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臨極為重視與蒙古、西藏等邊疆少數民族的聯係。他深悉蒙古西藏篤信喇嘛教,“惟喇嘛之言是聽”,因而奉行自皇太極以來寵幸喇嘛的政策。順治初年多爾袞攝政時曾遣官往請五世達賴喇嘛赴京,達賴應允辰年即順治九年(1652)前來。福臨親政後遣官再請,同時特於北京建西黃寺一座,預為達賴到京下榻之用。五世達賴奉召即率三千喇嘛浩**前來。福臨準備親自離京赴邊外迎接,以示優隆,由於大學士陳之遴、洪承疇等諫阻,才改派大臣往迎。十二月達賴到京“進獻馬匹方物”,福臨特於南苑接見,“賜坐,賜宴”。十年正月又宴賞於太和殿,同時命諸王“依次設宴”達賴一行。二月,達賴因水土不服辭行,福臨再次宴賞於太和殿,命鄭親王濟爾哈朗等於清河餞行,命和碩承澤親王碩塞等率八旗官兵護送返藏。四月遣官齎金冊金印賜五世達賴喇嘛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
吸取明朝滅亡教訓,澄清吏治,是福臨親政期間考慮最多、也最傷腦筋的問題。他有懲於崇禎帝的不幸遭遇,他認為朱由檢“勵精圖治,宵旰焦心”,“孜孜以康阜兆民為念”,是很想有一番作為的帝王,但因“有君無臣,孤立於上,將帥擁兵而不戰,文吏噂遝而營私”,終於造成“國勢莫支”,國**亡的悲劇。他為穩坐天下,亟力尋求長治久安之策,一再向臣下求言。順治十年正月特召大學士陳名夏“問天下何以治,何以亂,且何以使國祚長久?”以及“得人如何?”十二年正月諭吏部,令在京七品以上滿漢文武官員,“凡職掌所屬,向來積弊之處,見今整頓之方,詳切敷陳”。並令地方官員亦“直陳無隱”。同時又諭吏部、都察院及科道官員“各據所見極言無隱”。盡管他一直未能找到良策,但確實進行了不懈努力,采取了不少的措施。
他推行甄別之法,擢優汰劣,要求各地督撫對所屬官員“嚴加甄別,有德有才兼通文義者著保奏”,“不堪為民牧者立行參劾,不得姑留地方害民..不行糾參即為溺職,事發一並治罪”。他認為“知府乃吏民之本,若盡得其人,天下何患不治”,並認為全國百餘府中有三十府最為重要。為選好知府,他於十二年正月下令“在京各衙門滿漢堂官三品以上及在外督撫,各舉才行兼優堪任知府者一人,詳開履曆事跡具奏,吏部再加察議,奏請定奪,以備前三十處知府之用”。為得到真才,福臨親自動手選拔官員。十年三月,他諭內三院:翰林院官員“必品行端方、文章卓越方為稱職”。為此他要“親加考試,先閱其文,後觀其品,再考其存心持己之實據,務求真才”。顯見,他把才放在第一位。次月,他便將經過考試的各官“禦筆親定去留”。有時他將隨時發現的人才越級提升。一日他微行入翰林院,見庶常胡兆龍獨自學習清書(滿文),他當即傳旨“超升學士三級為侍讀”。
順治十年三月,他采納吏科給事中魏象樞的建議,實行京察“大計”,即對各地官員普遍進行考核。這次大計中共有九百六十九名官員受到了革職、降調、致仕的處理。從此三年一大計,定為製度。這年四月,他諭吏部:“京官殿最亦當察核”。這是考核在京官員的京察,從此也按期舉行,成為製度。
他加強對內外官員的監督,尤為重視都察院和禦史的作用。他以“都察院為朝廷耳目官”,一再申飭:“上自諸王下至諸臣,孰為忠勤,孰為不忠勤,及內外官員之勤惰,各衙門政事之修廢,皆令盡言”,“分別參奏”。與此同時,還向各地派出大量禦史,作為皇帝的“耳目”以“簡任巡方”,“察吏安民”。他還下令滿漢官員互參,即互相監督,“如漢官玩誤,滿官據實奏聞;如滿官執延,漢官亦據實奏聞”。
福臨加強對官員的控製,不許結黨結社,不許太監預政。他有懲於明末士人結黨、太監幹政的禍國,多次嚴令“內外大小官員,各宜恪守職掌,不許投拜門生。如有犯者即以悖旨論罪”。他認為投拜師生即為結黨,後竟定為不赦之罪。他嚴厲懲處“賄買關節,紊亂科場”的考試作弊行為,屢興科場獄案。他嚴禁私交、私宴,他認為如此行事便可以“永絕朋黨之根”。順治十年六月下令禁太監預政,設十三衙門專為“宮禁役使”,“不許(太監)幹涉一事,不許招引外人,不許交結外官”。“如有內外勾結”,“審實一並正法”。十二年六月命立十三衙門鐵牌,上刻敕諭嚴申不許中官幹政之條,如有“竊權納賄,囑讬內外衙門,交結滿漢官員”等事“即行淩遲處死”。為了鍛煉官員,他還實行官員內升外轉的辦法。十年四月他諭吏部說:“國家官員內外互用。在內者習知紀綱法度,則內可外;在外者諳練土俗民情,則外亦可內。內外敭曆,方見真才。”福臨認為“治國安民首先嚴懲貪官”。他對貪官深惡痛絕,懲處貪官成了他清澄吏治的重要一環。他嚴懲了一些貪官,如首先迎降的恭順侯、漕運總督吳維華,以貪一萬餘兩,雖因有功免死,卻“革職,永不敘用,贓追入官”。他三令五申告誡大小官不可貪贓身敗,但收效甚微,貪贓枉法者仍然接連不斷。福臨寄予最大希望的耳目官巡方禦史也接連以身試法。如順天巡按顧仁出巡前,福臨兩次召見,諭其“潔己率屬,奠安民生。若不法受賄負朕委任,則不拘常律,雖贓數無多定行正法”。可他到任之後即悖旨貪婪,索取賄賂,陷害無辜,造成受害人冤抑難申刎頸叩閽這一轟動一時的大事件來。此事對福臨震動很大,他除了殺掉顧仁並處罰一應幹連人等外,還下令:“貪官蠹國害民,最為可恨”。“嗣後內外大小官員凡受贓至十兩以上者,俱籍其家產入官。”立法不為不苛刻,但仍然止不住貪官恣肆。十四年七月福臨很賞識的原巡按禦史劉嗣美也因“監守自盜”被流放。十五年十一月江南按察使盧慎言“貪贓數萬”被處極刑。麵對“貪習猶未盡改”的現實,福臨愈加惱火,他下令:“今後貪官贓至十兩者,免其籍沒,責四十板流徙席北地方。”“衙役犯贓一兩以上者流徙”。於是有的大臣上奏認為此法“過重”,致使“人犯抵死不招”。刑部等衙門也會議奏請“今後衙役亦照官律擬罪”。福臨仍然不以為然,他說:“與其畏法不招,何若使其畏法不貪!”“朕明知立法既嚴,於貪官蠹吏有所不便,必懷怨心,但軫念民生,即為貪蠹所怨,亦不遑恤。若不如此,貪風何由止息!”所奏與所議“俱屬不合,著嚴飭行!”福臨非常欣賞與佩服朱元璋誅戮大臣,以重法治世的經驗。他懲貪決心堅定,無奈事與願違,懲貪與澄清吏治的其他問題一樣,終順治一朝,也未能解決好。
福臨在穩定社會經濟方麵進行了一係列的努力。清入關之初,雖然公布以明朝會計錄征收賦稅,但戰亂之後,地荒丁逃,賦無所出。再由於連年用兵,國庫耗支巨大,已入不敷出。福臨親政時各直省錢糧缺額已至四百餘萬兩,“賦虧餉詘”,出現了嚴重的財政困難。福臨認識到“兵饑則叛,民窮則盜”的道理。為穩定好社會經濟,他采取了一些措施,比較突出的有鼓勵墾荒等政策。福臨接受大學士範文程等人建議,於順治十年以後推行屯田墾荒。重點地區是受戰爭破壞嚴重的四川及北方各省,由政府發給牛犋籽種,招民開墾,實行三年起科。在遼東一帶更實行招民墾荒授官令,鼓勵人們赴遼東開發。順治十三年秋下令鼓勵富人墾荒:“如有殷實人戶,能開至二千畝以上者,照遼陽招民事例,量為錄用。”十四年夏公布督墾荒地勸懲則例。則例中規定督撫按及道府、州縣、衛所等各級官員在一年內,按墾荒數量給以記錄或加升一級的獎勵,同時還規定了文武鄉紳及貢監生民人等墾荒的獎勵辦法。並規定“若開墾不實及開過複荒,新舊官員俱分別治罪”。十五年冬,又實行捐資開墾法:“州縣士民暨見任文武各官並閑廢縉紳有能捐資開墾者請敕部,分別授職升用。”墾荒政策的推行取得了一些成效,對困弊不堪的社會經濟起了一些複蘇的作用,但因當時全國戰火未熄,社會仍在動**之中,總的說來收效不大。
當時由於戰亂,不僅出現地荒丁逃的現象,還有隱匿土地及占墾明代藩王勳戚地產不報的情形,以致官府所掌握控製土地的數量很少,嚴重影響了國家賦稅收入。福臨親政後對隱匿土地者實行了寬大政策:“直省報荒地方有隱漏田糧以熟作荒者,許自行出首,盡行免罪。其出首地畝,即以當年起科,以前隱漏錢糧概不追究。”這一政策的公布,出首報墾者開始大量增加。對“為豪強侵占,以熟作荒”散在各地的原明代王田,福臨令地方官徹底清查後,實行“房屋應行變價,地土照舊招佃”的辦法,因而做到“糧租兼收”。
此外,福臨為不“苦累小民”,多次免除一些省份的土特產貢品,並一再蠲免受災地區的錢糧,以休養生息。但同時為解決燃眉之急,他還準許富紳捐官,甚至一再批準在某些地區征收練餉、遼餉。這類互相矛盾的現象,曾不斷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