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的推進要求進行全球治理,而全球治理必須明確治理的主體。全球治理的單位不僅僅限於國家和政府,現今至少有多個描述全球治理的非國家主體的術語已為人們普遍接受:非政府組織、非國家行為體、無主權行為體、議題網絡(issue network)、政策協調網(policy network)、社會運動、全球公民社會、跨國聯盟、跨國遊說團體和知識共同體(epistemic community)[11]。尤其是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組織,在世界事務中的力量日益提高,對國際關係的幹預權力也在增強,這些機構從某種權威的確立中獲益匪淺,因為這種權威的確立賦予這些機構一些至關重要的幹預權力。[12]與治理的主體相適應,在全球治理方式上,各種意見也莫衷一是。在有些人看來,全球治理意味著將出現一個“世界政府”來製定國際法律和政策,協調世界性的關係。然而更多的人則認為,全球治理主要是建立一些能夠得到主權國家支持、有利於促進共同理解和治理實踐的製度。實際上,全球治理是國內治理在國際範圍的延伸,重點突出的是各國之間,尤其是大國之間的協商與協議。這種治理是由許多協議構成的一種規範係統,能夠在沒有政府的正式授權和具體指示的情況下實施某些集體行動。各個政府間組織,以及由非政府組織或跨國公司推動的非正式調節程序也都包括在這種治理之內。它既是各國參加國際談判的產物,也是由個人、集體、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形成的聯合的產物。

全球化意味著傳統的民族國家體係發生改變或調整,其中最突出的一點,就是全球範圍內各種“超國家力量”或“非國家力量”及其活動不斷崛起。目前全球範圍內的超國家力量、非國家力量主要表現為跨國公司、非政府組織、跨國專家係統、公民社會、國家聯盟等多種形式。

1.跨國公司。全球化為跨國公司的發展和謀利營造了極佳的環境和機遇。跨國公司已成為一種跨國的世界性經濟力量和投機力量,能利用各民族國家或各個生產基地彼此相爭而從中漁利,以這種方式為爭取盡量少納稅和享受最好的基礎設施而討價還價。如果它覺得民族國家過於“昂貴”或者“敵視投資”,還能實施報複和懲罰。此外,它還能自主地在投資地區、生產地區、納稅地區和居住地區之間進行區分,並利用它們之間的競爭從中得利。這一切都是在不需向議會報告和谘詢、沒有經過政府批準和法律支持,甚至不必對此進行公開討論的情況下進行的。[13]

2.非政府組織(NGO)。非政府組織的迅速發展為全球化時代帶來了一種新的交流方式。20世紀下半葉,非政府組織的蓬勃發展意味著我們正處於一場全球性的“結社革命”曆程中,這場革命對20世紀後期世界的重要性,並不亞於民族國家的興起對於19世紀後期世界的重要性。[14]

3.跨國專家係統。由全球各類專家所組成的各種跨國知識共同體,使得許多技術與程序問題可以通過專家討論來解決,同時也使得許多問題非政治化。專家的知識和理解力變成了參與、促進全球治理過程的基本通行證。這就有可能在全球治理過程中導致“專家政治”的產生,進而形成精英群體並在全球範圍內拓展。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在全球性風險社會中,社會生活的各方麵開始受到專家的控製,這樣一來,全球治理的許多常規領域以及某些最關鍵領域,就成了職業性的或專家的網絡即知識共同體的專有領域。因此,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專家委員會負責製定全球航空安全標準,而聯合國國際禁毒計劃則為全球打擊非法毒品貿易製定許多技術性規則。”[15]當然,專家的知識結構也不一定是那麽全麵、完善的,若是對專家的專業選擇上出現偏頗的話,就有可能導致治理的失誤。

4.全球公民社會。全球公民社會是伴隨全球化而產生的新現象,指的是國家和個人之間進行跨國活動的公共中介領域,最基本的組成單位是國際社會上存在的非政府的民間組織團體。美國學者詹姆斯·N.羅西瑙對全球治理的主體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即“權威空間”。他認為,權威空間與國家領土邊界並不必然等同,主權國家和政府屬於權威空間,同時大量非政府的超國家組織和次國家組織也都包含於權威空間之內。權威空間概念的提出,意味著非政府組織、非國家行為體、無主權行為體、議題網絡等已經融入全球治理之中,政府在全球治理中的一些功能作用逐漸被非政府組織所取代。

5.國際合作組織與國家聯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歐盟或歐洲共同體。一些西方學者認為,歐洲共同體在《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簽訂後就逐漸走上了一條從“政府統治”到“沒有政府的治理”之路,為全球治理探索出了一個很好的模式。歐洲共同體是一個“特殊”的政體形式,它既不同於國際組織,也不同於傳統聯邦國家。歐洲一體化在一定意義上超越了民族國家,它擴展了超越主權民族國家邊界的政治範圍,形成了一種現在和將來都不會替代民族國家的政治體製,這種“特殊體製”最典型的特征是沒有通過政府進行跨國治理。

由上可見,全球化導致全球政治權力結構呈現“多元化”的趨勢,權力主體錯綜複雜,交互疊加,日益變得模糊。因此,明確全球治理主體,非常必要。值得注意的是,在治理主體多元化的同時,作為傳統的國際關係主體的民族國家,也發生了一係列新的變化,從而使得全球治理問題日趨複雜。

隨著全球化過程中超國家力量和非國家力量的發展,民族國家開始出現了國家權力和國家職能弱化的現象。國家在政治經濟體製、政治領導能力、政府決策體係、社會基礎設施、文化和價值觀念等方麵都麵臨著重大的衝擊。第一,經濟全球化削弱了民族國家的權力。全球化首先是經濟全球化,而經濟生活的一體化必然會對世界性的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產生重要影響。全球化突破了領土的界限,使國與國、地區與地區之間的聯係越來越密切,這不僅帶來政治領域的變化,同時也帶來文化領域的深刻變化。“伴隨全球資本主義的是一種文化與政治的全球化過程,它導致人們熟悉的自我形象和世界圖景所依據的領土社會化和文化知識的製度原則瓦解。”[16]全球化打破了國界,使各種規則都“普遍化”,就連關於人權和民主治理的規則都拓展到全球,重塑傳統的主權和自治概念。這種規範已經形成並且不斷發展,從而賦予阻止嚴重侵犯人權和人類安全的國際幹預以合法性。這樣一來,事實上削弱了國家主權在現代政治中的基礎性地位,國家無法繼續擔當協調社會的曆史性角色,隻能充當社會調解人的角色,隻能在權力允許的範圍內行事。在某些場合,國家的地位甚至已經降為旁觀者,類似於一名“法庭書記員”,隻負責記錄已經在其他地方決定了的事項,而對決定無權進行任何幹預和評價。從世界大多數地方來看,最廣泛、深刻地侵蝕和削弱民族國家主權的是跨國公司。一方麵,跨國公司向勞動力價格低廉、生態和社會保護規定寬鬆的發展中國家轉移資本,損害了這些資本原所在國維持和促進本國就業的能力;另一方麵,跨國公司迫使渴望吸引外資的國家就優化投資環境互相競爭,以便他們選擇最有利可圖的金融、稅收和基礎設施條件,而發展中國家則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對本國經濟進行控製的自由。此外,跨國公司還以輸出資本、分散生產、轉移收入等手段大大壓低向政府繳納的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權能受到嚴重損害。正如一位西方國際關係學者所說:“公司能夠在任何地方安營紮寨,資本可以像飛鳥般輕而易舉地跨越國界,通信以光速進行並且幾乎無須任何成本。這時,各國政府除了學會與看不見的手共處之外別無選擇。在全國層次上限製自由放任經濟的福利國家的做法實施一個世紀後,自由放任的經濟體係正在全球層次上出現……在抵抗市場的打擊方麵,國家現在像當時的村鎮那樣處於很不利的位置。”[17]麵對全球資本擴張,許多國家被迫進行了調整和改造,其內容是政府放棄了對大多數國民所負有的直接經濟、社會責任。由此,民族國家主權被削弱,同時引起了一些根本性的政治、社會和倫理道德問題。

第二,多元國際主體與民族國家並存、競爭,甚至取代民族國家的一些權能。現在國際舞台上活躍著眾多新型“非領土化的”經濟政治組織,這些非國家行為體將原先屬於國家的一部分權力轉移到國際上的相關組織,在國家不便出麵的場合與領域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管理和監督作用。這就使國家獨立自主地製定經濟和社會政策的能力受到衝擊,原本在國內實行的政策,現在卻很有可能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甚至引發別的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幹預。由此帶來的結果,就是國家麵臨的政治壓力與挑戰大大增加。國家權力和國家職能的削弱,究其原因,還是在於國家權力受到各種超國家力量和非國家行為體的製約、侵蝕甚至替換。隨著全球**往的急劇發展和非國家行為體在數量、活動領域和作用等方麵的迅速增長,民族國家在履行傳統功能方麵,特別是在經濟調控、社會福利、社會認同和安全領域方麵,越來越常見地被非國家行為體所代替。這些現象表明,國際體係的基本性質正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在國家機器尚未成熟的廣大欠發達國家中,情況更為嚴重。英國學者蘇珊·斯特蘭奇在評論民族國家及其主權被侵蝕、被削弱和被局部替換的現象時認為,國家正變得在經濟和社會中同其他實體(政府間組織、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等)分享權威;在國家內部,中央政府的權威正越來越由地方和地區的權威所分占,國家權威已經“泄漏”——向上方、向旁側和向下方泄漏;盡管國家仍是全球體係中最有勢力、最為關鍵的權威來源,但它們正在愈益變得內囊空虛或漏洞百出。[18]這裏指出了民族國家權力被侵蝕和替換的兩種方式。一是民族國家及其主權“向上方”被削弱、侵蝕和局部替換,意指由政府間甚至是超國家的組織實體來提供國際或跨國“公益”,這意味著在所有場合國家的權能、政策選擇自由和行動自由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製。例如在國際經濟領域互相依賴尤為突出,國家作為有關的政府間組織成員,必須接受重大的國際調節和規製,與其他國家共同確定經濟規則並相應地調整本國的經濟政策,而不能完全獨立行事。二是“向旁側”和“向下方”來侵蝕、削弱與局部替換民族國家及其主權,主要涉及跨國非政府組織(包括跨國公司)的運作對國家和世界政治運作機製的影響。它們所從事的大量經濟、技術、社會、文化、宗教、意識形態等活動不僅跨越國界,而且有很多是法律上的最高權威即國家主權所難以控製的。在日益頻繁、複雜的全球性經濟交往中,一國國內的經濟群體同他國國內同類的群體之間,越來越頻繁地發生相互聯係,許多原本是政府的任務現在可以在非政府的地區和組織的層次上來處理。

全球化以及全球治理的來臨,是否意味著“民族國家的終結”?不少西方學者直接把全球化過程定義為“非民族國家化”的過程,認為民族國家已經過時,民族國家正在終結。例如有的學者認為,“社會的非民族國家化,即經濟的、生態的、文化的和軍事的行為聯係和作用聯係的擴大,正迅速向前推進,而創建超民族國家的政治管理機構則是一個具有現實的重要性但進展卻非常緩慢的進程”[19]。因為我們現在正處於這樣一個時代:邊界遷移、權威重構、民族國家衰落和非政府組織在地區、國家、國際和全球等多個層次上激增,構成這一時代的基本特征,因而不應再把全部注意力集中於國家,而是要把大量非政府行為體作為重點分析對象。他們認為,不應當把國家當作第一位的,而是要把它看作一個重要的行為體。國家誠然擁有主權,但這些權利可以行使的範圍正在一個相互依存的世界上日漸縮小。隨著“權威分流”的加速,國家將不太可能再在越來越複雜的挑戰麵前繼續仰賴主權作為自身基礎。與此相關,甚至有不少西方學者對“國家主權”的概念提出了質疑,認為這一概念應該拋棄或被新的概念所取代,因為國際社會無政府的狀態和國際法無法發揮作用的根本原因在於“危險的、陳腐的、荒謬絕倫的、具有破壞力的政治教條——國家主權”。主權在“冷戰”結束後的全球化背景下已經不合時宜,甚至對全球性事務是有害的。因此,在國際關係層麵,特別是國際公法方麵,“主權”一詞最好是避免使用,“主權”一詞應該作為舊時代的殘留物放置在曆史的陳列架上。[20]這種質疑在全球化背景下還較普遍。在全球多元治理主體中,國家究竟處於何種地位?如何在多元主體互動中發揮國家治理能力,促進全球治理?這些問題需要辨析清楚。

全球化發展的實踐表明,在現有多元治理主體共存的條件下,民族國家仍是不可被取代的重要全球治理主體。雖然民族國家正愈益受到跨國、亞國(Sub-national)和國際這三個層次上種種力量的限製、侵蝕和衝擊,但是民族國家仍然在全球治理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發揮著獨特的治理功能。盡管可以認為國家的一些權能因經濟全球化和電子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而受到影響,但這並不表明國家作為獨立政治實體的權力手段已經喪失或將要喪失,也並不說明國家政治將不再是國際關係的關鍵要素。科技革命和“自由市場”的普遍發展並沒有顯示出任何新實體可能取代國家作為世界政治基本單位的跡象。雖然當今跨國行為體在不斷地侵蝕著國家的權勢和權威,但總體來說,國家在與跨國行為體的關係中,仍居於上風,占據主導地位。首先,國家有較強的抵抗跨國資本侵蝕的能力。即便國家現在已經很難像以前那樣拒絕跨國公司入境經營,但對不同的跨國公司及其不同的經營活動,它們仍有選擇的權利。其次,不論發達國家還是欠發達國家,實際上仍有充分行使限製跨國公司在其境內進行某些活動的能力。在限製和規範跨國公司的活動問題上,國家可以運用主權、立法權、規章製度和許可證發放權等多種手段來進行調控。對於一些跨國公司擺脫母國約束的現象,母國政府仍可以通過權威重新取得控製權。在很多情況下,跨國公司在一國內部的影響力擴大,並不意味著這個國家的權能和權勢相應地縮減,也不能說明該國的意願和目標遭到了挫折。跨國公司能夠給一國帶來有利於實現政治、經濟乃至戰略性目標的資本、技術和就業機會,隻有在此條件下,該國政府才會允許跨國公司擴大經營。

國家不僅是全球治理體係中的獨立主體,還是多元主體中占據優勢地位的主體。相對於眾多新興的超國家和非國家主體,國家為什麽能夠處於優勢地位呢?最根本的原因在於,隻有獨立的國家才享有主權,隻有獨立的國家才有權要求特定領土內全部社會成員的忠誠與團結,才能夠肩負起處理一個國家人民整體安全、福利的責任。換句話說,在可預期的未來很長時間內,盡管非國家行為體正在不斷補充和局部替換國家的某些原有功能,但是國家的下列關鍵功能仍是不可替代的:在其疆域內實現和維護人民的安全和福利、促成社會公正、保持社會群體認同、堅守文化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的多樣性等。尤其重要的是,提供安全、自由、秩序、正義和福利,這是主權國家擔負的基本責任。與生活在有能力承擔這些社會責任、運行良好的國家(即所謂“強治理能力國家”)裏的人民相比,沒有國家的或者生活在虛弱無力的國家(“弱治理能力國家”)裏的人民,常常處於嚴重危險與困境之中。按照全球治理能力和全球化適應能力方麵的不同,當代世界大致可區分為三類國家:一是以大多數歐盟成員國為代表,可稱為“後現代國家”,這些國家跨國程度較高,在多層次上從事著跨國性的治理;二是比較強大的民族國家,它們既廣泛參與全球**往,又在很大程度上保持著獨立性和自主性;三是比較弱小的、經濟相對落後的國家,其發展受到全球化的嚴重擠壓,欠缺足夠的應對能力和抵禦能力,其中少數國家便是所謂“失敗了的國家”。[21]不同類型的國家,在行使主權上自然會情況不同。

然而,無論從哪個意義上講,主權國家都應當是全球治理主體的核心和主導。任何涉及全球治理的談判,盡管有相關國際組織的參與,但主權國家始終扮演著主要角色;任何涉及全球治理的國際公約、協議都必須由主權國家簽字才能生效;任何涉及全球治理的措施隻有通過主權國家的政府才能實施;任何涉及全球治理的項目,都需要主權國家提供必要的資金和物質條件的支持。可以說,離開主權國家,“全球治理”就淪為一句空話。我們不妨來具體作一下闡釋。

首先,隻有主權國家才能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和強製約束力的全球治理協議,從而有效啟動全球治理進程。這種協議都要經過各國政府磋商、談判,才能求同存異、達成共識,最終簽署協議。而且,這種協議還要經過各國立法部門的立法程序才能正式生效,成為國家的正式法律。政府部門和全社會都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如果政府不能依法行政,社會尤其是企業不能依法辦事,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外來說,主權國家作為國際責任主體,要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遵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慣例,這無疑是其他治理主體無法替代的。在現在的國際體係和國際秩序下,其他治理主體盡管可以簽署這樣或那樣的協議,但難以發揮主導作用,無法形成對各國政府的強製約束,更難以超越各國政府而直接對該國進行治理。

其次,隻有主權國家才能動用政府力量、動員全社會力量來落實全球治理的各項協議,從而切實推進全球治理。如果說簽署一項全球治理的協議是比較困難的,那麽,落實協議並真正發揮預期的效果,可能更為困難。因為協議本身就其性質來講,是符合各國人們長遠利益的,但在實施過程中又不可避免地會因損害一部分人、一部分企業乃至一些國家的眼前利益而遭遇重重阻力。政府既可以通過強大的輿論進行廣泛的宣傳動員,通過社會網絡進行雙向的互動和溝通,也可以通過行政和法律手段對企業、社會群體的行為進行規範,以衝破各種障礙,保障協議的順利落實。雖然其他治理主體也有自己的優勢,例如遍布全球的網絡、廣大的網民以及越來越多的非政府組織和誌願者都會成為全球治理的擁護者和各種治理主體的支持者,但它們終究不具備政府所獨具的地位、權威和能力,因而實施的效果是有限的。

最後,隻有主權國家才能為全球治理提供有效的製度保障,從而加強全球治理的長期性和穩定性。正是因為有了包括各種國際法、國際協議和國際規製在內的國際製度的保障,國際社會才能夠維持相對和平的狀態,進行正常的貿易往來和文化交流。同樣,在全球治理中,各國也要依據自己的國情建立健全具有本國特色的製度,這些製度對於促進全球治理都是不可或缺的。製度的建立健全也可以使全球治理內化為人們的自覺行動。誠然,其他治理主體在製度的形成中也可以有所作為,發揮應有的作用,但是,總體來看,隻有主權國家才居於最關鍵的地位,發揮著最大的作用。

總之,推進全球治理的正確方法,絕不是簡單匆忙地宣告民族國家的終結,而是要正確地把握並合理地發揮國家的自主權力。全球經濟活動的空間在擴大,超越了民族國家的界限,麵對這樣的現實,重要的不是消解國家權力,而是要合理地調整國家的權力。這就涉及國家提升自身治理能力的問題。在全球化條件下推進中國的社會發展,尤其要堅持全球治理中的國家主導性。全球治理主體無疑是多元的,非國家性質的治理主體都能在各自的領域不同程度地發揮作用,但是,國家作為全球治理的主體也始終不能缺位。尤其是對於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加強國家的主導地位是參與治理所必不可少的。

應當看到,全球化進程對全球治理中的國家主導性也產生了很大衝擊。伴隨全球化的發展,全球政治權力結構也呈多元化趨勢,權力主體變得越來越不明確了,甚至出現了混沌無序的趨勢。為此,許多國家不得不試圖通過國內改革來形成一個富有創新活力和競爭力的、開放的經濟社會,以適應世界發展的需要、應對全球化的挑戰。那麽,在全球化條件下,究竟應當如何提高自身能力、實現國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主導性作用呢?從實際情況來看,重要的是抓好兩個方麵:一是要堅持國家的自主性和公共性,二是要強化國家治理能力。

在全球化條件下,堅持與發展國家治理的主導性,尤其要堅持國家的“自主性”和“公共性”。這裏所講的“自主性”,並不是相對國際關係而言的,而是相對國內各種力量而言的,因而往往與“公共性”是聯係在一起的。按照唯物史觀,與特定生產力發展相適應的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築起製約和決定作用,但同時上層建築對於經濟基礎具有相對獨立性和能動的反作用。

政治、法、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等等的發展是以經濟發展為基礎的。但是,它們又都互相作用並對經濟基礎發生作用。這並不是說,隻有經濟狀況才是原因,才是積極的,其餘一切都不過是消極的結果。[22]

政治上層建築即國家對於整個社會基礎的這種相對獨立性和反作用,一個重要的表現就是國家的“公共性”。馬克思指出,剝削階級國家“既包括由一切社會的性質產生的各種公共事務的執行,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眾相對立而產生的各種特有的職能”[23]。他明確地把中央政府的職能區分為“政府統治人民的權威”和“由於國家的一般的共同的需要而必須執行的職能”[24],並把前者稱為國家體現其階級統治本質的“政治職能”,而把後者稱為“合理職能”。

那麽,究竟應該如何理解國家的階級性與公共性二者間的關係呢?一方麵,國家的公共性受製於國家的階級性。在有階級存在的社會中,強調國家具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合理職能”,這並不意味著國家能演變成一個“超階級”的機構。即使國家在執行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時表現出其獨立性和自主性,也絲毫沒有掩蓋國家的階級性,後者恰恰是其政治統治得以維持的基礎。恩格斯認為,國家往往通過控製階級鬥爭,緩和階級衝突,來保護和維持統治階級的統治和占統治地位的生產方式,“一個這樣的社會,隻能或者存在於這些階級相互間連續不斷的公開鬥爭中,或者存在於第三種力量的統治下,這第三種力量似乎站在相互鬥爭著的各階級之上,壓製它們的公開的衝突,頂多容許階級鬥爭在經濟領域內以所謂合法形式決出結果來”[25]。在這裏,國家作為“第三種力量”調節著階級鬥爭,使之處於國家統治秩序能夠維持的範圍之內。因此,國家的所謂公共性和自主性,並不是脫離階級統治,而正是在階級統治基礎上得以形成的一種緩衝調和作用。另一方麵,國家的階級性和統治性也受製於其公共性。國家的階級屬性並不意味著它是一種簡單的階級統治工具。國家必須首先積極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才能維持統治的物質基礎和社會基礎。即使在發揮政治統治職能時,國家基於多種因素考慮也會對被統治階級做出某些讓步,從而行使相對於統治階級的自主權。國家的這種自主性還表現在為平衡統治集團內各種不同階級或派別的利益時,國家擁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權。這在資本主義國家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國家這種自主權源於普遍利益與特殊利益之間的內在張力,正因此,國家必須小心翼翼地維持自主權、公共性的限度,才不至於使社會陷入混亂或崩潰。[26]

在全球化條件下,堅持與發展國家治理的主導性,尤其要提升和強化國家能力,建構“小而強的國家”。學術界對“國家能力”(state capacities)這一概念有過不同的界定,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兩個方麵。一是將其界定為國家運用自身的權力、權威以及各種製度和政策工具實現自身意誌、目標和偏好的能力。例如,有學者認為國家能力是“國家將自己的意誌(preferences)、目標(goals)轉化為現實的能力”[27]。二是將其界定為國家通過有效的製度供給和公共政策,實現社會有序治理,並促進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能力。例如,世界銀行在1997年世界發展報告中將國家(政府)能力界定為國家(政府)“有效地實施並推動集體行動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與秩序、公共衛生以及基礎設施等”[28]。上述兩種界定,前者側重於國家主體的意向因素,後者則側重於國家實施統治與治理的客觀效果,二者恰好揭示了“國家能力”所包含的主客觀兩個方麵。在理解國家能力概念時,應該區分國家的“活動範圍”和“能力”。活動範圍主要指政府所承擔的各種職能和力圖實現的目標,而國家能力則是指國家製定、實施政策和執法的能力。在全球化條件下,國家的活動範圍可以適當限製,但在其活動範圍內的治理能力則需要顯著增強。通俗地說,國家管的多,不一定管得好;而適當地少管一些,則有利於把該管的事情管好。具體到治理上來說,國家就應該在強化國家能力的基礎上,為社會與全球治理提供公共平台、協調統合機製和治理主導機製。

要堅持和發展全球化條件下國家作為全球治理主體的主導地位,必須從觀念上回應和抵製各種“去國家化”的流行觀點,特別是“全球主義”和“世界主義”兩種西方思潮。

新自由主義的“全球主義”,在全球化問題上的主要觀點就是弱化甚至取消國家主導地位。新自由主義思潮的主要特征是主張以西方特別是美國的發展模式為全球標準的普世主義和全球主義,將特定民族國家的特殊利益冒充成全人類的普遍利益,進而以這種“普遍利益”形式來取代各個國家利益的多元性和特殊性。新自由主義的全球主義和普世主義極力鼓吹以超級大國為主導的全球一體化,其觀點集中體現在1990年出現的“華盛頓共識”之中。該“共識”包括十個方麵的內容:(1)加強財政紀律,壓縮財政赤字,降低通貨膨脹率,穩定宏觀經濟形勢;(2)把政府開支的重點轉向經濟效益高的領域和有利於改善收入分配的領域(如文教衛生和基礎設施);(3)開展稅製改革,降低邊際稅率,擴大稅基;(4)實施利率市場化;(5)采用一種具有競爭力的匯率製度;(6)實施貿易自由化,開放市場;(7)放鬆對外資的限製;(8)對國有企業實施私有化;(9)放鬆政府的管製;(10)保護私人財產權。[29]“華盛頓共識”已經遠遠超出了經濟全球化,而是經濟體製、政治體製和文化體製的“一體化”,實質是“美國化”。自“華盛頓共識”出籠之後,新自由主義及其右翼世界主義開始向全球蔓延,為國際壟斷資本開辟全球空間:盲目的私有化和市場化浪潮席卷全球,金融自由化尤為猛烈。具體到全球治理,新自由主義思潮主張以自發的經濟秩序來取代自覺的政治規製,將世界市場權威套用於國際國內政治,認為全球層麵上的政府治理應該更多地讓位於自由放任的經濟活動即跨國資本主導的市場擴張運動。這種主張自然遭到質疑。強調全球化,並不意味著“政治終結”或“民族國家終結”。全球化的發展,隻能是迫使社會各種機構和組織都必須深入研究它們所麵對的矛盾和挑戰,而這一反應恰恰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去政治化”、“去國家化”,而是民族國家的自我調適和自我發展。

當代世界主義的另一種表現是“全球政府論”。這種理論無視國家治理在全球治理中必然扮演的主導性角色,因而不是解決全球治理問題的可行方案。“全球政府論”認為,要克服國際社會無序狀態產生的戰爭和帝國主義,唯一的方法就是建立一個權力超越於各個民族國家之上的“全球政府”。所謂“全球政府”,不是淩駕於世界之上的“國際警察”和“全球專製政府”,而是由全世界人民創造的國際意義上的民主政府。它不是為了征服和鎮壓其他國家,而是以建立一種新秩序、規範國際關係和協調國際社會內部事務為宗旨與目標。因此,全球政府不是以個別國家和集團主導的政府,也不是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的政府,而是代表世界各國人民共同利益的全球性組織。它的職能包括:保障民主製度和憲法,保障個人和國家的權利,維護國際社會的正常秩序等。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就具有全球政府的特點。現在全球化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各種國際法規和準則在逐步趨同,特別是人類的基本價值逐漸形成了較為一致的看法,國際社會也普遍比較認同聯合國等國際機構,因此全球性民主政府應該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全球政府論”的願望可能是美好的,然而,它很難付諸實施。“全球政府論”建立在懸設的人類價值規範之上,訴諸國際行為體相互協商、達成共識,但在現實生活中,全球公正秩序的根基十分脆弱,很難形成一個統一的全球政府。這種觀點無視民族國家治理在全球治理中必然長期扮演主導角色的現實,因而不可能成為推進全球治理的可行方案或現實途徑。

當然,堅持國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主導性,反對各種“去國家化”觀點,並不等於主張封閉僵化、自我中心的“國家主義”,而是必須樹立開放的全球視野。資本與市場的發展超越了單一民族國家的領土界限,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國家機器的支配權力。因此,對於資本和市場的調節與治理,不能隻停留在民族國家的層次上,同時必須從全球的角度來考慮。從人類解放的立場出發,馬克思較早地提出了這一問題的解決方案:現代世界各民族國家之間相互對抗的無政府狀態,隻有在超越民族國家內部、民族國家之間對立的基礎上,才能夠得到有效克服。民族國家內部的社會衝突根源於資本積累過程中的階級衝突,而民族國家之間的矛盾則根植於不同“積累中心”之間的敵對性競爭以及“積累中心”與“積累邊緣”的統治—依附關係。因此,通過無產階級革命克服民族國家的內部階級對立,就有可能超越民族國家之間的對立關係:“人對人的剝削一消滅,民族對民族的剝削就會隨之消滅。”“民族內部的階級對立一消失,民族之間的敵對關係就會隨之消失。”[30]自由人聯合體便是超越民族國家及其不合理世界體係的一種新的全球性存在方式。今天,實現全球層麵的治理需要一種包容性的世界視野。世界是豐富多彩的,不能隻有一種文明、單一發展模式、社會製度和價值觀念。各個國家和民族都為人類文明的豐富發展做出了自己的貢獻,應該充分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文明的多樣性,應本著平等、民主的精神,推動各種文明相互交流、相互借鑒,以求共同進步。聯合國憲章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尊重各國自主選擇社會製度和發展道路的權利,這也日漸成為不同社會製度、不同發展水平國家互相建立和發展關係的指導原則。全球發展利益的普遍依賴,要求協調全球發展,重建平等公正秩序,重新安排合理、文明的製度,為治理奠定基礎、提供條件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