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紀的數十年中,中國考古學界一直未普遍采用國際同行所使用的“原史時代”的概念。這一由於文獻很少、考古材料的重要性超過或等於文獻材料的時期(Glyn Daniel 1981)曾被評價為“從實際意義來說,原史考古學的重要性不如前兩者”(夏鼐等1986)。隨著考古發現與研究的進展,中國學術界越來越關注這一介於史前時代和曆史時代之間的重要時期(李學勤1984,劉文鎖1998,錢耀鵬2002,吳曉筠2005)。我們認為,史前、原史與曆史時代三分法的提倡有助於學科發展及對中國古史進程的總體把握。
總體上看,傾向於同意使用“原史”概念的學者,在對“原史時代”的時間位置和基本定義的認識上並無太大的分歧,但概念的模糊和不確定(如僅把這一時期定義為“文獻記載不足、需要大量考古工作補充的時代”)(李學勤2004),仍使對中國“原史時代”年代範圍的界定缺乏準確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具體劃定中國“原史時代”的上下限問題上存在著不同的意見(表1)。具有代表性的表述是:“比較簡單的想法,是將夏商周三代都劃歸這個時期”(李學勤2004)。
有學者認為,“中國的原史時代大致相當於考古學上的銅石並用時代和青銅時代,亦當古史傳說中的五帝時代和夏商周(西周)三代,代表著中國古代文明的早期階段。而原史時代早、中、晚三期的劃分,似可比較清楚地揭示出中國古代文明脫胎於史前氏族社會,以及這一時期文字製度和社會政治結構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的發展曆程。”(錢耀鵬2002)顯然,這主要是從文化和社會發展進程角度來討論“原史時代”的。我們認為,“原史時代”盡管與早期文明、國家或青銅時代密切相關,卻不應是它們的代名詞,指出上述問題有助於我們理解相近的劃分方案是如何得出的。
法國《史前大辭典》指出,“原史”這一概念“首先具有一種方法論之意義,應用於一些為曆史文獻所不能確定的文化群體。……它可以是指那些自身尚未擁有文字、然而卻為同時代的其他人群所記述和提及的人群;也可以指那些通過後世的口頭傳說、記憶或者記載而保存下來其曆史的人群。在此兩種狀況下,其研究可以包括考古學資料及間接的文字記載資料兩方麵。此時期
表1 關於中國“原史時代”劃分的主要觀點在年代學體係中隻具有一個很短暫的時間範圍,而且也不精確”(Dictionnaire de la Prehistorie 1988,劉文鎖1998)。這一表述具有代表性。陳星燦歸納了各國學者關於“史前”與“原史”的解釋,認為“幾種說法盡管不同,但都表達了同樣的意思,即史前史應該是研究沒有文字時代的曆史,而原史則是研究文字最初產生時期或文字不起關鍵作用時期的曆史”(陳星燦1997)。關於史前(Pre-history)、原史(Proto-history)與曆史(History)時代的劃分,立足於各個時期在研究材料和方法上的差別,著重考察文字與文獻的演進及其作用,相關討論也應在這一前提下進行。
我們認為,一般被劃歸“原史時代”的龍山至西周時期的考古學文化,在由文字材料所決定的社會集團被複原的程度以及研究方法上都有著重大的差別。具體而言,可以二裏崗文化和殷墟文化為界,將其劃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前一階段的龍山、二裏頭至二裏崗時代諸文化,均屬於已發現了零星的直接文字材料,為若幹後世文獻(間接文字材料,屬口傳曆史而非編年史)所追述(許宏等2008),主要靠考古學材料來研究,但還不足以確認其“曆史身份”的人們共同體的遺存。後一階段的晚商、西周王朝文化則已有了直接的文字材料來“自證”其族屬或王朝階段,因而已不屬於“無法依據文字材料複原的群體”。其與以後的曆史時代考古學文化,在文字材料的占有上僅有多寡的不同,而無本質的區別。即便典型的“曆史時代”如中古甚至近古時期,也並非均“有比較全麵的史學著作”,其內容也“不足以充分表現當時曆史的方方麵麵”(吳曉筠2005)。因此,目前“原史時代”與“曆史時代”的分界點應即在此。簡言之,從宏觀的角度看,“曆史時代”可定義為有直接的文字材料可“自證”考古學文化所屬社會集團的曆史身份的時代。
由於“身份”明確,曆史時代的考古學文化一般均可與文獻所載的社會集團相對應,因而可以直接以國(族)或王朝名來命名。史前至原史時代一直分列的文獻史學與考古學兩大話語係統(前者一般采用神話傳說人物和朝代名,後者習慣以考古學文化來命名)至此才開始合流(許宏2004A)(表2)。晚商文化、西周文化均屬此類,殷墟則因有甲骨文的出土與釋讀而成為第一座“自證”身份的王朝都城,從而走出了“傳說時代”。徐旭生先生在半個世紀前指出,“我國,從現在的曆史發展看,隻有到殷墟時代(盤庚遷殷約當公元前一千三百年時),才能算作進入狹義的曆史時代。此前約一千餘年,文獻中還保存一些傳說,年代不很可考,我們隻能把它叫作‘傳說時代’。”(徐旭生1985)其後的幾十年間,中國上古時期考古學的發現雖層出不窮,研究不斷深入,但卻未能“更新”
表2 史前、原史、曆史的階段劃分與對應史料或深化當年的認識,關鍵即在於直接文字材料的闕如。
應當指出的是,與商文明有關的三大考古學文化的史料性質是不同的。
如前所述,殷墟文化已被確證屬商代晚期。二裏崗文化作為早於殷墟晚商文化又與之一脈相承的考古學文化,可推定為商文化。但其本身還沒有可“自證”身份的文字材料,因而還具有“原史時代”文化所特有的模糊性或不確定性。由於不能確認二裏崗文化究竟僅屬商代中期抑或涵蓋整個商前期,所以早於它並與其有密切文化關聯的二裏頭文化的歸屬也就無法確認。類似二裏崗文化乃至二裏頭文化、下七垣文化的族屬及所屬王朝階段之類的問題,是無法通過考古學的努力來解決的。正因為商文明介於“原史時代”和“曆史時代”的分界點上,可謂“一腳門裏,一腳門外”,這種狀況導致商王朝的下限已經澄清,而上限則仍是模糊的,迄今為止還無法究明。就方法論而言,“原史時代”研究因其研究對象的特質而導致研究結論具有極強的相對性,這是應引起研究者“自覺”的。“任何把個人的描述、解釋和複原絕對化的傾向都沒有意識到考古資料的局限性,當然更沒有意識到解釋者個人所處時代和能力的局限性。”(陳星燦2006)
有關二裏頭文化的性質歸屬及其與二裏崗文化的關係問題存在多種假說。與此相應,關於二裏頭、鄭州商城和偃師商城究竟屬文獻記載中的哪座都邑,也有多種推定意見。擇其要者,可羅列如下(表3)。
由表3可以顯見,隻有最後一種推定意見,即以小屯宮廟區為中心的洹南殷墟屬商王朝最後一座都城的觀點,因有直接文字的出
表3 與商文明有關的都邑遺址的推定意見土而可成定論,對其餘諸遺址的性質歸屬問題均存在多種推測。到目前為止,除了“偃師商城盤庚亳殷說”(鄭光1991)因與考古事實相差太遠而不為學界接受外,我們還沒有確切的證據來排除或否定其他任何一種假說所提示的可能性,沒有證據去證實或否定古代文獻中關於夏和早商的曆史。在可“自證”遺存歸屬的直接文字材料發現之前,由於學科的局限性,考古學尚無法使二裏頭文化與二裏崗文化成為真正“信史”的一部分,盡管學術界一直寄望於通過發現的機緣與自身的努力將“曆史時代”的上限進一步提前。
早有學者指出考古學存在著若幹局限性,其中之一是,“考古學隻能見到人們表現於物質的活動,和能揣測到物質遺存所能體現的人們的關係及其他思想等方麵的內容”(張忠培1999)。落實到本文所要探討的問題,可以說考古學僅可提供某一人類共同體的社會發達程度是否接近或達到國家(王朝)水平的證據,可以探索文明的形成過程,卻無法在沒有直接文字材料的情況下證明狹義史學範疇的具體社會實體如夏、商王朝的存在。“夏文化、商文化同後來的宗周文化、秦文化、楚文化一樣,是曆史時期考古學文化的名稱。它們同以典型遺址或最初發現的遺址地名命名的諸史前文化或二裏頭文化、二裏崗文化、小屯文化的命名原則不同,屬於考古學與曆史學整合層麵上提出的命名。”(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2003)如前文所述,前殷墟時代的遺存因尚未進入“曆史時期”而具有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相關的整合性研究結論也就具有不可驗證性,如“五帝文化”“夏文化”“先商文化”“中商文化”等。就現有材料而言,我們還沒有充足的證據將龍山文化、二裏頭文化、下七垣文化、二裏崗文化等屬於“原史時代”的考古學文化用上述整合層麵上的概念加以命名。認為這些考古學文化可以用整合層麵上的概念加以命名的研究取向,其前提是“周甚至周以後的文獻”即間接文字材料“是形成關鍵論點的關鍵論據”,這正是張光直主張在商文明研究中應加以避免的(張光直2002A)。
偃師商城西二城門遺址
1988年,考古學家張光直在安陽出席殷商文化討論會(右)
1989年(?),張光直在偃師商城工作隊觀察陶器(左)
張光直作品《商文明》英文版(1980)、中文版(2019)
明確了商前期及更早階段屬於“原史時代”,有助於我們從方法論的角度把握相關問題研究的過去與未來。筆者在回顧夏文化探索曆程時曾指出,“與夏王朝對應的考古學實體及作為夏王朝主體的族群,由於文獻與考古材料的不足,加之我們一直也沒有建立起有效地說明考古學文化和族屬、考古學文化的變遷與社會政治變革之間相互關係的解釋理論,可以認為迄今所做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推論的性質。我們認為,在能夠說明夏王朝史實的內證性材料(如當時的文字)發現之前,靠單純的考古學研究是無法最終解明夏文化的問題的。其實,考古學的學科特點,決定了其以長時段的、曆史與文化發展進程的研究見長,而拙於對精確年代和具體曆史事件的把握。長期以來聚訟紛紜的對文獻所載夏商王朝更替和某一王朝都城具體地望的討論,對某一考古學文化所屬族別與朝代歸屬的論辯,至今久訟不決,莫衷一是,已很能說明問題。在對夏文化的探索上,我們隻能說取得了長足的進展,至最終解決相關問題,恐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許宏2004A)包括商文明前期在內的原史時代考古學的研究方法和取向,仍是學界應當加以深入探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