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下,關於考古學上“夏文化”的討論探索如火如荼,相關認識莫衷一是。本文擬從學術史的角度對考古學領域“夏文化”探索的經緯稍作梳理,以期有助於相關問題討論的深入進行。僅大致按成果公布的早晚,從信念史、概念史、推定史和稱呼史四個角度展開回顧。

一、信念史

真正將地下出土文字材料與傳世文獻相結合進行整合研究的,首推王國維先生。1917年,王國維在其著名論文《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及《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續考》中,對安陽殷墟出土的甲骨文進行釋讀研究,初步論證了《史記·殷本紀》所載商王世係表基本可靠、商王朝的事跡為信史(王國維1959)。在1925年成書的《古史新證》中,他又將兩文的觀點係統化,撰成《殷之先公先王》一章,詳細考訂了殷商先公先王的世係以及商先王的世數。在成功釋讀甲骨文,證明商王世係的基本可靠之後,王國維本人即頗為樂觀地推論道:“由殷周世係之確實,因之推想夏後氏世係之確實,此又當然之事也。”(王國維1994)這一由此之可信得出彼之可信的推論方式得到廣泛的認可,成為國內學術界的基本共識,也是在考古學上進行夏文化探索和夏商分界研究的前提之所在。

王國維著《觀堂集林》(1923)

此後,類似表述習見於民國時期以來學者的著述中。如傅斯年在《性命古訓辨證》一書中推論道:“夏後氏一代之必然存在,其文化必頗高,而為殷人所承之諸係文化最要一脈,則可就殷商文化之高度而推知之。”(傅斯年2006)郭沫若也斷言:“殷、周之前中國當得有先住民族存在,此先住民族當得是夏民族。”(郭沫若1982)徐旭生1950年代主持對傳說中“夏墟”的考古調查,也是出於如此信念:“據古代傳說,商代以前有一個夏代。近十年來雖說一部分的疑古派學者對於夏禹個人的人格問題發出若幹疑問,可是對於夏代的存在問題並沒有人懷疑過。”(徐旭生1959)李學勤則認為:“根據周代文獻和銅鼎題銘,商代以前肯定有夏代存在,殷代祀商先王或自上甲,或自大乙,也暗示著大乙(湯)代夏之事。”(李學勤1958)

這種樂觀態度一直延續下來,充溢於20世紀後半葉的各種討論中,且更多地寄望於新的考古發現來落實。類似觀點頗具代表性:“自從安陽殷墟發掘以來,商殷的曆史不但為考古發現所證實,而且得到了很大的豐富,從而使人們相信夏代的曆史也完全有可能通過考古工作取得同樣的成果。解放以後,河南鄭州等地商殷早期文化的發現,更加堅定了考古工作者對於探求夏文化和追溯商文化起源的信心”,“可以預期在不久的將來,一定能夠得出科學的結論”(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61)。1970年代末至80年代被認為是“中國考古學的黃金時代”(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84B)。進入這一階段,整個學科對解決僅憑文獻史學不能確證的夏文化及夏商分界問題更是充滿自信,這也反映在當時的論述中:“目前在考古學上還不能確切判定哪些是夏代的遺跡和遺物,這個中國古代史上的重要問題,隨著新中國考古學的發展,總是可以解決的。”(北京大學曆史係考古教研室商周組1979)“1983年新發現的偃師商城遺址……肯定其為湯都西亳似無可疑。早商都城遺址的確定,必將極大地促進夏文化問題的進一步解決,不久的將來一定能夠取得大家公認的正確結論。”(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84A)“探索夏代文化的工作還在進行之中。隨著新資料的不斷出現和討論的進一步深入,相信這個課題必將獲得圓滿的答案。”(殷瑋璋1984)這種對夏文化探索的信心與共識,顯然已偏離了殷墟晚商王朝得以確認的根本前提,即地下文字材料與古典文獻的互證(見本書《方法論視角下的夏商分界研究》)。

本世紀初問世的集成性著作《中國考古學·夏商卷》的緒論部分對此有更為確切的表述:“既然商代曆史和《史記·殷本紀》中的商王世係已為安陽殷墟發掘和甲骨文所證實,人們就有理由相信《史記·夏本紀》中夏代世係也非虛構。事實上,這已成為王國維以來熟諳中國曆史、文化的國學研究者的共同信念。”(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2003)誠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從考古學上探討夏文化,並不是像有人所希望的那樣,用考古發現去驗證有無夏王朝,驗證‘疑古’學者的觀點是否正確,而是從一開始,就是在基本上肯定古代文獻典籍關於夏代曆史的記載為信史的前提下去進行的。不相信曆史上有個夏王朝,拋開古代文獻中關於夏代曆史的有關記載,考古學上的夏文化探索,便根本無從說起。”(杜金鵬1998)

二、概念史

文獻記載中的夏王朝與已確立的考古學文化之間的對應關係,成為數十年來學界孜孜以求的探索焦點,與之相應的方法論問題也一直在困擾著學界(許宏2004A、見本書《方法論視角下的夏商分界研究》)。從考古學的角度探索晚期文獻中的夏王朝或夏代的遺存,催生了“夏文化”的概念。圍繞“夏文化”的內涵外延,其是否屬考古學文化範疇的概念,學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鄒衡的重磅論文《試論夏文化》,初稿於1960年,1977年完成第四稿,1980年才正式刊行。在該文中,作者給出了關於夏文化的確切定義:“夏文化,也就是夏王朝所屬的考古學文化。”(鄒衡1980)《中國大百科全書·考古學》“夏文化問題”一條中的表述是:“(夏文化問題,是)中國考古學以探索夏王朝時期在夏人活動地域內遺留的物質文化遺存為目標的學術課題。”(殷瑋璋1986)《中國考古學·夏商卷》則定義為:“‘夏文化’是指夏代在其王朝統轄地域內夏族(或以夏族為主體的人群)創造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遺存,核心內容是關於夏王朝(國家)的史跡。……需要說明的是,夏文化、商文化同後來的宗周文化、秦文化、楚文化一樣,是曆史時期考古學文化的名稱。它們同以典型遺址或最初發現的遺址地名命名的諸史前文化或二裏頭文化、二裏崗文化、小屯文化的命名原則不同,屬於考古學與曆史學整合層麵上提出的命名。”(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2003)

顯然,以物質遺存為標識的考古學文化,與以社會心理認同為主要特征的族的共同體,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這種認同會在物質層麵有一定的反映,但在複雜的人類社會,精神與物質層麵的不吻合往往存在甚至會成為常態。因此,將考古學文化與族的共同體畫等號的認識存在著認知上的問題(見本書《高度與情結——夏鼐關於夏商文化問題的思想軌跡》)。但在具有豐富的文獻資源和證史傳統的中國學界,這樣的原則在具體貫徹於研究實踐時,卻往往是難於把握的,夏鼐本人就曾有意無意地使用或認可了以“夏”“殷商”等族名命名的“文化”(詳後)。

三、推定史

(一)1930——1950年代,仰韶或龍山為夏

1920年代安特生發現仰韶文化遺存不久,將考古遺存與傳世文獻所載相比附的相關推論就開始問世。徐中舒是最早將仰韶文化與夏民族聯係在一起的學者。他在《再論小屯與仰韶》一文中論述道:“《中華遠古之文化》曾論及河南仰韶村的所在……此文化遺址,在曆史方麵有許多記載,都足以證明為夏代都邑。”“傳說方麵夏代已有陶業。……今仰韶遺器中陶器極為豐富,而圜器之壺在這些陶器中亦屬不少,這也足以與仰韶遺物相印證。”他最後總結道:“在本文中僅得依據中國史上虞夏民族分布的區域,斷定仰韶為虞夏民族的遺跡。這本不是健全的方法,但我們也不妨認為一種有理解的新的提議。”(徐中舒1931)此後,若幹學者撰文附議,認為徐中舒所論“絕非臆必之辭”,“夏、殷兩代之文化,即此三數彩陶殘片,不難推測其檀遞之跡”(丁山1935)。“傳說中之堯舜禹時代的安邑附近,亦即西陰村仰韶遺址附近,已有諸夏的分布”,“澠池縣曾發現仰韶遺址兩處,而在傳說中澠池縣有夏後皋之墓。……此間在春秋時即有夏的傳說,足證仰韶村所發現之史前遺物,屬於夏族”(翦伯讚1947)。

範文瀾在《中國通史簡編》中,則從尚黑和建築城邑等方麵比附,認為山東城子崖遺址所在的“東部地區有比較發展的龍山文化,與傳說似相符合”,進而從龍山文化遺物推想了“夏朝後半期的社會情況”(範文瀾1947、1953)。吳恩裕也認可“夏文化是新石器時代末期的黑陶文化”(吳恩裕1956)。對此,趙光賢隨即從年代、地域和地下材料與傳說相印證三個方麵,指出吳文的觀點缺乏根據,“因此吳同誌所說夏文化如何是靠不住的”(趙光賢1957)。趙文指出,“吳先生根據夏後氏尚黑的傳說,就認黑陶文化是夏文化,那麽根據同樣邏輯,周人尚赤,何嚐不可說彩陶和紅陶文化是周文化呢?大概吳先生亦認為這樣附會不可信,因而不做這樣的推論。那麽為什麽卻獨於黑陶和夏文化拉在一起呢!”這大體上折射出了1930——1950年代夏文化推論比附上的認知程度。

(二)1950年代,二裏頭為商或夏

1953年,河南登封玉村首次發現了二裏頭文化遺存,發掘者初步意識到其“與二裏崗遺址,似屬於兩個文化係統”,但未對其曆史屬性做出判斷,僅提及“應列入我國曆史中的哪一階段,頗值研究”。1956年,鄭州洛達廟遺址又發現了同類遺存,發掘簡報直接冠之以“商代遺址”的標題,認為其與“龍山文化遺物接近,但仍屬於商代文化範疇”,並“有其獨立的特征”。

但已有學者做了另外的推測,認為“目前在鄭州我們可能發現了夏代的文化遺址”,包括“洛達廟期”在內的文化層,“它們更接近龍山文化,而有其特異點”,“早於二裏崗下期,最可能是夏代的”(李學勤1958)。還有一些學者提示,“洛達廟層”是探索夏文化值得注意的線索或對象(安誌敏1959,石興邦1959)。

1959年,著名古史學家徐旭生在率隊踏查“夏墟”的過程中發現了二裏頭遺址,認為二裏頭遺址的遺物“與鄭州洛達廟、洛陽東幹溝的遺物性質相類似,大約屬於商代早期”。他又根據古代文獻中西亳在偃師的記述,認為二裏頭遺址“在當時實為一大都會,為商湯都城的可能性不小”。尋“夏墟”指認為“商湯都城”,且這一推定意見在此後的近20年時間裏成為學界的共識。由此顯現出類似推論的不確定性,頗具興味。

這類遺存先是被稱為“洛達廟類型文化”(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61),後因二裏頭遺址的文化內涵較洛達廟遺址更為豐富和典型,又改稱為“二裏頭類型文化”和“二裏頭文化”(夏鼐1962、1977)。

(三)1960——1970年代,中原龍山至二裏頭早期為夏

進入1960年代,猜測性分析在持續進行,開始有了對“夏”跨不同的考古學文化和同一個考古學文化分屬於夏、商王朝的推論。如,“河南龍山文化”,與“有關夏代社會的傳說頗為接近。至於洛達廟類型的文化遺存……在年代上可能與夏代晚期相當。因此,上述的兩種文化在探索夏文化中是值得注意的”(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61)。夏鼐則分析道:“根據文獻上記下來的傳說,二裏頭可能為商滅夏後第一個帝王成湯的都城西亳。如果晚期是商湯時代的遺存,那麽較早的中期(或包括早期)遺存便應屬於商代先公先王時代的商文化,因為三者文化性質是連續發展、前後相承的。如果事實上夏、商二文化並不像文獻上所表示的那樣屬於兩種不同的文化,那麽這裏中期和早期便有屬於夏文化的可能了。”(夏鼐1964)從中可見夏鼐的審慎和留有餘地。

但在隨後的夏商時期考古發現與研究中,夏鼐關於在文化命名上要慎用族名的叮囑並沒有被很好地貫徹。即便是懷有上述清醒認識的夏鼐,在主政考古所時,還是認可考古所的發掘簡報中對二裏頭宮室建築給予明確的朝代定性。

由於二裏頭文化三期始建的二裏頭遺址1號宮殿建築被推定為商代早期,且在偏於樂觀的認知氛圍中,這一推定幾成定論,在此基礎上又形成了二裏頭文化早期甚至更早的龍山文化屬於夏文化的推論。如“從考古發掘和古文獻相對照,充分證明偃師二裏頭是商代早期的重要遺址”(李民等1975),“二裏頭三期為商代早期,所以二裏頭一期自然屬於夏的時期了。……王灣三期、二裏頭一期均相當於夏代”(佟柱臣1975)。

1977年,更多的碳素測年數據被公布,夏鼐認為其中四個數據中的“三個數據成一係列,包括二裏頭文化的一期至四期,年代約自公元前1900年至前1600年”,因“可能是有誤差”而剔除了屬於三期“但測定年代反較上層(四期)的為晚”的一個數據(夏鼐1977)。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數據恰是被上述二裏頭1號宮殿簡報作為最有力的證據來證明三期“相當於商代早期”的。前述認為二裏頭屬於商代早期的學者,又隨之調整推論意見,認為“(公元前1900年至前1600年)這個年代同依據曆史文獻記載所推算出現的夏王朝中、晚期的年代基本上是相符合的”,“二裏頭遺址應該確定為夏代的重要文化遺址”(李民1979)。

(四)1970年代末始,二裏頭或中原龍山至二裏頭為夏

1977年,在河南登封告成遺址發掘現場會上,鄒衡經多年研究,提出了他關於夏文化的論斷:“從年代、地理、文化特征、文化來源以及社會發展階段五個方麵進行全麵考察,可以肯定地說,二裏頭文化就是夏王朝所屬的考古學文化,即夏文化。”(鄒衡1978A)在1980年出版的《夏商周考古論文集》中,他對這一觀點加以係統闡發,形成了“二裏頭文化一至四期為夏文化”的論斷(鄒衡1980)。

這一論斷質疑1959年徐旭生率隊踏查“夏墟”提出的、在十幾年間成為學界主流認識的“二裏頭商都說”,遂成為眾矢之的,由此展開了曠日持久的關於夏文化問題的大論戰。相同的考古材料,相近的觀察視角和認知推定方法,不同學者卻得出了全然不同的結論。從考古遺存推定夏商王朝分界,就有二裏頭文化一、二期之間,二、三期之間,三、四期之間,四期早、晚段之間和二裏頭文化與二裏崗文化之間等多種提法,聚訟紛紜,莫衷一是。至於夏文化的年代上限,最初是鄒衡提出的始於二裏頭文化一期說占上風,後來又有了“修正版”的共識:“目前學術界探索夏文化的主要對象是二裏頭文化和河南龍山文化晚期”,“二裏頭文化可能隻是夏代中晚期的夏文化,而早期夏文化則要在河南龍山文化晚期中尋找”(夏商周斷代工程專家組2000)。

二裏頭1號宮殿基址複原方案一(因推定為商而複原為重簷)(上)

二裏頭1號宮殿基址複原方案二(因推定為夏而複原為單簷)(下)

但與此同時,堅持二裏頭都邑的主體(二期以後)或後期(三期以後)為商,或提示不能排除其屬於早商的可能性的意見依然存在(鄭光1985,張雪蓮等2005,朱乃誠2013,殷瑋璋等2014,許宏2015A,畢經緯2018,李鋒2018),形成諸說並存的局麵。

有學者在回顧夏文化探索工作時,曾有這樣一段表述:“從另一個角度觀察,在係統資料尚未發表的情況下能寫出這麽多文章,提出那麽多觀點,不能不說是個有趣的現象。”(張立東等2001)是的,在自1959年二裏頭遺址發現與開始發掘,至1999年《偃師二裏頭(1959—1978年考古發掘報告)》正式出版的40年間,關於二裏頭遺址考古發現的第一手資料,最初僅發表了數篇簡報,後來陸續發表了十餘篇。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推定意見卻層出不窮,“共識”或“主流意見”則一直處於搖擺之中,且這一狀況還將持續下去。這類推論與前述1950——1970年代的認知思路並無本質差別,故不贅述。

(五)其他考古學文化為夏

在學界將傳說中的“夏文化”聚焦於中原地區新石器時代文化晚期至二裏頭文化的同時,還有學者指認另外一些考古學文化為“夏文化”或其先行文化,形成不同的聲音。試舉要如下:杜在忠認為“夏王朝早期活動的中心應在東部黃河下遊一帶”(杜在忠1985);沈長雲堅持“夏前期夏族活動於古河濟之間,禹及夏後相所都之城在古河濟地區的中心濮陽”的論點(沈長雲1997、2007);劉宗迪也認為“古書中記載的夏墟不在河東,而在魯西”(劉宗迪2020);胡悅謙認為夏後氏當“原居江淮之間的塗山至南巢地區”(胡悅謙1987);安徽蚌埠禹會村更被認為與“禹會諸侯”的曆史事件相吻合,甚至“一錘定音”地“得到落實”(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等2014);陳剩勇則認為“夏文化萌生於中國史前時代的東南文化圈;夏族的原居地在長江下遊地區,而不是傳統史家所說的黃河流域,中國曆史上第一個王朝夏朝崛起於東南地區”(陳剩勇1994)。

姬乃軍則主張西北地區尤其是陝北黃土高原是夏文化的發祥地(姬乃軍1999、2004)。與其提出相近推論的還有易華,他認為“如果真有夏民族,最有可能形成於黃河上遊大夏河地區”;近年又提出“如果二裏頭遺址是夏朝末都,石峁遺址就是首都”(易華2015、2017)。至於禹興四川與夏文化西興東漸說,更是時常被提起(譚繼和1998)。

山西襄汾陶寺遺址的發現與發掘,都是圍繞探索晉西南“夏墟”與夏文化的學術任務來進行的。1980年代,在陶寺遺址發掘取得重大收獲之際,發掘者提示“在探索夏文化的課題中,陶寺遺址和陶寺類型龍山文化應列為重要研究對象之一”(高煒等1985)。馮時則一直堅持山西襄汾陶寺為夏都:“陶寺文化扁壺上的朱書文字應釋為‘文邑’,意即夏邑。‘文邑’的名稱得於禹名……禹都陽城,啟興夏邑,而陶寺早晚期文化的麵貌正清晰地展現了這個劃時代的曆史變革,它標誌著由啟所開創的中國曆史上第一個家天下的奴隸製國家約在陶寺文化晚期正式誕生,其時適值公元前21世紀,與傳統認為的夏紀年吻合。”(馮時2008)

四、稱呼史

最後再簡單羅列一下1950年代大規模考古工作展開後,考古學界出版物中“夏”遺存概念從無到有並不斷放大落實的過程。總括起來,這一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平易謹慎期

1950——1970年代的考古教材講義和出版物,在書名和目錄中尚沒有出現“夏”的字樣,如1954年北京大學曆史係考古專業《殷周考古》講義(油印本)和1956年的《商周考古》講義(油印本)。在隨後出版的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考古學基礎——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工作人員業務學習教材》(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58)中,斷代考古分目下“石器時代考古”之後,是“商周考古”。1960年,北京大學曆史係考古專業編印了鉛印本講義《商周——青銅時代》。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組織編寫的《新中國的考古收獲》一書中,在“奴隸社會”一大章下列“商殷”和“西周春秋”分目(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61)。1979年,北京大學曆史係考古教研室商周組編寫的教材,名為《商周考古》(北京大學曆史係考古教研室商周組1979),其中第一章為“二裏頭文化”,文中述及二裏頭文化“為解決夏文化問題提供了可尋的線索”,第二章為“商代”。

(二)收放拉鋸期

1980年,鄒衡的學術專著《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鄒衡1980)正式出版,其中包括長篇論文《試論夏文化》。這部力作奠定了他在學界的崇高地位,其學術觀點也給予學界以深刻的影響。李民的《夏代文化》(李民1980)一書也於同年出版。

但夏鼐領銜的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卻顯得相對謹慎,在其集體編撰的集成之作《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84A)中,與“新石器時代”並列的大章題目是“商周時代”,其下第一節是“商殷時期”,再下則設“關於夏代文化的探索”和“偃師二裏頭的早商遺址”等分目。1984年,中國考古學會編輯的《中國考古學年鑒》正式出版,而中國考古學會的秘書處設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第一、二本(1984、1985年度)的《考古學研究》欄目下,設“商周考古”條,1984年度述評文內還有“夏文化探索和早商文化研究”的分目(中國考古學會1984、1985)。

1985年,河南省考古學會等編輯的《夏文化論文選集》、中國先秦史學會編輯的《夏史論叢》先後出版,後者包含若幹篇考古學上探索夏文化的論文(河南省考古學會等1985,中國先秦史學會1985)。

1986年,夏鼐領銜主編的《中國大百科全書·考古學》出版,在“商周考古”總目下設“夏文化問題”和“二裏頭文化”等條,其下為“商代遺址”分項。

(三)主流敲定期

1988年出版的《中國考古學年鑒(1986)》(中國考古學會1988),《考古學研究》欄目下開始設“夏商周時期考古”分目,執筆者為北京大學李伯謙教授。同年,鄭傑祥的《夏史初探》(鄭傑祥1988)一書出版。

此後,有關“夏”遺存考古的論著開始大量麵世,如《夏商文明研究》《夏文化研究論集》《中國青銅器全集·第一卷:夏、商(一)》《夏商周考古學論文集》之續集和再續集、《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虞夏時期的中原》《夏商文化論集》《夏商考古》《夏商周青銅文明探研》《夏文化論集》《中國考古學·夏商卷》《夏商周考古學研究》《早期夏文化與先商文化研究論文集》《夏商周考古學》《夏商周考古探研》《鼏宅禹跡:夏代信史的考古學重建》(張之恒等1995,洛陽市第二文物工作隊1995,中國先秦史學會等1996,《中國青銅器全集》編輯委員會1996,鄒衡1998、2011,夏商周斷代工程專家組2000,董琦2000,陳旭2000、2001,李先登2001,鄭傑祥2002,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2003,杜金鵬2007,北京大學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等2012,井中偉等2013、2020,劉緒2014,孫慶偉2018)等。

饒有興味的是,本來在夏文化的認定上偏於持重的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於1990年代將原來的“商周考古研究室”改稱“夏商周考古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1990、2000);而在1980年代初即提出“夏文化”議題的北京大學考古專業(包括後來的考古學係和考古文博學院),“新石器(時代)商周考古教研室”的名稱卻幾乎沒有變化地延續至今(北京大學考古學係1998、2015)。

要之,自1930年代始,隨著考古工作的展開,考古與上古史學界先是對號入座式地簡單比附“夏”遺存。進入1960年代,又因徐旭生的推測而認同二裏頭文化的主體為商王朝的遺存,形成“主流觀點”;此後又不斷形成不同的“共識”,先是以鄒衡的“二裏頭全為夏文化”的觀點為中心,後又有以夏商周斷代工程“中原龍山文化晚期至二裏頭文化為夏文化”的觀點為中心的“共識”。應當指出的是,這類所謂“主流觀點”或“共識”的取得,都不是建立在獲得決定性證據(即有像甲骨文那樣的內證性文字材料出土)的基礎之上的,持不同論點者多將今人依據傳世文獻而提出的推論和假說當作討論的主要證據。鑒於在證據層麵和方法論上缺乏裏程碑似的轉捩點,故可以預見,這樣的論爭還將持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