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學上能夠觀察到的禮製遺存,包括屬於不動產的禮製建築工程遺跡和禮器(群)。二裏頭都邑的禮製遺存,是我們觀察其中的禮製變革、人群結構和社會狀況的一個重要視角。
作為考古學文化的二裏頭文化,其前後四期的劃分,主要是基於對陶器群組合、器形變化及譜係的認識。可以理解的是,少數陶禮器以外的海量陶器,具有相當的“民間性”,其與包括大型建築工程和禮器在內的高等級遺存的遞嬗並不一定具有同步性。
從聚落形態和高等級遺存存在狀況的角度看,二裏頭遺址二裏頭文化存在的全過程,有五個大的節點:
其一,二裏頭文化一期大型聚落或聚落群出現。總麵積逾100萬平方米,聚落平地起建,具有突發性。
其二,二裏頭文化第一、二期之間,聚落龐大化,麵積擴展至300萬平方米以上,高等級遺存出現,進入都邑時代。
其三,二裏頭文化第二、三期之間,第一次禮製大變革。
其四,二裏頭文化第四期早、晚段之間,第二次禮製大變革。
其五,二裏頭文化為二裏崗文化所取代,聚落規模急劇收縮,高等級遺存淡出,都邑時代結束。
這裏,我們重點考察高等級遺存所反映的兩次禮製大變革的情況。
一
“不動產”的建築工程方麵,我們可觀察到下列變化。
二期早段:宮殿區東側大路開始出現,3號、5號基址始建,院內貴族墓出現。
二期晚段:3號、5號基址持續使用,仍有貴族墓埋入,偏晚階段廢棄。圍垣作坊區東、北牆的5號牆,以西的7號牆,至少在此段已建成。
二、三期之交:小型房址和灰坑等出現。宮城城牆建於大路內側,開始形成牆外新道路。西南部作為宮城附屬建築的7號(南門塾?)、8號基址應同期建成。
三期早段:4號基址可能已興建。宮城西南部1號基址興建於偏晚階段。宮城內東、西兩組建築群的格局開始形成。
三期晚段:3號基址北院的大型池狀遺跡被夯實填平,依托宮城東牆建起了2號基址。12號基址可能與其大體同時。
四期早段:無大規模建築活動。各建築工程持續使用。
四期晚段:4號基址東廡至少在偏晚階段廢毀。宮城城牆,1號基址、4號基址主殿、2號基址應沿用至本期段結束。在偏晚階段,6號基址依托宮城東牆興建,其西同時建有11號基址;圍垣作坊區增築北牆3號牆,10號基址依托圍垣作坊區北牆的5號牆興建。這些新建築與原有舊建築均在該期段結束前廢毀。
由是,我們可以觀察到在二裏頭文化第二、三期之交至三期早段,二裏頭都邑發生了較大的結構布局上的變化,也即,由宮城的從無到有(第二期可能有柵欄類圈圍設施,不易發現),宮殿區東路建築從多進院落的3號、5號基址,經一段空白期後,到新建了單體又成組、具有中軸線規劃的2號、4號基址;西路建築則平地起建了1號宮殿,其與宮城南門門塾(7號基址)形成又一組中軸線。
中國最早的多進院落宮室建築——二裏頭5號基址(左)
二裏頭宮城南牆和7號基址(右)
從大型宮室建築的結構上看,二裏頭文化二期時由多重院落組成的3號、5號基址廢毀後,宮殿區東部區域有一個前後約數十年的空置期。新建的2號、4號基址另起爐灶,采用單體“四合院”建築縱向排列,壓在被夯填起來的3號基址的原址上。其中2號基址的主殿和部分院落,是在填平夯實3號基址內的大型池狀遺跡的基礎上建成的。雖然兩個時期的建築還基本上保持著統一的建築方向和建築規劃軸線,但建築格局大變,顯現出“連續”中的“斷裂”。值得注意的是,單體“四合院”建築應與二裏崗文化和殷墟文化同類建築一脈相承,而迥異於二裏頭文化早期的多重院落式布局。
再看作為“動產”的禮器方麵,則是在最早的空腔銅禮器——鈴加鬆石鑲嵌器(從龍形器到嵌綠鬆石銅牌飾)的組合之外,變陶爵為銅爵,開啟了以青銅酒禮器為核心的時代。
第二期遺存中除了刀、錐等小件銅器外,還發現有屬於複合範鑄件的響器銅鈴,但尚不見青銅禮容器。
其中一件銅鈴與綠鬆石龍形器共存於宮殿區內的貴族墓(2002ⅤM3)中。據分析,此墓屬於二裏頭文化第二期的74座墓葬中3座甲類墓之一(李誌鵬2008)。墓內出土隨葬品豐富,除銅鈴和綠鬆石龍形器外,還有玉器、綠鬆石飾品、白陶器、漆器、陶器和海貝項鏈等,總計37件(組)。
要指出的是,這是迄今為止唯一一件因具有明確的層位關係和器物組合而可以確認屬二裏頭文化第二期的銅鈴。另外2座出有銅鈴的所謂第二期墓葬(82ⅨM4和81ⅤM4),其中一座被盜擾,沒有可資斷代的陶器出土;另一座墓中銅鈴與嵌綠鬆石銅牌飾共出,但報道極其簡略,語焉不詳,未發表唯一一件共出陶器——陶盉的圖像資料。學者從多個角度分析,推測其或屬二裏頭文化第三期(葉萬鬆等2001,李誌鵬2008)。如是,則原來認為的最早出現於第二期的嵌綠鬆石銅牌飾也應屬二裏頭文化晚期。因此,2002ⅤM3所出銅鈴是迄今可確認的二裏頭文化早期(二期)唯一一件禮儀性銅器,也是二裏頭文化最早的禮儀性銅器(許宏2016B)。
二裏頭貴族墓中出土的綠鬆石飾(左)、海貝(右)
二裏頭銅鈴與綠鬆石鑲嵌器的分期組合關係
銅鈴鈴體中空,橋形鈕,單扉,器表有凸棱裝飾。胎體厚實,鑄造精良,應係以陶質複合範技術鑄造而成,鑄造品質較陶寺紅銅鈴又上了一個大的台階。因銅鈴僅見於高等級墓葬,可知此期的銅器已作為社會身份地位象征物來生產和使用。
到目前為止,在二裏頭遺址已發現的青銅禮容器計17件,這些器物集中發現於二裏頭文化晚期,即第三、四期。其中數量最多的是爵,計13件,另有斝2件,鼎、封頂盉各1件。這些青銅禮容器主要出土於墓葬。在已發掘的400餘座二裏頭文化的墓葬中,已發表的出土銅器的墓葬僅有20餘座,其中隨葬青銅禮容器的墓葬則更少,構成了二裏頭文化墓葬中的第一等級,表明青銅容器在二裏頭文化晚期成為最重要的禮器。
近年來,重新審視二裏頭遺址二裏頭文化的分期問題,有不少新的認識,尤其是圍繞二裏頭文化晚期重要遺存的期段歸屬。在此,我們略作梳理。
按目前的認識,屬於二裏頭文化第三期的銅禮器墓可確認的隻有2座,其中隨葬銅鈴一件的1座(62ⅤM22,原報告定為二期,應屬三期早段),隨葬銅爵一種兩件的1座(80ⅢM2,原簡報定為三期,應屬三期晚段)。另有兩座墓各隨葬銅爵1件,被發掘者推定為三期,但因被擾,無陶容器出土或未發表圖像資料,無從確證(許宏等2010)。其他原定屬二裏頭文化第三期的墓葬,應屬第四期(詳後)。
如上所述,在二裏頭文化第二期,銅鈴與綠鬆石龍形器同出,開創了銅鈴加鬆石鑲嵌器組合的隨葬模式。我們注意到,在現知隨葬銅鈴的全部6座墓中,除了被擾和偏小的2座外,其餘的4座墓都是銅鈴與鬆石鑲嵌器(嵌綠鬆石動物紋銅牌飾,或大型綠鬆石龍形器)共出。偏早的綠鬆石龍形器與銅鈴、偏晚的銅牌飾與銅鈴的組合關係相對固定;綠鬆石龍形器和銅牌飾在墓葬中的位置相近,都置於墓主人的上半身。種種現象表明,綠鬆石龍形器和銅牌飾應大致屬同類器,後者應為前者的簡化或抽象表現(許宏2009)。銅鈴與動物母題鬆石鑲嵌器應是二裏頭文化貴族墓隨葬品中一個較固定的組合,以這一組合隨葬的墓主人或許有特定的身份(許宏2016B)。
二裏頭綠鬆石龍形器與青銅鈴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肇始於二裏頭文化第二期的隨葬品組合,經二裏頭都邑兩次大的禮製變革,一直延續了下來。
最早的青銅禮容器——作為溫酒和飲酒器具的爵出現於第三期,成為日後青銅酒禮器群的核心。在此後的商至西周時代,能否擁有銅爵以及擁有數量的多寡,是區分人們社會地位的重要尺度(楊錫璋等1985)。而這一傳統要上溯到二裏頭文化早期,前述出土銅鈴和綠鬆石龍形器的3號墓就隨葬有陶爵、陶盉、漆觚等酒器。到了二裏頭文化晚期,爵又最早被作為青銅禮器,可見其在禮器群中地位之重要。“由於當時處在我國青銅文明的早期階段,青銅禮器的使用尚不普遍。因此,禮器(主要指容器類)的組合,往往是青銅器與陶器、漆器相配伍,青銅器單獨配置成套的情形並不多見。銅禮器與其他質料禮器搭配成組,主要是銅爵(或加銅斝)與陶盉、漆觚的組合,銅爵與陶爵、陶盉組合也常見。青銅器與漆器、陶器共同組成禮器群,構成二裏頭文化禮器製度的重要特征。”(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2003)
早於二裏頭文化的龍山時代的禮製,尚屬於“形成中的或初級階段的禮製”。各地域文化的禮製內涵與形態各異,在這些“前銅禮器”群中,似乎還未發現以酒器組合為核心的禮製係統(高煒1989)。即便有酒禮器,也大多依附於食器而存在。隻有二裏頭文化,才確立了“以重酒組合為核心的禮器組合”。“這是一個跨時代的變化,從此開啟了夏商、西周早期禮器製度一以貫之的以酒禮器為核心的禮器製度。”(李誌鵬2008)而以青銅酒禮器為核心的禮器組合的最終形成,是始於二裏頭文化第三期的。
二
就二裏頭都邑高等級遺存而言,二裏頭文化第三、四期之交(自三期晚段至四期早段)似乎是一個守成的時段,乏善可陳。二裏頭文化第四期的早、晚段之間,可能是發生在二裏頭都邑的第二次大的禮製變革。二裏頭文化和二裏崗文化的分野,或可提前到這個時段。二裏頭文化末期,具有更大的“啟下”的地位。
近年來,學術界就二裏頭文化第四期的文化內涵及其反映的曆史問題做了較為深入的探討。但關於二裏頭文化第四期與二裏崗文化早期早段(即“二裏崗下層一期”)(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2001)在年代上的相互關係,以及相關遺存單位的文化歸屬問題還存在著不同的看法,無法對二裏頭文化和二裏崗文化之交的遺存做明確的辨析。我們傾向於二者在年代上有共存關係,至少部分時段重合(許宏等2004,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2014)。而二裏頭文化末期(四期晚段)已進入二裏崗時代,應屬於二裏崗文化的範疇,這一階段或可稱為二裏頭——二裏崗文化過渡期。這是二裏崗文化因素肇始於二裏頭和鄭州商城,以及鄭州商城開始崛起的時期。
能夠確認屬此段的青銅器較少,且主要見於二裏頭遺址。
如前所述,考古發現與研究表明,在二裏頭文化末期幾十年時間裏,二裏頭遺址中心區的“不動產”——高等級遺跡發生了一些較為顯著的聚落形態上的變化,即始建於二裏頭文化二、三期的若幹大型建築工程如宮城及7號基址(宮城南門塾?)、1號、2號、4號、8號、9號等大中型建築基址和圍垣作坊區北牆3號牆的局部受損,和6號、10號、11號等建築基址和圍垣作坊區北牆3號牆的興建。我們注意到,位於宮城東路建築群北端的6號基址依托宮城東牆而建、南鄰2號基址,其寬度仍與早已存在的東路建築群(2號、4號基址)一致,暗喻6號基址屬於東路建築群的續建,該基址群西側道路仍在使用;10號基址依托圍垣作坊區的北牆5號牆(始建於二裏頭文化第二期)而建,雖壓占於宮城南路之上,但並未完全阻斷道路;新開掘於此期的兩口水井,仍南北對應、頗有章法地建於1號基址西牆外,而鑄銅作坊和綠鬆石器作坊則一直延續使用。種種跡象表明,這些建築工程雖可能遭到了局部破壞,但仍存留於地表,甚至繼續使用。此期的二裏頭聚落仍集中著大量的人口,存在著貴族群體和服務於貴族的手工業(許宏等2004)。這些新舊建築工程應是到了二裏頭文化的最末階段才被一並廢毀的。
但這些變化與銅禮器生產和使用在時間上的對應關係,因無明確的考古層位關係資料支撐,尚無法究明其細節。
按目前的分期認識,屬於二裏頭文化四期晚段的青銅禮容器墓有7座(75ⅥKM3, 84ⅥM6、M9、M11, 87ⅥM57, 75ⅦKM7,87ⅤM1,原報告分別定為三期和四期)。可知隻是到了此期,青銅爵之外的其他禮容器如酒器斝、封頂盉、觚(?)、食器鼎,禮兵器戈、長身戰斧、鉞,嵌綠鬆石銅牌飾等在內的東亞大陸最早的青銅禮器群才開始在二裏頭都邑出現,此期的墓葬才開始有銅爵、銅斝、銅鼎、銅觚(?)的隨葬品組合。其中75ⅤKM3、84ⅥM6、M9三座墓葬曾被定為四期早段,根據《二裏頭(1999——2006)》報告(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2014)的分期方案,調整為四期晚段(許宏等2010,趙海濤2016)。這與此前的二裏頭文化第三期至四期早段墓葬中僅見青銅鈴、嵌綠鬆石銅牌飾和銅爵等的簡單禮器組合形成鮮明的對比。總體上看,墓葬所見青銅容器和玉器等禮器的數量和質量均超過二裏頭文化第三期至四期早段。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1987年出土的銅鼎和圜底銅斝。此二器係農民發現並賣出,由調查可知,與其共出的還有一件疑似銅觚的器物,可惜未能追回。報道者推斷應係出自同一墓葬,編號1987ⅤM1,屬於二裏頭文化第四期。有學者進而認為,鑒於“鼎、觚在已知的二裏頭三期墓葬中皆不見,所以此墓如確屬二裏頭文化,亦當屬四期偏晚,近於二裏崗下層時期”(朱鳳瀚2009),“考慮到二裏頭文化沒有使用陶斝的傳統,這種新出現的組合方式當是受二裏崗文化前身的影響”(陳國梁2008)。另有學者指出,該墓所出銅斝,鼓腹圜底、錐足有棱的作風一直延續至二裏崗文化晚期早段(李朝遠2006),甚至有學者認為這兩件銅器已“屬於二裏崗期商文化係統”(高江濤2014)。有學者則幹脆將這兩件銅器劃歸“早商一期青銅器”,認為“早商一期青銅器主要出土於二裏頭遺址”,除此墓出土的兩件外,還包括出有著名的乳釘紋銅爵的貴族墓1975ⅦKM7。這些器物上“開始出現簡單紋飾”(袁廣闊等2017)。這些紋飾,的確可以被看作二裏崗文化青銅器裝飾風格的肇始。
二裏頭——二裏崗過渡期青銅器:鼎與圜底斝(從左至右)
有學者指出,此期鑄銅技術上一個顯著的變化是,鑄造銅容器的複合範由雙範變為三範,而上述銅斝和銅鼎,就是迄今所知青銅器中最早的外範采用三範的例證。這種製造工藝習見於其後的二裏崗文化,而出現銅鼎和銅斝的二裏頭文化第四期“應屬於二裏崗下層的最早期階段”(宮本一夫2006)。
此外,與二裏頭文化青銅容器鑄造相對粗糙的一般情況相比,到了二裏頭文化四期晚段時,少數器物製作才顯得比較精良,注意修整範痕。
眾所周知,無論從形製源流還是鑄造技術上看,二裏頭文化與二裏崗文化的青銅文明都是一脈相承的,但同時又可窺見階段性的差異(許宏等2010)。值得注意的是,大致從二裏頭文化第四期晚段起,二裏頭都邑的鑄銅作坊開始鑄造鼎、斝等以非二裏頭係統陶禮器為原形的銅禮器,這與此前以爵、大體同時以盉、觚(?)等陶禮器為原形的銅禮器鑄造規製有顯著的區別(許宏2012)。而這些器類日後構成了二裏崗文化青銅器群的主體,其背後暗喻的禮製的重大變化,頗耐人尋味。
青銅禮兵器,也是二裏頭文化禮器群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近戰兵器的戈、鉞、長身戰斧共出土了4件,應當都是墓葬的隨葬品。目前可確認年代者均屬二裏頭文化末期。其中出土於墓葬75ⅥKM3的曲內戈和長身戰斧,應屬二裏頭文化第四期晚段。從形製、紋飾分析,鉞也應屬第四期晚段。另一件銅戈係采集品,原報告歸入第三期,缺乏層位學和類型學依據(許宏等2010)。學者在對青銅兵器的綜合研究中,就將商代早期青銅兵器的上限上溯到二裏頭文化四期偏晚階段(郭妍利2014)。從材質成分及刃部較鈍等特征分析,這類兵器並非用於實戰,而應是用來表現威權的儀仗用器,在當時並未普遍使用。這是迄今所知中國最早的青銅禮兵器群。戈、鉞在隨後的二裏崗文化時期繼續使用,成為中國古代最具特色的武器。
二裏頭文化第四期的早、晚段之間的變化,應是發生在二裏頭都邑的第二次大的禮製變革。
三
能夠上升到禮製層麵的變革,肯定是非同尋常的變革。二裏頭文化第二、三期之間中軸線布局的大型宮室建築群和宮城的問世、以青銅禮容器尤其是酒禮為核心的禮器組合的形成,就被認為是真正的“朝廷”與“宮廷禮儀”發端的表征(岡村秀典2003)。二裏頭文化第四期中,或曰二裏頭文化末期發生的變化,更是令人矚目的。它們當然都有資格被認為是探索王朝分界問題的重要線索。
盡管如此,我們依然沒有排他性的證據,可以把夏商王朝更替的曆史事件,對應於上述兩次禮製大變革的哪一個節點上。換言之,我們仍然無法辨識任何一次禮製變革,究竟是王朝內部的禮製革新,還是王朝更替帶來的更為劇烈的改製。剪不斷,理還亂。“連續”中的“斷裂”,或曰“斷裂”中的“連續”,仍是觀察二裏頭都邑這兩大禮製變革節點的最大感受。這也給了夏商分界研究者以極大的分析乃至想象的空間。
如果強為說之,到目前為止,二裏頭與偃師商城的興廢是中國曆史上第一次王朝更替——夏商革命的說法,不能不說仍是最能“自圓其說”的假說。需說明的是,替代二裏頭都邑地位的二裏崗文化係統的主都是鄭州商城而非偃師商城。偃師商城沒有鑄造青銅禮器的作坊,其性質或為別都、陪都、輔都和軍事重鎮之類,已多有學者論及。其中的1號建築群能否稱為“宮城”,是應該存疑的(許宏2014B)。我們通過梳理二裏頭都邑禮製變革所得新認識與此契合,可能性較大。另,早有學者指出朝代的更迭與考古學文化的興衰並不一定完全同步,一般而言,文化的更迭具有滯後性(孫華1999,王立新2009)。近來有更年輕學者通過對中國青銅時代考古學材料的梳理,指出在夏商王朝的更替中,也存在“新朝代之初的考古學文化在麵貌上與前朝晚期基本相同,直至中期前後方形成具有自身特征的考古學文化”的現象,進而認為夏商分界應在二裏頭文化二、三期之交,二裏頭文化三、四期應屬商代早期文化,而真正形成商文化自身特色,則在二裏崗下層二期(畢經緯2018)。這些分析都是具有啟發意義的。不能排除二裏頭都邑第一次禮製大變革是夏商分界的產物,而第二次禮製大變革則相當於新王朝的“中期質變”,或至少拉開了這種“二裏崗化”質變的序幕。
但必須再次強調的是,所有推論假說均非定論,包括目前學界所謂的“共識”。無論持何種觀點,認為夏商分界之所在究竟相當於第一次還是第二次禮製變革,二裏頭是否都可稱為“最晚的夏都”和“最早的商都”?即便像目前大部分學者所同意的那樣,夏商王朝更替發生於二裏頭文化末期,二裏頭都邑出土的大部分青銅禮器是否也應屬於二裏崗(商)文化係統,而不屬於二裏頭(夏)文化係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