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誘與人口買賣

略誘是指脅迫或拐騙婦女兒童,“刑法上略誘罪以對於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其構成要件”[200]。有意思的是被略誘者在略誘案中展現了不同的訴求。如秦周氏被鄰人王某誘拐,在北平生活過度,但不願回秦家。[201]秦周氏的案例表明,女性在略誘中,並非完全被動和無知,部分略誘案顯示略誘的發生與女性的解放相關。

民國時期西方的一些思想已深入人心,社會改良者號召婦女解放,宣傳婚姻自由,對於生活在下層的婦女來講,婚姻仍然秉承著傳統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對於不能主導自己婚姻的年輕女性來講,婚姻自由沒能改變她被主宰的婚姻狀況。憧憬婚姻自由的年輕女性對自己的婚姻有著這樣或那樣的不滿,為了追求所謂的“愛情”,不諳世事的她們很容易被一些有心者的甜言蜜語打動,從而與之私奔、姘度。然而與期望截然相反的現實顯示大多數因追求“愛情”而被略誘的年輕女性要麽被“愛人”價賣與他人為妾,要麽被賣到娼寮為妓。

經濟上的訴求,也是女性容易被誘拐的主要原因。閻榮氏經傭工店介紹,給人傭工時與換洋火的常李氏時常見麵談話。常李氏屢次說,給人傭工得不了多少錢,不如跟她去,可代為找一富戶,當老媽每月可得十幾元錢,閻榮氏頗為動心。因作傭工辛苦,閻榮氏常換工作。最後閻榮氏被常李氏的巧言打動,辭工搬到常李氏家中,不料當天晚上常李氏即讓閻榮氏同她兒子常春榮睡覺,並令閻榮氏稱她為婆婆,其子為男人,以避人耳目。閻榮氏雖不願,但被逼無奈隻得依從。在常李氏家住了八九天後,常李氏白天就將她送到棉花八條九號高史氏家的暗門子裏賣**,讓她賺錢養活常李氏,夜晚回去將所掙的賣**錢全部上交,連閻榮氏傭工所掙得的七元也被常李氏搜去。常李氏與其子常春榮商議將閻榮氏帶到張家口價賣,為使閻榮氏甘心前往張家口,不致生事端,常春榮說願給閻榮氏家40大洋,閻榮氏知道要將她價賣,內心害怕,不敢再回常李氏家,就在高史氏家住宿,常李氏也未尋來。直到閻振常同石彭氏到高家找閻榮氏,閻榮氏遂同其叔公將高史氏扭住,帶往警察局並將常李氏控告。[202]閻榮氏因困苦的生活,輕易被常李氏展示的前景打動,在這個案例中,閻榮氏不耐吃苦,也是她容易誘拐的原因。

當然,大部分女性被略誘,是因為犯罪者為了金錢的目的,將婦女拐騙賣錢。如張李氏因赴鄰村觀廟會,未能送飯給丈夫張瑞,晚上張瑞返家時,將李氏一頓飽打,李氏向其幹姐王李氏哭訴,王李氏認為有機可乘,利令智昏之下,勾通同院董牛氏,偽稱送李氏返回安次娘家,將她賣到安次縣某姓人家為妾。[203]

人口買賣的主要對象是婦女和兒童,被買賣的婦女之後的流向是有跡可循的。因為大多數婦女被買賣的結果不外是被賣到娼寮。當然,人口買賣的對象並不限於女性,隻是男性被拐賣的人數很少,因為男性很難找到市場。

大部分的北平婦女被賣到外地。被賣的地點主要集中在天津、張家口以及奉天,這可能是這三個地方的娼業發達的緣由。例如,範雲亭以販賣人口為業,其所賣之人口,由各處拐買而來,專往東省售賣,營業很是發達。[204]趙順寶在石頭胡同山徳玉下處混事,熟客連文閣出洋120元將其贖身,並買賣桌椅家具等物在趙錐子胡同七十三號過度。後連文閣欲帶趙順寶至奉天過度,趙順寶恐被價賣,不願前往,並喊警控告連文閣略誘價賣未遂。連文閣聞訊逃走,不知所蹤。趙順寶情願與連文閣脫離關係,將身價銀盡數籌措並將連文閣所置家具衣物全數奉還。[205]趙順寶的妓女身份使她與一般婦女相比,更具閱曆,她不願去奉天可能是因為對人口買賣的內情有所知悉,一般的婦女很難將這三個地點與人口買賣放在一起考慮。

女性社會閱曆有限,在被拐賣時往往被犯罪者哄騙。田康氏與鄧振元通奸有年,田康氏在臥佛寺街劉宅傭工,讓街坊王李氏到劉宅替工,田康氏回家與鄧振元商議誘騙王李氏到張家口混事,以王李氏丈夫從張家口捎口信,要她去張家口為名義哄騙王李氏赴張家口,並與王李氏商量為掩人耳目,與鄧振元父女相稱。三人投宿在西直門富順店內,時值警察查店,見三人形跡可疑帶區詢問,王李氏仍不明就裏,自稱為鄧振元養女。[206]

買賣婦女的這些人,有專門從事人口買賣者,有土匪將女性架綁者,還有鄰居以及家人。張齊氏,18歲,通縣(今北京通州區)人,其夫張奎山以拉車為生。鄰居郭張氏常往張齊氏家挑唆,欲為張齊氏找主嫁人。郭張氏、王張氏、任項氏、張海等四人密謀,欲將張齊氏說給郭張氏的姘夫翟玉峰為妻,四人向翟玉峰關說,翟玉峰願以洋60元酬謝,欲將張齊氏帶至張家口過度,實際上是將張齊氏價賣。1929年11月2日王張氏將張齊氏由家中誘出,雇得洋車兩輛,由任項氏帶著張齊氏到右安門外一茶館內等候翟玉峰,將張齊氏交給翟玉峰,不意翟玉峰尚未到來,張齊氏在茶館哭泣被警察窺見異常查獲。[207]

除家人外上述三類人從事人口買賣的目的單純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家人則呈現出了更為複雜的動因。家人有的是為了經濟利益。如胡英傑曾在軍隊充當團副,退伍後不務正業,專在外狂嫖濫賭。妻子胡錢氏勸說不聽,自縊身死。胡英傑不知追悔,仍不改其行,將積蓄花光,借貸無門之後,將10歲的女兒菊子賣給人販,得洋170元。[208]更惡劣的是下麵的情形。遇兆麟憑媒娶得朱寶卿之女為妻,朱氏過門時,遇兆麟尚有餘資,後因遇兆麟存資已空,遇朱氏不堪受苦,常回娘家向父親訴苦,謊稱丈夫逼她為娼。父女定計,令遇朱氏逃回隱匿在友人家,由朱寶卿控告遇某賣妻。官廳判令雙方找人,再行訊辦。不意遇某接到友人自天津來信,稱遇朱氏在津為娼,遇某赴天津將朱氏接回。原是嶽父朱寶卿偽稱在天津給朱氏另找一婆家,將她誘至天津賣與娼家,得身價銀洋200餘元。[209]

除經濟原因之外,楊胡氏將妯娌嫂子楊邢氏母子設計帶到奉天價賣,楊胡氏在供詞中宣稱價賣嫂子的原因是楊邢氏癡笨不堪,她不能忍耐。[210]張李氏因病吸食鴉片有癮,與其夫張壽山主動將張李氏的胞妹紀貞蘭由山西阜平接至北平賣錢使用。而紀貞蘭明知價賣,自願前來,顯示被賣女性知道並同意這種買賣。[211]

丈夫將妻子價賣的案例是比較多的,趙和在良鄉縣城西南元五屯居住,以莊稼活為生,娶妻趙張氏已五年之久。趙張氏素性癡傻,趙和以自己窮苦無力養贍為由,欲將趙張氏價賣得錢花用。將趙張氏由娘家接出謊稱帶她赴城內找事。趙和與人商同,將趙張氏以洋90元價賣。[212]

人口買賣的結果是大量的女性被迫成為娼妓,有的女性雖沒有被賣到妓院,但也沒能逃脫成為娼妓的命運。張小鳳的母親以40元將12歲的女兒賣給劉王氏,劉王氏以女兒之名待之,將其改名為張小鳳,令其在家作暗娼以供劉王氏吸食鴉片。除張小鳳外,劉王氏還以14元的價錢買得六歲的劉小妞。因張小鳳的遭遇,不得不懷疑劉王氏買賣的動機。[213]

很多案例顯示,代為找工作是最好的拐騙手法。李馬氏與李忠奎偽稱夫妻,李馬氏先以雇用女仆為名,讓楊馬氏在家傭工,托楊馬氏介紹街鄰趙春元之妻趙唐氏欲將趙唐氏帶到長春價賣。李馬氏又以同樣的名義誘騙以便價賣。[214]魏楊氏代杜宋氏找活,將她介紹到王連啟家做活,每月工資3元。杜宋氏上工後即與王連啟一屋同宿。杜宋氏的母親找她回家,豈料王連啟攔阻不允,稱已使彩禮38元娶其為妻,而杜宋氏對此並不知情,也未曾分用。[215]

很多婦女被多次買賣,在買賣之前大都被販賣者強奸。丁鳳被其叔父賣給韓姓得身價110元,韓姓將其奸汙後又將其賣給賀姓200元,賀姓欲將其以300元的身價錢賣給馬福忠名下為娼。[216]從丁鳳的例子中,可以看到人口買賣的利潤是非常大的。女性被當成商品屢次買賣,每買賣一次,其賣者都會從中獲利。毫不誇張地說,女性被視為“不會貶值的商品”。

女性被拐賣到外地為娼後,有些受害者會往家寫信,講述被拐賣的經過,如果幸運的話,家人會帶著財物,將被拐者贖回家中。但是這些幸運者屬於少數,有的受害者不得不悲慘地麵對無人贖回的狀況。王德昌,34歲,以拉車為生,妻子沈氏年20許,已經過門7年,1933年7月王德昌與妻子沈氏發生口角,沈氏當即負氣而走,王德昌遍尋無著,雖然報區請為查找,然而還是毫無下落,1934年夏,王忽然接到妻子由河間寄來的信函一件,內述去年走時被鄰居楊布洲與其胞姐夥同拐到河間府價賣。王德昌雖然控告楊布洲拐賣,但是沒有把沈氏接回,法院審判時,王德昌說自己天天拉車,沒有工夫接人,另外,也沒有錢。[217]

女性在被拐賣後,開始了迎來送往的娼妓生活,對於這些女性來說,生活變得痛苦和艱辛,不論女性是因被愛情衝昏頭腦被男性輕易地略誘拐賣,還是被熟人拐賣,這些女性不得不麵對與之前截然不同的生活,除貧困外,被拐騙是女性成為娼妓的主要原因。上述案件的發生,也反映了北平社會的混亂與衰敗,表明北平市政府宣傳治安無虞的蒼白。

二、強迫為娼

娼妓在北平是合法的職業,北平的妓院分為四等。頭等的小班,又叫大地方;二等的茶室,又叫小地方;三等的下處,最下等的土娼也叫小地方。其中一等小班和二等茶室主要集中在前門外的八條胡同,被稱為八埠,也就是常說的八大胡同[218],之後又有了十條的說法,十條指的是前門外十條妓院集中的胡同“王蔡朱百柳,石廣火燕紗”[219]。八埠十條作為主要的娼寮聚集地,每日有大量的遊人來此冶遊。三等的下處主要在珠市口大街、城南、朝陽門東森裏,四等的土娼主要分布在四聖廟、花枝胡同、蓮花河、小觀胡同,以及崇文門外的黃花苑、宣外培樂園、西直門外黃花坑。麥倩曾對北平的妓院做了統計,1929年北平上捐的妓院共有332家。1928年後,北平的妓院開始衰落,據1935年統計,一等小班由78家減為16家,二等茶室由100家減為24家,二者均減少了3/4,三等下處由172家減為119家,減少了3/10,唯有四等由23家增至48家,增加了一倍多。[220]妓院數量的變化反映了北平經濟在遷都後的衰落,而四等妓院的增加與大量外地人口進入北平有關。除公開營業的妓院外,北平還存在著大量非法營業的暗娼,這些暗娼居住的地點無法統計,最顯著的在東城船板胡同,鎮江胡同,蘇州胡同,羊肉胡同與八寶胡同一帶,以及齊化門外和三元庵一帶。[221]

北平妓女的數目是很難計算的,上捐的妓院妓女的人數是有限製的,1929年大致為2752人,[222]但是私娼的數目就無法計算了,1917年估計私娼的數量達到7000人以上,[223]北平的娼業繁榮可見一斑。如果從妓女本身的意願上看,北平的妓女主要分為兩種,自願為娼和強迫為娼。成為娼妓的原因是非常複雜的,大體而言,自願為娼的女性主要由於:家貧無以生活,沒有其他生活技能,家中男性成員死亡或外出不歸因而無人依靠,等等。對於北平大部分的居民來說,在北平的生活並不是很美妙的,男性還可以憑借自己的力氣找到一份工作,而女性很難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即便是找到一份工作,工資是非常低微的,大概在二元到四元,工作時間既長又艱辛,長時間的勞作獲得的工資無法維持基本的生存,因此對於那些無法依靠男性,必須用自己的臂膀負擔家庭的女性來說,成為娼妓並不是很困難的選擇。至於大量被迫成為娼妓的婦女,她們或是由家人逼迫不得不成為娼妓或是被誘拐為娼妓,甚至妓院的老板領班與人口販子有著密切的關係。

1.家人逼迫為娼

正如我們所說,對於一般的貧民家庭來說,生活是非常困苦的,在饑寒交迫的情況下,女性往往會成為家庭的犧牲品,被家人強迫典押給妓院為妓。例如,黃克良將女兒黃玉如包典於楊李氏為娼得洋350元,楊李氏將她帶到秦皇島為娼。後黃克良反而控告楊李氏將其女黃玉如拐往秦皇島。黃玉如稱領家楊李氏素日待其甚厚,在法院打官司時,常派老媽看望。黃玉如不願跟父親黃克良回家,恐再次將其包典為娼,而楊李氏曾許諾兩三年後給黃玉如找個好人家,情願仍隨楊李氏混事。而黃玉良雖無強迫女兒為娼之名,卻有強迫為娼之實,法院以他意圖營利將親女包典於開下處人賣奸為娼,較之意圖營利引誘良家婦女與人**為甚,將黃克良送交法院訊辦。而黃玉如則為其安置擇配以免失所。[224]黃玉如不願回到家庭,表明她清楚地知道,回到家庭她會遭遇再次被賣的境遇,對於黃玉如來講,娼妓生涯雖然痛苦,但是還可以看到希望。

來平討生活的人們,在舉目無親的北平,一旦生活遭遇困境,女性同樣難逃為妓的命運。白玉山,順義人,以作木匠手藝為生。兒子白鬆庭,年19歲,父子二人以串胡同,收拾桌椅板凳掙錢度日,除年節回原籍看望妻子外,平時不常返家。白鬆庭在家鄉已娶17歲竇姓女為妻。白玉山父子營業不佳,每日所得,不足以養家,白玉山異想天開,將兒媳竇氏哄騙來平,意欲將其送入娼寮,令其操賣笑生涯。白鬆庭亦利令智昏,從其父所為。竇氏本良家女,不肯操此賤業,白玉山持斧逼迫,竇氏不得已從之,每日在東四一帶暗娼家侍客,得到的錢全部交給白玉山。白玉庭性情暴躁,對竇氏稍有不如意,非打即罵,竇氏不堪忍受,控告翁公強迫賣**,地方法院判處白玉山徒刑二月。白玉山刑滿後,聲稱欲置竇氏於死地,竇氏無法,再次具狀地方法院,請求離婚。[225]白氏父子的北平夢破滅後,輕易地將竇氏哄騙來平,成為暗娼以供父子兩人花銷。竇氏的遭遇顯示了外來人口來平後生活的不易,以及外來家庭很容易被環境影響,致使女性在家庭的逼迫下為娼。

娼寮控製妓女的手段就是采用押賬的方式。押賬實際上就是妓女的賣身錢,妓女在下處為娼時,以身押款若幹元為押金,雙方必須簽訂借款字據,注明為娼的營業年限。待押賬還清,方準妓女離去,押賬的數目一般為百元之數。李全義因生計艱難,無法維持度日,勸妻為娼,以便靠押賬錢生活,其妻莊氏無法拒絕,隻得應允,在黃鶴苑啟順下處落水為娼,李全義得押賬100元。之後莊氏又移到朝外東森裏三順下處為娼,三順下處用洋200元將其接去。莊氏容貌出眾,紅極一時,結識了薊縣人吳雨泉,二人相戀,吳雨泉還了押賬,莊氏的父親立有字據,莊氏帶著父親從良而去。李全義得知,控告下處掌班與司賬結夥賣妻。[226]

楊淑英的丈夫潘克信出外在玉田縣署做事,隻在兩年前的臘月底寄來洋十元,此後毫無音信。楊淑英與其子小鎖無法生活,受成衣鋪夥計的逛騙介紹,前往美福院下處為娼。後來楊淑英患有吐血病症,下處夥計將楊淑英送回家內養病。經醫生診脈,楊淑英已懷有身孕,不料下處屢次催促楊淑英回下處混事,下處夥計李子厚遊說楊淑英令其服墮胎藥或紮針墮胎,楊淑英不肯聽從。楊淑英無法忍受妓女痛苦,擬設法歸還押賬洋30元,言明10天為期,到期日款仍未籌妥,楊淑英因病不能前往,委托鄰居魏紹波去美福院下處替她寫立字據,延期付款。魏紹波遂赴下處,誰料李子厚強令楊淑英回下處混事,否則立刻還款,並將魏紹波的自行車扣留。魏紹波隻得與楊淑英同到下處,李子厚將自行車還給魏紹波,強迫楊淑英混事,不準其出門。[227]

2.誘拐為娼

楊李氏與楊春林姘識,二人逃往北平姘度生活七年之久,楊春林曾為軍人,素有鴉片煙癮,自從辭差回家即以售賣鴉片,在家開燈供客為生。楊春林又逼楊李氏作暗娼生涯,掙來的錢全數揮霍,掙不來就責打虐待。[228]

趙金玲宣化府人,12歲時母親病故在外祖母家寄養,1928年悍匪劉勇海將她外祖母的房屋燒毀,並將她舅父打傷,趙金玲被捆綁至熱河錐子山。劉勇海將趙金玲奸汙後賣給二十二旅沈司務長為妾。嗣後劉勇海等乘沈姓在外打牌之際,將趙金玲架至密雲縣劉勇海家中居住,後將她帶入北平送入娼寮為娼。警察詢問時劉勇海堅稱趙金玲是他在錐子山作生意時經人介紹以洋90元買為妻子的,家中有婚書為證,趙金玲不願在密雲鄉下吃苦,二人來平過度,在細米巷六號居住,之後趙金玲未與劉勇海商量自行為娼。[229]

胡韓氏是前外博興胡同品香園下處的老鴇,有天津人寇二丫,年20歲,來平在該下處尋找舅母趙氏,趙氏曾在該下處當跟人,但已辭去。胡韓氏將二丫帶至大森裏她的家中,稱代她尋找舅母,暗中謀劃讓二丫下水為娼,以便從中取利。當天晚上,胡韓氏的丈夫胡泰有將二丫強奸,並用甜言蜜語哄騙不得聲張,否則將二丫處死。二丫見事已至此,孤身一人,舉目無親,既被奸汙,隻好忍受而已。此後,二丫每日隨同胡韓氏在天橋以及各娛樂場所出沒,之後患有花柳病症。[230]

正如前麵所說,女性在被誘拐之後,大多數要麵臨被迫成為娼妓的事實,而妓院為了強迫這些女性為妓,往往施以各種手段虐待。例如,趙玉珍被鄰居誘拐為娼,“初不願為妓,班主將她關在黑房中,不給飯吃,日夜打罵,始被屈服”[231]。即便屈從為娼,妓女生活也是極其糟糕,趙玉珍必須天天留客,班主甚至“用貓放在褲襠內來打”,這種生活是對他們肉體和精神的一大摧殘。而且一旦為娼,很難擺脫這種生活。

三、重婚和奸非

封建社會婚姻關係上雖然承認一夫一妻多妾製的存在,但是男子多妻也是允許的。[232]民國時期在婚姻上的最大變革是在法律上明確了一夫一妻製的概念,多妻是犯法的,會被判處重婚的罪責。然而男子雖然不能多妻,但可以納妾,納妾在民國是合法的。馬花氏憑媒將女兒馬小鳳嫁給劉正魁為妾,使彩禮洋280元。雷浩然、盧亮夫訪知,以劉正魁“汙毀少女,有類人妖”刊登在報刊。經公安局調查後認為使用彩禮“不適用於刑法營利之條,劉正魁娉媒納妾刑法尚無科罪條文。二人年歲懸殊,係當事人自願為之,官廳亦無法幹涉”[233]。社會上層有權有錢者,納妾者不在少數,即便是一般市民家庭,亦有納妾之事。有意思的是,民國社會少有對納妾的批評之聲,這類“紅袖添香”之事,自古至今,被視為美事,尤其是當事雙方若彼此有情愛,更是視為對封建婚姻的還擊,受社會追捧。

重婚雖然不是一項嚴重的罪行,但整個民國時期的北平,對重婚的指控確是始終存在。就犯重婚罪的男女性別比,男性遠遠高於女性。山東長山縣人張樂軒,在北平某大學肄業後,定居在北平。1933年,時年25歲的張樂軒托人為媒,說定李秀芳為妻,迎娶過門。第二年3月間,原在山東原籍的宋淑靜來北平尋找丈夫張樂軒。被妻子找來後,張樂軒謊稱在北平並未置辦房產,在前外長巷頭條租房與妻子宋淑靜居住。因妻子遠道來平,張樂軒的同學友人在致美樓為宋淑靜接風,席間有友人說家鄉這個張太太是哪一天來的一語,宋淑靜聽出此話有因,細加盤問後,始知丈夫張樂軒在北平重婚再娶,之後宋淑靜向北平地方法院遞呈控訴張樂軒重婚。法院審訊時,問:宋淑靜是你什麽人。供:是我媳婦。問:結婚多少年了。供:三年多了。問:你既有媳婦,你為何又娶李秀芳為妻呢。供:李秀芳是妾。問:你不承認是不成的,有婚書,有媒人,在檢查處你也全認了。供:我沒有認,我說是納妾,表麵上用娶妻的儀式名分,是妾。[234]張樂軒規避重婚的伎倆並不新鮮,“隻要當妾的能夠在法庭上承認‘妾’的身份”[235],正因重婚可以規避的現實,很多男性婚後另置其家,從法律的意義上,區分娶妻還是納妾的重要標誌是正式的婚書,隻要沒有正式的婚書,男性事實上的重婚完全可以輕易規避,這就造成很多重婚者毫無忌憚地用娶妻的儀式迎娶“後妻”,對內對外均以夫妻稱之,即使是鄰人也以夫妻認之。

作為民事案件,重婚終究隻是官不究,民不管的案件,隻有重婚案件的受害者才可能對重婚者提出控告。對重婚提出控告,是近代女性最無奈的訴求。如上文宋淑靜那樣幹脆利落地提出控告的女性畢竟是少數,依附男性生存的女性對於丈夫重婚的事實,大多數不得不采用容忍的態度。女性隻有在被逼無奈,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才會提請出重婚訴訟。例如,徐王氏的丈夫徐智輝另行娶妻並遺棄徐王氏及其子女,在無力生活的情況下,徐王氏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徐智輝重婚。之後許智輝邀請親友調解並許諾月給撫養等費,徐王氏於是撤回訴狀。[236]

內四區署曾接到署名為李蘭氏的呈報,內稱其夫重婚並虐待乃至有意謀害。李蘭氏21歲時由父母做主許配給李義之為妻已有九年,生有一女。不料,後調查知李義之又娶19歲的柴氏為妻,李義之視李蘭氏及其女為眼中釘肉中刺,時常加以虐待並有意謀害,李蘭氏別無他法隻得控告李義之重婚。內四區署在調查的時候,向其院鄰探詢,得知李姓妻妾不睦,常因細故爭吵,李義之偏向袒護其妾,迭向其妻蘭氏反目,以致家庭不和。正調查間,李義之的房東稱李義之已經遷往內五區界德勝門內石虎胡同居住。內五區署奉命調查,石虎胡同並無李義之等人遷入。後調查知李義之同其次妻柴氏及其二女秀芹居住在小乘巷三十六號,聞李令其妻李蘭氏帶女兒秀芹回遼寧原籍。查問院鄰均稱並未聽說有虐待謀害李蘭氏之事。[237]公安局在調查的時候主要依據的是院鄰的證詞,而北平社會外來人口居多,這些人賃屋而居,時有遷居,院鄰的證言往往不能對案情起到關鍵效果反而使得事實的真相更難獲取。李蘭氏不論自願或是被迫離開北平回遼寧原籍,她的離開已經預示對其夫李義之的控告不了了之。

重婚並不限於能養家糊口,家有餘財的男性,貧困者亦可犯有重婚罪,尤其是在外地人口中。例如,徐樹源,年42歲,瓦匠,住在崇外自橋胡同七號,10年前在原籍娶妻趙氏,孤身來京謀生,又娶妻呂氏。[238]馮寶森,通縣(今北京通州區)人,1934年攜帶母親妻子來北平生活,因與妻子馮許氏發生口角,馮許氏自行回通縣原籍。在妻子離開後不久,馮振東與趙玉珍正式結婚,立有婚書。[239]很明顯,這些身處異地的男性們重婚主要是滿足自身性欲的需求。

還有的男性在結婚之前,刻意隱藏了自己已婚的事實,在婚後被女方發現,控告男方重婚。李玉英於1929年憑媒許配與北平人殷文儒為妻,結婚之後才知道殷文儒在宛平縣原籍尚有妻室。[240]

女性很少犯重婚罪,在少有的女性犯重婚罪的例子中,無法生活是女性重婚的主要原因。李華軒,年30歲,安徽人,1933年返回安徽原籍,三年沒有音信,妻子李田氏攜帶9歲的幼女度日,生活備感困難。娘家胞姐吳田氏因其無人供給生活,代其找主。李田氏聽友人郭某說丈夫李華軒在原籍已經病故,於是偽稱新寡,聘媒嫁給雙九寶為妻。在陰曆十一月十三日被迎娶過門,不料半個月後,即陰曆十二月一日,李華軒突然返回北平,得知妻子已嫁與他門,控告李田氏重婚。在法院的詢問中,李田氏回答了推事為什麽嫁給雙五寶的原因,“我男人回安徽原籍去了,當年十一月寄來十五元,直到如今,我沒法生活,才嫁的人”。[241]

女性並非被動地麵對重婚,下麵的案例顯示,女性有時會利用重婚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張子方控告發妻張張氏吸食鴉片,張張氏吸食鴉片成癮,張子方勸阻不聽。張張氏欲將張子方鋪子收入貨洋三元拿去購買鴉片,因勸說不服,將張張氏控告。不料張張氏在質詢中反控張子方重婚,聲稱張子方娶不知姓名女為妻在外另居,許諾給張張氏,每月吃穿用度的零用洋六角,並不履行。張張氏因張子方遺棄不顧致得氣悶病症,每至犯病閉氣數小時之久,張子方因張張氏患病給她購買鴉片吸食以致成癮。張張氏捏稱重婚,以報複張子方對其的控告,並以張子方遺棄致生病症,吸食鴉片乃為治病一說,來逃避張子方對她的指控。[242]

奸非指的是男女通奸罪。民國法律規定,有婦之夫與他人通奸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實際上這一時期很少有男女因通奸罪而入獄。在法律上要構成奸非罪的前提是必須有人提起訴訟。反之,如果無人提出訴訟就不算是犯罪。因此,很難從司法記錄對通奸發生的數量情況一窺究竟。

女性與他人通奸的原因多半有兩個,一是對自己的婚姻不滿,而愛戀他人,與情人通奸;二則出於經濟的原因。婁某赴天津謀事,自去後即未返回,家中隻餘妻子米氏,日無分文收入,婁某一去數月之久,音信毫無,米氏因受經濟之壓迫,不得已另與在銀行工作的梁某姘度。[243]男性通奸的原因則比較簡單,大多數是出於生理的需要。宛世春的發妻白氏較宛某年長,容貌已衰。宛世春與寡婦於氏在崇文門外東大市租房姘度。[244]已婚男性與女性通奸的事例很多,但因經濟的關係,很少有女性向法院控告丈夫通奸,而已婚女性與男性通奸則不同,女性的丈夫會向法院控告。

女性與他人通奸而導致的殺人案件時有發生,報紙指責通奸女性“不安於室”,認為通奸的責任在於女性。已婚孀居的女性與未婚男性一起過度的現象很是普遍,對於彼此沒有婚姻關係束縛的男女,雙方在一起過度不僅可以解決性需要,同時雙方彼此扶持,狀如夫妻,周遭的人對於這種現象習以為常。

董文彬,30歲,遼寧鐵嶺人,來平就學,在某校讀書。同鄉趙廣榮27歲,又為同學,二人在海澱找房同居。董在平娶妻朱氏,趙某與董同居,朱氏不相避諱。1934年4月24日,董某外出歸來,見妻子朱氏與趙某在炕上一處同臥閑談,將二人告上法院。被判處徒刑三月,朱氏要求上訴,認為“董文彬沒有看見實據就告我,判我的罪,實在的冤”[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