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 現實並行不悖。
這是一現實底原則。它也許同時是道德、倫理、社會學方麵的原則,但在現在,我們不談後一方麵的問題。我們在這裏所注意的是整個現實底根本問題,現實並行不悖,現實是道,是現實的道也可以說並行不悖。
這原則可以分兩方麵討論:一分別地討論並行與不悖,二綜合地討論並行而不悖。就前一方麵說,假設現實不並行,隻有以下三情形:
(a)不並不行。所有的能都留在一可能之內。果然如此,則一方麵其餘的可能根本就不會現實,有違二·七、二·八兩條;另一方麵,式、現實、變等等都不會同時現實,有違整個第二章底討論;所以現實決不能不並不行。
(b)並而不行。所有的能都分別地套進所有的可能,而套進之後,就毫無更改。這樣變這一可能就沒有現實。那就是說能沒有套進變這一可能。這個假設本身衝突,所以悖。
(c)行而不並。所有的能都套進一可能,套進之後又整個地跑出來,套進另一可能。果然如此,隻有先後而無同時現實的可能。但“先”與“後”這兩可能是同時現實的,所以悖。總而言之,不並行則悖,並行才不悖。
至於不悖,有消極與積極兩方麵。從消極方麵說,現實並行當然是不悖的,因為隻要並行是合乎道的並行,它不能悖,悖就不是合乎道的並行。但是把這句話視為現實原則,它有積極的意義。現實是一程序,以不悖為目標,這程序須有方式與工具使它能夠保守不悖底性質,或達到不悖底目標。道底不悖可以完全是邏輯問題,現實底不悖有時間與秩序問題。在任何時期,同時期的現實要彼此不悖,後此時期的現實要不悖於此時期及前此時期的現實。
如果我們在綜合方麵注重現實並行而不悖,我們會感覺這原則非常之重要。第一我們可以說這原則表示本然世界不是沒有理性的世界。這不是說我們對於這世界是完全滿意的,這也不是說相對於我們個別的要求,這世界是沒有衝突的。這不過是說本然世界是能以理通,能以理去了解的世界。現在流行思想中的“矛盾世界”不過表示現實與我們底要求或者不相容,或者完全相反。可是,這與有理與否不相幹。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對於一個理性十足的人不見得就感覺滿意。
現實並行不悖,視為現實原則,可以引用到事實上去。引用到事實上去,等於說沒有不相融的事實。所謂事實相融就是說:有兩件事實,如果我們用兩命題表示它們,它們決不至於矛盾。這可以說是一種形式的、消極的、自然齊一那一類的思想。積極方麵,它沒有表示世界究竟有怎樣的秩序,所以比“自然齊一”活動得多。可是,消極方麵,它表示世界不能沒有秩序。這原則(視為“沒有不相融的事實”)似乎是大家都引用的;偵探引用它,法庭引用它,科學家也引用它。在相對論發展史中,我們可以找出很好的例子。
現實並行不悖是一先驗的命題。在我們承認好些老是現實的可能之後,這一原則是我們所不能不承認的命題,所以很像先天命題。但老是現實的可能不是不可以不現實的,這就是說沒有純理論上的理由使它們必現實。它們底現實不過本來就是這樣而已。此所以現實並行不悖是一本然的真理,而不是必然的道理,它是先驗命題,而不是先天命題。
三·二 現實並行不費。
這也是現實底原則。這也是非常之重要的,普遍的,同時也是大多數人所承認的。茲先表示它底意義,然後再提出其它諸點。
我們可以根據現實底並行以表示不費底意思。現實似乎不必並行,可是,如果不並行,就“費”,何以見得呢?如果現實不並行,我們隻有三個現實方式:(甲)不並亦不行。那就是說,所有的“能”都老留在一可能之內。“能”本來可以套進許許多多的可能,而在此方式下,它隻套進一可能,所以至少費“能”。(乙)並而不行。那就是說,所有的“能”都分別地、平均地、套進所有的可能,而套進之後,又毫無更改,一方麵沒有空的可能,另一方麵又沒有現實方麵的變遷(這當然是不通的假設,但在這裏我們不注重這一層)。果然如此,沒有一可能有充分的現實,太費各可能底現實機會。(丙)行而不並。那就是說,所有的“能”都先套進一可能,然後又整個地套進另一可能。這當然有輪轉現實,不過每一次的現實,“式”與“現實”這樣的可能除外,隻有一可能而已。果然如此,則從所有的“能”在任何一時間僅僅套進一可能這一方麵著想,“費”“能”;從任何長的時期所現實的差不多是最少數的可能這一方麵著想,可能底現實底機會太少,所以也太“費”現實底機會。總而言之,這裏的(甲)(乙)(丙)都表示現實不並行則“費”。
可是,以上沒有表示現實並行一定就不費。我們現在要表示在積極方麵,不僅有不並行的費,而且有並行的不費。要實行這並行不費底原則,似乎要利用以下的方式才行。可是我們先要說一兩句解釋的話。大部分並行的可能是彼此獨立的,從它們的本身著想,它們不會聯起來的。即以“紅”與“四方”而論,紅不是四方,四方也不是紅。若是因為可能方麵的彼此不相幹,套進可能的“能”也彼此不相幹;那就是說套進“四方”的“能”一定不是套進“紅”的“能”,而套進“紅”的“能”一定不是套進“四方”的“能”,則費;若是套進“紅”的“能”永遠不是套進“黃”的“能”,而套進“黃”的“能”也永遠不是套進“紅”的“能”也費。隻有一辦法不費。這辦法就是讓同一的“能”同時套進許多相融的可能,異時套進許多不相容的可能。請注意這與以上所說的不同;即令我們承認現實不並行則費,我們不必承認並行則不費,我們也不必承認在並行底程序中,同一的“能”會套進不同的可能裏去。
並行不費底原則也是許多人承認的。所謂“Nature follows the line of the least resistance”,所謂“Cosmic laziness”都是這並行不費底一部分的思想。同時這原則與所謂“Nature is niggardly”或“Nature is bountiful”等等不相幹。這些話都是相對於我們底要求的話,而不是從大的、寬的、長久的、“能”與可能那一方麵著想的話。相對於我們一時的情緒,有時我們會感覺到自然底慳吝,相對於另一時的情緒,我們也許會感覺到自然底奢豪。
同時,我在這裏沒有談到這不費底程度上去。程度問題牽扯到度量問題,而度量問題現在無法討論。這裏的表示差不多隻是說注解中第二段底(甲)(乙)(丙)方式都費,而第三段底方式不費。
這原則與三·一那一條不一樣,不是先天命題,似乎也難說是先驗命題。
三·三 現實底具體化是多數可能之有同一的能。
三·四 現實底具體化所以使現實並行而不悖。
三·三可以視為定義,也可以視為命題。普通所謂具體是與抽象相反的。它有兩成分:(一)它是可以用多數謂詞去摹他底狀的,(二)無論用多少謂詞去摹它底狀,它總有那謂詞所不能盡的情形。後麵這一成分似乎是哲學方麵的一個困難問題。如果具體的東西沒有後麵這一成分,我們可以說它就是一大堆的共相,或一大堆的性質,或一大堆的關係質;但具體的東西既有後麵這一成分,它不僅是一大堆的共相,或一大堆的性質,或一大堆的關係質。它有那非經驗所不能接觸的情形,而這情形就是普通所謂“質”或“體”或“本質”或“本體”。
本條所說的“多數可能”都是謂詞所能摹狀的情形,“同一的能”就是謂詞所不能盡或不能達的情形。在本文裏,這謂詞所不能盡,同時若無經驗,這謂詞所不能達的情形,其所以不能盡或不能達的理由,應該比較地容易清楚。我們把“能”視為名字底道理就是因為它是不能以任何謂詞之所能達的;以任何按名而能得實的名稱去傳達“能”,都是說可能與現實那一方麵的話,而不是說“能”這一方麵的話。
具體化一方麵是不悖的方式,另一方麵也是不費的方式。可是,我們似乎應該注重前一層,因為就不費這一原則而論,僅僅具體化還是不夠。如果本然世界隻是一個碩大無倫的具體的東西,現實雖並行,而我們仍可以說它費。因為那樣一來大多數的關係都沒有現實。就不悖這一原則說,具體化的確可以達到並行而不悖底原則。本來不相關聯的可能,現實具體化後,它們可以關聯起來而不悖;本來不能同時關聯起來的可能,現實具體化後,可以在不同的時間關聯起來而不悖。
三·五 具體是一現實的可能。
具體當然是可能,把三·三視為定義,具體是可能,從我們底經驗方麵說,具體的東西既是事實,當然也是可能。可是在本條我們不僅要表示它是可能,而且要表示它是一現實的可能,如果要舉例的話,我們可以舉道,也可以舉本然世界。道是具體的道,因為所有的能是同一的能,而式與現實是多數的可能。整個的本然世界是一具體的世界。把所有的“能”都計算在內,“能”當然是“同一的能”,而“式”“現實”“變”“時間”等等多數的現實的可能有同一的“能”。根據三·三那一條,這是毫無問題的。從道著想,具體是必然的,從本然世界著想,具體是本然的。可是在本條這一階段,我們不能舉任何普通所謂具體的東西那樣的例子。這當然不是說本然世界裏沒有那樣具體的東西,這不過是說我們不能舉出某具體的東西為例。
三·六 現實底個體化是具體底分解化、多數化。
三·七 現實底個體化所以使現實並行而不費。
個體化是現實並行而不費的方式,所以本條非常之重要。我們要注意以下諸點。
個體化底先決條件是具體化。那就是說要有具體才能有個體。無體不能“個”,而個體底體就是具體所供給的體。普通所謂個體是與普遍相反的,好像普通所謂具體是與抽象相反的。個體既老是具體,它有具體所有的情形;它有謂詞所能形容或摹狀的情形,它也有謂詞所不能盡或不能達的情形。但除此以外,它也有另外的情形,而這情形就是那個別的個。水是具體的,但普通水似乎無所謂個體,空氣雖不是凝固的具體,而它是具體的,但普通我們不談空氣底個體。
個體底個非常之重要。三·六這一條用以表示個體的是“分解化”“多數化”。“分解”有分解底標準,多數有多數底程度等等問題,我們在這裏所注意的就是兩方麵的情形聯合起來形成個別的個。這就是使我們能說“這個”與“那個”底根據。也許有人一想就想到時間與空間,那是對的,因為從現實這一方麵著想,它們本來是相關聯的。但是,在本文底成文秩序裏,我們先提出具體與個體底問題。“分解”是指具體底分開,也就是我們分別底根據。“多數”表示不一。究竟個體底數目一共有多少,當然是另一件事,而這件事在本條用不著談到。
個體化可以說是現實並行而不費底方式。在討論現實並行而不費那一條底注解裏,我們已經表示現實不並行,一定費,但並行而無某種方式,也難免於費。個體化就是那方式,個體化有兩方麵:一是個體方麵,一是具體方麵。從具體這一方麵著想,同一的“能”可以塞進多數的可能,而這些多數的可能可以同時同地,異時同地地現實。但僅有具體的情形,現實可以並行而不見得就不費。假如本然世界是一個而且隻有一個具體的東西,則許許多多的可能在短時期內不至於現實。在此情形之下,現實底程序是少數可能底輪轉現實,這既費“能”,也費現實底機會,而大部分的關係就至少不容易現實。
從個體這一方麵著想,情形就大不相同。具體分解化後,多數化後,本然世界就不隻一個具體。每一個個體均各有它底特別情形。從性質方麵說,也許有分別不出來的兩個體(這已經是很少有的事),而從關係方麵說,多數個體中,差不多無一個體有任何其它個體底所有的關係。現實未個體化之前,不容易現實的關係,個體化後很容易現實。就這一點而言,我們也容易感覺到現實底個體化足以使現實並行而不費。
三·八 個體是一現實的可能。
這裏個體兩字是所謂個體的“個體”,而不是這一個與那一個個體的“個體”。以“這”與“那”去表示的個體是具體的,不能下定義的,占特殊時空的“這個”與“那個”,所以它們不是此處所說的個體。此處所說的個體不是這個與那個底本身,而是它們之所以為個體的個體。這些話也許是用不著說的;“紅”與“紅的東西”底分別本來是很顯明的;但因為各個體底特性是個,也許有人以為所謂個體也是個;我們在這裏多說幾句話,也不見得毫無益處。
以我們底經驗作背景,這句話當然是真的,我們耳聞目見的都是個體。但在本文底程序裏,我們不容易舉例。我們不能舉本然世界為例,因為個體的“個”是個別的“個”,所以非多數不可;如果本然世界僅有一具體,僅是一具體,它既無所謂別,也就無所謂“個”。
但本然世界之有個體(有這個體與那個體那樣的個體)是毫無問題的,而本條所表示的不過是說本然世界有個體;說“個體”這一可能是現實的可能,就是說有個體那樣的東西。
三·九 共相是個體化的可能,殊相是個體化的可能底各個體。
普通所謂共相是各個體所表現的、共同的、普遍的“相”;或從文字方麵著想,相對於個體,共相是謂詞所能傳達的情形:或舉例來說,“紅”是紅的個體底共相,“四方”是四方的個體底共相等等。共相是哲學裏的一個大問題,尤其是所謂共相底實在問題。
照本文底說法,共相當然是實在的。相對於任何同一時間,可能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現實的,一是未現實的。未現實的可能沒有具體的、個體的表現,它根本不是共相;因為所謂“共”就是一部分個體之所共有,未現實的可能,既未現實,不能具體化,不能個體化,本身既未與個體相對待,所以也無所謂“共”。如果世界上沒有個體的鬼,“鬼”不是共相;七十年前沒有一個一個的飛機,“飛機”在那時候僅是可能,不是共相,現在既有個體的飛機,“飛機”不僅是可能,而且是共相。這個簡單的說法,當然有麻煩問題,因為有些共相有種種理由使我們不容易舉出它底個體底表現來。
照本文底說法,共相當然實在,不過它沒有個體那樣的存在而已。一方麵它是超時空與它本身底個體的,另一方麵它既實在,所以它是不能脫離時空與它本身底個體的。這兩方麵的情形沒有衝突。設以φ為共相,而x1,x2,X3,…,xn,…是φ共相下的個體,φ不靠任何x底存在或任何x所占的時空才能成其為共相,那就是說 x1,x2,x3,…,xn,…之中,任何個體的x不存在,而φ仍為共相;可是,φ不能脫離所有的x1,x2,x3,…,xn,…而成為共相,因為如果所有的x1,x2,x3,…,xn,…都不存在,則φ不過是一可能而已。
這兩方麵的情形都很重要。由前一方麵說,共相超它本身範圍之內的任何個體,由後一方麵說,它又不能獨立於本身範圍之內的所有的個體。由前一方麵說我們可以說共相是Transcendent的,由後一方麵說,我們也可以說它是Immanent的。至於可能,無論從那一方麵看來,總是Transcendent的。
共相沒有個體所有的時空上的關係,一本黃書在一張紅桌子上,並不表示“黃”共相在“紅”共相之上,在東邊的東西比在西邊的東西多,並不表示“在東”這一共相比“在西”這一共相多。如果我們老在這一條思路上走,我們可以說出許多表麵上似乎玄妙而其實沒有甚麽玄妙的話,例如:“變”不變,“動”不動,“在東”不在東,“在西”不在西,“大”不大,“小”不小等等。這些話裏麵看起來似乎有矛盾,而其實也不過是表示共相沒有個體所有的時空上的關係等等。
殊相是與共相相對待的。這本黃書底“黃”,這張紅桌子底“紅”都是此處的殊相。它們雖是相,而免不了為殊。關於殊相,以後也有許多話說,現在暫且不提。
三·一○ 分別地表現於個體的共相是現實的性質。
這裏所說的性質是實在的,因為它是現實的,因為它是共相,而共相是現實的可能。同時現實的性質是對於個體而說的,或對於現實的可能而說的,不是對於僅僅是可能的可能而說的。我們可以談現實的“水”底性質,我們也可以談現實的“人”底性質,但是如果“水”與“人”都是未現實的可能,則它們底性質也是未現實的性質,那就是說,就是它們底定義而已。
重要問題當然是甚麽樣的共相是性質。本條說:分別地表現於個體的共相是現實的性質。從文字方麵著想,這等於說性質是對於一個體所能用的謂詞所表示的情形。例如顏色形式方麵的謂詞都是對於一個體所能引用的謂詞,我們可以說這是紅的那是四方的等等,而“紅”與“四方”都是性質,照本條底說法,這是毫無問題的。可是這說法似乎與尋常的習慣不大一致。以後我們要把性質分為兩種,必要的與不必要的,關於不必要的,日常生活似乎不承認它是性質,日常生活的所謂性質也許比這裏所謂性質意義窄。
性質雖然分別地表現於個體,而它仍是共相,所以如果有一大堆具同一性質的個體,這性質是它們所共有的性質。這當然就是說它是共相。
請注意,照本條底說法,普通所謂名詞也同時是這裏所說的謂詞。例如“人”,尤其是普通占一命題中主詞位置的“人”,大都認為是名詞,意思大約是說我們把張三、李四等等叫做“人”。照本條底說法,“人”不僅是名詞,也是謂詞,我們可以把張三、李四等等叫做“人”,因為他們有“人”底性質。
三·一一 聯合地表現於一個以上的個體的共相是現實的關係。
這條底關係同前條底性質有同樣的情形,它是實在的,因為它是現實的,因為它是共相,而共相是現實的可能。現實的關係也是對於個體或個體化的現實而說的,不是對於僅是可能的可能而說的。僅是可能的可能沒有現實的關係。對於現實,我們可以談它們底現實關係與它們底可能關係,對於可能,我們隻能談它們底可能的關係,不能談它們底現實關係。可能與可能之間的可能的關係是各可能底定義方麵的關係,這些關係雖可以現實而不必現實。
甚麽樣的共相是現實的關係呢?本條說它是聯合地表現於一個以上的個體的共相。這就是說關係是對於兩個或多數個體才能實現的可能。例如“比大”“比小”等等,我們隻能說這個比那個大,或那個比這個小,我們不能說這個比大,那個比小;對於整類的現實也是這樣。同時關係是共相,所以它不是一個體與另一個體之間的殊相,而是一套個體與另一套個體之間的共相。
現實的性質與關係既都是共相,它們當然有一方麵超個體超時空,另一方麵不超個體與時空底問題,僅是可能的性質與關係沒有這問題。
三·一二 各個體底曆史都是可能在該個體上的輪轉現實與繼續現實。
這一條或者以舉例為宜。我們舉一張桌子底例也好,舉一個人底例也成。就說我這張桌子吧!它有它底曆史。在多少年前,它是木頭、是樹、一部分是銅、一部分是漆等等。過些時木匠、油漆匠把這些東西拚起來成桌子。成桌子之後,起先也許就擺在家具鋪子裏,以後我買了。我買了之後,到現在已經十年。在這十年之中,它底顏色由淺變深,有好些地方漆已經刮去,煙燒與水燙的痕跡在在皆是。我注意到的變遷已經不少,我沒有注意的,同在這裏沒有說出來的更多。我們不必再說下去,這一點點子的曆史已經很夠了。
可是,這裏所說的曆史都可以解釋成可能底輪轉現實與繼續現實。這桌子所具的顏色,表麵上所有的狀態等等都分別地是可能,同時也是現實的可能(共相)。一個體從前所有而現在所沒有的形色狀態(例如昔紅今黃),雖不必就是任何可能(例如“紅”)底中止現實,而它們總是輪轉與繼續現實的可能。任何個體底曆史是這樣,所有個體底曆史也是這樣。現實既不必個體化,所以現實的輪轉不必是個體底曆史,但個體底曆史確是可能底輪轉與繼續現實。
三·一三 本然世界無不變的個體。
最初我們要解釋所謂個體底變,從程度這一方麵著想,我們所談的最低限度的變。一個體可以變成多數個體,一個體也可以變成另一個體,這可以說是大變,可是,一個體也可以變更它某一方麵的某種性質,或某一方麵的某種關係,這可以說是小變。本文所談的不僅是前一方麵的大變,也是後一方麵的小變。
從意義方麵說,我們應注意以下,我們有時說一個體底“性質變了”,或一個體底“關係變了”。說這樣話的時候,所要表示的意思是某個體變了它底性質,或變了它與別的個體底關係。設以φ為某個體在t1所有的性質,ψ為它在t2所有的性質,R為某個體與另一個體在t1的關係,S為它們在t2所有的關係。很顯明地,φ沒有變成ψ,R也沒有變成S,所謂變實在是說某個體變了它底性質,及它與另一個之間所有的關係。這好像一個人換衣服一樣,他雖然改裝,而中服並沒有變成西服。
個體底變是免不了的變,在任何時間,個體免不了變它底關係,在相當的時間,個體也免不了變它底性質。以後我們要表示每一個體均反映整個的本然世界。所以如果任何一個體變,其它的個體也隨著變,不過變底程度大不相同而已。同時如果我們想到二·一○、二·一一、二·一二那三條所表示的思想,我們可以想到本然世界不會不變,本然世界既變,必有變的個體,既有變的個體,則其餘的個體遲早總得要變。
現在的流行哲學特別地注重變。從某一觀點看來,注重變似乎是一個很好的態度。但是如果我們把變底範圍擴大使它包含那本來無所謂變與不變的範圍,則前此在某觀點上所認為很好的態度,在理論上就成為說不通的道理。個體雖變,可能不因此就變,式不因此就變,道不因此就變。同時也許有人以為既有那無所謂變與不變的範圍,個體之中也有不變的個體,如果有這樣主張的人,本條底明白表示也就不算是多餘的。
三·一四 各個體底時間上的關係都是共相。
個體底關係當然是共相,這似乎是用不著說的。但是明白地表示一下也好,至少這樣一來,在成文的秩序裏,整套的時間上的關係都已經正式地發現了。
請注意在前、在後、同時等關係,在第二章已經談到。嚴格地說,本條所應注意的有以下三點:(一)第二章所談的時間上的關係不必是個體與個體之間的關係,(二)個體與個體之間的時間上的關係是第二章所談的那樣的時間上的關係,(三)這些關係既同時是個體與個體之間的關係,所以也是個體化的可能,所以也是共相。
三·一五 如果在某一時間t,第一個體底“能”是第二個體底“能”,而第二個體底“能”一部分不是第一個體底“能”,則第一個體容納在第二個體,而第二個體容納第一個體。
本條利用“能”去表示“容納”底意義,這與三·三那一條有同樣的情形;這或許是一個不妥的說法,但現在我們不顧慮到這一方麵的問題。
我們先舉例。我這張桌子有九個抽屜,這張桌子是一個個體,任何抽屜都是個體。任何抽屜底“能”(九個之任何一個),是這張桌子底“能”,但有一大部分桌子底“能”不是某一抽屜底“能”,也有一小部分的“能”不是任何抽屜底“能”。照本條底說法桌子容納抽屜,而抽屜容納在桌子。這當然是簡單的例子。事實上一個體這樣地容納另一個體底情形不見得多,也不見得這樣簡單;如果我們談到複雜的情形,我們免不了碰著許多的困難問題。可是,如果我們把各個體底界限看得鬆一點,例如把這間房子看成不僅是梁架、圍牆等等的整個的個體,我們可以說,在這個時候,它容納我,容納桌子,容納椅子、書架等等。但是,無論如何,這種容納底情形多也好,少也好,我們所特別注意的是容納底意義。
三·一六 如果第一個體能容納第二個體,則第一個體底容量大於第二個體。
本條底意思明白清楚,根本就用不著注解。可是,以下兩點似乎應該注意。
在三·一五那一條底注解裏,我們已經表示容納底意義,而照那意義,如果我們舉經驗方麵的例,我們也可以舉出許多例來,可是,無論那樣的容納事實上是多是少,沒有多大的關係,我們所要的是容納底意義。本條也不注重事實上一個體是否容納另一個體,它所注重的是一個體能否容納另一個體。這裏的能是能夠的能,是在某種條件之下假設的能夠或不能夠。我們似乎要用這樣的能,才好表示容量。所謂容量不僅是一個體事實上容納多少個體,而是在它底最高限度上能夠容納多少個體。
容量有大小。這也是顯而易見的。但我們其所以要明白地表示一下的道理,也就是因為在成文的程序裏,大、小這兩關係比較地重要。容量底大小,以一個體與另一個體之間底能否彼此容納而定。但問題既是容量底問題,而不是事實上容納底問題,任何個體對於任另一個體都有容量大小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