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不僅是個人行動的準則,也是組織活動的基礎,當然也是組織內個人行動的準則。下麵先討論不同類型規則共有的四個特點,然後從規則的約束基礎和約束範圍出發對規則進行分類,最後談談把不同類型規則區分開來的重要意義。
1.作為哲學分析對象的“規則”概念。
根據我的理解,哲學分析是對那些與人類成長有密切聯係的普遍概念的分析。“規則”就是這樣一個概念:“規則”觀念的出現,意味著作出“規則”與“事實”之間的區別、“規則”與“規律”之間的區別,以及與此有關的社會約束和物理強製的區別,而形成作出這些區別的能力,是人類成長的重要成就。
概括地說,“規則”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第一,規則的作用是規範的而不是描述的。根據這個標準,“行人過馬路都應該走橫道線”是規則,而“行人過馬路都過橫道線”則不是規則。
第二,規則的形式是一般的而不是特殊的。規則總是用全稱命題表示的,或者說,規則命題的主詞——規則的遵守者,總是一類人(比方說“所有行人”),或者說某一類人中的全部個體,而不是一類人中的某些個體(“有些行人”)。
第三,規則的效力是普遍的而不是單一的。也就是說,規則對某個行動的禁止或提倡,不能隻是發生一次的,而必須是對凡符合某個條件的全部場合同樣適用。父親對正要端起飯碗的孩子說:“先洗手去!”是針對特定情境說的,因而不是規則;但它所蘊涵了“飯前洗手”的要求,則是一條規則,因為它不僅僅適用於此時此地。
第四,規則的存在是公開的而不是秘密的。也就是說,規則必須是相關的人們都可以知道的——盡管這並不意味著相關的人們事實上一定都知道。說交通管理部門製定了一條秘密的交通規則讓人們遵守,這是一句自相矛盾的話。對一條秘而不宣的規則,或一條雖然公布但沒有人讀得懂的規則,即使有人看上去遵守了這條規則,那也隻能說他的行動“符合”規則,而不是在“遵從規則”。反過來說,一條向所有相關人員廣而告之的規則,即使某人不知道,他如果違反這條件規則的話,也要受到懲罰。
規則的上述特點其實我們多少都已經知道。當我們會辨認出規則、會使用“規則”這個詞的時候,我們已經在不同程度上懂得了規則的這些特點。哲學分析的任務就是把這種“默會知識”變成反思的、表達出來的、甚至係統地表達出來的知識。
2.從規則的約束基礎來分析規則。
學會把規則與非規則(事實、規律、物理強製等)區分開來很重要,學會把不同類型的規則區分開來也非常重要。近代以來許多哲學家都對規則的類型作過區分。我認為,對規則進行分類的最重要依據是它們的約束基礎即它們所具有的約束力的基礎,因為規則的其他方麵性質不如約束基礎那樣與人類行動有密切聯係,不像約束基礎那樣能決定人類行動的基本類型。
根據規則的約束基礎,我們大致可以把規則分為三類。第一類規則的基礎是客觀規律,如“不戴安全帽者不得進入工地”。第二類規則的基礎是人們之間的約定,如“本圖書館善本書概不外借”。第三類規則的基礎是人們的善惡觀念、道德意識或康德派哲學家所說的“實踐理性”——在有的規則中,這種基礎是直截了當的,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有的規則中,這種基礎是隱含著的,如“學術論著中凡引用他人觀點都應詳加注釋”。為方便起見,我們把以客觀規律為基礎的規則稱做“技術規則”,把以人際約定作為基礎的規則稱做“遊戲規則”,把以善惡觀念或道德意識作為基礎的規則稱做“道德規則”。
這些類型的規則的基礎的區別,以及由這種區別而造成的規則本身的區別,可以從違反規則的後果的區別當中看出。
違反技術規則,行動者會遭到懲罰,這種懲罰一般是由客觀規律決定了的,因為技術規則的基礎是客觀規律。不戴安全帽進入工地,雖然就特定的人而言或者在特定的時候未必釀成事故,但不遵守這條規則的工地、人群的事故發生概率,一定高於其他工地或其他人群。因此,違反技術規則就是違反客觀規律,而違反客觀規律一定會、至少是有比較大的概率會受到客觀規律的懲罰。
違反遊戲規則,行動者也會受到懲罰,但這種懲罰並不是由違反規則的行動作為一個客觀事件而引起的另一個客觀事件。構成對違反規則者的懲罰的,是參加活動的其他人、這個活動的組織者所施加的懲罰。正因為如此,違反遊戲規則者的隱瞞經常是能成功的:擅自把善本書拿出圖書館的人隻要沒有被發現,就沒有什麽懲罰隨之而來。同樣,即使違反規則的行為被發現之後,違規者還是有可能要求活動的同伴和組織者加以原諒和赦免的。
違反道德規則的情況介於上述兩種情況之間。違反了道德規則,雖然通常並不導致一個原則上必然隨這種違規行動而來的不合目的的客觀的因果事件,但也不是可以通過個人的隱瞞和他人的寬恕而避免懲罰的。一條道德規則,或一條被當事人當做道德規則來對待的規則,賦予行動者以一種相應的道德義務感或責任感。由於這種道德義務感的作用,違反道德規則雖然通常不會引起一個懲罰性的客觀事件,也不一定引起一個懲罰性的人為事件,但會引起一個懲罰性的內心事件,那就是行動者為自己的不道德行為而感到的內疚和羞恥。對於真正有道德的人來說,這種內疚和羞恥是比任何外在的客觀懲罰和人為懲罰更持久更嚴厲的懲罰。比方說盧梭,他早年在一位貴族家當私人秘書時曾偷過主人家的一件小東西,雖然當時他成功地把這事賴在一位無辜女仆身上,但盧梭晚年提起此事時,說這件事一直壓在他心頭四十年,“我因此而感到的痛苦不但沒有減輕,反而隨著我的年齡的增長而加重了”。
3.從規則的約束範圍來分析規則。
規則的約束基礎方麵的區別,造成了規則的約束範圍的區別,決定了不同類型的規則的約束範圍有沒有條件、有什麽樣的條件。
遊戲規則的約束範圍是有限製的,它隻對參加遊戲的人的行動有約束力。比方說:如果你不是這座圖書館的讀者,“不能把善本書攜出館外”這條規定對你就沒有約束力;如果你寫的不是學術論著,你就不必把資料出處寫得一清二楚。
技術規則的約束範圍也是有限製的,但這條件限定的不是哪些人受約束,而是為什麽目的而受約束。技術規則對任何人都一視同仁。甚至可能說,技術規則不僅適用於任何人,而且也適用於任何動物;“違反”了安全用電規則,不僅人會觸電,而且貓和狗也會觸電。但技術規則是服務於特定目的的,是為了達到的目的的手段:如果你要達到人身安全的目的的話,你就得遵守安全生產規則。反過來說,如果你不想達到人身安全的目的,你就不必遵守安全生產規則。安全生產規則本身無所謂正當不正當,它的正當性取決於它所要達到目的的正當性。套用康德舉過的一個例子來說,醫生行醫時遵守的技術規則與罪犯放毒時遵守的技術規則,盡管就它們所服務的目的來說是不同的,但就它們都是服務於目的的手段來說,就它們都以客觀規律作為基礎來說,則是一樣的。
康德把技術規則或“技術性命令”稱做“假言命令”,也就是有條件的命令。同樣的說法也適用於上麵分析的遊戲規則。但是,盡管同樣可以用條件句的形式來表達,表達遊戲規則的條件句中的前後件關係與表達技術規則的條件句中的前後件關係不同。典型的遊戲規則是所謂“構成性規則”,即對該遊戲之為該遊戲具有構成作用、定義作用的規則。什麽是足球?足球就是“兩隊在長方形場地上進行比賽的一種體育項目,每隊11人,隻能用腳踢或身體其他部分運球,但不許用手和臂”。這個定義的內容,其實就是一些對於足球遊戲來說必不可少的規則。因此,在“如果你要踢足球,並且你不是守門員的話,你就不能用手和臂來運球”這條規則中,前件與後件的關係實際上代表了一種意義關係,而不是像在技術規則中那樣的代表一種因果關係。換句話說,當你用手和臂來運球的時候,你不是在一般意義上達不到踢足球的目的、或引不起踢足球的結果,而是你根本就不在踢足球。
康德提到“假言命令”,是為了把它區別於“定言命令”(不少哲學書上把它譯成“絕對命令”),即用無條件句形式來表達的命令。在康德看來,假言命令所要求的行動是否正當取決於它所服務的目的是否正當,而定言命令所要求的行動是否正當沒有任何外在的依據,而隻取決於它自身。這種定言命令就是我們這裏討論的道德規則。在康德看來,道德規則是任何人都要遵守的“絕對命令”。比如我們不能說:“如果你要做社科院的研究員的話,就請不要剽竊他人學術成果”,因為“不要剽竊他人成果”所包含的“不得偷盜”這條古已有之的道德戒律,是每個人都適用的。對於一個想要晉升研究員職務的人來說,“如果你要做社科院的研究員的話,就請不要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表達的是一種目的—手段關係;對於一個已經是研究員的人來說,這句話表達的是一種角色—規定關係。這兩種關係並非全無道理,但兩者都沒有把“不得偷盜”當做一件本身是正當的事情。本身是正當的事情是任何人都應該做的,而不管他要達到的目的是什麽,也不管他的角色身份是什麽。在這個意義上,道德規則確實是一種“絕對命令”。
當然,如果我們除了像“不得偷盜”這樣的“底線道德規則”之外還承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樣的“理想道德規則”的話,道德規則也可以是有條件的。雷鋒犧牲後,毛澤東的題詞是一個無條件句:“向雷鋒同誌學習”,而鄧小平的題詞則是一個條件句:“誰願做一個真正的共產主義者,就應該向雷鋒同誌的品德和風格學習”,從而把毛澤東的意思表達得更為確切了。在鄧小平的題詞中,看上去它的前件和後件之間的關係有些類似於遊戲規則中的前件和後件,表達一種角色和職責的關係,但實際上“真正的共產主義者”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組織成員角色。它也有些類似技術規則中的前件和後件,表達一種目的和手段的關係:“做一個真正的共產主義者”是目的,“向雷鋒同誌的品德和風格學習”是手段。但實際上,這裏的目的並不是有關“擁有什麽樣的東西”的功利目的,而是有關“做什麽樣的人”的人生目標,因此與技術規則表達的目的—手段關係也有很大區別。
上麵的分析中沒有提到法律規則,那是因為法律規則雖然可以說是現代法治社會中最重要的行動規則,但在我看來它們並不是上述三類規則之外的一類獨立的規則,而是上述三類規則的不同程度的混合。法律是對人們的社會生活和人際協調的約束,就此而言法律首先是遊戲規則。但是,從道德的角度來考慮,法律要符合正義原則。從技術的角度來考慮,法律要符合效率原則。而且,同樣是遵守法律規則,可以是因為尊重法律本身而遵守法律,也可以是因為害怕受懲罰而遵守法律,隻有前者才是一種道德行動而不是一種功利行動。
4.把不同類型規則區分開來有重要意義。
之所以要把不同類型規則區別開來,是因為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見到的錯誤行為、幼稚行為,很多都與混淆規則類型有關。為了提高市民素質,我們不僅要重視錯誤行為,而且要重視幼稚行為。
比方說,把技術規則混同於遊戲規則,常常意味著把客觀規律“視同兒戲”,把大自然當做遊戲夥伴,或者為祈求福祉而對它獻媚取悅,或者為預防災禍而對它收買賄賂,或者為躲避懲罰而對它隱瞞違規,甚至在“利誘”(如為求雨而供奉龍王)無效的情況下施以“威脅”(暴曬或鞭打龍王)。
又比如,把道德規則混同於技術規則,會認為道德規則也是以外在自然規律為基礎的,不僅認為它是不變的,而且認為違反它就像違反自然律那樣必然導致客觀的懲罰。反過來,當人們發現違反道德規則並沒有引起客觀的因果性的懲罰,或遵守道德規則並沒有引起客觀的因果性的收益的時候,也很可能隨之而無視道德規則的約束。就像在與自然界打交道時,巫術迷信有一定心理安慰功能一樣,在與他人和社會打交道時,巫術迷信有時候也會有一些禁惡勸善作用,但這種作用畢竟是非常有限的:相信巫術迷信的人有可能因發現因果報應並不靈驗而肆無忌憚,甚至還可能因采納了對因果報應的邪惡解釋而為非作歹。
再比如,把道德規則混同於遊戲規則,在理論上是道德相對主義和道德虛無主義的根源,在實踐上則是表麵規矩但“心無定法”的根源甚至偽君子的根源。這樣的人一旦知道沒有人在監督、知道不可能因犯規受罰的時候,就會心安理得地破壞規則。
當然,在有的情況下,我們也有理由在尊重道德規則的同時,也把它當做遊戲規則來處理,把這種處理當做在客觀上強化道德規則之約束的一種方式。“考試不得作弊”的核心是一條道德規則,但在許多考生都不把它當做道德規則的情況下,校方就隻能把它當做一條遊戲規則來對待:考試之前向學生宣讀考場紀律,宣布違反紀律一旦被發現將要受到怎樣的懲罰。為了強化約束,有的學校還要求學生在進入考場前簽署“不作弊承諾”,這實際上是要在“考試”這個遊戲的規則的約束力之外,再加上“許諾”這個遊戲的規則的約束。遊戲規則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從管理者的角度出發,把道德規則當做遊戲規則來執行,確實有其便利之處。現代法治社會的特點之一,就是把一些道德規則當做遊戲規則來加以執行,隻以外在的行動和外在的證據來論定是非、論賞罰。但是,如果人們普遍地把道德規則隻當做遊戲規則來對待,因而普遍地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在違反規則不用擔心製裁的情況下違反規則,社會執行道德規則的成本就會大大增加。對行動者個人來說,把道德規則同化於遊戲規則,也有一些很消極的後果。如果這裏的道德規則是前麵所說的“底線道德規則”的話,這種同化是忽視了道德規則與人之為人的意義之間的內在關係;如果這裏的道德規則是前麵所說的“理想道德規則”的話,這種同化則是忽視了這種規則與高尚人生的目標之間的內在聯係。說到底,這裏所麵對的問題,並不是要得到多少東西,也不是要做哪件事情,而是要過何種人生:是力求做一個具有人類尊嚴的道德主體,還是僅僅做一個具有角色意識的遊戲玩家,或者是一個工於算計的精明人士。
最後,我們要強調也不能把遊戲規則等同於技術規則和道德規則。在有的情況下,一種約定本身沒有正確與否的問題,而隻有方便與否的問題,當然這約定一旦被接受,就成了正確與否的標準。在有的情況下,一種遊戲本身是不盡合理的,我們要設法從改善規則入手來改善遊戲,而沒有必要把現有的遊戲規則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東西。甚至可以說,有時候,如在足球比賽中,有意違反遊戲規則、用承受一定限度內的犯規懲罰來換取較大的競賽優勢,本身也是一條遊戲規則,盡管這不屬於前麵提到的“構成性規則”。
當然,對有的遊戲規則——對那些確實合理、公正和重要的遊戲規則,有時候我們也要有意識讓它具有技術規則的特點,因為對遊戲規則有效執行的一個標準是鐵麵無私、違者必究,而這正是以自然規律為基礎的技術規則的特點。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盧梭在論證法治相對於人治的優越性的時候說,要讓“國家的法律也像自然的規律那樣不稍變易”。
在有的情況下,即使是其內容和前提中不包括道德內容的遊戲規則,對它們的遵守也可能具有道德意義。如我們在市場競爭、體育比賽中經常看到的那樣,盡管我們承諾要遵守的某條規則並不一定具有道德含義,但這種承諾本身是否履行,卻通常是具有道德含義的,因為當你違背遵守規則的承諾的時候,你所違背的其實不是你承諾要遵守的那條遊戲規則,而是“人應當信守諾言”這條道德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