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製是中國古代文明的重要內涵,而禮製的核心是等級製度。禮製的有無及其完善程度是社會複雜化程度的重要標誌。與體現氏族成員平等觀念的原始習俗有本質區別的是,植根於私有製基礎上的宗法等級製和與此相適應的一套禮樂製度,所體現的是特權和社會成員間的不平等。禮製即等級名分製度,用以確定上下、尊卑、親疏、長幼之間的隸屬服從關係。舉行祭祀、朝聘、宴饗等政治性、宗教性活動的建築物及使用的禮器,是禮製的物化形式,它們既是社會地位的象征,又是用以“明貴賤,辨等列”(《左傳·成公二年》),區別貴族內部等級的標誌物。我們從考古學上探討禮製的起源,即主要由禮儀建築遺存和禮器入手,也即從反映人們社會地位差異的相關遺跡遺物出發,揭示當時社會的等級製度。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一係列重要考古發現的問世,學術界的知識結構不斷更新,人們逐漸認識到中國文明具有鮮明的特色,其精髓在於禮樂製度。在10餘年前關於中國文明起源問題的討論中,已有學者指出“禮樂製度與中國古代文明的關係可謂形影相隨。應承認它是中國文明固有的特點之一”,“應該把禮樂製度的形成視為中國進入文明時代的一項標誌”,而“禮製形成於龍山時代”(高煒1989)。

龍山時代,一般認為相當於公元前3000——前2000年左右(嚴文明先生將龍山時代界定於公元前2600——前2000年。後來,其主張將廟底溝二期文化及各區域與其大體同時的諸考古學文化“劃歸龍山時代的早期”,準此,龍山時代的上限就可上溯至公元前3000年左右)(嚴文明1981、1993)。考古材料表明,進入龍山時代,黃河和長江流域若幹考古學文化的社會分層已較顯著,貧富分化加劇,在聚落形態、建築規格與品類以及遺物上都有一些令人矚目的現象出現。這一大的曆史時期上承仰韶時代,下接以二裏頭文化為先導的三代青銅文化,是以禮樂製度為顯著特征的華夏文明起源與形成的關鍵時期,因而成為探索中國古代禮製的起源與早期發展的重要對象。龍山時代之前的仰韶時代,約當新石器時代晚期(蘇秉琦1994B)。伴隨著這一時期社會分層現象的出現,某些遺跡遺物或可看作禮儀建築或禮器的萌芽和前身。但總體上看,這些考古學現象與禮製的形成之間尚有相當的距離。

經對與禮製有關的遺存做初步的梳理,我們認為,禮製遺存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禮器作為社會地位和等級的標誌物,其出現應與社會分層大體同時,指那些開始脫離日用品而被賦予了特殊用途和特定意義的器物,它誕生於真正意義上的禮製出現之前,存在於廣大地域內的諸多考古學文化中。狹義的禮器則是指與三代禮器群有直接的承襲關係、作為華夏禮樂製度的物化形式的器物。禮儀建築也大體可做這樣的劃分,隻是它較之禮器更難以辨識。

廣義與狹義兩種禮製遺存可能還具有進一步的分類學意義,它們似乎代表著以禮樂為分野的兩大文化係統。三代禮樂文明的多源性並不意味著它是主次不分的“雜拌”,由物質遺存把握其所具有的精神與製度層麵的特質,應是我們研究中一個重要的努力方向,也是解明相關問題的關鍵所在。在禮製起源問題的研究上,我們不傾向於作一般進化論式的單線追溯。就目前的發現看,狹義的禮製遺存僅見於龍山時代少數幾個考古學文化,我們可以據此對三代禮樂文明的主源作深入的探究。

應當承認的是,從考古學材料探究禮製的起源並非易事。任何事物在其肇始期都有發生與初步發展的過程,其質變完成於量變之中,禮製的形成也是一個過程而非一道門檻,因而對早期禮製遺存的確認具有相當的模糊性。同時,由於沒有確鑿的文字材料出土,探索中的許多階段性認識隻能屬於推論,有待於新的考古發現的檢驗。

一、禮儀建築與墓葬的考察

目前與禮儀建築相關的遺存發現較少,同時缺乏能確切說明其功能與性質的材料,因而對其進行界定有很大的困難。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麵入手對這一問題進行初步的探索。

其一是從發生學的角度看其起源。

從新石器時代開始,黃河流域的住宅建築形式經曆了從半穴居到地麵居再到高台居的發展過程(周星1989)。住宅形式作為社會文化的產物,也一直在顯示著社會進步的趨勢。至龍山時代乃至其後的三代,在穴居住宅依然存在的同時,出現了突出於地麵的高台建築。高台建築的出現既與夯築技術的成熟相關聯,又反映著事實上日益擴大的社會分裂。大型夯土高台建築的建造需要龐大的用工量,又因其首先成為表現禮製的宮殿和宗廟之所在而具有權力象征的意義。這決定了它從誕生之日起就與禮製和文明有著某種內在的聯係(許宏2000)。

其二是循由已知推未知的方法,從可以確認的禮儀建築來上推這類遺存的淵源。

二裏頭遺址的大型建築基址,是目前可以確認的中國最早的與禮製相關的宮廟類建築,其在遺存類型上表現為大型夯土基址。建築台基高出地麵,係人工夯築而成,麵積達數千至1萬平方米,體量遠遠大於一般居住址。土木結構,形製方正規整,封閉式布局,中軸對稱。其後的二裏崗文化和殷墟文化的大型建築與其一脈相承。由此可知,中國早期禮儀建築的考古學載體是大型夯土台基址。

由二裏頭文化的大型建築基址上溯,可與其大體前後接續並保存較好的夯土基址,發現於屬王灣三期文化的新密市古城寨龍山時代城址中。城址的麵積為17萬餘平方米。大型建築基址的總麵積應在2000平方米以上(我們認為編號為廊廡基址的F4,與夯土基址F1應為同一座大型建築的組成部分),夯土基址F1的規模與二裏頭遺址1、2號基址的主殿相仿,達300餘平方米。依發掘報告,其建造和使用年代約當中原龍山文化晚期。

新密古城寨城址大型夯土建築

如果進一步追溯夯土和大型建築這類作為禮製建築的表現形式的考古學現象的本源,可知最早將夯土用於建造城垣和建築的,是鄭州西山仰韶文化晚期城址。甘肅秦安大地灣仰韶文化晚期的“原始殿堂”,是由前堂、後室和東西兩個廂房組成的多間式大型建築,總麵積達420平方米左右,應為集會或舉行宗教儀式的公共建築,在結構與功能上或可看作後世禮儀建築的前身。但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在包括上述地點在內的黃河中遊的遺址中發現高出地麵的早期夯土台基址。與二裏頭遺址相類的高出地麵的夯築台基式建築,僅見於地勢更為低平的長江和黃河下遊的良渚文化和山東龍山文化。在餘杭良渚遺址群發現的人工營建的莫角山大型台基址,其平麵略呈長方形,麵積逾30萬平方米。台基上更築有3個高4~5米的土台,此外還發現有總麵積不小於3萬平方米的大型夯土基址。這類遺存已開後世中國大型建築普遍采用的同類做法的先河。同時應指出的是,良渚文化的衰落時間較早,其與二裏頭文化之間尚有相當的時間距離,該文化所見夯土基址與三代同類建築間是否存在源流關係,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質和功能,都還有待於深入的探究。

與古城寨城址大體同時,在黃河中下遊龍山時代諸考古學文化中還發現有10餘處夯土城址(錢耀鵬2001)。這些城址的麵積相差很大,從1萬平方米至數十萬平方米不等,在平麵布局上大多較為方正,而與仰韶時代的環壕聚落和城址的圓形規劃不同。這一區域的城址形態,成為後世中國夯築矩形城郭製度的主源。方正的、規模不一的城垣,除了有利於版築施工這一技術層麵的原因及因地製宜的考量外,是否還有禮製的因素蘊含其內,尚無從究明。一個明顯的事實是,並非重要的中心聚落都築城,同時,並非所有的城址都是中心聚落。可以認為,早期城垣的築建是以實用性即其防禦功能為主的,城垣的有無首先取決於需要,即便夏商西周三代王朝的都城,也並非都有城垣(許宏2000),因此城垣是否具有或具有多少觀念上的象征意義,是否屬於禮製建築,都還有待於進一步的探究。同時,在這些城址中,尚很少發現像古城寨那樣保存較好、可能與禮製有關的大型建築,這也影響了我們對城址的性質與功能的準確把握。

良渚莫角山營建場景複原

至於龍山時代內蒙古中南部和長江中遊的城址,則分別為石砌和堆築,且形製均不甚規整,受這些地區社會複雜化程度的製約,其功能和性質同中原地區的夯土版築城址當不可同日而語。這類夯土遺存富於地方特色,它具有什麽樣的禮製意義還有待於進一步究明。可以肯定的是,“各地城址在當地社會運作中所發揮的作用與方式不盡相同,最終它們在對中國文明之形成的貢獻程度和方式上也有各種各樣的差別”(趙輝等2002)。

在三代,禮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喪葬禮,古人“事死如事生”,作為喪葬禮的重要物化形式的墓葬本身也應屬禮儀遺存的範疇。三代貴族葬製的主要特征是:長方形豎穴土壙;以單人仰身直肢葬為主;葬具采用棺槨;以成套的禮樂器隨葬;有明顯的等級差別存在,墓葬規模、棺槨的有無和複雜程度以及隨葬品的種類和數量與墓主身份成正比。其淵源也可上溯至龍山時代。

長方形豎穴土壙的墓葬形製,和單人仰身直肢的埋葬習俗都可上溯至新石器時代前期,且被普遍采用,因而不具有標示等級身份的意義。在仰韶時代以仰韶文化為主的諸文化類型中,尚多見多人二次合葬墓,共同隨葬一套或兩三套器物;單人墓中墓葬的規模大體相同,隨葬品以日用陶器為主,或有生產工具和裝飾品,其種類和數量並無顯著的差別。從半坡類型的埋葬製度,還可知當時婦女占有的財產一般多於男子,說明其地位尚高於男性(蘇秉琦1994B)。但地區與文化類型間仍存在發展的不平衡性。其中大汶口文化早期墓的分化程度就較高,個別墓葬的墓坑麵積已超過8平方米,隨葬器物逾百件,應已出現了貧富分化與社會地位分化的現象。

仰韶文化後期遺存中很少發現墓葬,其葬製的具體情況尚不甚清楚。與其大體同時的大汶口文化、淩家灘文化等,則在同一墓地內的墓葬之間以及不同墓地之間開始出現分化現象,墓葬的規模、葬具和隨葬品的種類數量都有明顯差異。最典型的是作為所在文化中心遺址的大汶口墓地和淩家灘墓地的發現。與大汶口墓地以隨葬日用陶器為主的作風相異,地處江淮地區的淩家灘墓地則以隨葬富於特色的大宗玉器為主,但二者都隨葬有為數不少的生產工具。總體上看,這一時期的隨葬製度中有以量取勝的傾向;各文化類型中隨葬品的種類較為繁雜,具有濃厚的地方特色;與後世禮器相關的遺物數量較少且零散出現,尚未形成穩定的組合。

在中原仰韶文化前期的墓葬中已偶見用木板拚成的葬具的痕跡,如寶雞北首嶺和西安半坡所見。大汶口文化中期的墓葬中出現了長方框形、盒形或井字形的木質葬具,或可稱其為“原始木棺”或“原始木槨”,如泰安大汶口和諸城呈子所見。這類葬具均見於墓葬規模較大、隨葬品較多的墓中,但這一時期尚未出現具有雙重結構的棺槨葬具。

進入龍山時代早期,在葬製的發展上走在前列的仍屬大汶口文化(晚期)以及與其大體同時的良渚文化。

大汶口文化晚期階段最大的墓葬的麵積已達14平方米,有木質朱繪葬具(大汶口M10);在棺或槨外的二層台上隨葬珍品的厚葬之風日益盛行,墓中出有製作精美的玉器、骨牙雕筒、鱷魚皮鼓(鼉鼓)、白陶器及大量陶器和各類裝飾品等,其中包括若幹非實用器,有些已屬禮器的範疇。與其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占總墓數絕大部分的小型墓全無葬具,隨葬品極少甚至空無一物。棺槨齊備的墓葬也始見於此期的大中型墓,如鄒縣野店。可見初具形態的棺槨與貧富分化和等級製幾乎是同時發生的,一出現便成為等級的標誌物(高煒1989)。同時,這一時期已出現了不同等級的墓葬相對集中、有規律排列的現象。

章丘焦家大汶口文化兩槨一棺墓

章丘焦家大汶口文化墓葬及隨葬品

良渚文化已發現的大型墓葬都建在人工堆築的高土台上。這些高台墓地相對獨立,一般不與小墓混在,高台本身也是祭壇,兼具祭祀和埋葬權貴的雙重功能(杜金鵬1997)。大墓墓壙的麵積在5~9平方米不等,有木棺類葬具,有的還帶有朱繪痕跡。木棺多以獨木刳成,富於地方特色。墓中都有豐富的隨葬品,而以琮、璧、鉞或璜、冠狀飾等禮玉及各種佩玉為主,一般在百件以上。同時還發現有大量葬於平地墓地的小墓,其隨葬品以陶器為主,或有石鉞及小件飾品等,有的全無遺物(陸建方1996)。

淩家灘文化和良渚文化的貴族墓地係人工營建,注重祭祀功能,隨葬品以玉器為主,墓葬間的差別主要顯現於隨葬玉器的種類與數量上,而墓葬規模和葬具似乎並非葬製上等級劃分的重要指標。這些特征,都與前述三代的埋葬製度有較大的差別。

至龍山時代後期,墓葬上顯現的等級分化進一步加劇,以海岱龍山文化和陶寺文化的葬製發展最引人注目。

海岱龍山文化已發現的數百座墓葬的絕大多數為中小型墓,大型墓則僅在臨朐西朱封和泗水尹家城兩遺址發現了數座。這類墓葬的麵積達10~30平方米。葬具為一槨一棺或重槨一棺,有的還使用彩繪邊箱和腳箱,表明木槨墓的形製至此已臻成熟。這類墓葬一般有豐富的隨葬品,包括以白陶鬶和蛋殼黑陶高柄杯為中心的成套精美的陶器和各類玉器,並有豬下頜骨等。個別規模較大的墓還發現有鱷魚骨板,一般認為屬鼉鼓的殘跡。

這種葬製上的等列關係在地處晉西南的陶寺文化中表現得更為清晰。在襄汾陶寺墓地已發掘的數百座陶寺文化早期墓葬中,大、中、小墓種類齊全。大型墓僅發現6座,約占1%。這類墓的麵積最大達8平方米以上(最近發掘的一座陶寺文化中期大墓的麵積逾18平方米),使用朱繪木棺,鋪撒朱砂。值得注意的是,其葬具的複雜程度遜於海岱龍山文化所見。隨葬品可達一二百件,包括由彩繪(漆)木器、彩繪陶器及玉石器組成的成組家具、炊器、食器、酒器、盛貯器、武器、工具、樂器和裝飾品以及牲體等,隨葬的禮樂器中又以蟠龍紋陶盤、鼉鼓和特磬最為引人注目。中型墓占總數的10%左右,也使用木棺,隨葬品則等而下之。而無葬具和隨葬品,或僅有一兩件遺物的小墓則占總數的80%以上。各類墓葬數量上的這種金字塔式的比例關係,應是當時已出現嚴重分化的等級製社會結構的真實反映。

綜上可知,大汶口——海岱龍山文化的棺槨製度,大汶口——海岱龍山文化和陶寺文化以食器、酒器和樂器為主的隨葬製度以及良渚文化的葬玉製度等,構成三代禮製中葬製的主源。

二、早期禮器的考察

我們已在上一節著重從遺跡的角度對三代禮製中葬製的淵源進行了探討,而考古學所見禮器則主要出自墓葬,這裏再以墓葬的隨葬品為中心,對禮器的發生及初期發展作粗淺的分析。

自新石器時代晚期起,以陶器為主的某些器物就有脫離日用品而被賦予某種特殊用途和特定意義的趨勢。在原始宗教活動中使用獨特而精美的器物的做法,為後來盛行的禮器製度奠定了基礎(徐良高1999)。如前所述,這類器物可稱為廣義的禮器,不少器物的出現可追溯至龍山時代之前,或見於與華夏禮樂文明無直接承繼關係,在其問世之前即退出曆史舞台的文化共同體。而狹義的禮器則是指與三代禮器群有直接的承襲關係、作為華夏禮樂製度的物化形式的器物。就目前的考古發現而言,這一意義上的禮器僅可上溯至龍山時代,限於少數幾支考古學文化。

從禮器的淵源與功用上看,它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是由日常生活用器衍生而來的器物,在其早期階段尚未完全脫離實用功能。如陶質酒器、食器,石製工具、武器等。二是非普及的、專用於宗教儀式活動的特殊器類。如樂器和各類玉器,及某些特殊的陶器等。三代禮器群的構成,是以第一類為主體的,以酒器和食器為核心的容器組合是三代禮器群的重要特征,而青銅成為其主要的物質載體;同時,禮器組合中的玉器也是中國早期禮樂文明的一個重要特色。

屬於三代前期的二裏崗文化的青銅器已有了長足的發展,青銅容器的種類達到10種以上。從已發掘的墓葬材料可知,二裏崗文化偏早階段的青銅禮器組合有爵、斝、盉、觚、鼎等,而以爵的使用頻率最高。二裏崗文化青銅器的生產與使用又是全盤繼承了二裏頭文化的青銅文化傳統。在二裏頭文化的中心遺址偃師二裏頭遺址發現了迄今所知最早的青銅禮器群和最早的鑄銅作坊遺址。二裏頭遺址所出青銅禮器的種類與二裏崗文化大致相同,包括爵、盉、斝、觚(?)、鼎,也以作為酒器的爵為主。因屬青銅文化的早期階段,在墓葬中常以陶盉、漆觚與銅爵相匹配。上述兩個文化中還都發現了與青銅容器共出的武器類禮器——鉞。這些已確知的中國最早的青銅禮器群的材料,是我們探尋禮器淵源的基點。

由始見於二裏頭文化晚期的青銅禮器群上推,可知在二裏頭文化早期即已存在形製與組合都相對固定的陶質酒器,即鬶、爵、盉、觚,到晚期還出現了斝。這些器物成組地出土於墓葬中,在若幹規模較大的墓中還與青銅器共出,組成完整的組合。它們一般製作精致,形製與青銅器中的同類器有密切的關聯,應屬早期禮器,有些可能就是青銅禮器的前身。

二裏頭文化早期所見陶鬶,往往以白陶製成,至晚期為同屬溫酒器的盉所取代,因此三代的青銅器中已不見其身影。然而早於二裏頭文化的河南登封王城崗龍山文化遺存,以及新密新砦遺址的新砦期遺存中,分別發現有青銅(或紅銅)容器的腹部和流部殘片,發掘者推斷其為鬶的殘片。聯係到《西清古鑒》著錄的與海岱龍山文化同類陶器酷似的傳世銅鬶,有理由相信龍山時代至二裏頭文化早期階段是存在著銅質鬶或鬶類器的,“銅鬶無疑比陶鬶更重要,它不是日常用具,而應是一件禮器”(邵望平1980)。

陶鬶最早見於大汶口文化,此後逐漸向海岱地區以外的各地散播,“最終被各地原始文化所吸收、改造,成了‘龍山期’諸文化的共同新因素。……這種薄胎、素麵,造型奇特,獨具一格的袋足器,在中華大地之外的任何地方都不曾發現過。從這一意義上講,陶鬶也可以作為中華史前文化的一個代表器物”(高廣仁等1981)。陶鬶製作精致,造型獨特美觀,在功能上又用來盛放當時用以獻祭神祖的酒液,因而成為“前銅禮器”(出現於青銅禮器之前的非銅禮器)(白雲翔等1989)群中最重要的一分子。

龍山文化陶鬶、二裏頭文化陶盉、二裏頭文化陶鬶(從左至右)

陶鬶的存在意義還不僅限於該器種本身,二裏頭文化陶禮器群中的其他幾種三足酒器爵、盉、斝都應與其有淵源關係(唐蘭1979,鄒衡1980,杜金鵬1992,呂琪昌1999)。另一種酒器觚也可溯源至大汶口文化中的同類器。以王灣三期文化為主的中原係統龍山文化則作為近源,是連接二者的紐帶。

陶寺文化早期的大、中型墓,展現了晉南地區龍山時代“前銅禮器”群的組合情況。炊事用具有灶、鼎和大型陶斝、俎、刀,食器有大口罐、盆、盤、豆、勺等,酒器有小口折肩罐、高領壺、斝、鬥、觚、杯,樂器有鼉鼓、特磬、土鼓(?),權杖或兵器有鉞、殳、鏃,工具有斧、锛、研磨器等。其中蟠龍紋陶盤、鼉鼓和特磬等重器僅見於數座大型墓。一方麵,“從隨葬品組合的角度看,後來商、周貴族使用的禮、樂器,在公元前第3千紀中葉的陶寺早期已初具規模”(高煒1993);另一方麵,從陶寺文化的總體狀況看,其吸納了廣大地域的諸文化類型的文化因素,但分布地域卻基本上局限於晉西南一隅,自身文化因素也未能像二裏頭文化那樣作跨地域的播化。隨葬品具有濃厚的地方特色,禮器的主體是彩繪(漆)木器和彩繪陶器,禮器組合的特點是種類齊全,數量眾多,仍存在以量取勝的傾向,“食器、酒器、樂器、兵器、工具皆成套出現,很難簡單地指為‘重酒的組合’或‘重食的組合’”(高煒1989)。這與前述二裏頭文化和二裏崗文化以酒器為主的禮器組合存在較大的差異。

作為二裏頭文化直接源頭之一的王灣三期文化,以及其他中原龍山文化係統的考古學文化,目前尚未發現類似的可資比較的考古學材料。

大汶口文化晚期至海岱龍山文化的高級貴族墓,采用棺槨並用的木槨葬具,以犬為犧牲;隨葬以鬶和蛋殼黑陶高柄杯為代表的成組酒器、食器,以及鼉鼓、玉鉞和鳥形玉飾等。這構成大汶口文化晚期至海岱龍山文化葬製與禮器組合的顯著特點。白陶這種由高嶺土燒製成的硬質陶,在大汶口文化晚期已作為一個獨立的陶係被大量生產,成為高等級墓葬中常見的隨葬品。二裏頭文化至殷墟文化的白陶工藝,很可能即由大汶口——龍山文化係統的白陶工藝發展而來。其他的許多文化因素也為三代中原禮樂文明所承繼,成為其禮製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認為,“在文明孕育的過程中,海岱史前文化似乎作出了比其他地區更多更積極的奉獻”(高廣仁等1992)。

以琮、璧、鉞及作為某種偶像頭部冠飾的“冠狀飾”為主體的玉器組合,顯示出太湖地區良渚文化禮器群的突出特點。其中玉鉞來源於新石器時代早中期的石斧或石鉞,後者以長江下遊的薛家崗文化和良渚文化最為多見。新石器時代晚期以來,某些製作精致或朱繪具有神秘色彩圖案的石鉞已明顯失去原來生產工具的性質,而漸變為武器和禮器(傅憲國1985)。良渚文化大墓中的玉鉞有的刻有神人獸麵紋及鳥紋,配以精致的嵌玉木柄和玉瑁、玉鐓,更應屬權杖的性質(張明華1989)。至於琮、璧,目前從考古學上還難以準確地斷定其功用,或認為是敬天祭地的禮器,或認為是通神的法器,財富或權勢的象征,等等。可以肯定的是,它們均出自大墓和富墓,隻屬於少數特權階層所有,是墓主權力和地位的標誌。在規格不等的墓葬中,又依其種類、質地、數量的差異,區分貴族內部的不同階層。琮、璧與商代的同類玉禮器,琮上的獸麵紋與商代青銅器上的饕餮紋之間可能存在著密切的關聯。有內石鉞已開二裏頭文化和二裏崗文化青銅鉞的先河。良渚文化的陶禮器的基本組合是鼎、豆、簋、盉、壺、貫耳壺,有的在器壁上鐫刻著蟠螭紋、禽鳥紋等纖細而繁縟的圖案,富有濃厚的地方特色。

二裏頭貴族墓出土的白陶器

龍山文化黑陶高柄杯

從良渚文化總體上彌漫著濃厚的宗教巫術色彩(趙輝1999)這一事實出發,我們傾向於讚同“良渚文化的玉琮是一種與人們的原始宗教巫術活動有關的器物”,由宗教法器而成為“統治階級的象征”(張光直1986,王巍1986)的觀點。良渚文化之後散見於各地的玉、石琮,包括見於中原龍山文化係統諸文化和二裏頭文化至殷墟文化者,一般形體矮小,紋飾簡化。“這些玉、石琮與良渚文化的玉琮在形製上差別很大,似不應看作與良渚文化有直接關係,也不能確定它們與良渚文化的玉琮是否具有同樣的用途。”(王巍1986)在中原三代文明中,玉質禮器自二裏頭文化始即不占居禮器群的首要位置,玉質禮器飾品化是三代禮器群的一個重要特征。從這個意義上講,對良渚文化等盛行“玉殮葬”,以玉為主要禮器的諸考古學文化與三代禮樂文明形成的關係,似不應作過高的估計。從宏觀的角度看,自仰韶、龍山時代至周代,隨著華夏禮樂文明的發生、確立與初步發展,玉器在人們的精神生活中有一個由“以玉事神”,到“以玉崇禮”再到“以玉比德”的地位逐漸降低的過程。這是三代文明對諸史前文化因素有選擇地吸納揚棄的一個典型例證。

由上述分析可知,陶寺文化、海岱龍山文化和良渚文化等社會發展水平較高的考古學文化墓葬間明確的等級劃分,以及上述“前銅禮器”群的存在,說明在上述各地域社會中,作為早期複雜化社會建立社會新秩序的重要支柱,禮製已經出現並趨定型。但總體上看,龍山時代各區域考古學文化的“前銅禮器”的種類、形製和組合各有特色,尚未形成跨地域的統一的定製。這應是諸考古學文化尚處於禮製形成過程的初期階段的反映。正是這些人類文化共同體的持續競爭與交流的影響,奠定了後來華夏禮樂文明的基礎。

三、以禮樂為分野的兩大文化係統的興替

近十餘年來的考古發現與研究結果表明,仰韶時代與龍山時代間曾發生過重大而深刻的社會變革。就黃河中遊及鄰境地區而論,仰韶文化晚期至廟底溝二期文化時期,社會在經過了極其繁盛的仰韶文化廟底溝期之後進入了一個大分化、大動**、大重組的調整階段。與廟底溝期相比,遺址的數量和分布密度明顯下降,各地文化的麵貌也從具有極強的一致性轉變為富於地方色彩。這些現象暗示著原有的社會秩序遭到破壞(趙輝等2002)。逮至中原龍山文化階段(約當公元前2600——前2000年),社會在向複雜化演進的過程中又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綜上所述,從考古學上看,真正與禮製相關聯的遺跡的出現,可以納入禮製係統的成組早期禮器的問世,應都是此次社會變革與重組的直接產物,而與此前的社會秩序、行為規範和宗教思想意識似乎僅存在間接的聯係。

如果再從宏觀上對史前至三代的文化發展態勢做總體的把握,似可以禮製遺存及其所反映的社會宗教結構為分野,將諸考古學文化劃分為兩大係統,進而可知禮樂係統文化的勃興與非禮樂係統文化的衰微構成了華夏禮樂文明萌芽與肇始期曆史發展的主旋律。

與三代禮樂文明在文化內涵上有直接關聯的考古學文化,要首推大汶口——海岱龍山文化和中原係統龍山文化。這類文化與後來的二裏頭文化、二裏崗——殷墟文化以及宗周及各封國的禮樂文明一脈相承,或可稱為禮樂係統文化。其禮製遺存表現為:存在作為宮殿宗廟的大型夯築基址、以禮樂器隨葬的棺槨大墓等;以酒器、食器等容器構成禮器群主體(漆木、陶、銅禮器);有磬、鼓、鍾等樂器群;玉質禮器逐漸飾品化;少見或罕見具象造型,圖案抽象化。就現有考古學材料看,禮樂係統文化可能形成的時間約在龍山時代早期,介於仰韶文化晚期至中原龍山文化之間,及大汶口文化中、晚期之間。禮樂係統文化隨時間推移,在空間上先由黃河中下遊匯聚至中原,而後隨三代王朝的擴張而輻射四圍。從這個意義上講,以中原為中心的黃河中下遊是華夏禮樂文明形成的核心地區。

應當指出的是,即便直接參與創建中原禮樂文明的各考古學文化,其貢獻也不是等重的,以海岱地區為中心的東方文化在其中起了主導作用。二裏頭文化和二裏崗文化高出地麵的台基式建築、厚葬風習和棺槨製度、以酒器為核心的禮樂器係統以及玉器組合等,都可溯源於東方地區的先行文化。相比之下,地域上處於中原的陶寺文化,就其禮製遺存而言,與二裏頭文化和二裏崗文化的關係反而沒有與大汶口——海岱龍山文化密切。同時,從已有的考古材料看,二裏頭文化繼承自王灣三期文化的要素,集中於層次較低的日用陶器和小型墓的埋葬習俗等方麵。與禮製相關的主體文化因素,大多難以在當地找到明確的源頭。在複雜社會中,作為上層建築和意識形態的物化形式的高等級遺存才代表一個文化的發達程度,更具有區分人們共同體的意義。可以認為,二裏崗文化禮製因素的主源應是二裏頭文化;而二裏頭文化禮製因素的主源則應是海岱區的大汶口——龍山文化。容易理解的是,這一結論得自考古學文化因素分析的層麵,而與族屬問題不可混為一談。大汶口——海岱龍山文化究竟是在什麽樣的曆史背景下,又是以怎樣的方式參與到創建中原禮樂文明的過程中來的,確實是值得深入探究的問題。

仰韶時代至龍山時代,還存在著與上述禮樂係統文化有著不同內涵的其他考古學文化,如紅山文化、良渚文化、屈家嶺——石家河文化等,這些文化或可稱為非禮樂係統文化或巫術文化。這類考古學文化的內涵蕪雜,並不統一,但有若幹共性,存在著廣義的禮製遺存。其考古學表現為:存在大型祭祀建築群、祭壇、積石塚或高台墓地、葬玉大墓等;法器以玉器為主;流行神像、人物、動物等雕塑品,重視覺衝擊力;大宗明器性祭品集中分布。其特點是具有巫術色彩的宗教在其社會生活中都占有著極為突出的地位。這類文化的曆史可上溯至久遠的時代,至仰韶時代得以盛行,此後隨著禮樂係統文化的勃興擴展而逐漸走向衰微。同時,它們又大量吸收禮樂係統文化的因素。至二裏頭時代及其後,僅見於更遠的周邊地區,如夏家店下層文化、三星堆文化,以及周代各諸侯國域內及周邊的土著文化中。後世的薩滿文化,與其或屬一係。

禮樂係統文化產生自非禮樂係統文化,也在與同時期的非禮樂係統文化的相互作用與刺激中借鑒了後者的若幹文化要素,二者間必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但兩大係統考古學文化內涵的明顯不同,又昭示了二者在社會總體政治宗教結構上的差異。如果說我們已意識到二裏頭文化與其先行的文化尤其是上述中原周邊地區諸考古文化之間存在著“連續”發展中的“斷裂”現象(見本書《“連續”中的“斷裂”——關於中國文明與早期國家形成過程的思考》),那麽通過以上分析可以顯見,這種“斷裂”實際上是上述兩大文化係統此興彼衰這一大的曆史現象的真實反映。

僅就一般認為史前時代社會宗教最為發達的紅山文化的情況說明。紅山文化祭祀遺址出土的所謂“神像”,“凡能判明性別者均為女性,對女神的尊奉,應是母權製氏族社會精神思想的遺留”(蘇秉琦1994B)。而確立並興盛於三代的禮製,是建立在父權家族製基礎之上的,這已成為學界的共識。鑒於此,兩者間在宗教信仰與社會發展階段上的差異不言自明。出土孕婦雕像的砌石建築、出土女性頭像的所謂“女神廟”的半地穴式建築,都與後世作為禮製建築的大型夯土高台建築址大相徑庭,看不出其間的傳承關係。積石為塚的墓製,也與作為華夏文明主流的豎穴土坑棺槨葬製不合。可以肯定的是,紅山文化玉器常見於祭祀遺址,且有不少造型較為複雜者,如豬龍、鴞、勾雲形器等,它們應已不是一般的工藝品,而具有某種特殊的含義。但其中仿生動物的普遍存在,說明人們的思維方式和宗教意識尚未擺脫動物崇拜的範疇,其意識形態尚處於較為原始的階段;玉器中大多為裝飾品,而未見真正的禮儀用器,其中璧形器可能是玉禮器——璧的雛形,但其造型多樣,尚未定型(中國玉器全集編輯委員會1993)。

牛河梁紅山文化“女神”頭像及“女神廟”(上)

牛河梁紅山文化積石塚及出土玉雕龍(下)

有學者在討論良渚文化的衰落原因時指出,“峰值期的良渚社會是一個宗教色彩極其濃厚的社會,整個社會生活的運作被籠罩在厚重而偏激的宗教氣氛裏,為此,社會投入了大量非生產性勞動,而這些付出對社會的長期發展顯然不會有任何正麵效應。”同時,與良渚文化大墓中宗教遺物數量多、比例大、地位突出的現象不同,中原龍山文化係統和海岱龍山文化的大墓,直至商周時期貴族墓葬的隨葬製度,更多地表現的是世俗權力的集中和財富的占有,而“帶有神權色彩的遺物則甚少”(趙輝1999)。這大體上適用於對禮樂係統文化和非禮樂係統文化結構性差異的總體把握。

以祖先崇拜為內核、重世俗功利、把宗教置於適當位置的禮樂係統文化,何以能在嚴酷的社會競爭和人與自然的競爭中脫穎而出,發展壯大,最終成為華夏文明的主流?而巫術色彩極其濃厚的非禮樂係統文化為何在其光燦一時的同時又具有脆弱性和短命的一麵,終致社會畸形發展而相繼退出曆史舞台?兩大係統文化興替的深層原因,今後仍將是學術界需加以深入探究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