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②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荊莊王並國二十六,開地三千裏;莊王之氓③社稷也,而荊以亡④。齊桓公並國三十,啟地三千裏;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齊以亡。燕寰王以河⑤為境,以薊⑥為國,襲涿、方城,殘齊,平中山,有燕者重,無燕者輕;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
魏安釐王⑦攻趙救燕,取地河東;攻盡陶、魏之地;加兵於齊,私平陸之都;攻韓拔管,勝於淇下;睢陽之事,荊軍老而走;蔡、召陵之事,荊軍破;兵四布於天下,威行於冠帶之國;安厘死而魏以亡。故有荊莊、齊桓公,則荊、齊可以霸;有燕襄、魏安厘,則燕、魏可以強。今皆亡國者,其群臣官吏皆務所以亂而不務所以治也。其國亂弱矣,又皆釋國法而私其外,則是負薪而救火也,亂弱甚矣!
【注釋】
①有度:即有法度。
②奉法者:執法的國君。
③氓:通“泯”,死亡。
④亡:衰弱。
⑤河:黃河。
⑥薊:燕國都城,今北京市西南。國:國都。
⑦魏安釐王:名圉,戰國時期魏國君主。
【譯文】
國家沒有一直保持強大的,也沒有永遠處於弱小的。作為執法者的君主強大,那麽國家就強大;作為執法者的君主弱小,那麽國家就衰弱。楚莊王兼並了二十六個小國,國土擴大了三千裏,當楚莊王去世後,楚國也就衰落了。齊桓公吞並了三十個小國,國土擴大了三千裏,當齊桓公去世後,齊國也就衰落了。燕昭襄王把黃河作為國界,把薊城定為國都,外圍有涿城方城作為屏障,聯合各國攻破齊國,幫助趙國滅掉了中山國,當時,和燕國結盟的國家就受到重視,沒有和燕國結盟的國家就受到輕視。燕昭襄王去世之後,燕國也就衰落了。
魏安釐王攻打趙國救援燕國,在黃河以東奪取了土地,又攻 打定陶、衛國之地;又對齊國用兵,把平陸占為己有,攻打韓國占領管地,在淇水邊大獲全勝;在睢陽發生的魏、楚戰事中,楚軍疲憊而退走;在上蔡和召陵戰事 中,楚軍被打敗;魏兵遍布天下,在衣冠楚楚的禮儀之國耀武揚威;安釐王死後魏國就滅亡了。所以有了楚莊王、齊桓公,那麽楚國、齊國就可以稱霸;有了燕襄 王、魏安釐王,那麽燕國、魏國就可以強大。如今都亡國的,就是他們這些群臣官吏專心去幹混亂的勾當而不去做治理國家的事。他們這些國家衰弱了,他們又丟掉國法在外營私舞弊,這實在是背負著柴草去救火,國家的混亂衰弱就更嚴重了。
【原文】
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①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故審得失有法度之製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審得失有權②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今若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若以黨舉官,則民務交④而不求用於法。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術,比周③以相為也。忘主外交,以進其與,則其下所以為上者薄矣。交眾、與多,外內朋黨,雖有大過,其蔽多矣。故忠臣危死於非罪,奸邪之臣安利於無功。忠臣之所以危死而不以其罪,則良臣伏矣。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則奸臣進矣。此亡之本也。若是,則群臣廢法而行私重、輕公法矣。數至能人之門,不壹至主之廷;百利私家之便,不壹圖主之國。屬數雖多,非所尊君也;百官雖具,非所以任國也。然則主有人主之名,而實托於群臣之家也。故臣曰:亡國之廷無人焉。廷無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務相益,不務厚國;大臣務相尊,而不務尊君;小臣奉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斷於法,而信下為之也。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則君臣之間明辯而易治,故主讎法則可也。
【注釋】
① 私曲:謀私利的行為,下文“私行”與此同義。就:近,引申為遵守。
② 權:秤錘。衡:秤杆。權衡:秤,比喻法度。
③ 比周:結黨為朋。
④ 務交:從事朋黨結交。
【譯文】
所以在當今這個時代,能去除以權謀私而追求公道法則的國家,人民安定而國家得到治理;能去除私利行為而行為於公道法則的國家,就會兵強而使敵人衰弱。所以審 查得失有法度的君主能淩駕在群臣之上,那麽君主就不可能被臣下用狡詐虛偽的手段欺騙;審查得失有權衡的君主聽取遠方的事情,那麽君主就不可能被臣下用天下 的輕重來欺騙了。如今如果根據聲譽來提拔人才,那麽臣下就會背離君主而在下麵緊密勾結;如果以朋黨關係來推舉官吏,那麽臣民就會致力於勾結拉攏而不根據法 度求得任用。所以官吏們失去能力國家就會混亂。以聲譽來獎賞,以毀譽來懲罰,那麽喜好獎賞厭惡懲罰的人,就會拋棄公正的法度,玩弄陰謀手段,結黨營私互相 吹捧。他們不顧君主的利益在外私交,進用他們的黨羽,那麽下級為上級著想和盡力的地方也就少了。交結廣泛、黨羽眾多,在朝廷內外結成朋黨,雖然他們犯了大 錯,但為他們掩蔽罪責的人也多。所以忠臣在無罪的情況下也遭受危難與死亡,而奸臣卻在無功的情況下得到利益。忠臣之所以遭受到危難與死亡的原因並不是因為 有罪,那麽賢良的臣子就會潛伏退隱了;奸邪的臣子得到利益並不是因為有功勞,那麽奸臣就會得到進取。這就是滅亡的根本。像這樣,那麽群臣就會廢棄法度而行 私權,輕視公正法度了。屢次登門拜訪能臣家門,一次也不到君主的朝廷上;百般考慮私家利益,一點也不為君主國家圖謀。這樣的下屬雖然多,他們並不尊重君 主;各種官員雖然都具備了,也不是能擔當國家大事的人。雖然君主有君主的名義,而實際上卻是托附於群臣私門。所以我說:喪失了國家政權的朝廷上沒有臣子。 朝廷上沒有臣子,並不是說朝廷衰落;而是指臣下致力於互相發家致富,不致力於國家富裕;大臣致力於互相推崇,而不致力於尊重君主;小臣拿著俸祿去供養私下 結交的黨徒,而不把官職當回事。之所以造成這樣的情況,是由於君主在上不能以法為決斷,而是任由臣下去處理事情。所以明智的君主使用法度來選擇人才,不憑 自己的主觀意誌來選拔;使用法度來衡量功勞,不憑自己的感覺來估量。有才能的人不會被埋沒,失敗的人不能得到粉飾,徒有虛名的人不能得到進取,被非議者不 會被降職和罷官,那麽群臣之間就能明白辨別而且容易治理,所以君主使用法度就可以了。
【原文】
賢者之為人臣,北麵委質①,無有二心;朝廷不敢辭賤,軍旅不敢辭難;順上之為,從主之法,虛心以待令而無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而上盡製之。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脩頭,下以脩足;輕暖寒熱,不得不救入;鏌鋣②傅③體,不敢弗搏。無私賢哲之臣,無私事能之士。故民不越鄉而交,無百裏之慼④。貴賤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今夫輕爵祿,易去亡,以擇其主,臣不謂廉。詐說逆法,倍⑤主強諫,臣不謂忠。行惠施利,收下為名,臣不謂仁。離俗隱居,而以作非上,臣不謂義。外使諸侯,內耗其國,伺其危險之陂⑥,以恐其主曰:“交非我不親,怨非我不解。”而主乃信之,以國聽之,卑主之名以顯其身,毀國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謂智。此數物者,險世之說也,而先王之法所簡⑦也。先王之法曰:“臣毋或⑧作威,毋或作利,從王之指;無或作惡,從王之路。”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廢私術,專意一行,具以待任。
【注釋】
① 質:這裏用為抵押品或人質之意。
② 鏌鋣:古代利劍名。《呂氏春秋·察今》:“不期乎鏌鋣。”這裏泛指利劍。
③ 傅:《小爾雅》:“傅,近也。”《考工記·廬人》:“重欲傅人。”這裏用為靠近、迫近之意。
④ 慼:通“戚”。《小黃門譙敏碑》:“寮朋親慼,莫不失聲。”《北海淳於長夏承碑》:“君之群慼,並時繁祉。”這裏用為親戚之意。
⑤ 倍:後作“背”。用為背棄,背叛之意。
⑥ 陂:《國語·越語》:“故濱於東海之陂。”《漢書·禮樂誌》:“騰雨師,灑路陂。”這裏用為邊際、旁邊之意。
⑦ 簡:通“諫”。用為諫諍,直言規勸之意。
⑧ 或:通“惑”。這裏用為迷惑之意。
【譯文】
賢能的人之所以做臣子,向北麵把自己的身體交給君主,不會有二心;在朝廷上不敢推辭卑賤之事,在軍旅中不敢推辭困難之事;順從上級的作為,服從君主的法度,排除自己的成見來等待上級命令而不加以判斷是非。所以他有口而不講私事,有眼而不私自偷看,而全部供上級控製。做臣子的,打比方說就象手一樣,往上可以修飾頭,往下可以料理腳;身體受到寒熱侵襲,不能不援助插手;利劍迫近身體,不能不博鬥。君主不偏袒賢能聰明的臣子,不偏愛用才能為君主賣力的人士。所以臣民不到他鄉私自交結,沒有百裏以外的親戚。貴與賤各守等級不相逾越,愚與智依靠平衡而平等地生存,這就是政治的最高境界。如今那種輕視爵祿,隨便離國而逃亡,另行選擇自己的君主,我不認為是廉潔的人。欺詐地進說而違逆國法,背叛君主而強行勸諫,我不認為是忠誠的人。施行恩惠給人好處,收買民心為了提高自己的名聲,我不認為是仁愛的人。離開世俗隱居,而以欺詐語言誹謗上級,我不認為是最佳行為方式。對外結交其他諸侯,對內耗費自己的國家,乘著危險的邊際,來恐嚇他們的君主說:“與外國結交沒有我就不能親近,與外國結怨沒有我就不能解開。”而君主竟然相信他,把整個國家拿來聽任他處理,貶低君主的名聲以顯示自己能幹,毀壞國家財富以利自己私家,我不認為這是有智慧的人。這幾種東西,是流行於亂世的說法,是先王的法度所直言規勸的。先王之法是這樣說的:“臣下不要迷惑於作威作福,不要迷惑於利益,要跟從君王的指向;不迷惑於作惡,要跟從君王的道路。”古代太平盛世的民眾,奉行公正之法,廢棄私利手段,專心跟從君王,全部用來聽候任用。
【原文】
夫為人主而身察百官,則日不足,力不給。且上用目,則下飾觀;上用耳,則下飾聲;上用慮,則下繁辭。先王以三者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數、審賞罰。先王之所守要①,故法省而不侵,獨製四海之內,聰智不得用其詐,險躁不得關②其佞③,奸邪無所依。遠在千裏外,不敢易其辭;勢在郎中④,不敢蔽善飾非;朝廷群下,直湊單微,不敢相逾越。故治不足而日有餘,上之任勢使然也。
【注釋】
① 要:同“約”。《荀子·正論》:“封內,甸服;封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這裏用為約言之意。以明誓的方式就某事作出莊嚴的承諾或表示某種決心。亦指所訂立的誓約、盟約。
② 關:通“貫”。《禮記·雜記下》:“見輪人以其杖關轂而轉輠者。”漢王充《論衡·程材》:“《春秋》五經,義相關穿。”《漢書·司馬遷傳》:“其次關木索、被箠楚受辱。”《漢書·王嘉傳》:“大臣括發關械、裸躬受笞。”這裏用為貫通、貫穿之意。
③ 佞:《書·呂刑》:“非佞折獄,惟良折獄。”這裏用為花言巧語之意。
④ 郎中:原指宮殿廷廊,置侍衛人員所在。官名。
【譯文】
作為人的領導人如果親自去審察百官,那麽時間就會不夠,精力也會不足。而且上級用眼睛觀察,那麽下麵就會打扮外觀;上級用耳朵,那麽下級就會花言巧語;上級用思慮,那麽下級就會用頭緒紛繁的言辭。古代君王認為用這三樣是不足的,所以不依靠自己的判斷而依靠法數、審查賞罰。先王之所以遵守盟約,所以法律簡單而且誰都不會侵犯法律,所以能獨自控製天下,再聰明的人也用不上欺詐,再陰險暴躁的人也不能貫穿他們的花言巧語,奸邪之人就沒有依靠了。即使遠在千裏之外,也不敢改變言辭;即使有勢力在郎中官那裏,也不敢掩蓋善事而粉飾壞人;朝廷下的群臣百官,都直接聚集微薄的力量獻給君主,不敢互相逾越職守。所以君主要治理的事不足用一天時間而且還有空閑,這就是上級運用權勢才這樣的。
【原文】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麵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遊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法,所以淩①過遊外私也;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威不貸②錯③,製不共門。威、製共,則眾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刑不斷,則邪不能勝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繩,然必先以規矩為度;上智捷舉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為比,故繩直而枉木斫,準夷④而高科⑤削,權衡縣⑥而重益輕,鬥石設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法不阿⑦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⑧,絀⑨羨⑩齊(11)非,一民之軌,莫如法。屬(12)官威(13)民,退**(14)殆(15),止詐偽,莫如刑。刑重,則不敢以貴易(16)賤;法審,則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17)之而傳之。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別矣。
【注釋】
① 淩:假借為“夌”。屈原《國殤》:“終剛強兮不可淩。”《韓非子·初見秦第一》:“中以淩三晉。”本意為侵犯,這裏用為打擊之意。
② 貸:明高啟《鳧藻集》:“今姑貸汝。”這裏用為饒恕、寬恕之意。
③ 錯:通“措”。清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豫部》:“錯,假借為措。”這裏用為舉措之意。
④ 夷:本意為平和、平易,這裏用為平準之意。
⑤ 科:通“窠”。《易·說卦》:“其於木也,為科上槁。”《孟子·離婁下》:“盈科而後進。”《孟子·盡心上》:“流水之為物也,不盈科不行。”這裏用為坎、坑之意。
⑥ 縣:古通“懸”。《懸掛、倒懸之意。
⑦ 阿:《國語·周語》:“弗諫而阿之。”《禮記·月令》:“是察阿黨。”《楚辭·逢紛》:“行叩誠而不阿兮。”《呂氏春秋·長見》:“阿鄭君之心。”這裏用為曲從、迎合之意。
⑧ 繆:通“樛”。用為絞結之意。
⑨ 絀:通“黜”。《這裏用為貶退之意。
⑩ 羨:《字林》:“慕欲曰羨。”這裏用為貪慕之意。
(11)齊:《周禮·亨人》:“以給水火之齊。”《禮記·學記 》:“大時不齊。”《楚辭·屈原·涉江》:“與日月齊光。”《荀子·王霸》:“所聞所見,誠以齊矣。”這裏用為同等,相等之意。
(12)屬:《詩·小雅·角弓》:“君子有徽猷,小人與屬。”《荀子·禮論》:“天子之喪,動四海,屬諸侯。”《史記·屈原賈生列傳》:“亡國破家相隨屬。”《史記·魏公子列傳》:“冠蓋相屬。”《水經注·江水》:“常有高猿長嘯,屬引淒異。”這裏用為連接之意。
(13)威:這裏用為“法則”之意。
(14)**:這裏用為過度之意。
(15)殆:假借為“怠”。《詩·商頌·玄鳥》:“受命不殆。”《左傳·昭公五年》:“滋敝邑休殆。”這裏用為懶惰之意。
(16)易:含有“不以為意”的意思。
(17)貴:崇尚、重視之意。
【譯文】
所謂為人臣子侵害他的領導人,就象地形起伏一樣,逐漸地變化下去,就會使領導人失去方向,東西方位調了頭而自己還不知道。所以先王設置司南之官來端正清晨和夕陽的方向。所以明智的領導人使群臣百官不在法律之外打主意,也不在法律之內亂施恩惠,一舉一動沒有不合法的。法,是用來打擊違法和遊於法律之外的私行的;嚴刑,是根據法令來懲罰下臣的。威勢不會用來饒恕舉措,法製不會出自兩個門戶。威勢與法製一樣,那麽眾多的邪門歪道就明星了;執法不講信用,那麽君主的行為就危險了;刑罰不斷,那麽邪惡的東西就得不到勝利。所以說,巧匠心目中有墨繩,還是要先以規矩為度量;有上等智慧的人辦事,還是先要以先王的方法為比較,所以墨線拉直了斜木材就可以斬直,水平儀放平了凸凹不平的木材就可以削平,秤懸掛起來就可以去重就輕使之平衡,鬥與石設置起來就可以減多益少使之平均。所以,以法治國,就是約束人們的舉措而已。法律不會迎合權貴,墨線不會屈從歪木,法律所製裁的,即使是智者也推辭不了,即使是勇者也不敢爭辯。刑罰所過之處不回避大臣,獎賞善行不會遺漏百姓。所以糾正上級的過失,追究下級的歪斜,治理混亂解決糾紛,貶退貪慕同等是非,統一民眾行軌,沒有什麽比得上法律。連接百官之法則於民,摒退過分的懶惰,製止欺騙詐偽,沒有什麽比得上刑罰。刑罰重,那麽官吏就不敢以權貴輕視卑賤;法製審明,那麽上級的尊貴就不會被侵犯。上級尊貴不會被侵犯,那麽領導人就強盛而且遵守盟約,所以先王重視誠信而把它傳下來。領導人如果丟開法製而用私心,那麽上下級就會沒有區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