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好法律法規的宣講,讓民警理解禁毒、戒毒法律法規立法的目的與宗旨
從立法的角度講,《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屬於國家層麵的法律法規,是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據。因此,不僅要組織民警學習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文,更應該讓戒毒民警明白立法的宗旨與立法目的,才能使民警在具體的執法中有整體的觀念。
1.關於《禁毒法》與《戒毒條例》的學習與理解
《禁毒法》第一條規定:“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這是《禁毒法》立法的背景。在這部法律中,確立了我國全新的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製隔離戒毒、社區康複的法律製度,極大地豐富了我國的戒毒理論與實踐。《禁毒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該條規定了《禁毒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戒毒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全麵係統規範禁毒、戒毒工作的法規,既總結了我國多年來禁毒、戒毒工作的成功經驗,又借鑒了國際上好的做法,是《禁毒法》的配套行政法規。《條例》第一條明確了立法目的與宗旨是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第二條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製,以及戒毒治療、康複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係”,明確規定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這是從事戒毒工作的民警必須學習與掌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自2008年6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將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強製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執行的勞教戒毒統一為強製隔離戒毒;同時規定,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製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強製隔離戒毒”作為國家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的四大戒毒措施之一,《禁毒法》從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八條共11條從吸毒成癮人員須強製隔離戒毒情形、不適用強製隔離戒毒的情形、強製隔離戒毒法律文書的製作、送達、強製隔離戒毒的執行、身體物品的檢查、戒毒人員心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複、生產勞動、分別管理情況、管理人員紀律要求、執業醫師要求、探視、探訪、強製隔離戒毒期限、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等方麵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戒毒條例》於2011年6月22日經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依照禁毒法的授權,對強製隔離戒毒作了具體規定:一是明確了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程序。《條例》規定,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需要設置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的,應當合理布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二是明確了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分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並由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分段執行強製隔離戒毒的體製。三是規範了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的內部管理,《戒毒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至三十六條共12條規定了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收治對象、收治法律程序、強製隔離戒毒期限、身體檢查、物品管理、醫療救治、分別管理、分級管理、所外就醫、診斷評估、獎懲、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等方麵的製度。
2.關於部頒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理解與執行
理解、掌握、熟悉部局規章與規範性文件是守住場所安全底線標準,實施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根本標準的關鍵。在戒毒工作中,戒毒大隊需要具體理解與執行的規章製度及規範性文件主要有:《司法行政機關強製隔離戒毒工作規定》(司法部令127號,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頒布的《強製隔離戒毒人員診斷評估辦法》(公通字〔2013〕32號文件)、《強製隔離戒毒人員教育矯治綱要》(司法通〔2014〕75號文件)、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行政機關強製隔離戒毒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司發通〔2016〕14號)、《司法行政機關強製隔離戒毒所安全檢查要點》(〔2016〕司戒毒字41號)、《司法行政機關強製隔離戒毒所安全防控工作規定》(〔2016〕司戒毒字39號)。這些部頒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是戒毒民警從事具體的執法、管理、教育、心理治療和康複訓練的依據,作為戒毒大隊要為民警列出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製度目錄單,以便讓民警學習、掌握並在工作中熟練運用。
3.抓好所規隊紀的落實
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製度的框架下,強製隔離戒毒所要根據收治戒毒人員的特點,細化管理環節、量化考核標準、製定針對性的因人施教方案、康複訓練計劃、心理矯治方案、加強個性化的職業技能培訓,將戒毒人員從入所的第一天開始就納入規範化、科學化、有序化的教育戒治體係。在民警公正、文明、科學的執法過程中,在向戒毒人員說透法規、講明紀律、強化管理的基礎上,向收治對象滲透、輻射管理民警的價值追求、思想觀念及精神境界,使戒毒人員及時得到感召、受到教育,並最終達到實現戒除毒癮的目的。
二、戒毒大隊戒治工作的具體內容
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強製隔離戒毒工作中抓好場所底線標準的基礎上,提高教育戒治質量,降低複吸率。提高操守率,戒毒大隊要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1.明確管理者的主要職責
戒毒場所依法對經公安機關作出強製隔離戒毒決定,在公安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執行3~6個月後,或者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執行方案送交的強製隔離戒毒人員依法執行強製隔離戒毒。並嚴格按照《司法行政機關強製隔離戒毒工作規定》對戒毒人員進行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的執法,在管理過程中尊重戒毒人員的人格,保障其合法權益。具體內容為:
(1)民警在對戒毒人員的“四大現場”(生活現場、學習現場、生產勞動現場、康複訓練現場)進行管理中,必須做到“六個親自”,即:親自組織戒毒人員起床、就餐、出收工、學習等活動,親自查崗查鋪,親自清點人數,親自收發生產工具,親自掌握鑰匙和警械具等防備工具,親自負責外來人員、車輛和探訪、就醫、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戒毒人員帶出,確保戒毒人員24小時全程有效的安全管控。
(2)管理民警在崗必須做到“四掌握”(即掌握現場戒毒人員人數的變化、掌握戒毒人員的思想動態、掌握重點部位和重點時段情況、掌握設施設備的管理使用情況)。
(3)民警在對重點人員進行管理中必須做到“五知道”[知道戒毒人員個人的基本情況;知道家庭主要成員情況、吸毒史(包括吸毒類型、戒毒次數);知道在隊內的表現情況及思想動態;知道心理健康狀況;知道危險程度及戒治情況]。
(4)值班民警的“三講評、一研判”(值班大隊領導、值班幹事和值勤民警每天對戒毒人員的戒毒矯治情況進行講評一次,並做好記錄,每天由大隊領導組織值班民警對大隊一天的綜合情況進行研判)。
(5)值班民警在交接班中做到“六必交”(人數必交、鑰匙必交、思想動態和重點人員包夾情況必交、發生問題經過和處置情況必交、安全隱患情況必交、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必交)。
(6)值班民警做到“三包、三見”(包管理、包教育、包安全。見麵、見談、見效果)。
(7)民警在對戒毒人員宿舍管理中要做到“三到位”(巡查到位、安全設施檢查到位、突發事件處置到位)。
(8)民警在對戒毒人員日常管理中要做到“六固定、六同時”(固定就寢床位、固定就餐餐位、固定隊列位置、固定學習座位、固定勞動崗位、固定活動區域。同時就寢、同時就餐、同時學習、同時收出工、同時勞動、同時活動)。
(9)民警在對符合單獨管理的戒毒人員進行管理中必須做到“六要”(要符合身體條件和違紀條件、手續要完備、巡查要到位、戒毒人員權利要保證、思想動態要了解、被單獨管理人員要經批準,並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2.戒毒大隊在管理中的要求
(1)戒毒大隊對大隊所管轄範圍內的綜合情況要做到每日一研判,在安全形勢研判中要做到“三分析、五個必有”。“三分析”即:所情研判分析、思想動態分析、心理動態分析。“五個必有”即:必須有重點人員、重點部位、重點物品、重點時段的管控內容,必須有民警在崗履職情況和物防技防設施狀況、必須有排查出的隱患和問題,必須有整改的具體措施,責任人和時限要求,必須有跟蹤問效問責和建檔的後續措施。
(2)戒毒大隊安全管理“八落實”。一是落實民警直接管理和“雙崗”值班製度;二是落實外來人員,車輛和解除強製隔離戒毒人員專人帶出規定;三是落實院區大門應急報警裝置,並與所部應急指揮中心、警戒護衛大隊等部門聯通互動;四是落實拆除院內圍牆可攀爬物;五是落實安防監控設施正常使用保障到位;六是落實所有涉及戒毒人員管理的防備工具(包括鑰匙)等,由民警親自掌握,生產工具利器必須鈍化、短化、固化、鏈化;七是落實場所信息員按收治人數5%的比例配備,並發揮應有作用;八是落實部、廳、局各級安全工作規定和紀律要求。
(3)戒毒大隊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六查”。一查危險人員管控;二查民警對“四大現場”的管理;三查安全防範設施;四查大隊大門的管控;五查民警直接管理;六查外醫外診人員護送。
3.戒毒大隊對戒毒人員管理的具體內容
(1)入所管理。強製隔離戒毒所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書接收戒毒人員後按規定將收治的強製隔離戒毒人員送至入所大隊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入所管理。
戒毒大隊在收治戒毒人員後,當日必須對戒毒人員進行摸底建檔,戒毒人員的建檔材料為《戒毒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戒毒人員信息記錄表》《戒毒人員心理健康檔案》《戒毒人員考核日記表》《戒毒人員一本通》。
(2)分別管理。戒毒人員接受為期兩個月的入所管理後,經業務科室聯合驗收合格後,按照吸食毒品的種類、同區域人員分流、同夥(案)分流的原則,將戒毒人員分流到各戒毒大隊進行常規管理。戒毒大隊根據分流到本大隊的戒毒人員戒毒治療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根據戒毒人員的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3)戒毒人員物品郵件管理。戒毒大隊對強製隔離戒毒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大隊有兩名以上的民警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及其他危險品、違禁品、違規品入所。民警在檢查郵件時,應當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戒毒人員通信通話管理。戒毒人員按照分級管理中各個級別的待遇,可以使用大隊內的指定電話在警察的組織下與其親屬、監護人或者所在單位、就讀學校有關人員通話。戒毒人員在所內不得持有、使用移動通信設備。
(5)戒毒人員探訪管理。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強製隔離戒毒所探訪規定探訪戒毒人員。戒毒大隊對符合探訪的戒毒人員按分級管理的規定有序組織探訪。在探訪過程中對探訪人員違反規定經勸阻無效的,可以終止其探訪。探訪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必須經批準,由探訪管理民警當麵進行檢查後方可交給探訪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現金的,應當存入戒毒人員的個人IC卡中,戒毒人員在所內不允許使用現金。發現探訪人員利用探訪傳遞毒品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發現探訪人員利用探訪傳遞危險品、違禁品、違規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6)戒毒人員的探視管理。戒毒人員因配偶、直係親屬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變故,可申請外出探視。申請外出探視須有醫療單位、戒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單位或者街道(鄉、鎮)的證明材料。除此之外,戒毒人員在所接受戒治期間,戒治效果好的,戒毒大隊可以按規定申請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其配偶、直係親屬。
強製隔離戒毒所批準戒毒人員外出探視的,由戒毒所發給戒毒人員外出探視證明。戒毒人員外出探視時間不得超過十日。對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歸的戒毒人員,視作脫逃處理。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回所後,強製隔離戒毒所應當對其進行檢測。發現重新吸毒的,不得報請提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
(7)戒毒人員的獎懲管理。嚴格按照公通字〔2013〕32號文件《強製隔離戒毒人員診斷評估辦法》執行,對戒毒人員在強製隔離戒毒期間的生理脫毒、身心康複、行為表現、社會環境與適應能力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客觀評價。生理脫毒評估、身心康複評估、行為表現評估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社會環境與適應能力評估結果分為“良好”和“一般”兩類。對戒毒人員的行為表現,強製隔離戒毒所應當將上述考核內容分解量化,采取日積累、月考評、逐月累計的計分形式進行動態考核,達到規定分數的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對生理脫毒評估、身心康複評估、行為表現評估均達到“合格”,社會環境與適用能力評估結果為“良好”的,強製隔離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意見。
對被兩次以上強製隔離戒毒的,應當從嚴控製提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期限。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員,不得提出提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意見:
①拒不交代真實身份和住址的;
②脫逃被追回或者有自傷自殘行為的;
③所外就醫、探視、請假外出等期間或者回所時毒品檢測結果呈陽性或者拒絕接受毒品檢測的;
④被責令接受社區康複的人員拒絕接受社區康複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複協議,因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決定強製隔離戒毒的;
⑤其他不宜提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
對強製隔離戒毒所提出提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意見後戒毒人員有脫逃、自傷自殘或者毆打其他戒毒人員等嚴重違反所規所紀行為的,強製隔離戒毒所應當撤回提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意見。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已批準的,強製隔離戒毒所應當建議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撤銷該決定。
強製隔離戒毒期滿前,強製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進行綜合診斷評估。
對生理脫毒、身心康複、行為表現評估結果均達到“合格”的戒毒人員,強製隔離戒毒所應當辦理按期解除強製隔離戒毒手續;對生理脫毒、身心康複評估結果中有一項以上為“不合格”的,強製隔離戒毒所可以提出延長強製隔離戒毒期限3~6個月的意見;對行為表現評估結果尚未達到“合格”的,強製隔離戒毒所根據其情況,可以提出延長強製隔離戒毒期限的意見,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強製隔離戒毒所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人員,可以根據其綜合診斷評估情況提出對其責令社區康複的建議。
對社會環境與適應能力評估結果為“一般”的,強製隔離戒毒所應當提出對其責令社區康複的建議。
戒毒人員在強製隔離戒毒期間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采取強製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執行完畢後,因強製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繼續執行強製隔離戒毒的,該期間的行為表現由相應的羈押場所作出評估,並隨戒毒人員移交強製隔離戒毒所。
(8)戒毒人員的單獨管理。對有嚴重擾亂所內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預謀或者實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自殘等行為以及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戒毒人員,強製隔離戒毒所應當對其實行單獨管理。
單獨管理應當經強製隔離戒毒所負責人批準。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采取單獨管理措施,並在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
對單獨管理的戒毒人員,應當安排人民警察專門管理。一次單獨管理的時間不得超過5日。單獨管理不得連續使用。
(9)戒毒人員強製隔離戒毒的解除。戒毒大隊對經過診斷評估,按期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或收到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的提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製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的,應當及時送達戒毒人員。強製隔離戒毒所應當在解除強製隔離戒毒3日前通知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同時通知戒毒人員家屬、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將其按期領回。戒毒人員出所時無人領回,自行離所的,強製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通知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機關。
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所外就醫人員,強製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通知其來所辦理解除強製隔離戒毒手續。
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強製隔離戒毒所應當向戒毒人員出具解除強製隔離戒毒證明書,同時發還代管財物。
(10)戒毒人員檔案的管理。戒毒人員檔案內容包括: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書、強製隔離戒毒人員入所登記表、強製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健康狀況檢查表、財物保管登記表、病曆、心理健康檔案、診斷評估結果、提前解除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製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解除強製隔離戒毒證明書以及在強製隔離戒毒期間產生的重要文書、視聽資料。
除法律明確規定外,強製隔離戒毒所不得對外提供戒毒人員檔案信息。
(11)戒毒人員戒毒康複的管理。
①戒毒大隊要積極配合戒毒所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成癮程度和戒斷症狀等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治療、心理治療和身體康複訓練。
②對戒毒人員進行戒毒治療,應當采用科學、規範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藥物、醫療器械。戒毒治療使用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購買並嚴格管理,使用時須由具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師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開具處方。禁止以戒毒人員為對象進行戒毒藥物試驗。
③戒毒大隊有序組織戒毒人員參加戒毒所定期組織的身體檢查。對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做到及時帶診,及時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按照醫囑做好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④戒毒人員患有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戒毒大隊可按程序憑所內醫療機構或者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報經所管理部門,由所管理部門報強製隔離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戒毒管理部門批準,報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製隔離戒毒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並發給所外就醫證明。
⑤戒毒人員所外就醫期間,強製隔離戒毒期限連續計算。對於健康狀況不再適宜回所執行強製隔離戒毒的,強製隔離戒毒所應當向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提出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建議,同時報強製隔離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戒毒管理部門備案。
⑥戒毒大隊應當建立戒毒人員心理健康檔案,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谘詢,對戒毒人員進行心理治療;對心理狀態嚴重異常或者有行凶、自傷、自殘等危險傾向的戒毒人員,應當報請心理矯治中心實施心理危機幹預。
⑦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使用保護性約束措施應當經強製隔離戒毒所負責人批準。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應當遵守有關醫療規範。
對被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戒毒人員,人民警察和醫護人員應當密切觀察。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保護性約束措施。
⑧戒毒大隊應當通過組織戒毒人員進行體育鍛煉、娛樂活動、生活技能培訓等方式對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康複訓練,幫助戒毒人員恢複身體機能、增強體能。
4.戒毒大隊對戒毒人員的教育矯治
見第五章:教育矯治是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的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