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秦酷法是傳統中國曆史文獻中的一句成語。”胡爾索教授(Professor Hulsewe)在一部著作的前言中寫道,而該著作的宗旨,是為了揭示這句成語為什麽是(相對而言)缺乏事實依據的。1現存最早的中國法典是公元635年的那一部,保留於725年的一個修訂版中。更早的法典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根據其他史料重組而得,這些史料包括文學、銘文和中國曆史,其中下一個朝代將會記載剛被推翻的這個朝代的曆史。這些曆史著作包括官方文件的節錄,其中有一些也包含法律部分,記載了法典的修訂與編纂。據說,在公元前206年推翻了秦朝的漢朝,其立法是建立在秦朝法典的基礎上,但這並未妨礙傳統的曆史學家們將秦朝法典視為殘酷的法典,而將漢朝的法典視為比較文明的法典。

1975年在睡虎地出土的文獻中發現的秦朝法典中的一些片段,其時代可以確定為公元前217年,以及一本法律手冊,首次令我們得以判斷秦朝的法律究竟殘酷到什麽程度。那座陵墓的墓主是一位涉及法律各個層麵的官員,而文本是用毛筆和墨水寫在竹簡上的。在原本放置於棺木中的一千二百片竹簡當中,有一千一百五十五片存留下來了,其大部分已被轉錄下來。這可不是簡單的活兒,因為將竹簡串捆在一起以保持其次序的繩子已經腐朽了,其原本的次序必須重新排列。

這些竹簡中,有兩份針對各種活動列舉吉日與凶日的預言文獻,還有一份此前已知的秦史,一份截止於公元前227年的軍事製令集,除此以外,最重要的文獻片段是有關法律的。我們不知道,是不是有了這些文獻,那位已故的官員就可以繼續在靈界辦理法律事務,或者是不是他舍不得本行業的這些工具,以至於要求它們為自己陪葬。

二百零一片竹簡記載了秦朝法典中的規定,它們涉及官員們的職責,其範圍從農業管理一直到為勞動者提供衣食。這些竹簡擺在屍體的右邊,與六十片記載會計和統一度量衡體製有關規定的竹簡放在一起。在這些竹簡旁邊,還有一組竹簡,是與軍事上的法律事務相關的。最有吸引力的文獻是《法律答問》,嚴格地說並非法典的一部分,卻是一個案例法的集子,就擺在死者的脖子旁邊。2

法令和條規書寫在規則的竹簡上,其長二十七厘米,若是刻滿,平均每片為三十五字。法令強調農業對國家的重要性,因為國家需要建立充實的糧倉以供給軍隊。針對特定時間的特定活動提出了若幹推薦或若幹禁止。在幼獸繁殖的季節不應帶狗出去狩獵,如果庶民讓狗咬死了“禁苑”中的動物,他們將被處死,而其所得的皮毛須交給政府。官員們必須經常書麵報告農業狀況,報告糧食產量高的田地數量,也要報告損害農作物的幹旱、暴風雨、洪水、蝗蟲群或其他害蟲。3官員如果住在京城附近,其報告由信差遞交,如果住處較遠,就由驛站傳送,另有法令規定如何喂養驛站使用的馬匹,包括其出發之前和返回之後,以及在其工作格外辛苦的情況下可以提供的額外糧草。

照管作為政府財產的牲畜無疑是一項麻煩的工作,因為每年要對那些牲畜進行四次計數、測量和檢查。如果在行政年第一個月份(在秦朝相當於11月4)的大考核中,牲畜的狀況良好,便賞賜農業監工(田嗇夫。——譯注)“壺酒束脯”。如果發現牛掉膘了,便要“笞主者寸十”, 即每減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5如果(十頭牛一組當中的)三四頭牛死於一年之中,那麽從負責的官員直到飼養員人人都被視為有罪,但對他們的處罰沒有規定。

根據一套詳細的指令,政府的糧倉裝滿了糧食。糧食的貯存是以萬石為一積,要在幾名官員在場時經過精心的稱量。

糧倉充實後,便要密封起來,也要有幾名見證者在場,如果此後有雨水落入,當事官員要受處罰。雖然細節未出現於這些官箴之中,但在同一陵墓中發現的《法律答問》中回答了“倉鼠穴幾何而當論及誶”的問題,其答案是:“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貲一盾,二以下誶。鼷穴三當一鼠穴。”6(倉裏有多少鼠洞就應論處及申斥?成例,有鼠洞三個以上應罰一盾,兩個以下應申斥。鼷鼠洞三個算一個鼠洞。——譯注)

“誶”的意思不是很明確。該官員可能會當眾遭到嚴厲的訓斥,或者將他的過失記載於竹簡上,放入他的檔案。官員們支付的罰款通常采取一盾的形式(值一千錢),而在較為嚴重的情況下,要支付一套甲胄,甚或幾套甲胄。地方官員還要負責照管和維護政府所有的武器和盔甲。每一件軍事裝備都要清晰地標記其持有者即政府機構的名稱,可以雕刻,也可以用朱紅或天然漆書寫。對於政府擁有的農業工具也有同樣的規定。當武器或甲胄借出去時,很可能是在戰時,在歸還時必須加以檢查,若是它們沒有標記,或者標記為其他政府機構,就要充公。這種由政府來沒收政府財產的做法令人有些迷惑不解,但有可能當事官員必須彌補這一虧損。7

地方官員要花費很多精力去控製那些為政府工程效力的人,那些人要修牆修路,建設灌溉係統,而婦女們則要碾穀。其中有些勞工是征召來的,其餘的是罪犯,被判處服苦役,通常為期三年。在秦朝,男孩們在十五歲時有義務應征服役兩年,或服兵役,或服勞役。規定從一個家庭裏,一次隻能征召一名成年男性,使一個家庭的正常生活得以維持。

給這些勞動者供應的食品量和進餐次數做了細致的規定,從事重體力勞動的人可以拿到額外的口糧。正常的配額是男人每月每人二石糧食,女人和“小”人每月每人一石半,在農忙季節,(男人)定量增加到二石半。8他們還有衣服配發。

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為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值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值卅六錢。

一斤的重量,未必和今天的一斤相等。如果二者是相等的,那麽一名患了感冒的大個子罪犯就會在頭上披一塊四分之三千克的布,並穿著一件重達四點五千克的上衣到處晃**。9

秦朝法典披露的最有趣的事情之一,在於它沒有采用以年齡來衡量法律責任的觀點,而是通過身高來判定責任,這是一種持續存在的觀念,因為它也出現在公元727年的唐代法典之中。(近至1975年和1976年,在北京,公共汽車的入口仍有一米高的標尺,身高一米以下的兒童可以免費旅行。)10這個簡單的體製,認為那些身高低於一米五的人還太小,不能忍受成人的刑罰,如果歹徒在實施犯罪和被提交審判的這段時間裏突然長高了,就會產生問題。一位知縣遇到這個難題,而他手邊就有解答,因為《法律答問》提供了一個先例。“甲盜牛,盜牛時高六尺(秦代的一尺短於今天英帝國的一尺),係一歲,複丈,高六尺七寸,問甲何論?當完城旦。”11這種處罰是一種苦役,但沒有附加的毀容之刑,即適用於這類案子的黥刑。換言之,他被判的刑罰,較之他在偷牛時具有成人身高的情況下所得的刑罰要輕一些。

《法律答問》中列舉的其他案子,包括一樁偷羊案,而被偷的羊碰巧脖子上有一根價值一個銅板的繩子。該書對知縣的指導為:不要在羊的價格上附加繩子的價格,因為那頭羊才是盜賊所需要的。偷盜的複雜性包括共謀,這比單個盜賊犯下的偷盜罪判得更為嚴厲。其中有許多問答表明,告發鄰居是常見的事情,由於以行政辦法組編到社區內的家庭要連坐犯罪,這種傾向得到了增強。不過,言過其實和不準確的揭發,誇大偷盜的數量或指控偷牛而罪犯隻是偷了一隻羊,通常都要受到處罰,課以一兩盾的高額罰款。

殺死一個有缺陷的新生嬰兒不是犯罪,但因已有太多的孩子而殺死嬰兒,那就是犯罪了。整個凶殺的問題都要視意圖和方法而定。謀殺所得的處罰比偶然的凶殺要嚴厲。毆打“悍”妻和打斷其四肢或使其關節脫臼,男人所受的處罰為剃掉胡須,這是一係列“毀容”刑罰中的一項,這種刑罰輕則剃須與剃發,重則黥麵與閹割。得到剃須這類處罰的罪行,還有咬掉鼻子或耳朵的鬥毆,而在鬥毆中砍掉了一個男人的頂髻,則被處以苦役,而不剃毛發,也不黥麵。在重婚案中,兩個男人和第二個女人都要黥麵,並判處苦役。在官家馬車上攜婦女同行,要處以兩套甲胄的重罰。在城內縱火燒毀一道門意味著罰沒一套甲胄,但燒毀的若是主要的外城門,則要罰沒兩套甲胄。還有一段神秘的文字,顯然是一條法令的摘錄,聲稱“毋敢履錦履”,但鑲有緞子邊的普通鞋子顯然是可以接受的。12

《法律答問》的末尾(以下案例似非記載於《法律答問》,而是記載於《封診式》即有關應該如何驗屍的那篇文獻中,而且也不是在文獻末尾,而是在其中間。——譯注)有兩個較長的段落,記述了兩樁死人案的查辦。其中一案,一名令史奉命去查驗一個男人的屍體。“某頭左角刃痏一所,背二所,……皆中類斧。”其麻布裙和上衣對應傷口之處都染上了血,屍體附近發現了一雙絲綢鞋。將鞋套在死者腳上,完全吻合。死者身高約一米七,頭發長近半米。令史詢問住在附近的人:他們在案發當晚是否聽到了什麽聲響?將死者埋葬時,讓其穿著麻布裙,其上衣和鞋子送交當地官府,但我們不知道此案是如何偵破的。13

另一案件是,發現一名男子在自己家裏上吊了。令史與牢隸臣前往調查。他們驗看了繩子,對它做了詳細的描述:繩子在一根屋椽上繞了兩個圈,並打了結。屍體也經過了查驗,記述為:“舌出齊唇吻,下遺矢溺,汙兩腳。解索,其口鼻氣出喟然。”屍體下麵的地板也查驗了,但沒有可分辨的腳印,於是將屍體放下,交給其妻女。記述了檢驗結果以後,接著說明區別自殺與偽造為自殺的謀殺是很重要的。伸出的舌頭、溢出的大小便和口鼻出氣,以及輕易就能解開的繩子,都表明此案為自殺。不過,文中指出:“自殺者必先有故,問其同居,以答其故。”14在晚期的帝製中國,自殺被用作譴責他人的方法:那些認為自己蒙受奇冤的人,可能會在其迫害者的住宅內自殺,而後者將被會受到指控。在秦朝也可能發生類似的事情,因此要訊問死者家屬。15

秦朝法典與司法官員課程的細節表明,秦朝的法律並非肆意殘酷,而是在審判案件時設

置了限度,考量了犯罪事實。刑罰是不是過度殘酷了?犯人在審訊中會遭到毆打,而毆打是一種普通的刑罰。死刑意味著在街市上砍頭示眾。強製勞動是一種常見的刑罰,通常附加有各類毀容,其中最輕的是僅僅做一個罪犯的標誌,例如剃頭或剃須。黥麵會將罪行留下永久的記憶,並不常用,而有些被判服苦役的罪犯,也可能被削掉鼻子,或砍掉左腳(但這顯然使其在強製性勞動中起不了作用)。強製性勞動的大多數刑期長度沒有規定,但有時會提到六年刑期,表明大多數的刑期都短於六年。16

官員們所受的處罰更可能是罰款而非體罰,他們被強製支付盾或甲胄,而處罰似乎是可贖的,其辦法可能是支付贖金。宮刑的處罰肯定是可贖的,因為太史公在公元前93年抱怨說,他(因觸怒皇帝)而不得不忍受宮刑,是因為他沒有能力支付可以讓他免刑的費用。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