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麵已經簡單地介紹了曆屆盈利奧運會的收支項目,為了更好地挖掘奧運商機,這裏有必要按照不同的項目來進行重點剖析,以尋求符合你口味的“花色品種”。

奧林匹克廣告

美國柯達公司從第一屆奧運會開始,一直到現在,100年來一直是奧林匹克運動的商業夥伴,“百年好合”實屬不易。在第一屆奧運會組委會的成績公告冊上,就印製了柯達公司生產的感光材料和照相器材產品。當然,這時候的奧運廣告商簡直是鳳毛麟角。

直到1964年的第18屆東京奧運會,由於第一次使用通訊衛星向全球實況轉播,因此帶紅了奧林匹克廣告。

到了1988年第24屆漢城奧運會,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226家電視台進行了16天的現場轉播,電視觀眾達到40億人,奧林匹克廣告的巨大影響力究竟有多大,可想而知。

1992年第25屆巴塞羅那奧運會上,專門新建了奧運電視台,第一次直播奧運比賽98%的實況,更有高達35億的電視觀眾收看了開幕式。

在這樣的背景下,國際奧委會對商業廣告作出了嚴格限製,以進一步規範廣告行為。

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在體育場和其他被看作是奧林匹克場所一部分的比賽區及其上空,不準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在體育場或其他比賽場所,不準有商業設備和廣告牌。並且對運動員的著裝和運動器械上做廣告,也作出了廣告尺寸大小的限製。

所以,除了1924年巴黎奧運會是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允許在比賽場地裏做廣告以外,後來人們在奧運賽場上就再也看不到其他國際大賽中比比皆是的廣告了。有關的廣告隻允許出現在賽場以外和電視上。

奧林匹克標誌產品專營權

所謂奧林匹克標誌產品專營權,是指在一定範圍內,同一種產品隻允許一個廠家在其產品上使用奧林匹克標誌進行銷售。這是國際奧委會利用奧林匹克的無形資產進行商業開發的一種方式。

奧林匹克五環標誌具有世界性辨識特征,每屆奧運會的會徽和吉祥物也是廣大觀眾的喜愛之物。廠家在自己的產品上印上這些標誌,就可以提高知名度、增加產品的信譽。

所以,購買了奧林匹克五環標誌和會徽、吉祥物圖案使用權的廠家,用這些標誌裝飾自己的產品,就稱為“奧林匹克標誌產品”。

別看這些紀念幣、紀念章都是一些“小玩藝”,可是“小玩藝”的銷量卻非常巨大。

例如,奧運會紀念胸針是從1972年慕尼黑奧運會時開始流行的,到1988年第15屆冬奧會時達到**。當時有68家公司投標競爭奧運會胸針的“標誌產品專營權”,最後加拿大多米尼翁公司以80萬美元獲得了專營權許可。

需要指出的是,奧林匹克標誌產品專營權的出售,往往與廣告收入、廠商讚助是混合在一起的。廠商在進行讚助和廣告宣傳的時候,通常會提出一些附帶條件,從而取得標誌產品專營權利。

奧林匹克紀念郵票

在1896年舉行的第一屆奧運會上,希臘政府以古希臘奧林匹克競技為題,設計了8種圖案、一套12枚的奧林匹克紀念郵票。主要目的在於籌集射擊場、自行車場、船塢等最後幾個場地的資金。

從1920年安特衛普奧運會開始,奧運郵票發行就成為一種慣例。

1928年的阿姆斯特丹奧運會,開支的1.5%來自發行紀念郵票;1928年的葡萄牙奧運會,通過強製在國內發行紀念郵票3天,取得了用以支付其代表團參加奧運會的經費;1992年,更有137個國家發行了印有奧運五環標誌的123萬枚郵票。從此,奧林匹克紀念郵票在世界各國遍地開花。

奧林匹克紀念郵票在設計上強調舉辦國的風俗人情、文化特色以及本國優秀運動員的動作造型,注重奧運會知識介紹,常見的有會旗、會標、吉祥物、火炬、比賽場館、運動項目等圖案。

奧林匹克紀念幣

奧林匹克紀念幣的雛形,最早出現在公元前425年的古希臘奧運會上。1951年,芬蘭人第一次發行現代奧運會紀念幣,巧妙地把它當作一種籌集資金的方式。

20世紀70年代以後,通過發行紀念幣來籌集資金的方式受到熟練應用。特別是1990年國際奧委會決定實施國際性的“奧林匹克紀念幣計劃”以慶祝奧運100周年以後,參與該計劃的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希臘5國,先後發行了各種紀念金幣和銀幣,從而組成了一個以奧林匹克運動重大事件、主題或思想為線索的完整紀念幣係列。

奧運會門票

奧運會門票通常以預售的方法進行,而且往往需要提前兩三年在各國國際旅行社銷售。由於奧運收入的其他項目比重不斷增加,奧運會門票在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有越來越小的發展趨勢。

但是,這決不表明奧運會門票的收入可有可無。因為通過出售奧運會門票,不但可以盡可能避免由於不能滿座而帶來的經濟浪費,而且還可以為主辦城市提供一種形象宣傳、為國外觀光者提供親臨其境的觀看機會,收到廣泛的社會效益。

奧運會門票的出售方式,一般分為套票和單項票兩種。其中,套票又分為“大套票”和“小套票”。前者是指奧運會開幕式、閉幕式及所有比賽完整的套票;後者是指某一項目全部比賽場次的門票,或者是若幹項比賽組合的套票。

奧運會門票的價格,需要上報國際奧委會核定,從最近20年的情況看,價格變動並不大。

營銷許可證

營銷許可證是指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發放給商家、允許其在產品上使用奧林匹克標識的證明文件。獲得營銷許可證的商家,需要按照其產品營業額10~15%的比例上交給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

營銷許可證的主要使用領域是紀念品,如胸針、鑰匙鏈、裝飾品、汗衫、遮陽帽等。

營銷許可證一般都是短期的,僅僅限於奧運會主辦國。直到籌備2000年悉尼奧運會時,國際奧委會和悉尼奧運會組委會才有所創新,將獲準的各種產品推向世界市場、在100多個國家銷售,從而實現了一種新的突破。

當年,悉尼奧運會發放的營銷許可證,其產品營銷額達到10億美元,國際奧委會與奧運會組委會也因此從中獲得了5000~6000萬美元的收入。

國際奧委會供應商

國際奧委會供應商主要分布在航空、公路交通、電信領域,這些企業實力雄厚、非常注重利用奧運會塑造企業形象。

例如,奔馳公司(Daimler-Benz)負責奧運會舉辦國以外的世界各地的交通,為國際奧委會在瑞士的活動和世界各地的會議提供交通供應。該公司通過奧林匹克團結基金,在1996~2000年5年內給發展中國家的奧委會提供了50輛麵包車,作為對體育事業的一種援助。

漢莎公司(Lufthansa)是國際奧委會確認的空中交通運輸者,為國際奧委會秘書處和各專門委員會活動提供服務。該公司的航班上有關於奧運會的出版物,航班廣播中也有奧林匹克的相關信息。

兄弟公司(Brother)座落在日本名古屋,主要負責打字機、標簽係統。

美津濃(Mizuno)主要負責為國際奧委會提供服裝和裝備、管理人員。

奧林匹克讚助商

奧林匹克讚助商的類型分為:全球讚助商(Worldwide sponsors of the Olympic Games)、國際奧委會讚助商(Sponsors of the IOC)、冬季奧運會讚助商(Sponsors of the Olympic Winter Games)、夏季奧運會讚助商(Sponsors of the Games of the Olympiad)、國家奧委會讚助商(Sponsors of the NOCs)、奧林匹克代表團讚助商(Sponsors of the Olympic Teams)等6種。其中以第一種全球讚助商的投入最多,每個廠商大約為2500~4000萬美元,包括資金支持和重要技術服務。

奧林匹克讚助商之所以要對奧運會投入巨額資金,主要目的是為了取得附有奧林匹克標識產品的專營權。這樣,廠家不僅可以在奧運會舉辦期間受到款待,獲得廣告和促銷機會、奧運會電視轉播中的廣告優先權、網點經營權、櫥窗機會,還可以在這4年一度的奧林匹克周期中獲得廣泛的知名度、良好的公眾形象,以及隱性的營銷保護等好處。

奧運會的讚助領域非常廣闊,企業可以選擇成為組委會的讚助商、供應商或參加特許經營等。我國國內企業如果要參與奧運會的讚助,機會是很多的,選擇餘地也很大。不論是2000年的悉尼奧運會還是未來的2004年雅典奧運會,他們的國內企業在這方麵都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我國企業參與北京奧運會在某些領域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優勢。例如,在2002年美國鹽湖城冬奧會的籌備工作中,就有很多帶有冬奧會標誌的紀念品或吉祥物,上麵印著“中國製造”的標簽。這說明,中國企業實際上已經參與到了其他國家舉辦奧運會的大市場中,對於在自己國內舉辦的奧運會當然會有更大的積極性。

由於成為奧運讚助商對企業的實力要求比較高,所以,北京工業奧運經濟行動辦公室建議大家,不妨走一走合作道路。可以選擇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與國外參與過奧運項目的企業進行合作。由於這些企業更有經驗,和他們合作更容易取得成功;

第二,與本企業的上下遊企業互補。例如建築商就可以與設計商、建材商、分銷商一道進行合作;

第三,與同類產品互補合作。例如不同的食品品種可以組合進入奧運市場;

第四,與同類企業合作。例如在雅典奧運會中,由於當地建築企業的規模都很小,不足以承接奧運場館工程,於是他們就聯合起來以獲取參與資格;

第五,與互補型企業合作。例如資金與技術合作、技術與市場合作等等。

從實踐中看,我國企業最喜歡的是參與北京奧委會的讚助商計劃、供應商計劃、取得特許經營權。從行業上看,最有競爭力的是建材、家具、電腦、體育器材及場地設備。

由於取得特許經營權所需資金是銷售收入的10~15%,所以,許多企業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興趣也非常大,尤其是其中涉及範圍最廣的禮品、服裝和旅遊紀念品等行業。

奧運會電視版權

最早通過電視對奧運會進行轉播的是1936年的柏林奧運會,一共播出138小時,觀眾達到16.2萬人。

1948年倫敦奧運會時,英國廣播公司通過付給組委會1000幾尼(相當於3000美元)獲得了電視版權,一共播出64小時,倫敦周圍50英裏範圍約50萬人觀看了轉播。

1958年電視版權列入了《奧林匹克憲章》。憲章第49款寫道:“經國際奧委會批準,該權力由組委會出售,並依照國際奧委會的指示對收入進行分配。”

從此,奧運會電視版權收入取得了長足進步。1960年,羅馬奧運會第一次對歐洲18國進行實況轉播;1964年東京奧運會開始衛星全球實況轉播,從此出售電視版權的重要性大大增加;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電視轉播覆蓋了214個國家和地區,累計觀眾196億人次。

為了避免市場波動、提高經濟收入的可靠性,1995年國際奧委會開始實施長期電視版權銷售戰略。

具體內容是,將一屆一屆的“零售”改為若幹屆奧運會的“聯合銷售”,改“零售”為“批發”。通過與一些大廣播公司簽訂長期合同,將奧運會電視版權的出售時間範圍延長到了2008年。

目前,國際奧委會已經與美國、澳大利亞、日本、中美和南美、中東、歐洲地區簽署了至2008年的51億美元的電視轉播合同。

國際奧林匹克營銷計劃

20世紀80年代以前,奧運會電視版權是奧林匹克運動的主要收入,1980年的比重高達95%,其中85%來自於美國的廣播公司。

為了預防一些大的廣播公司以此進行要挾,國際奧委會在1981年12月成立了新財源委員會,於1985年2月通過了“國際奧林匹克營銷計劃”(International Olympic Marketing Program)的實施目標與原則。

2002年8月30日,在北京會議中心舉行的“奧運會市場開發和奧運經濟工作會議”上,北京奧委會組委會市場開發部首次麵向全國企業,介紹了北京奧運會市場開發規則和運作模式。

2002年9月19日,國際奧委會行銷主席邁克—佩恩在上海透露,2003年4月國際奧委會將公布2008年奧運會的整體行銷計劃,這對所有品牌都是一個提升國際知名度的獨一無二的舞台。現在,這個潛在價值難以估量的市場機會正在向中國敞開,已經進入中國的國際品牌和準備進軍國際的中國品牌都有機會從中受益。

據介紹,奧林匹克營銷計劃分為讚助商計劃、供應商計劃、標誌使用許可計劃3大類,分別圍繞以下6個主題進行:奧林匹克全球讚助計劃、國際奧委會讚助計劃、夏季奧運會讚助計劃、冬季奧運會讚助計劃、國家奧委會讚助計劃、國家奧林匹克代表團讚助計劃。其中前2項由國際奧委會負責,中間2項分別由夏、冬季奧運會的組委會負責,後2項由各國奧委會自己負責。

1985年3月28日,國際奧委會與設立在瑞士的國際體育和餘暇營銷公司(International Sports and Leisure, ISL) 簽訂了協議,開始實施全球讚助計劃下的奧林匹克夥伴計劃,即著名的“TOP”計劃。

TOP是讚助計劃中層次最高、回報最多、投入也最多的一個部分。它的回報包括產品絕對的排他性、所有奧林匹克標誌和名稱的使用權、公關及促銷權、借用奧林匹克的有關資料舉辦展覽會以及展示會的權利、生產和銷售帶相應標誌產品或禮品的權利、活動中的門票及貴賓待遇、廣告中的優先權、獲得讚助成果的反饋等等。

該計劃以4年奧林匹克周期為界,已經連續實施了TOPI(1985~1988)、TOP II(1989~1992)、TOPIII(1993~1996)、TOPIV(1997~2000)等4個奧林匹克營銷計劃。目前正在實施的是第5期計劃TOPV(2001~2004年),價格為5300~5500萬美元,預計在北京奧運期間的第6期計劃TOPVI(2005~2008年)價格將達到6200萬美元。

具體實施該計劃的公司,由原來的國際體育和餘暇營銷公司改為設在美國俄亥俄州的梅裏迪安管理公司。參加該計劃的均為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

奧林匹克營銷計劃的直接結果是降低了電視版權收入在總收入中的比重。雖然每屆奧運會的電視版權出售價格仍然不斷上升,但是,整個電視轉播收入在奧林匹克全部收入中的比重卻被控製在50%以內,從而確保了奧林匹克運動多元而穩定的經濟基礎。

奧林匹克品牌

奧運會是國際奧委會用於營銷的惟一產品,經過百年錘打,奧運會已經樹立起了自身獨特的品牌形象。現在,隻要一看到奧運五環和其他奧林匹克標誌,人們心中就會想到奧林匹克。

作為國際奧委會來說,他們非常清楚奧林匹克品牌是奧林匹克營銷的基石,堅決不能為了單純開發經濟而有損奧林匹克形象,走上“竭澤而漁”的道路。

而作為廠商來說也已經認識到,人們對奧林匹克的品牌意識正是自己宣傳奧林匹克、宣傳自己企業形象的最佳媒體。隻要符合奧林匹克營銷活動所規定的界限,就可以給自己帶來無窮商機。

奧林匹克營銷

奧林匹克營銷是指國際奧委會等奧林匹克組織,為了獲得用於奧林匹克運動發展的各種資金、利用奧運會及奧林匹克標識所進行的各種商業活動。

從上麵的介紹可以看出,奧林匹克營銷的方式包括出售奧運會電視版權、奧林匹克標誌產品專營權、經營許可證、門票、紀念幣和紀念郵票等。

國際奧委會進行奧林匹克營銷的主要目的是:

確保奧林匹克運動在經濟上的獨立性,以促進其在全球的發展;

保證奧林匹克運動所有成員(奧運會組委會、國家奧委會及其大洲組織、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公平的利益分配,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支持;

保證世界各地觀眾能夠免費觀看奧運會;

減少奧運會商業化不可控性,維護奧林匹克理想;

鼓勵營銷夥伴對奧林匹克主義和奧林匹克理想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