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開始將對黑格爾的個體性觀念(Individualit?t,Einzelheit)做一些基本的描述,這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將在一種“弱意義”上來說明黑格爾的個體性觀念;第二階段將在一種“強意義”上來說明他的個體性觀念。
按照黑格爾的看法,如果人們認為自己有不同於他人的特殊性格與品質,他們就可以認為自己與他人是不同的,那麽他們都是這種“弱意義”上的個體。比如說,我可以根據一些我所具有的物理特征和心理特征把我與他們區別開來。
這種觀念至少從三個方麵來講是弱意義上的。第一,它隻是表達了成為個體的人的一個必要條件。如果某個人不認為自己與其他人有所不同,那麽這無論如何都不能說他是一個個體。當然,這個人依然可以看成是一個獨立的個人——不同於他人的存在。當然,這個人依然可以是人類中的一員,與人類的其他人不同。但是,就人這一術語的重要(規範)意義來說,他不能被看成是一個個體的人,因為他缺乏把自身看成是一個個體的人的觀念;黑格爾認為,人的個體性概念包含如下意思,即作為個體的人就要把自己看成是人類中的一員。①人通過個體化的過程把自身變成一個人類個體,這個過程就是指一個人把自己與他們區別開來,特別是把自己與父母和共同體中的其他成員區別開來。成為個體的人本質上包含了一種自我意識的過程,通過這種自我意識把自己與其他人區別開來。
第二,它所表達的就像是一種最弱的個體性觀念,從直觀上看,它可以看成是一種真正的人類個體性觀念。人們可以想象一種不太弱的觀念,在這種意義上,人之所以是個體,這隻是因為他們把自身同其他存在區別開來,但並不需要把自身與其他人區別開來。然而,能否把這種觀念看成是真正的人類個體性觀念,根本是不清楚的;因為,我們可以合理地假定,認為某人是一個個體的人,其中所包含的部分意思正是在他與其他人類個體相異的意義上來講的。②
第三,它之所以是弱意義上的,主要在於它忽略了許多東西。例如,它不包括某人認為自身具有個人利益的觀念,也不包括某人認為自身具有個人權利的觀念,同時也不包括某人認為自身具有個體良心的觀念。而且,通常我們會認為一個人可以站到他的社會角色與社會製度之外,並質疑他。但是,即使我們對他不持有這種觀念,他也可以在這種弱意義上成為一個個體的人。
因此,弱意義上的個體性觀念代表了某種形式的個體主義,這種個體主義根本不涉及個體與社會之間的比較。因此,有人可能會說,這種觀念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個體性觀念。但是,把它看成一種個體性觀念有一個最大的好處,它可以使我們容納一種直覺,即有些人不把自己與他們的社會角色或社會世界區別開來,並對這種形式的個體性做出嚴格限製,但他們在某種意義上還是個體。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黑格爾強意義上的個體性觀念。
黑格爾認為,如果人們不但認為自己是強意義上的個體,而且認為自己是(1)自我(參見PR,§§5-7)、(2)個人利益的承擔者(PR,§§184,Z,186,187,Z;VPRHO,580,570)、(3)個人權利的持有者(PR,§§36,37,Z;VPRHO,192,209)、(4)良心的主體(PR,§§136一137),那麽他就是強意義上的個體。下麵讓我們考察這四個組成部分。
“自我”這一表達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來運用。從黑格爾的立場來看,成為“自我”也就是認為自身是獨立於、不同於自己的社會角色,人們可以認為自己有能力把自身從“任何既定的社會角色”中“抽離”出來(參見PR,§5)。
我們這裏講某人從社會角色中抽離出來,也就是說,他可以在思想上從社會角色中“後退”,並且與之進入一種反思性關係之中。例如,當一個人在思考他是如何與社會角色發生關聯的時候,其實他也就從社會角色中後退出來了。從社會角度中後退也就是對其展開質疑與評價。人們可以問,這一給定的社會角色是否適合他的脾氣與性格,他是否真的願意承擔這一角色,或者他也可以問,他是否接受內在於這一角色之中的價值與規則,他是否應當去承擔這一角色。這種能力超越了進入到一種人們與自身反思關係上的能力。原則上,即使人們不具備從其社會角色中後退出來的能力(例如,問自己是否應當履行公民義務),人們也能夠與自身進入到一種反思關係之中(例如,問自己今天到底想要什麽、想穿什麽)。
當我們問一個人是否想要或應當承擔某種既定的社會角色時,至少暗含了如下可能性,即他可以選擇不去承擔這一角色。然而,無論一個人是否選擇去拒斥這一角色,當他從這一角色中後退出來時,他就把自身與社會角色做了區分。他認為這是外在於他的東西:他所承擔的角色與他本來所是的樣子是相對立的。承擔了這一角色的人與這一角色背後的人的本來麵貌是不一樣的。①我們可以理解到,人們有能力從自己的社會角色中後退出來,同時我們也可以形成有關自己的一般觀念,即自己正是具有這種能力的存在者,根據這些方麵,人們就會把自身看成一個自我。有必要補充的是,這裏所運用的“自我”這一術語並不是指某種內在實體:說自我就是說人(person)。②更準確地說,它是講那種有能力從社會角色中後退出來的人,他具有這種能力,而且他會形成有關自己的一般觀念,即他正是具有這種能力的存在者。
人們認為自己是個人利益的承擔者,也就是認為自己具有獨特的利益,它不同於其他人、群體、共同體或社會世界的利益。這種利益是特殊的,因為這些利益都是某個人作為獨特的個體所擁有的。這種利益與處於特定關係(如友誼、戀愛或婚姻)中的人所具有的利益形成對比,或者與作為團體或共同體(如家庭或國家)的一員的人所具有的利益形成對比。如果某人具有獨特的個人利益,也就是說,有可能存在著某種東西,對他本人來說是善,但對其他個體或作為整體的共同體來說並不是善的。③因此,個人利益會使某人與其他個體或共同體處於對立之中。
人們認為自己是個體權利的承擔者(例如,生命權與財產權),也就是認為自己作為獨立的個體擁有權利——這種權利並不是派生於他是某種特定社會角色的承擔者,或者派生於他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當一個人堅持宣稱自己的權利,或者他不需要訴諸自己的社會角色或社會地位所帶來的特權就可以抱怨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犯,那麽我們就可以說這個人就是把自己看成個體權利的承擔者。以這種方式來看待自己的人,黑格爾對他們有一個專業化的詞匯予以表達,即“人”(Person)(PR,§36)。①認為某人就是這種專業意義上的人,也就是把他放在與其他個體或社會相對照的意義上來看待他的,他擁有不同於他們的個體權利。作為一個人,他有權反對其他個體與共同體。就像彼此不同的、特殊的利益一樣,某人作為人所擁有的權利也會使他與其他個體或共同體形成衝突。
人們認為自己是良心的主體,這也就是認為自己是道德判斷與評價的獨立來源。它認為,人們有能力和權利根據自己的私人的、主觀的判斷來評價行動過程、社會角色與製度,哪怕這種評價是對大家都接受的實踐與習俗的極大挑戰(PR,§§136—137;VPG,309-310/253)。“良心表達了主體自我意識的絕對權利,它可以知道在其自身之中包含了哪些權利與義務,從它那裏可以派生出哪些權利和義務,它可以認識哪些被認為是善的東西;它也包含了如下論斷,即它所認識和期待的東西就是真正的權利與義務。”(PR,§137R)因此,原則上,良心也會使一個人與他所在的共同體發生衝突,因為良心的要求與共同體的要求總有可能彼此反對。
如果說,弱意義上的個體性觀念是一種個體性觀念,那麽強意義上的個體性觀念很明顯也是一種個體性觀念。我認為,強意義上的個體性觀念很明顯與這個名號很相配。首先,這裏的“強”是從與“弱”相比較的意義上說的。我們發現,弱觀念之所以是弱的,其中關鍵的一點就在於它不需要涉及個體與社會之間的比較。然而,這種比較在強意義上的個體觀念中非常重要。某人把自己看成一個自我,這就包含著能夠從他的社會角色中往後退。某人把自己看成個體利益的承擔者,這也就包含著他能夠理解他具有與社會世界(他隻是其中的一部分)不同的利益。某人把自己看成個體權利的擁有者,這也就包含著他認為自己擁有權利,這種權利可以使他與社會處於衝突之中。某人把自己看成是良心的主體,也就包含著他認為自己是道德評判的來源,這種道德評判完全不依賴於社會的規則與實踐。事實上,當我們明白包含在強個體性觀念中的一切時,這種觀念很明顯是很強的,它不僅是在與那種極度溫和的弱觀念相比較的意義上來說是很強的,哪怕就其本身來說,它也是很強的。
當然,相比黑格爾所表達的這種個體性觀念,我們有可能發展出一種更強的——更具野心、要求更高的——個體性觀念。例如,尼采認為,一個人要想成為真正的個體,他就要創造自己的價值,過一種極度與眾不同的生活,因此成為一個超凡脫俗的人。①密爾也持有一種比黑格爾更強的個體性觀念。盡管他否認真正的個體性必須與眾不同或超凡脫俗,但他認為,某個人要想成為一個真正的個體,就必須確定社會世界的哪些風俗與傳統適合他,迎合他的生活計劃,而不是僅僅去做人們通常所做的那些事。②但是,即使黑格爾的個體性觀念沒有尼采和密爾那麽強,但它依然是一種強的個體性觀念。我們說能夠滿足這些條件的人都是一個成熟的個體,這麽說也是合理的。
黑格爾認為,現代人都是強意義上的個體。而且,他認為,強意義上的個體性是一種獨特的現代現象,他把這種現象的出現與基督教以及羅馬法的影響聯係起來。他說:“有關個體是自足的人格與內在無限的人格的這一原則,以及主體自由的原則……均源於基督宗教的一種內在形式與羅馬世界的一種外在形式(它因此與抽象普遍性有關聯)”(PR,§185R)。
黑格爾認為,古希臘人——或者更確切地說,公元前5世紀後期與4世紀早期這一階段的古希臘人,且在“希臘文化處於頂峰”的階段中(VG,71/62)——並不是強意義上的個體(PR,§261Z;VPRHO,719;PhG,324-328/263-266)。在公元前5世紀智者出現之前,古希臘人很幹脆地(unmittelbar,"自動地""未加反思地""直接地")把自身與社會角色相等同(例如,作為家庭成員與公民;參見VPG,326/267;PhG,354/289)。①人們在心理上根本不可能將自己與其社會角色切割開來。事實上,在黑格爾看來,希臘人並沒有把他們的社會角色認為是角色。他們根本沒有反思能力,可以使他們從這種社會角色中後退出來,以反觀這種角色。
在黑格爾看來,古希臘人也不會從主體是否能夠接受這種角色的立場來評價他們的社會角色與社會安排。黑格爾認為,“為祖國而活的習慣未經反思就成為了他們的主導原則。以抽象的方式思考國家——這對我們的理解來說是非常關鍵的——對他們來說完全是陌生的”(VPG,308/253)。黑格爾甚至說,至於“那些處於最初的、真正形式的自由之中(例如,在智者出現之前的那個階段)的希臘人,我們可以斷言,他們根本沒有良心”(VPG,309/253;參見VG,71/62)。①一點也不奇怪的是,黑格爾也認為,古希臘人並不認為自己具有獨立的、特殊的個人利益(VPG,308/252)。②古希臘人直接把他們的善等同於共同體的善(PhG,324—342/263—278)。另外,在古希臘人看來,除了社會角色所賦予的權利外,他們根本不具有其他任何權利,事實上,他們感覺到根本沒有必要保護個體權利。
我們應當指出的是,盡管黑格爾反對古希臘人是強意義上的個體,但他從來沒有否定他們是弱意義上的個體。黑格爾隻是認為強意義上的個體性觀念才是現代社會的獨特特征,而非弱意義上的個體性觀念。我們之所以強調這一點,是因為長期以來,人們對於黑格爾關於古希臘人的觀念存在誤解,人們通常認為,黑格爾否認古希臘人是個體的人,他的意思是說,古希臘人在弱意義上也不是個體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