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分界研究是中國古代史研究中頗受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它是現代考古學參與古史重建後的一個命題。這一課題試圖從考古學遺存中辨析出文獻所載國史上最早的兩個王朝的更替,即從對夏、商文化分界的探究入手,最終確認夏、商王朝分界。它成為數十年來為學界關注的一個研究熱點。

由已知推未知的探索

通觀20世紀學術界對中國早期文明史的探索曆程,其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是由已知的文明實體往上推,從其成熟的國家社會所表現出的明顯的特征中,探究早期國家的某些本質的萌芽及其發生發展過程。由於豐富的文獻材料及由此產生的史學傳統,這一探索理所當然地以對具體王朝的確認為中心,即便在現代考古學誕生之後也是如此。

20世紀初葉,王國維對安陽殷墟出土的甲骨文進行釋讀研究,證明了《史記·殷本紀》所載商王世係表基本可靠、商王朝的事跡為信史(王國維1959)。這一重大學術收獲給了中國學術界以極大的鼓舞。被譽為“中國考古學之父”的李濟於1926年赴山西南部考察,其中就包括“關於舜帝和夏代的一些古老傳說都集中”的中條山一帶,以及夏縣——“傳說的夏朝王都”,在那裏尋訪了“夏後氏陵”。隨後又有夏縣西陰村的發掘,這是第一次由中國學者主持進行的考古發掘。位於晉南的夏縣,是保留堯、舜、禹和夏王朝傳說較多的地方,西陰村的西南即是安邑“禹王城”的傳說地。循著文獻提供的線索尋找夏王朝的遺跡,是李濟在晉南考察與發掘的動機之一。其後,就曾有學者把其發現的含有彩陶的仰韶文化看作夏王朝的文化(徐中舒1931,丁山1935,翦伯讚1947)。1930年代晚於仰韶文化的龍山文化被發現後,又有學者推測龍山文化屬夏朝遺跡(範文瀾1955,吳恩裕1956)。

1928年開始的對安陽殷墟的發掘,確認該地係商王朝的晚期都城遺址,從而在考古學上確立了殷商文明。至1950年代,又由於早於殷墟而文化特征與之近同的二裏崗文化和鄭州商城的發現,考古學上的商文化遂被上推至二裏崗期。早於殷墟的商文化的確認,是考古學的一個重要貢獻。1959年,徐旭生等在梳理文獻的基礎上對可能的“夏墟”進行踏查的過程中,又發現了二裏頭遺址。以此為契機,中國最早的青銅時代文化——二裏頭文化又進入了考古工作者的視野,這一文化在年代上晚於龍山文化而早於二裏崗文化。截至近年,在二裏頭遺址發現了目前所知中國最早的宮城、最早的宮殿建築群、最早的城市幹道網、最早的青銅禮器群,以及官營作坊區等。依據上述考古發現,學術界大體上取得了這樣的共識,即:二裏頭文化是早期國家或王國的遺存;二裏頭遺址則應是一處早期王朝都城的遺墟。

1926年,考古學家李濟結束西陰村的發掘,坐馬車返程途中(左)

1929年,李濟主持殷墟第三次發掘,在現場手持一塊彩陶(右)

這一探索曆程給我們的啟示是,文獻中的古史傳說並非全屬無稽之談;經過係統梳理考證的文獻,可以作為探索中國早期文明的有益線索。

上述認識,是考古學對中國古代文明史研究的重大貢獻,現在看來,也是考古學在夏商文化探索中所能提供的曆史信息的最大限。由於在二裏崗文化和二裏頭文化中,尚沒有發現像甲骨文那樣的內證性文字材料,因而不能確認二裏崗文化究竟僅屬商代中期抑或涵蓋整個商前期,早於它並與其有密切關聯的二裏頭文化的歸屬也就無法確認。顯然,就早期王朝與族屬的研究而言,早於殷墟時代的考古學文化已進入未知的領域。

商王朝分期語匯與論爭焦點

應當指出的是,中國考古學的分期語匯並不統一。在三分法的情況下,一般用“早期”“中期”和“晚期”;在二分法的情況下,一般用“前期”和“後期”的概念。如與三分法加以對應,則“前期”大體上相當於早、中期;也有把前後期之交的遺存另劃出來作為中期的。當然,二分法中也有使用“早期”和“晚期”者。在這種情況下,早、晚期大致相當於前、後期。

如以二分法劃分商文化的發展階段,一般以殷墟文化為商代後期或商代晚期。早於殷墟文化的商文化相當於商代前期或商代早期(二分法層麵上的“早期”多見於1950——1960年代的論述),對此學術界基本上無異議。隨著研究的深入,學者們積極將考古遺存與文獻所載商王世係相比附,以三分法對商王朝曆史進行階段劃分的方案成為主流。一般以成湯、仲丁和盤庚三位商王的繼位,作為商代早期、中期和晚期的開始。如與二分法加以對應,則盤庚以後屬商代後期,此前則劃歸商代前期。

其中,以殷墟為代表的商代晚期是一個公認的已知的基點。再往前上溯,究竟是二裏頭文化的一部分屬於商代早期、二裏崗文化屬於商代中期,還是二裏崗文化屬於商代早期,就已進入未知的範疇。換言之,商王朝的上限究竟能否上溯至二裏頭文化,如果能,相當於二裏頭文化的哪一期?或者說,二裏崗文化屬於商代前期沒有問題,但它是不是最早的商文化?對此,學者間產生了嚴重的分歧。在沒有直接文字材料出土的情況下搞清這個問題,就成了數十年來中國考古學界乃至史學界給予極大關注並孜孜以求的一個重要學術目標。

“二重證據法”的泛用

“二重證據法”的泛用,是這一由已知推未知的探索曆程的最顯著的特征。

1925年,王國維在清華研究院開設“古史新證”一課,力倡“二重證據法”。他說:“吾輩生於今日,幸於紙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種材料,我輩固得據以補正紙上之材料,亦得證明古書之某部分全為實錄,即百家不雅馴之言亦不無表示一麵之事實。此二重證據法惟在今日始得為之。”(王國維1994)

“二重證據法”的提出與運用,對中國現代曆史學與考古學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對其內涵的理解卻頗不一致。李濟指出:“這一時期,王氏所指的‘地下材料’,仍以有文字者為限。”(李濟1968)《古史新證》中列舉的地下材料,的確限於甲骨文與金文。所以“二重證據法”的本來意義應理解為以出土文字資料與傳世文獻互證為特征的研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互證的兩方均為文字材料,這是“二重證據法”的本質特征,也是前述由甲骨文和《史記·殷本紀》的互證確認商王係的關鍵之所在。

殷墟花園莊東地刻辭卜甲

隨著中國考古學的發展,學術界對“二重證據法”有了新的解釋,其外延在不斷地擴大。如李濟認為,“‘地下材料’這一觀念,應由王國維氏的定義加以擴大。考古學家必須根據現代考古學的定義,把‘地下材料’再作一番新的界說,即:凡是經過人工的、埋在地下的資料,不管它是否有文字,都可以作研究人類曆史的資料。”(李濟1968)有學者將其稱為“把傳世文獻、田野考古的遺跡、遺物及出土的文字資料結合起來研究,即所謂‘三重證據法’”(田旭東2003)。如果采用這一說法的話,可以顯見,作為考古學家的李濟所擴展的“第三重證據”是無字的考古學遺存。但還有學者認為“二重證據法”本來是“把考古學的東西和曆史學的東西放在一起來研究,特別是把地下的東西和地上的傳世文獻放在一起來研究……如果說一般的考古資料和古文字資料可以分開,這第三重證據就是考古發現的古文字資料”(李學勤等2002),這恐怕有違王國維“二重證據法”的初衷與真實含義。

在此後的研究中,“二重證據法”往往被理解為一般考古材料與文獻互證的整合方法而加以泛用。需要指出的是,互證的兩方如一方屬於無文字的材料,則另外的可能性就無法排除,相關研究也就進入了無法驗證的推斷和假說的範疇,研究結論勢必帶有極大的相對性。1950年代以來關於夏商分界問題的討論,就大體可以作如是觀。

夏商分界研究的認識前提

在成功釋讀甲骨文,證明商王世係的基本可靠之後,王國維本人即頗為樂觀地推論道:“由殷周世係之確實,因之推想夏後氏世係之確實,此又當然之事也。”(王國維1959)由《史記·殷本紀》被證明為信史,推斷《史記·夏本紀》及先秦文獻中關於夏王朝的記載也應屬史實,進而相信夏王朝的存在,這一由此之可信得出彼之可信的推論方式得到廣泛的認可,成為國內學術界的基本共識,也是在考古學上進行夏文化探索和夏商分界研究的前提之所在。

此後,類似的表述習見於學者的著述中。“根據周代文獻和銅鼎題銘,商代以前肯定有夏代存在,殷代祀商先王或自上甲,或自大乙,也暗示著大乙(湯)代夏之事。”(李學勤1958)“據古代傳說,商代以前有一個夏代。近十年來雖說一部分的疑古派學者對於夏禹個人的人格問題發出若幹疑問,可是對於夏代的存在問題並沒有人懷疑過。”(徐旭生1959)“商代的世係已被安陽出土的甲骨文所證實,商代的曆史被確認為信史,那麽,有理由認為《史記·夏本紀》所記的夏代世係也非虛指了。因此,夏代的存在為人們所公認,並且都希望用考古手段去證實和補充夏代的曆史。”(殷瑋璋1984)“在中國曆史上最早的王朝是夏朝,兩千多年前偉大的史學家司馬遷在其名著《史記》中已有明確而詳細的記載。夏朝是客觀存在的,任何懷疑乃至否定都是沒有根據的。以往學術界曾經有人懷疑商朝的史實,但經過大規模考古發掘和大批甲骨文、金文的證實,所有這些疑問都煙消雲散了。”(鄒衡2002)

對解決分界問題的自信態度

從成書於1961年的綜述性著作《新中國的考古收獲》中可以了解到,1950年代考古學界對夏商分界探索的樂觀態度:

“自從安陽殷墟發掘以來,商殷的曆史不但為考古發現所證實,而且得到了很大的豐富,從而使人們相信夏代的曆史也完全有可能通過考古工作取得同樣的成果。解放以後,河南鄭州等地商殷早期文化的發現,更加堅定了考古工作者對於探求夏文化和追溯商文化起源的信心。”“可以預期在不久的將來,一定能夠得出科學的結論。”(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61)

1970年代末至80年代,被認為是“中國考古學的發展,正在經曆自己的黃金時代”(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84)。進入這一階段,整個學科對解決僅憑文獻史學不能確證的夏文化及夏商分界問題更是充滿自信,這也反映在當時的論述中:

“目前在考古學上還不能確切判定哪些是夏代的遺跡和遺物,這個中國古代史上的重要問題,隨著新中國考古學的發展,總是可以解決的。”(北京大學曆史係考古教研室商周組1979)“1983年新發現的偃師商城遺址……肯定其為湯都西亳似無可疑。早商都城遺址的確定,必將極大地促進夏文化問題的進一步解決,不久的將來一定能夠取得大家公認的正確結論。”(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84)“探索夏代文化的工作還在進行之中。隨著新資料的不斷出現和討論的進一步深入,相信這個課題必將獲得圓滿的答案。”(殷瑋璋1984)

以文獻比附考古材料的初步探索

1951年,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調查鄭州二裏崗一帶,從采集的遺物“推斷它是屬於殷代的遺址”。此後,鄭州地區考古工作全麵展開,相關發現層出不窮。1953年,河南登封玉村首次發現了二裏頭文化遺存,發掘者初步意識到其“與二裏崗遺址,似屬於兩個文化係統”。1956年,鄭州洛達廟遺址又發現了同類遺存,發掘簡報直接冠之以“商代遺址”的標題,認為其與“龍山文化遺物接近,但仍屬於商代文化範疇”,並“有其獨立的特征”。這類遺存曾被稱為“洛達廟類型文化”(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61)。

徐旭生在《1959年夏豫西調查“夏墟”的初步報告》中認為,二裏頭遺址的遺物“與鄭州洛達廟、洛陽東幹溝的的遺物性質相類似,大約屬於商代早期”;又根據古代文獻中西亳在偃師的記述,認為二裏頭遺址“在當時實為一大都會,為商湯都城的可能性不小”。1959年始,對偃師二裏頭遺址進行了大規模的發掘。因二裏頭遺址的文化內涵較洛達廟遺址更為豐富和典型,夏鼐將其稱為“二裏頭類型文化”,後改稱“二裏頭文化”(夏鼐1962、1977)。

自二裏崗文化和二裏頭文化遺存發現以來至1960年代,圍繞其族屬和王朝歸屬問題,學者們紛紛發表推測性意見。

古史學家徐旭生(1888——1976)

“夏墟”調查初步報告(1959)

上引《新中國的考古收獲》一書中的表述較有代表性:“河南龍山文化”,與“有關夏代社會的傳說頗為接近。至於洛達廟類型的文化遺存……在年代上可能與夏代晚期相當。因此,上述的兩種文化在探索夏文化中是值得注意的”(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61)。鄒衡首次全麵係統地論證了鄭州與安陽商文化的相對年代關係,進而指出文獻中關於商代中期仲丁遷隞(囂)的記載“對於考訂鄭州殷商文化的幾個分期的絕對年代問題自然也是重要的”(鄒衡1956)。雖有一定的傾向性,但並未作進一步的引申。

安金槐在1961年發表的《試論鄭州商代城址——隞都》一文中,首次對鄭州商城的曆史屬性作了較為明確的推斷,認為鄭州商城“很可能就是仲丁遷隞的都城遺址”,“鄭州商代城址主要是屬於商代中期的城市遺址”(安金槐1961)。依作者行文中的表述,這一推斷的主要依據,是《史記正義》引唐代成書的《括地誌》中的一條記載:“滎陽故城,在鄭州滎澤縣西南十七裏,殷時敖地也。”隨後即有學者指出其引用文獻上存在的問題(劉啟益1961)。

總體上看,這一階段屬於考古發現的初期階段,受材料的限製,在研究上限於“一筆帶過”式的簡單推測,僅將考古發現與文獻作大致的比附,未能深入展開討論。多數學者在具體遺存的朝代和族群歸屬上僅提出傾向性的推測意見,認為還難以得出確切的結論。就具體結論而言,學術界傾向於認為二裏頭文化的主體屬商代早期,二裏頭遺址可能為湯都西亳;而二裏崗文化屬商代中期,鄭州商城則可能為仲丁所遷隞都。雖有看法上的不同,但持論平和。文中使用最多的詞匯是“可能”,表示自己意見的相對性。

碳素測年技術帶來的論戰

1974年,二裏頭遺址1號宮殿基址簡報在《考古》雜誌上發表,標題中直接出現“早商”字樣,發掘者已開始用非常肯定的口吻提出對遺址年代與朝代歸屬的意見。該簡報認為,這座“商代早期的宮殿建築,為湯都西亳說提供了有力的實物證據,從而二裏頭遺址的性質問題也就清楚了”。這一推論的前提則是“二裏崗文化屬商代中期”的論斷。正是由於“找到了三期早於二裏崗期的地層根據,因此我們確定這座宮殿遺址是商代早期的”。從整合研究的角度看,除引用《漢書·地理誌》河南郡偃師縣下注“屍鄉,殷湯所都”這條文獻(偃師商城被發現後,這條文獻又被用來證明該城為“殷湯所都”)外,最大的證據就是發掘簡報最新公布的兩個碳素測年數據了。與宮殿基址同時的二裏頭文化三期的一個數據的樹輪校正值是公元前1590——前1300年,被認為“相當於商代早期”;稍早的二裏頭文化一期的一個數據的樹輪校正值是公元前2080——前1690年。

這一觀點,成為當時學界的主流認識。稍後,又有研究者循著這一結論,推斷“王灣三期、二裏頭一期均相當於夏代”(佟柱臣1975)。

不久,夏鼐梳理二裏頭遺址已測定的4個碳素測年標本,認為“其中三個數據成一係列,包括二裏頭文化的一期至四期,年代約自公元前1900年至前1600年”,因“可能是有誤差”而剔除了屬於三期“但測定年代反較上層(四期)的為晚”的一個數據(夏鼐1977)。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數據恰是被上述簡報作為最有力的證據來證明三期“相當於商代早期”的。而“公元前1900年至前1600年”的年代跨度則被另外的學者加以援引,認為“這個年代同依據曆史文獻記載所推算出的夏王朝中、晚期的年代基本上是相符合的”,“二裏頭遺址應該確定為夏代的重要文化遺址”(李民等1975)。

二裏頭1號基址簡報(1974)

在隨後關於夏商文化分界的論戰中,不少學者是選擇性地采用相關碳素測年數據,且往往引用單個數據,尤其在數據剛開始公布的1970年代。其實,夏鼐早在當時就已指出:“隻有一係列的基本一致的碳——14年代才是有價值的,而一兩個孤零的數據,就其本身而論,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夏鼐1977)測年專家也告誡學界“孤零零的單個碳——14數據一般是不可輕信的”,“在討論夏文化時根據個別的碳——14年代數據作出結論是很危險的”(仇士華等1983)。另外,有的學者使用經樹輪校正的數據,有的則使用未經校正的數據;有的使用半衰期為5730年的數據,而與半衰期為5570年的數據加以比較。這種非同類項間的比較結果的確切性,是可以顯見的。

整合研究漸成熱潮

1977年11月,河南登封告成遺址發掘現場會上,展開了一場關於夏文化與夏商文化分界的大討論。夏鼐指出關於“夏文化問題”的論證前提是兩個“假定”,鄒衡正式提出了“二裏頭文化為夏文化”說和“鄭州商城亳都說”。此後,各類觀點層出不窮。同樣是用上述幾個指標來考察,其他學者又得出了全然不同的結論。譬如,將物質文化麵貌的變化與社會政治發展中的漸變和突變相比附,就見仁見智。從作為先行文化的中原龍山文化晚期到二裏頭文化一、二、三、四期,直至二裏崗文化初期,每兩者之間都有人嚐試著切上一刀,作為夏商王朝的分界,而且也都有各自的道理。

自1970年代後期以來30餘年間,關於夏文化和夏商分界問題的討論方興未艾。我們僅引用一組數字就可以窺見這一研究課題的熱度。以往關於二裏頭遺址與二裏頭文化的研究成果,可大體分為9大類,包括考古學文化、年代學、都邑建築、墓葬、遺物紋飾與刻符文字、社會文化的宏觀態勢、地理環境、聚落形態以及文獻與考古材料整合基礎上的曆史複原研究等方麵。最後一項,實際上是關於夏文化探索和夏商王朝分界問題的討論。據初步統計,上述9大類中前8類研究成果的總和,尚不到所有相關研究論著總數的一半,而最後一類則占了另一大半,僅論文就有400餘篇。在不足半數的前8類研究課題中,又有相當一部分研究是為了論證第9類即夏文化與夏商分界問題而展開的(許宏2004B)。

相對於考古學層麵的基礎研究,運用有限的考古材料所進行的整合研究更受關注,這是一種時代現象,反映了20世紀下半葉以來學術界的總體學術取向和研究思路。

在這一問題的討論中,還存在著階段性的“共識”或“主流觀點”,它們隨著討論的深入在不斷地變化。考古學界先是因徐旭生的推測而認同二裏頭文化的主體為商王朝的遺存,此後又逐漸形成了以鄒衡的觀點為中心的“共識”。應當指出的是,這類所謂“主流觀點”或“共識”的取得,都不是建立在獲得決定性證據——即有像甲骨文那樣的內證性文字材料出土——的基礎之上的。問題的症結恰如鄒衡所指出的那樣,“所有主張二裏頭文化是商文化者都依靠一條最主要的證據,就是:河南偃師二裏頭遺址所在地是成湯所都的‘西亳’。我們主張二裏頭文化是夏文化,其主要依據之一,就是成湯所都在‘鄭亳’。”(鄒衡1978B)準此,則持不同論點者都是把今人依據傳世文獻而提出的推論和假說當作爭論的主要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哪一種“主流意見”或“共識”更接近曆史的真實是無從驗證的。據最新的測年結果,測年專家傾向於二裏頭文化的年代上限,並非如原來推定的那樣在公元前1900年左右,而“應不早於公元前1750年”(張雪蓮等2007)。這一結論可能又會被認為支持了曾經的“主流”意見也即現下的“非主流”意見,論爭也在持續進行。

對相關學術現象的粗淺分析

總體上看,論爭各方的認識前提和思路方法大同小異。各方都以夏王朝的真實存在為討論前提,即都認為後世文獻(大多屬東周至漢代)中至少有一種說法(一般是偏早的文獻)是正確的,屬於“信史”;而某一考古遺存應當甚至肯定是某族或某一王朝的遺存。在這一前提下,指認相關考古學遺存究竟屬夏還是屬商,甚至論證具體(個別)的曆史事件如商湯伐夏在考古學上的反映等,其不同之處則僅僅是哪條文獻為信史,哪種考古學遺存屬於某一王朝(族屬)而已。如果在夏商分界問題的論爭中采用“學術流派”一詞的話,那麽可以認為論戰基本上是在同一“派別”中進行的。我們權且稱其為“可知論派”,相對的一方是“有條件的不可知論派”(即認為在沒有決定性證據的前提下,夏王朝的實際存在仍須存疑,即便存在也無法在考古學上得到確認)。持這一觀點的主要是國外學者。在一些參與論戰的學者眼中,“不可知論”應屬“謬論”,甚至是“居心不良”,因而不值得一駁,所以罕見著力回答對方質疑的討論文章。真正認真而為的,是與“派別內”對具體問題持不同觀點者的論戰。

論爭中顯現出的問題還可列出以下數例。如,研究者對所引傳世文獻自身背景與傳承關係往往缺乏必要的探究,存在“拿來就用”的現象。從文章中比比皆是的“當然隻能”“肯定”“無疑”一類自信感較強的、排他性的措辭上,還可以看出論爭各方一般也不認為己說屬於假說或推論,這勢必否定其他說法在反映史實上的可能性。另外,僅引用於己有利的文獻證據和考古學材料的情況也並不少見。

概言之,在考古材料還相當不充分的情況下,考古學界將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對這些發現的曆史學解釋上,集中於大型聚落與文獻記載中的具體城邑,以及考古學文化與具體族屬、王朝發展階段的比附對應上。同時,在沒有決定性證據出現的情況下,學者們隨著新的考古發現與測年數據的不斷推出而校正甚或改變觀點,展開新的論戰。其參與人數和發表學說之多,曆時日之長,討論之熱烈,都遠超其他學術課題,構成了20世紀下半葉直至今日中國學術史上罕見的景觀。

考古學的學科特點,決定了其以長時段的、曆史與文化發展進程的宏觀考察見長,而拙於對精確年代和具體曆史事件的把握。長期以來聚訟紛紜的對某一王朝都城具體地望的討論,對某一考古學文化所屬族別與朝代歸屬的論辯,對文獻所載夏商王朝更替究竟對應於哪些考古學遺存的爭論,至今久訟不決,莫衷一是,已很能說明問題。

可以認為,考古學僅可提供某一人類共同體的社會發達程度是否接近或達到國家(王朝)水平的證據,卻無法在沒有直接文字材料的情況下證明狹義史學範疇的具體社會實體如夏、商王朝的存在。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確切的證據來排除或否定任何一種假說所提示的可能性;出土文字材料的匱乏、傳世文獻的不確定性,導致我們對早期王朝的紀年等問題隻能作粗略的把握。

在以文字材料為分野的曆史階段的劃分上,我們傾向於認為史前(Pre-history)、原史(Proto-history)和曆史(History)三分法有助於對中國古史進程的總體把握。從宏觀的角度看,“曆史時代”可定義為有直接的文字材料可“自證”考古學文化所屬社會集團的曆史身份的時代。而“原史時代”雖已發現了零星的直接文字材料,但其時序無法精確到日曆年代,不足以確認人們共同體的遺存的“曆史身份”;後世追述性文獻所載“史實”不能直接引為曆史真實。迄今為止可以確認的中國“原史時代”與“曆史時代”的分界點,應在二裏崗文化和殷墟(晚商)文化之間,即殷墟文化是最早的“身份”明確、可以與文獻所載的社會集團相對應的考古學遺存,因而可以直接以國(族)或王朝名來命名。史前至原史時代一直分列的文獻史學與考古學兩大話語係統(前者一般采用神話傳說人物和朝代名;後者習慣以考古學文化來命名)至此才開始合流(許宏2004A、見本書《商文明:中國“原史”與“曆史”時代的分界點》)。

由上述分析可知,商文明介於“原史時代”和“曆史時代”的分界點上,其下限已可確知,而上限則仍是模糊的,迄今為止還無法究明。就方法論而言,“原史時代”研究因其研究對象的特質而導致研究結論具有極強的相對性,這是應引起研究者“自覺”的。“任何把個人的描述、解釋和複原絕對化的傾向都沒有意識到考古資料的局限性,當然更沒有意識到解釋者個人所處時代和能力的局限性。”(陳星燦2006)“定論”“正確”“錯誤”一類傾向於絕對定性的詞,恐怕並不適用於早期曆史與考古研究領域。

受多種因素的製約,無論考古學文化譜係和編年,還是碳素測年、傳世文獻記載,以及整合各種手段的綜合研究,都無法作為檢核這一曆史時段研究結論可靠性的絕對指標,無法徹底解決都邑的族屬與王朝歸屬等狹義“信史”範疇的問題。就考古學而言,除了可以依憑的材料仍顯不足以外,我們一直也沒有建立起有效地說明考古學文化和族屬、考古學文化的變遷與社會政治變革之間相互關係的解釋理論。這種學術背景,決定了這一課題的研究結論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推斷和假說的性質,某些具體結論,尚有待於更多證據的支持和研究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應當指出的是,對早期文明史的研究而言,曆史文獻學與考古學的整合研究,乃至二者與其他學科在更大範圍內的整合研究仍是必由之路,關鍵的問題是如何整合。以每一學科為本位,都可以將其研究大體分為本體研究和整合研究兩大類。曆史文獻學研究可以在摻雜神話與傳說的有關王朝世係的記載中繼續提煉史實;考古學則可以借其優勢進行多學科合作研究,以了解其社會文化發展進程等問題。在各學科紮實做好本體研究的基礎上,慎重整合。

對既往研究曆程的觀察與思考,會成為學科發展的寶貴借鑒。思路的拓寬、理論和方法論研究的加強,是深化研究的關鍵之所在。應指出的是,沒有甲骨文這樣的直接證據,商王朝是無法被證明的。是文字(甲骨文)的發現與解讀才最終使晚商史成為信史,這一環節也應是確認夏文化、夏王朝以及夏商分界的不可或缺的關鍵性要素。關於早期文明史的研究方法和取向,仍是學界應當加以深入探討的問題。可以預見的是,考古學將會把更多的關注,集中於它所擅長的對聚落形態、人地關係、社會結構、技術經濟、生計貿易等方麵的研究,將會對古史研究乃至史學理論與方法論的建設有更多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