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作用應當是什麽?
是打擊惡行、懲戒惡人,更是維護公平正義、保護善良的人。
稍微有點理智的人,都應該明白:指控一個人違法,甚至是犯罪,必須要有切實可信且符合相關程序的證據。否則,就會產生冤假錯案,無辜的人就會被陷害,正義就會被玷汙,新的不公平就會誕生。
可是,某些人卻正在鼓吹“指控家庭暴力、強奸之類的行為,不需要證據”。
也就是說,隻要有人說一個人對某人施暴,就該立刻認定被說的人確實對某人施暴;隻要有人說一個人強奸某人,就該立刻認定被說的人確實強奸過某人。
這是什麽行為?
這群人到底是什麽居心?他們到底是想維護正義或者公平,還是打著公平的旗號來製造更大的不公平?
如果有人誣告,怎麽辦?被誣告的人因為誣告而遭受難以挽回的損失,又該怎麽辦?
那些張口閉口“不需要證據”的人考慮過這些問題嗎?考慮過“造謠動動嘴,辟謠跑斷腿”嗎?考慮過大多數的圍觀群眾需要的到底是真正的正義與公平,還是熱鬧嗎?
主張“不需要證據”的人所給出的最大的一個理由,是“難以取證”。
如果不去深入思考,這個理由在表麵上還算合理,從而足以誤導很多人。
稍微懂一些法律常識,甚至是社會常識的人,都能夠明白,家庭暴力、強奸之類的違法或犯罪行為難以取證的原因到底是什麽。
惡人不等於蠢人,罪犯也不等於傻子。擁有犯罪的能力的人,除極個別之外,都知道,罪行一旦被揭露,後果是什麽。更何況,一部分敢於對他人施暴或者強奸別人的人,都是衣冠楚楚的道貌岸然之輩。
除極少數完全失去理智的人之外,犯下這些惡行或者罪行的人,基本都不會直接在公開的場合做這樣的事,也不會故意留下明顯的證據。愛惜自己的名譽,是大多數人的本能。
而且,能夠作為證據、直接證明這些惡行或者罪行的東西,隻有少數幾樣,比如照片、音頻、視頻,或者受害者身上的傷痕及驗傷報告,以及施暴者本人在受害者身上或者作案現場所留下的痕跡。這些東西要麽難以獲得,要麽難以完整地保存。目前,誰也無法在每一個隱私場所都安裝照相機或者攝像頭。很多受害者還很可能沒有勇氣把傷痕之類的證據展示出來,或者因為其他客觀原因而不得不選擇忍氣吞聲。
這些問題確實都是難以在短時間之內完全解決的。
可是,解決“難以取證”這一問題的方案,難道不應該是普及切實有效的取證方法,以及盡可能地讓每一個人都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並懂得遭受侵害後的補救措施嗎?
因為難以取證,就可以不去取證?這是什麽邏輯?
沒有證據,用什麽來宣判一個人有罪?隻憑一張嘴嗎?隻憑“我看見他做過”“我認為他做過”“我說他就不是好人”嗎?如果有人胡說,甚至大多數人都在胡說、都被蒙蔽,怎麽辦?
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為什麽要選擇不去取證?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還要堅持認定一個人有罪,豈不是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這哪裏是在保護受害者,明明是在製造新的受害者,並導致人人自危啊。
還有人說:“暴力或者強奸之類的犯罪行為的受害者都是‘弱勢群體’,我們應該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
這也是一個看似合理、實際上完全經不起推敲的借口。
“弱勢群體”是誣告的理由嗎?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必須通過不講道理、不講規則的方式嗎?
你弱,你就有理?你是弱者,你就可以胡說八道、可以誣告別人?
弱者就等於正義、等於真實?強者就等於邪惡、等於虛假?這是在公開宣揚“富人都有罪”“仇富合理”嗎?
裁定一個人是否有罪,難道還要取決於犯罪嫌疑人的經濟水平,或者是社會地位、權力大小?
更何況,“強”與“弱”是隻憑體格強壯來衡量的嗎?隻有力氣大、身體強壯才算“強”嗎?
很多東西,都有可能成為一種力量,甚至是致命的武器。而且,在很多時候,引導和操控輿論的力量,才是真正殺人不見血的軟刀子。對於那些置身於輿論漩渦、被鋪天蓋地的人身攻擊淹沒的人而言,尤其如此。無論那些人到底是真的有罪過,還是被冤枉的。
如果他們真的有罪過,應該由法律來懲治他們,即便他們暫時成為漏網之魚,也應該去把他們抓回來;
如果他們是被冤枉的,那就是造孽,就是製造新的不公平。
打著“保障弱勢群體”的旗號去誣陷別人,去破壞規則,去製造新的、更大的不公正,最終會傷害到真正的弱者,會讓真正的弱者喪失得到同情和幫助的機會。
再不完善、不公平的規則,也不會比完全沒有規則更差。因為,在完全沒有規則的情況下,任何人都可能變成被隨意處置的弱者。
有的罪惡,是通過披著正義的皮而登場的。
它們所造成的危害,很有可能更大。而且,它們肯定更難被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