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到來使得戰爭的功能也發生了巨變,戰爭從其在原始社會中所充當的平衡或社會保護的工具變成了一種征服、俘虜和擴張的手段。通過摒棄複仇法則,通過廢除與亡者交換這一主要功能,戰爭走向了旨在實現主宰的新空間。欠亡者的債是整個社會的最高原則,而戰爭僅是一種神聖的地域性的命令。確切地說,要通過使用暴力以恢複原狀,這便是祖先所傳承下來的東西。隨著政治分化的出現,權力機構不再奉亡者為尊,而是將互利互惠的邏輯奉為至上,同時,國家自身的不對稱性也給交換領域帶來了一個二律背反的原則。國家的確立,必須要避免將複仇等同於戰爭,而且自己必須要從複仇法則中、從對亡者的債務中解脫出來,最起碼也要部分地解脫。征服的暴力一出現,國家便將戰爭權據為己有,並開始征收土地和奴隸、構築堡壘、組建軍隊、頒布軍事紀律和綱領;戰爭不再是反對國家,它是神聖的職責使命,是國家特有的權力。一個崇拜權力的新紀元開始了,而未開化則是指前現代國家社會裏的暴力體製。
無疑,國家的最初形式並不能完全擺脫債務觀的影響,獨裁者也隻能將自身地位和合法性歸結為其他的堂皇理由或者宗教論斷,以便自己成為化身或者代理人,但作為奴役者和食利者的國家,隻能以一些神聖的至高無上的權力而不能以亡者的魂靈為借口,隻有這樣,它才可以成為合法的國家,因為為了亡者魂靈勢必會損及國家至高無上的權威,損及那必不可少的與國家所主宰的社會之間的差距感。
擺脫了複仇法則之後,戰爭與采用征兵或雇傭製的軍隊建設一起步入了專業化的軌道,同時步入專業化軌道的還有通過軍事行動而建立起來的森嚴的等級製度,以便讓軍事征服充滿**與榮耀。但包括偏遠地區人口在內的大多數人則被排除在軍隊之外,他們被剝奪了從事這種高尚活動的機會,也即是參與戰爭的機會,他們注定要成為職業軍隊的供養者。然而,對平民來說,這樣大範圍的非武裝化並不意味著就沒有了暴力、榮譽和複仇。事實上,整體主義以國家的形式延續了下來,它與鬥爭價值觀以及永恒的戰爭三者共同構成暴力習俗的源頭。在中世紀,人際暴力發生的頻率和血腥程度都和名譽問題相關,這不僅涉及戰鬥者的榮譽,也事關整個民族的聲譽。[153]因此,為了榮譽,隱修院內部以及修道院之間也會出現流血和暴力,[154]城市中的資產階級為清算他們的恩怨也會毫不猶豫地拔刀相殘。[155]中世紀後期的裁決記錄表明,在城市裏,暴力、鬥毆、傷害、謀殺事件一直層出不窮。[156]人們被劃為不同的序列,他們被分為戰爭者和生產者,隨著等級製度的到來,在平民名譽和貴族名譽之間自然也就出現了極大差異,它們各有各的法則,這同樣也引發了複仇,成了以命相搏的導火索。
雖然國家已不再為了亡者的債而發動戰爭,但這絕不意味社會就此放棄了複仇行為。誠然,國家為了樹立權威,必然要大力限製私下的複仇行為,必然要用一種公共司法裁決原則來替代複仇,而且會適當頒布一些法律來規範複仇過度的問題,如同態複仇法(以牙還牙的報複)、連帶責任(Abandon Noxal)、法定和解賠付金等。由此,人們認為,原則上而言,複仇就是同國家作對,至少是和國家的繁榮作對,這解釋了為何複仇與代表著最高權力的司、刑法律製度同時出現的現象,而這些製度目的在於抑製內心複仇的情緒並成全至上的律法。盡管有權力和法律的規約,但大範圍的家族複仇依然存在著:一是由於公共強力部門的不足;二是由於複仇意識在整體主義社會中仍根深蒂固。在中世紀,特別是在封建社會,“有仇必報”(La faide)曆來都是充斥整個社會的一種道德要求,這對高貴的騎士子弟、對田野村夫都一樣。“有仇必報”促使家族群體去懲罰謀殺自家成員的凶手,讓其償還血債或者對其加以淩辱。一些微不足道的爭執經常可以引發無休止的族群間的仇殺,這種仇殺可以持續數十年,並最終搭上幾十條人命。複仇離不開整體主義的社會秩序,而刑法本身也就是對這種複仇形式的一種沿襲。因此,古希臘法律或者古羅馬“十二銅表法”雖廢除了族群間的仇殺原則以及自行決斷的權利,但作為補償,仍賦予最直接的當事人對謀殺者采取行動的權利;13世紀,在某些地區也恢複了類似的法律手段,如依據同態複仇法,對於故意殺人犯,他的身體應交由受害者的父母親來處理。無論有無國家形式,社會都會按照強調族群團結的整體主義規則來運行,因此,複仇或多或少仍是一種責任;直到進入個人主義社會,複仇的合理性仍未消失,如現代國家,它明確表現在獨占合法的暴力上,表現在對社會例行的保護和控製上。
在國家體製下,榮譽和複仇依然存在,這和殘暴習俗的存在是一樣的。但國家及等級製度的出現無疑會徹底改變人們對盛行在原始社會的殘暴的態度。殘暴從一種神聖的儀式演變成為一種野蠻的行徑,一種**裸的力量的宣示,一種公眾的狂歡,它讓我們想起了羅馬人對鬥士與動物搏殺的血腥場麵的嗜好,讓我們想起了騎士們狂熱的鬥誌,想起了對俘虜和受傷者的大屠殺,想起了對戰敗者理直氣壯的掠奪和傷害。如何解釋這綿延數千年來的頑固不化呢? 從遠古到中世紀再到如今,這些殘忍的習俗仍未消失,這種存在會讓公眾感到羞愧嗎?應當注意的是,殘忍習俗與整體主義社會是相輔相成的,但與個人主義社會卻是矛盾的。群體利益至上實際上妨礙了人們賦予私生活和痛苦其應有的價值。在個人服從集體規約的社會裏,野蠻殘暴起因並不是克製力缺乏或者社會鎮壓,它是個人自主存在不被認可的直接後果。
殘暴、整體主義以及尚武的社會是如影隨形,殘暴隻在尚武的價值觀盛行之際才能成為主流的社會習慣,人們行使武力和進行征服是天經地義的,要勇敢、堅韌、不畏死亡,要對敵人殘酷無情,這些價值觀旨在鼓勵人們要大膽、全力以赴地去顯示自己的力量,旨在貶低自己及他人的懦弱,旨在用浴血的榮耀、與社會所推崇的視死如歸來襯托私生活的渺小。殘暴是一種曆史的機製,它離不開將戰爭奉為至尊的社會意識,野蠻殘暴,它是戰爭之子,是英勇善戰的典型符號,是證實身份的血腥工具,是灌輸整體主義邏輯、軍事邏輯的極端手段。
作為一種高尚行為的戰爭,它和社會傳統模式是相互依存的。在個人主義之前,一切社會隻有賦予戰爭以至上的地位才能存續下去。由此,我們應當反思對現代經濟的認識,那些封建的、殘酷的、帝國的戰爭,雖然也可獲得財富、奴隸或者土地,但它們卻鮮有專門的經濟目的。戰爭以及戰爭價值觀極大地阻礙了市場以及嚴格經濟意義上的價值觀的發展。通過貶低以贏利為目標的商業活動,通過合理化以暴力掠奪和侵占來的財富,戰爭阻礙了交換價值觀的普及,促進了一個與經濟現象無關的領域的形成。以戰爭為至高無上的職責並不能阻礙商業的發展,但卻可以限製商人的活動範圍以及資金流動,使得通過交換途徑實現贏利處於二流的位置。戰爭限製了經濟獨立化,最終也阻礙了個人成為自由的人,而這自由的人卻是獨立的經濟活動必不可少的因素。對整體主義而言,戰爭看來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