導是有政績的,他的任職是成功的。
眼下,由於地域、家底等諸方麵的因素不同,各地、各個行的經營效益相差甚大。有的行年盈利能力達到數億,甚至更多,而有的行盈利水平仍然脆弱,甚至剛剛走出困境。是不是就完全可以用這種絕對數字來衡量一個行長副行長的政績呢?
顯然不行,至少不能一概而論。創效多,自然他們貢獻要大,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倘若他所領導的行在同業中搶不到應得的市場份額,創效再多也不能說明他就是一個勝利者。相反,如本報報道的有些地區行在當地搶占了百分之一百多的新增市場份額,盡管這些行還剛剛走出困境,能說這些行的行長政績還小嗎?
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行也與一個國家一樣。一個國家的領導人,祖輩們交給他們的家業是不是守得住,綜合國力是加強了還是削弱了,人民生活水平是不是比以前提高了,這就是一個國家領導人政績大小的標誌。
某家因服務於“三農”虧了家底的銀行,盡管與其他國有商業銀行比還有差距,但功績是不可否定的。一些欠發達地區行,隻要是向好的方向變化很大,其行長的政績也是不可否認的。
所以,“五個有所”是評價行長政績值得借鑒的標準。
擔任一名銀行副行長,如何抵製社會上形形色色的**,避免走上腐敗犯罪的深淵,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很多銀行副行長有能力,工作似乎也有成績,但是由於沒有抑製住自己的私欲,走上犯罪的道路。
2004年2月,40歲的中國民生銀行北京中關村支行原副行長趙蘭增,因詐騙、挪用貸款上千萬被判刑。據法院介紹,趙蘭增在擔任中國民生銀行北京中關村支行副行長期間主管信貸業務。1997年9月至1998年1月間,趙蘭增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中國明華有限公司的總經理馬汝方在銀行實施詐騙,經趙蘭增之手簽字、蓋章分4次向馬汝方名下的虛構公司發放貸款共計1800萬元。在趙蘭增的庇護下,馬汝方名下的6家虛構公司在理應最嚴格的"審貸“麵前”鬆過關。
經法院查明,1997年12月,趙蘭增還夥同馬汝方,挪用其所在銀行的客戶存款資金2160萬元供馬汝方的公司周轉資金。2000年4月,趙蘭增歸還了挪用的資金。同年6月,趙蘭增私自偽造借款合同,挪用銀行向其他單位發放的貸款人民幣3000萬元,這一次是供其自己揮霍,至今未退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蘭增身為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挪用資金罪。馬汝方、馬鳳仙、徐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利用虛假的貸款證明文件簽訂借款合同,騙取銀行貸款,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馬汝方與趙蘭增共謀,利用其職務便利,挪用資金予以使用,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分別以詐騙罪、挪用公款罪判處趙蘭增有期徒刑20年,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馬汝方無期徒刑。判處同案犯馬鳳仙有期徒刑12年,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處徐光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各地都發生過銀行副行長違法犯罪的案件,如:
葫蘆島一工商銀行副行長貪汙280萬賭博被判死緩
湖南省工商銀行副行長王文敏因涉嫌受賄案受到法院審判。
原城市合作銀行下屬一支行副行長曾聿敬為填補帳外經營漏洞,擅自挪用本銀行資金人民幣1000萬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500餘萬元,於7月3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兩罪並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這些案件表明,銀行副行長亟須要加強對自己的約束,需要加強對這個職位的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