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石器時代開始,黃河流域的住宅建築形式經曆了從半穴居到地麵居再到高台居的發展過程(周星1989)。建築作為社會文化的產物,也一直在顯示著社會進步的趨勢。中國新石器時代晚期乃至其後的青銅時代,在穴居住宅依然存在的同時,出現了大型地麵式甚至突出於地麵的高台式建築。這類大型建築的出現既與建築技術的成熟相關聯,又反映著事實上日益擴大的社會分裂。大型夯築高台建築的建造需要龐大的社會動員力量,又因其首先成為表現禮製的宮殿和宗廟之所在而具有權力象征的意義。這決定了宮室建築從誕生之日起就與禮製和文明有著某種內在的聯係(許宏2000)。因而,探究宮室建築的起源與早期發展,無疑是探索中原國家文明形成過程的一個重要途徑。
作為社會上層使用的高等級建築,宮室肯定是社會複雜化的產物。宮室的出現應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否可以做無限製的上溯,其起源過程中是否有質變的關鍵點,都有待探究。在探索宮室建築起源時,我們把觀察的起點放在史前時期超出一般居住需求、建築方式特殊的大型地麵建築上。
地穴或半地穴建築,因濕度大、采光不足,故不甚適合人類居住。在史前和曆史時代早期,因這類建築建造簡單,節省建築材料,多被作為社會下層的居所。超出居住範疇的地穴或半地穴建築,多用於宗教祭祀的用途,如遼寧牛河梁紅山文化遺址所謂的“女神廟”、河南新密新砦的大型淺穴式建築和偃師二裏頭遺址祭祀遺存區的長方形半地穴式建築(被認為即古典文獻中的“”)(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2003)。這類建築,與主要作為政治性建築的宮室無涉,因而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之內。
一、關於“宮室建築”概念的界定
在漢代及以前的文獻中,一般將三代及更早的建築泛稱為“宮室”。如:
《易·係辭下》:“上古穴居而野處,後世聖人易之以宮室。”
《世本·作篇》:“堯使禹作宮室。”
《論語·泰伯》:“(禹)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洫。”《史記·夏本紀》也有類似的表述:“(禹)卑宮室,致費於溝淢。”
《淮南子·泛論訓》:“古者民澤處複穴……聖人乃作,為之築土構木,以為宮室。”
在這裏,宮室是所有房屋住宅的統稱,而不存在貴賤和等級上的差別。《禮記·儒行》的說法最能說明問題:“儒有一畝之宮,環堵之室,篳門圭窬,篷戶翁牖。”如此陋室,亦稱為“宮”。
《爾雅·釋宮》:“宮謂之室,室謂之宮”;《說文》:“宮,室也”。“宮”“室”互訓,宮和室為同義詞。一般來講,宮是形製的概念,指整棟建築或建築院落,室則是其中的組成部分,即單體建築或房間。《禮記·曲禮下》:“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廄庫為次,居室為後”,可知當時的“宮室”即為廣義的概念,包含宗廟、廄庫和居室等。
漢代以後,“宮室”漸漸專指社會上層尤其是王者所使用的高等級建築。
現代考古學出現後,學者一般以“宮殿”“宮殿建築”“宮殿基址”指稱考古發現的大型建築遺跡。但“宮殿”一詞相對晚出,詞義較窄,一般指單體建築。從語義上看,“宮殿”主要指朝、寢兩種功能的建築,而無法包含宗廟等禮儀性建築,似乎比“宮室”具有更強的政治性建築物的意味。
考古發現的大型禮儀類建築中缺乏能確切說明其功能與性質的材料,上古時代的建築又往往兼具多種功能,因而用涵蓋範圍相對模糊和寬泛,用兼具宏觀的建築組群意味的“宮室建築”來概括,可能是較為合適的。
二、以二裏頭為先導的早期宮室建築
偃師二裏頭遺址發現的大型建築群,是目前可以確認的中國最早的與禮製相關的宮室建築,其後的二裏崗文化和殷墟文化的大型宮室建築與其一脈相承。因此,二裏頭遺址宮室建築群,可以作為探索中國宮室建築起源與早期發展的一個基點。
迄今為止,二裏頭遺址較全麵揭露的大型夯土建築基址共有8座。其中始建於二裏頭文化早期者2座(3號、5號),位於宮殿區的東部;始建於晚期者6座(1號、2號、4號、6~8號),分別位於宮殿區的東部和西南部。二裏頭文化晚期,建築群的周圍圈圍起夯土城垣,形成宮城區。
其中,7號和8號兩座基址分別跨建於宮城南牆和西牆上,屬門塾等單體建築,其餘6座均為院落式複合建築。
(一)早期建築
早期的3號、5號基址東西並列,其間以道路及其下的排水渠相隔。兩座基址已揭露的部分至少都由三重庭院組成,都有經統一規劃、在同一軸線上的廊廡建築,建築營建和使用時間約當二裏頭文化二期。
3號基址已探明長度逾百米,寬度則在50米左右。其中中院主殿夯土台基寬6米餘,其上發現有連間房屋遺跡,室外有前廊。中院院內南北寬20米,中院和南院院內發現有貴族墓葬和石砌滲水井等遺跡。北院內發現有積水跡象的大型坑狀遺跡。
5號基址保存較好。該建築經多次修建或增建,最上層夯土東西寬約48米,發掘區內南北長約45米,並繼續向南延伸,已揭露的麵積超過2100平方米。每進院落包括主殿和院內路土,主殿以窄牆間隔成不同的房間。北院和中院院內也分別發現有同時期的貴族墓葬。
(二)晚期建築
1.宮殿區西南部建築組群:1號、7號基址
位於宮城西南部的1號基址,為一大型院落建築。整個建築建於平麵略呈正方形的大型夯土台基上,東西長107米,南北寬約99米,東北部凹進,麵積近10000平方米。台基夯土厚1~4米,夯築質量極佳。台基周圍環繞著廊廡和圍牆。主體殿堂位於台基北部正中,殿堂基址東西長36米,南北寬25米,其上有柱網遺跡,可複原為麵闊8間、進深3間,周圍有回廊的木構建築。主殿以南是寬闊的庭院,麵積不小於5000平方米。大門在南廡的中部,帶有門塾和3條門道。建築物下鋪設有陶水管,作為排水設施。
1號宮殿南大門複原(左)、1號宮殿主殿複原(右)
7號基址係一座大型單體夯土建築,位於1號基址南大門以南30餘米處的宮城南牆上。基址東西長約32米,南北寬10~12米。基槽最深逾2米,夯築質量極佳,基槽下部夯層間鋪有3層卵石,類似做法僅見於1號基址主殿下的基礎處理工程。這一夯土台基與1號基址有共同的建築軸線,二者應屬於同一建築組群。有學者推測其應為宮城南門的遺跡(杜金鵬2005,劉緒2005)。
1號、7號基址與宮城牆都營建於二裏頭文化三期。
2.宮殿區東部建築組群:2號、4號、6號基址
2號基址係利用宮城東牆圈建而成,亦為獨立的院落建築。其平麵呈長方形,南北長約73米、東西寬約58米,麵積逾4000平方米。台基夯土最厚達3米。整個基址由主殿、廊廡和圍牆、大門等建築組成。主體殿堂也位於庭院的北部正中,殿堂基址東西長約33米,南北寬約13米,其上有木骨牆和廊柱遺跡,可複原為麵闊3間、四周有回廊的木構建築。主殿以南為庭院。台基周圍的圍牆內側設回廊。大門在南廡中部,門塾正中夾一通道。庭院內發現有兩處地下排水設施,分別為陶水管和石板砌成的排水溝。
4號基址位於2號基址正前方,其主殿北距後者的南廡和南大門10餘米,係一座大型夯土台基。主殿台基東西長近40米,南北寬逾12米,大於已發掘的1號、2號基址主殿的麵積。夯土台基保存較好,基槽現存深度在1米以上,局部達2~3米。已在台基南北兩側邊緣發現有成排的大柱礎。主殿東緣外發現南北向的木骨牆牆槽和廊柱柱礎遺跡,或屬4號基址的東廡。從已有跡象推測,4號基址應與2號基址有較密切的關係,二者應屬於同一建築組群。
上述兩座建築基址均始建於二裏頭文化三期,持續使用至二裏頭文化四期或稍晚。
二裏頭6號基址鳥瞰
6號基址位於2號基址的北牆外,也是一座依托宮城東牆而建的大型院落建築,由北殿、西廡和東、南圍牆及庭院組成。整個基址略呈橫長方形,東西長56.6~58米,南北寬分別為38.3米(東部)、49.5米(西部),總麵積逾2500平方米。該基址始建和使用年代均為二裏頭文化四期晚段,應為2號基址使用一段時期後增建的建築。
6號基址與2號基址的東西寬度大體相等,又均依托宮城東牆而建,西廡柱礎南北一線,反映了這一區域宮室建築布局的繼承性。但增建於第四期的6號基址不具有1號、2號基址的中軸對稱特征,它的發現為二裏頭遺址宮室建築提供了又一類型。
(三)規製分析
如上所述,封閉式的院落布局構成了二裏頭文化宮室建築的最大特色。建築方向接近磁北(172~174度),主殿坐北朝南,以廊廡環繞庭院。建築組群和絕大部分院落建築內部呈中軸對稱布局。顯然,這類建築無論體量之大、結構和技術之複雜程度,都是新石器時代的“大房子”所不可比擬的,顯現出複雜的設計理念和對建築技術的熟練運用,以及建築者的協調組織能力。這些建築規製,都開後世中國宮室建築之先河,奠定了其發展的基礎。
學術界圍繞1號、2號基址等宮室建築的性質曾展開過熱烈的討論,認為其應屬宮殿、宗廟、社禝等,或與祭祀活動有關,眾說不一,就目前的考古學材料還無法得出確切的結論。其實,中國古代“事死如事生”,祖先亡靈所處宗廟與在世王者所居宮殿的建築規製在早期可能是完全一致的。如東漢蔡邕《獨斷》所言:“人君之居,前有朝,後有寢。終則前製廟以象朝,後製寢以象寢……總謂之宮。”文獻資料亦表明,三代宮室建築基本上是宮廟一體的。宮室之前殿、朝堂亦稱為廟,“廟”“宮”通用之例屢見於先秦文獻。後世以“廟堂”“廊廟”指代王臣議政的朝廷,也是宮廟一體這一先秦古製的遺痕。這時的宗廟不僅是祭祀祖先的場所,而且是舉行各種重大禮儀活動的場所。鑒於此,“由於古代社會祭政合一,生人之宮和先人之廟無絕對分別”(杜正勝1987),應是合理的推斷。
值得注意的是,二裏頭遺址二裏頭文化早期的宮室建築僅發現兩座,均為一體化的多重院落的布局。這與二裏頭文化晚期以獨立院落組成建築群的布局形成了鮮明的對比。考慮到一體化的多重院落布局在此後的二裏崗文化(如黃陂盤龍城遺址F1、F2、F3組成的多重院落)至西周時期(如岐山鳳雛甲組基址)都有發現,這兩種布局形態似乎可以看作兩種並存的建築類型。至於它們是否有功能和性質上的差異,還有待進一步探索。二裏頭遺址3號、5號基址的院內都發現有成排的貴族墓,或可為探索這類宮室建築的功能提供一定的線索。
盤龍城鳥瞰
就單體建築而言,二裏頭的宮室建築也形成了一定的規製。主殿建築台基均呈橫長方形,寬度一般在11~13米,長寬比例超過1∶2。多座台基上發現以木骨泥牆相隔的多間房屋。4座基址夯土台基大體相近的建築模數表明當時的宮室建築已存在明確的營造規製,但同時又顯現出一定的原始性,這些特征又影響到二裏崗文化和殷墟文化時期的宮室建設。
比較二裏頭時代至殷墟時代的建築模數可知,盡管這些主體殿堂建築有數百年的時間跨度,但其建築規模卻驚人地相近:木骨泥牆房間進深穩定在5~6.4米;南北雙排柱間進深多在10~11.5米。這一方麵說明大型宮室建築建造上的傳承性甚至規製的存在;另一方麵則表明建築技術上存在極限,使得房屋總進深無法進一步擴大。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體現宮室建築的宏偉,這一時期的宮室建築隻得選擇擴充長度,建築麵闊與進深的比值幾乎都在3以上,最大甚至達到7以上。這種狀況到了西周時期才有所轉變。西周時期的大型建築,由於采用了柱網支撐結構,房屋進深得以擴大,從而創造出麵闊進深比值較小(都在1.5以下),麵積卻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室內空間(李萌2009)。
三、宮室建築的要素與肇始
如果循由已知推未知的方法,從可以確認的禮儀建築來上推這類遺存的肇始,偃師二裏頭遺址的大型建築基址可以作為一個可靠的基點。這批目前可以確認的中國最早的與禮製相關的宮廟類建築,其在遺存類型上表現為大型夯土基址,其後的二裏崗文化和殷墟文化的大型建築與其一脈相承。由此可知,中國早期宮室建築的考古學載體是大型夯土台基址,可以從中提煉出宮室建築的幾個物化要素:
一是超常規的大體量,麵積達數千至1萬平方米;
二是建築位於高出地麵的夯築台基上,土木結構;
三是複雜的建築格局,形製方正規整、封閉的庭院式布局、中軸對稱等。
從建築的空間布局上看,由微觀到宏觀,由單元到總體,可將宮室建築分為單體建築、建築院落和建築組群(宮城)三個層次。在這三個層次中,單體建築不能單獨存在,而隻是作為建築的“部件”。真正的宮室建築,從一開始就顯現出一種複合式的結構,即建築院落是其最小的存在單元。
宮室建築院落的密閉性,是與宮室建築的政治性功能相關聯的。誠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不讓看,也是中國傳統城市建築景觀的一大特點”。宮室建築的內部“看不見,它隻屬於同樣看不見的皇帝,而不屬於城市,不易轉化為城市紀念物”(唐曉峰2005)。由前述梳理分析可知,宮室建築從誕生伊始,就采用密閉性的院落形式。它與群眾性的公眾參與和開放性無緣,因而成為鑒別早期宮室建築的一項重要的指標。
顯然,宮室建築的封閉性、獨占性和秩序性特征,是早期國家政治組織形式的物化反映,構成中國早期文明若幹特質的一個側麵。
由二裏頭文化的大型夯土建築基址往上追,可知最早將夯築技法用於建造城垣和建築的,是鄭州西山仰韶文化晚期城址。到了龍山時代,黃河中下遊地區工程建築上夯土的應用已較普遍。這一地區直立性和吸濕性強的黃土,使得夯土版築成為可能。高大的夯土城牆和築於高台上的宮室建築等,昭示著社會的複雜化,也成為中國曆史上最早的文明紀念碑。
山西襄汾陶寺城址的東北部已集中發現數座大小不一的夯土基址,發掘者推斷為宮殿區。其中最大的一處夯土基址(IFJT3)屬陶寺文化中期。夯土基址近正方形,麵積大約1萬平方米。基址中部偏東殘留柱網結構,麵向西南,發掘者推斷應為主體殿堂。柱網所占範圍長23.5米、寬12.2米,麵積為286.7平方米。殿堂柱洞有三排,總計發現18個柱礎。柱間距不一,窄者間距約2.5米,寬者約3米,中央最寬者達5米。但由於保存狀況不佳,其建築布局的細節無從知曉。
此外,破壞夯土基址的灰溝、灰坑中還見有陶板瓦片、刻花白灰牆皮、帶藍彩牆裙牆皮及壓印絛索紋的白灰地坪殘塊等,都表明這裏曾有高等級建築存在。
在形製上與二裏頭宮室建築大體前後接續並保存較好的夯土基址,見於屬王灣三期文化的新密市古城寨龍山時代城址,其建造和使用年代約當中原龍山文化晚期,大致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方燕明2009)。
該建築屬於夯土台基建築,有基礎坑,但地麵以上的台基已不存。基址坐落於城址內中部偏東北處,由主體建築(F1)和附屬建築(F4)組成。主體建築F1坐東向西,南北長28.4米,東西寬13.5米,其規模與二裏頭遺址1號、2號基址的主殿相仿,達300餘平方米。由於破壞過甚,無從判斷建築的室內空間是否有分隔。附屬建築(F4)由垂直相交的北廡和西廡組成,其中北廡長60米,它們與主體建築圍起一個麵積應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院落。
古城寨大型建築基址主殿呈長方形,體量龐大,長寬模數已與二裏頭及其後的宮室建築相同。封閉式院落布局,主殿坐落在院落一端,廊廡拱衛主殿。如此種種,都開後世宮室建築的先河。唯其建築方向,與二裏頭及其後坐北朝南的建築方向不同,或為其原始性。就目前的考古發現而言,這是中國現知最早的具有四合院特征的大型建築。有學者進一步推斷,這座建築可能是該城最高統治者的施政場所,是龍山時代的原始宮殿(杜金鵬2010)。
已知早於二裏頭的、布局結構清楚的宮室建築,僅此一處。早於龍山時代的大型建築,都不見類似的結構。鑒於此,可以認為這已接近中國宮室建築的肇始。
四、宮室建築的遠源
眾所周知,以中原為中心的黃河中下遊是華夏王朝禮樂文明形成的核心地區。其他區域的早期文化隻有若幹文化要素被中原王朝禮樂文明所借鑒。就早期宮室建築而言,其起源及早期發展更植根於中原及周邊地帶的自然與曆史傳統之中。長江流域及其他區域的建築傳統,基本上沒有對中原王朝文明的宮室建築產生影響。所以我們把梳理中國宮室建築源頭的視野,大體放在以中原為中心的黃河中下遊地區。
民族學材料所見大型建築,一般可分為公共住宅、集會房屋、男子或女子公所及首領住宅等數種(汪寧生1983)。多功能的大型建築在民族誌中也不鮮見。新石器時代聚落中發現的大型房屋遺跡(俗稱“大房子”),其功能性質更不易做明確的劃分。對超出了一般居住需求的“大房子”的功能和性質的推斷,也不能離開對當時社會發展程度的背景分析。
作為公共設施的新石器時代聚落中的“大房子”出現較早,最初應與社會複雜化沒有必然的關聯。如在約公元前6千紀,相當於新石器時代早期的內蒙古敖漢旗興隆窪遺址興隆窪文化聚落中,已出現麵積達140平方米的“大房子”。
在黃河中遊地區,關中地區的陝西西安半坡、臨潼薑寨等遺址,都見有相當於公元前5千紀的仰韶文化時期的“大房子”,最大的麵積也在100平方米以上。這些“大房子”周圍都有若幹小型建築圍繞,學者一般推斷其為公共活動場所(汪寧生1983)。其中西安半坡1號房址(F1)已由木骨泥牆分割出不同的空間,總體由進門的大空間和後部三個小空間組成,有學者推測這應是目前所知最早的“前堂後室”的實例(楊鴻勳2001)。
進入公元前4千紀,以晉、陝、豫交界地帶為中心區域的廟底溝類型在各區域的交流互動中臻於興盛。河南西部的靈寶一帶是該類型的中心區域。麵積達40萬平方米的西坡遺址應是中心性聚落之一。
秦安大地灣仰韶文化大型房址
遺址的中心部位已發現多座大型房址,其中房址F105外有回廊,占地麵積500餘平方米,房址F106室內麵積達240平方米。這是目前發現的該時期最大的兩座單體房屋建築。兩座建築技術複雜,F106居住麵下有多層鋪墊,地麵和牆壁以朱砂塗成紅色。發掘者認為,宏大的規模、複雜的建築技術和在聚落中的特殊位置,均顯示它們不是一般的居住址,而應該是整個聚落舉行大規模公共活動的場所。
與此大體同時的洛陽王灣遺址,也發現了麵積達200平方米的大型地麵式房址。
甘肅秦安大地灣仰韶文化晚期聚落,麵積達36萬平方米,應是聚落群中的中心村落。聚落布局以最大的建築F901為中心,呈扇麵形展開。房址F901坐北麵南,以131平方米的長方形的主室為中心,兩側擴展為與主室相通的側室,左右對稱,主室後麵又間隔成單獨的後室;主室前麵有附屬建築和寬闊的場地,總麵積達420平方米左右。經測試分析,居住麵的膠結材料物理、化學性能近似於現代100號水泥砂漿地麵的強度(李最雄1985)。總體上看,它是由前堂、後室和東西兩個廂房組成的多間式大型建築,布局井然有序,主次分明,形成一個結構複雜嚴謹的建築群體。一般認為該建築應是集會或舉行宗教儀式的公共場所,堪稱“原始殿堂”(蘇秉琦1994B)。
值得注意的是,這座多空間的複合體建築,主室前有三門,中門有凸出的門鬥,室內居中設大火塘,左、右接近後牆處各有一大柱,已形成軸對稱格局(楊鴻勳2001)。而“前堂後室”的空間基本構成,也頗具章法,從中或可窺見後世禮儀建築的雛形。
五、由宮室建築看國家文明的形成
比照前述史前時代的“大房子”,可知它們大部分僅具有大於當時聚落中其他建築的體量;雖均采取地麵式建築形式但尚未充分使用夯築技法;最重要的一點,是“大房子”的形製結構具有開放式的特點,與其作為公共建築的功能互為表裏,而與宮室建築密閉性的特點迥然有異。因此,這些史前時代的“大房子”,都不能看作以二裏頭都邑為先導的三代宮室建築的直接前身。
鑒於此,宮室建築的肇始,就被限定在介於仰韶時代和二裏頭時代之間的龍山時代。這一時代也恰恰是東亞大陸青銅時代到來和廣域王權國家初興的關鍵性時段。
以中原為中心的黃河中遊地區,在進入新石器時代的繁榮期後,迄於秦漢帝國崛起,可劃分為兩個大的發展階段。
公元前6千紀——前4千紀的仰韶時代(蘇秉琦1994B)。盡管經曆了從大體平等到初步複雜化的社會進程,但植根於東亞大陸農耕文化的區域性多元和平發展是其主流。除了紅衣彩陶這一最醒目的文化符號外,以環壕為主的、向心式的聚落布局,作為公共活動場所的“大房子”和中心廣場,盛行薄葬,玉器不發達等,是這一時代的重要標誌。
公元前3千紀——前1千紀的銅石並用時代至青銅時代,包含龍山時代和隨後以二裏頭為先導的早期王朝時代。考古材料表明,進入龍山時代,若幹考古學文化的社會分層已較顯著,貧富分化加劇,在聚落形態、建築規格與品類以及遺物上都有一些令人矚目的現象出現。如紅陶、彩陶為灰黑陶、彩繪陶所取代,向心式的聚落布局與有序的公共墓地退出曆史舞台,“大房子”與中心廣場為封閉而排他的、中軸線布局的院落式宮室建築所取代,城垣建築普遍化且以矩形為主,厚葬風習蔓延,玉器發達,青銅逐漸使用廣泛並被用於製造禮容器、樂器和兵器,小麥、綿羊和骨卜習俗等外來因素進入社會生活,文字與文書開始出現。可以說,龍山時代是以禮樂製度為顯著特征的華夏文明起源與形成的關鍵時期。諸多文化現象與製度層麵的因素,為早期王朝文明所承繼。在經曆了數百年“逐鹿中原”的紛爭之後,廣域王權國家脫穎而出,“中國”最終問世。
考古發現與研究成果表明,仰韶時代與龍山時代間曾發生過重大而深刻的社會變革。就黃河中遊及鄰境地區而論,仰韶文化晚期至廟底溝二期文化時期,社會在經過了極其繁盛的仰韶文化廟底溝期之後進入了一個大分化、大動**、大重組的調整階段。與廟底溝期相比,遺址的數量和分布密度明顯下降,各地文化的麵貌也從具有極強的一致性轉變為富於地方色彩。這些現象暗示著原有的社會秩序遭到破壞(趙輝等2002),一個重要的契機,是中原東方及東南文化因素的滲入(魏興濤2012)。逮至龍山時代後期,即中原龍山文化階段(約公元前2400——前1800年),包括宮室建築在內的與三代禮製相關聯的遺跡的出現,可以納入禮製係統的成組早期禮器的問世,應都是此次社會變革與重組的直接產物,而與前此的社會秩序、行為規範和宗教思想意識似乎僅存在間接的聯係(見本書《禮製遺存與禮樂文化的起源》)。
就早期宮室建築的特征而言,密閉式院落布局反映了政治決策的隱秘和排他性,以及宗教祭祀的壟斷性,中軸對稱格局反映了權力中心的秩序性和威儀感,不同規模和結構的建築共存,反映了統治機構和管理流程的複雜化。而這些作為早期國家特征的要素,都不可能作無限製的上溯。
如果我們認可“國家是文明社會的概括”(恩格斯1972)的論斷,認可國家是淩駕於社會之上的、以暴力或合法性為基礎的權力機構的話,那麽秦安大地灣及此前的“大房子”類建築和附屬廣場因其“全民性”和開放性,以及所處聚落形態顯現出的血緣宗教色彩,都與國家文明無緣。從宮室建築遺存的角度看,中國國家文明形成的上限至多可追溯至公元前3千紀後半葉的龍山時代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