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討論沒有達成統一的結論,禁煙方法五花八門,論起銀價升值的真正原因,隻有琦善略微觸及,而單說效果的話,雖然鄧廷楨的刺字有點兒陰損,但執行的效果估計還會好一些。
全國的省部大員共有二十八個人陳述了看法,其中有八人同意加重懲罰,他們當中以陶澍和林則徐為首,他們成為後世的嚴禁派。但大部分的官員,都主張禁毒應該從源頭抓起,以嚴查走私和販運為主,不能將二百多萬吸毒者全部斬首,他們當中,以琦善和鄧廷楨為主。著名的大滑頭河南巡撫桂良(後世的洋務領袖),他一個人有兩個主意,兩頭不得罪。
為此,道光皇帝特地召回了在家服孝的穆彰阿,由他來主持一個大型會議,讓全體在京高官集體審議這些奏折,同時將兩年前提出弛禁論的許乃濟撤職。這其實已經發出了一個信號,雖然同意嚴禁的隻是少數人,但是道光皇帝比較傾向嚴禁派。
這其中恐怕就牽涉到另外一個重要因素——態度。能不能禁止隻是能力問題,但要不要禁止就是態度問題了。道光皇帝是非常注重儒家傳統的,對這樣的大事,他不可能不表態,事實上全國官員所等的,就是他的態度。而他更不可能讓臣子們去議論自己的價值取向,嚴禁其實從一開始,就是必然的結果。
在大清,任何官員都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在全國準備嚴禁鴉片的時候,自然而然拿主張弛禁的許乃濟祭旗,以示決心。比他還可憐的是莊親王奕賁和輔國公溥喜,他們被革去了爵位。這兩位皇親國戚在全國討論禁煙的時候,偷偷跑到廟裏吸毒,被道光皇帝抓了個典型。接下來,道光皇帝在整個北京城的皇親國戚中,首先開始了禁毒運動,一大批官員和親貴被貶官免爵。
集體討論的結果誕生了三十九條《欽定嚴禁鴉片煙條例》,這篇條例總共有九十四頁內容,非常的嚴厲和複雜。主要內容如下:
所有吸毒人員,在一年半之內必須戒煙,不能禁煙者將被判刑,絞監候(死緩)。鴉片煙販,就地正法,斬立決。所有開設煙館,提供吸煙場所,以及包庇販毒的官員,就地正法,絞立決。為國內走私提供貨源的洋人,就地正法,首犯斬立決,從犯絞立決。
這就沒有什麽好說的了,除了吸毒人員是死緩以外,其他凡是參與鴉片銷售的相關人員,無論洋人還是中國人,全殺,就地正法,一個活口不留。
很諷刺,被後世評為弛禁派代表,主張喪權辱國的大漢奸穆彰阿,卻製訂了如此嚴格的禁煙法律,並且有專門針對洋人的內容,可以說,這是一部全球禁毒條例。
這裏要著重講一下,清朝對洋人實行的其實一直是治外法權,洋人行動受約束,但不受審判。因為來中國做生意的洋人很多,經常與百姓發生糾紛,但是各國法律不同,法律的精神和文化也大不相同,這些洋人不懂天朝法令,而大清的官員也有點有理講不清。最後除了嚴格控製這些人的行動自由之外,就不再用大清的法律去約束他們了,跟他們講大清律也沒用,他們聽不懂。
這樣的結果是由一些著名的案例導致的,具體案例後麵會講到。西洋各國沒有治外法權,那是因為他們的立法精神是相同的,而中國的立法精神跟西洋相比則是完全相反,南轅北轍,不存在可比較性。
後來《南京條約》簽訂後,舉國憤怒,特別是辛亥革命以後,中國人都覺得這個治外法權是最喪權辱國的,為什麽洋人犯法就不能審判呢?實際上,這項規定早在《南京條約》簽訂前一百多年,就已經開始執行了,隻是從來沒有明文發布過。
但是為了禁毒,大清的法律明確規定了,洋人販賣鴉片也要斬首。這裏牽涉到一個重點,在洋人本國,販賣鴉片是合法的。而且這些洋人也沒有在中國境內販賣鴉片(當時國際上沒有國家海域的說法,凡在海上都算公海),那麽應不應該執行斬首呢?從法理上看,當時也沒有這麽複雜,道光皇帝是天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皇帝當然能處死所有的人,包括洋人。哪怕是在境外販賣,也照樣可以斬首。
法律有了,接下來就需要執行法律的人,這個人道光皇帝已經想好了。
當時全國的督撫大員當中,最能幹的一共有四個人,直隸總督琦善、兩江總督陶澍、湖廣總督林則徐和雲貴總督伊裏布,兩個旗人兩個漢人(琦善是蒙古八旗)。陶澍身體有病,而且兩江事務繁重,就不勞煩他了。滿人操守不好,貪汙受賄嚴重,那麽全國實際隻有一個人選,這個人就是林則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