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3日,山東省青島市把過去由政府獨家建設、經營的城建領域,麵對民間資本全麵開放。162個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冠名權、經營權、綠地認養、海域保潔、道路綜合養護、公共衛生間建設經營、廣告經營、公交線路經營、雕塑設置權轉讓等,全部麵向社會公開推介,企業和個人可以隨意“選購”。

隨即,青島市又進一步加大力度,把與奧運場館建設有關的70個項目全麵公開招商。

這一係列動作表明,發揮民營投資的主體作用,已經在青島市基礎設施領域蔚然成風。

民間資本在奧運項目中大有可為

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宏觀經濟研究院《民營經濟投資體製與政策環境研究》課題組的研究證實,民營資本在投資基礎設施領域方麵大有可為。

為什麽這樣說?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存在著巨大資金缺口。

這個資金缺口如何彌補?如果單純依靠財政資金,簡直是杯水車薪、癡人說夢——有的地方財政連“吃飯”也保證不了,又怎麽能也“閑錢”去搞城市建設?設想利用國有單位的貸款,從今後的發展趨勢來看也已經潛力不大;利用外資的潛力雖然較大,但是卻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為不管是外資還是內資,隻要是借用人家的資金都存在著還貸風險。剩下惟一可以“指望”的便是民營投資,不但絕對數額龐大、而且投資潛力巨大。

民營經濟投資基礎設施的主要障礙

現實告訴我們,民營經濟投資基礎設施的規模還不夠大,原來它有這樣三個主要障礙:觀念障礙、政策障礙、體製障礙。

傳統觀念的障礙

傳統觀念認為,基礎設施屬於自然壟斷行業,如果允許民間資本進入,就會帶來市場失靈。同時,由於民間資本主體多而分散,又不能保證他們獲得銀行貸款,所以,在介入基礎設施建設方麵會力不從心。

這種觀念的錯誤之處在於,他們沒有看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營企業的成長壯大、已經擁有了一大批實力雄厚的大企業。民營經濟絕不是平常所看到的民間作坊之類,他們中間有的就是規模龐大的著名企業。

據全國工商聯經濟部所做的1998年民營企業百名排序,當年有41家民營企業的營業收入額和資產額均在5億元以上,達到國家大型企業標準。其中,聯想集團已經進入了特大型企業行列。即使是排名第100名的奧康集團有限公司,其營業收入總額也高達36180萬元,總資產13991萬元、淨資產10992萬元,完全有能力承擔較大規模的基礎設施投資經營項目。

進入政策的障礙

由於長期以來政策因素的影響,基礎設施行業的進入壁壘還沒有完全被打破,特別是電力、公路、通信、市政設施、教育、文化、衛生等一些公共行業,沒有對民間投資主體完全開放。這樣,在民間資本進入這些行業投資的過程中,勢必就會阻力重重。

這種“作繭自縛”的狀況,決定了很多城市根本就不可能出現民營企業投資於供水、煤氣、電信等公共行業的“破繭而出”。

以北京為例,目前北京市民間投資主要集中在第三產業,其中主要是房地產業和社會服務業上。

據統計,2001年1~7月,北京市完成民間投資252.5億元,其中房地產開發投資176.8億元、社會服務業投資15.3億元,分別占民間投資總額的70%和6.1%。而在製造業、水電氣熱基礎設施行業、文教衛生等行業,投資總和隻占民間投資總額的不到7%,投資投向嚴重不平衡。

現行體製的障礙

現行體製的實際狀況是,由於基礎領域國有企業壟斷投資、缺乏競爭力、服務成本高,導致基礎設施行業唯有依靠較高的收費標準來彌補自身經營的虧損。

例如,電力行業的獨家壟斷投資,導致過高的經營成本需要通過電價轉嫁給用戶,以至於在某些地區出現了農民因為電價過高、寧可讓莊稼在田裏旱死也不用電的現象,因為用電在經濟上算不來。

問題的另一方麵是,基礎設施領域某些行業的國家定價過低,價格已經不能反映真實的市場價值、使得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難以回收,反過來又抑製了民間資本的投入。這最典型的是供水、供暖、排汙、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部門,民間投資根本不想進入。

從中可以看出,民間資本不能隨意進入的行業,理所當然地就會導致缺乏競爭力、市場發育不良的結局。

創新民間資本的融資方式

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究竟采取什麽樣的融資方式進入很重要。總的要求是,必須既符合基礎設施建設的特點,又符合市場經濟原則。

這方麵比較成功的例子是“政府主導、市場運作。”

以2000年悉尼奧運設施建設為例,比賽場館和奧運村建設的總投資是40多億澳元,其中私人投資占25%。

再以浙江省溫州市1988~1992年改造人民路及沿街開發為例,市政府投入的0.8億元帶動性投資,吸引了14.8億元的民間投資跟進,在城市得到改造的同時,政府不但沒有掏腰包、相反還“莫名其妙”地淨賺了1億多元。

建立產業投資基金、集中力量辦大事,也是一條可行之路。

經過國家批準,可以在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多種形式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基金,具體方案可以麵向社會公開招股招標,逐步擴大基礎設施項目的股份製經濟規模和資產證券化水平。

2002年9月8日,上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正式推出了國內第一個股權信托受益權投資產品——上海磁浮交通項目股權信托計劃。普通市民起板5萬元,就可以投資磁浮項目,等待著從中分享收益。

具體方法是:上海國際集團以股權信托方式,將其擁有的上海磁懸浮交通發展有限公司10%的股權計人民幣2億元,作為該信托計劃的資產支持。其中1.88億元的信托受益權,委托上海國投分割轉讓給投資者。信托期限為18個月,預計受益人可以獲得3.8%的年收益率。同時,上海國投附加承諾,購買者擁有加入磁浮交通項目的後繼信托產品的優先權。在信托期內,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再轉讓服務。

合法權益必須受到保護

基礎設施投資的最大特點是回收期長,所以,民間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經營權益能否受到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需要有一些特殊政策配套,以“保證”民間投資能夠產生一定的回報,否則民間資金就很難敢於進入。

例如,我國最早以民營經濟為主投資2.5億元、運用BOT(建設—運營—移交)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橋,其資產價值達到了11億元。可是在大橋收費、配套設施經營權等方麵由於受到來自國家交通部等部門的種種限製,在刺桐大橋之後沒有再獲得後續投資項目。

這裏所說的“特殊政策配套”,實際上並不是他們希望得到額外的“特殊”之處,而僅僅是指“手心手背都是肉”——民間投資的項目建設和國家投資一視同仁就可以了。

這樣既不屬於“資本歧視”,又不妨礙公平競爭,何樂而不為呢!

這些“一視同仁”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機構、教育機構、水廠和汙染處理、垃圾處理、交通設施、社會福利、水利工程等項目方麵。

投資渠道可以多種多樣

一方麵,我們的國家體製決定了城市基礎設施不可能大規模私有化;另一方麵,我們又必須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基礎設施投資和經營的效益,怎麽辦?理想的辦法是采取多種形式拓寬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的渠道。

從目前來看,可以采取的投資渠道主要有:

民間資本采取聯合、聯營、集資、入股等方式進入

以北京奧運會為例,“十五”期間需要投資1800億元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其中900億元用於修建地鐵、輕軌,政府投資隻能解決其中的20%,另外的80%需要民間資本來補充。

由於民間資本一般規模較小,所以它們希望能夠“團結起來”,在北京市《鼓勵個人投資城市基礎設施的辦法》的範圍內進行參與。

民間資本通過實行特許權招標投標、選擇項目法人的方式進入

這也是常見的一種方法。具體包括BOT(建設—運營—移交)、BTO(建設—轉讓—運營)、TOT(轉讓—運營—移交)等方式。

例如,湖南省長沙市急需修建水廠,可是政府財力有限,對外招商引資又沒有取得成功,這時他們大膽吸引非國有企業湖南長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經營第8水廠,結果取得了成功。

民間資本進入存量資產

民間資本把目光瞄準已經建成的市政項目,通過轉讓投資主體的方式盤活存量資產,也是一條實實在在的的路子。

它既可以有償轉讓整個項目,如城市道路、橋梁、公共廁所等設施的經營權;也可以轉讓某個市政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如供水、燃氣、公交等較大企業的部分股權;還可以通過公開拍賣購入橋梁命名權、各種廣告位置等。

看準進入的重點領域

由於基礎設施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而且其建設項目一般投資規模較大,投資回收期較長,甚至難以回收投資,所以,民間資本進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一定要盯著自己感興趣的、經濟上有利可圖的項目,有所為而有所不為。因為,民間投資歸根到底是一種“投資”,必須講究回報。

就近期來看,民間資本可以進入的重點領域有:

由國有單位壟斷經營的、長期效率低下或者嚴重虧損、供給遠遠滿足不了需求的城市基礎設施

例如城市供水、公共交通、道路建設等。這些項目既然可以引進外資,那麽作為“中資”的民間資本在這裏就沒有任何政策上的障礙。而且外資敢於進入的項目,一般回報率也有可靠保證,因為外國人總要比我們更精明一些。

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可以兼得的基礎設施

例如植樹造林、防沙治沙、城市生活汙水和垃圾處理等環保建設。

原來具有自然壟斷屬性、現在需要引入市場競爭機製的基礎設施

例如地方鐵路、公路、電站、港口、機場等。

立法保證工程的透明度

民間資本進入奧運項目建設,很重要的一點是要有健全的法律製度來保障工程透明、消除暗箱操作。否則,誰敢把自己辛辛苦苦掙來的錢投入“見不得陽光”的項目裏去呢?

在這方麵,2002年12月1日《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的正式實行,標誌著這項工作走上了法製化軌道。

立法保證奧運工程的透明度,一方麵是因為籌辦北京奧運需要建設大量的基礎設施和奧運場館項目、需要大幅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另一方麵也是因為按照我國對外的承諾要求,奧運項目的建設必須從項目法人和投資主體的選擇,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采購,全麵采用招標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