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章中,盡管找不到足以證明的理由,但我們仍然一致認為:這個想法是合理的,我們的感覺材料——比如,我們認為與桌子相關聯的那些感覺材料——實際上是某種獨立於我們和我們的知覺之外的東西的標誌。也就是說,在我們的構成桌子現象的顏色、硬度、聲音等感覺之外,我假定還存在著其他東西,而顏色、硬度、聲音等是它的一些現象。如果我閉上眼睛,顏色不再存在;如果我把胳膊從與桌子的接觸處移開,對硬度的感覺也不再存在;如果我不再用手指敲擊桌子,聲音也不再存在。但我不相信,當我的這些感覺不存在時,桌子也不存在了。相反,我相信,正是因為這張桌子一直存在,當我再次睜開眼睛,放回胳膊,用指頭敲擊桌子時,所有的這些感覺材料還會重新出現。在這一章裏,我們必須考慮的問題是:這張獨立於我的知覺而存在的實在的桌子,它的性質究竟是什麽?
針對這個問題,物理科學給出一個答案。這個答案尚不能完全證實為真,還帶有一部分假設,但就其實際而言,它仍值得被重視。物理科學多少有些不自覺地囿於一種觀點,該觀點認為,一切自然現象都應歸結為運動。光、熱和聲音,都由於波動而生,波從發射它們的物理客體傳播到看見光、感覺熱或聽到聲音的人。這種具有波動的東西,如果不是以太,便是“厚重物質”[1];但無論如何,它都是會被哲學家稱為物質的東西。科學賦予物質的屬性,隻有占據空間位置,和按照運動定律來運動。科學並不否認物質也許還有其他屬性,但如果物質有其他的屬性,這種其他的屬性對科學家來說並沒有用處,也不能幫助他解釋各種現象。
人們有時說,“光是一種波動形式”,但這是一種誤導。因為,光是我們直接看見的,是我們經由感官而直接知道的,並不是一種波動形式,而是一種迥然不同的東西——一種我們眼睛不盲就都能知道的東西,盡管我們無法把關於光的知識傳遞給盲人。然而,波動恰恰相反,我們可以很好地把它描述給一個盲人,因為他能憑借觸覺獲得關於空間的知識;而且盲人可以在海上航行時體驗到波動,正如同我們所能體驗的那樣。但是,這個盲人所理解的波動並不是我們所說的光:我們所指的光,恰恰是盲人永遠不能理解的東西,而我們也永遠沒辦法描述給他。
根據科學的說法,我們這些不盲的人所知道的這個東西,並不是能在外部世界找到的:它是一種通過波動作用,而在看到光的人的眼睛、神經和大腦裏所產生的東西。當我們說光是一種波,其實是想表達:波是引起我們對光產生感覺的物理原因。但是,光的本身?——?有視力的人能經驗到而盲人經驗不到的?——?沒有被科學認為它能構成獨立於我們和我們的感官而存在的世界的任何一部分。類似的見解也適用於其他類型的感覺。
不僅顏色和聲音等在物質的科學世界裏不存在,就連我們通過視覺或觸覺所知悉的空間也不存在。科學所謂的物質,應占據一個空間,這對科學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但物質所在的這個空間不可能精準地恰是我們所看到或感覺到的那個空間。首先,我們所看到的空間,並不是我們借觸覺而感知的那個空間;我們隻有通過在嬰幼期就有的經驗,才能學會怎樣去觸摸我們所看到的東西,或者怎樣去看我們覺得觸及自己的東西。但科學的空間是中性的,像介乎觸覺和視覺之間的。因此,它不能在觸覺空間或視覺空間之中非此即彼。
同樣,不同的人因為觀點不同而把同一個物理客體看成不同形狀。例如,一枚圓形硬幣,雖然我們應當總是斷定它是圓形的,但除非正麵對著它看,否則我們會看到橢圓形。我們斷定它是圓形的時候,乃是在斷定它有一個實在的形狀,這個實在的形狀並不是它看起來的形狀,而是與它所表現的形狀有所區別的本質的形狀。但這個與科學有關的實在形狀,必定存在於一個實在空間裏。這個實在空間不同於任何人所看見的視見空間。實在空間是公共的,而視見空間則是感知者私人化的。在不同人的私人化空間裏,同一個客體看起來有不同的形狀;實在空間?——?客體在其中具有實在的形狀 —— 必然不同於私人化空間。因此,科學範疇的空間雖然與我們的可見空間和感覺空間有關聯,但它們並不相同,而且,它們的關聯方式還需要科學研究。
我們暫且同意物理客體不能和我們的感覺材料完全相像,它卻可以引發我們的感覺。這些物理客體存在於科學的空間中,我們稱為“物理的”空間。注意到這一點很重要:如果我們的感覺是由物理客體引發,那麽必然會有一個物理空間承載著這些客體,也承載著我們的感官、神經和大腦。當我們接觸一個客體時 —— 也就是說,當我們身體的某部分在物理空間所占據的位置十分接近該客體所占據的空間位置時,我們就會有觸覺。在物理空間中,當客體與我們的眼睛之間沒有任何不透明的東西時,(粗略地說)我們就會看到一個客體。同樣地,隻有當我們足夠接近它時,或者當客體觸及我們的舌頭時,或者當客體在物理空間與我們的身體處於恰當位置時,我們才能聽到、嗅到或者嚐到它。除非把某個客體和我們的身體視作在同一個物理空間中,否則便無從陳述在不同情況下,我們會從這個客體能得到哪些不同的感覺。因為主要是這個客體與我們身體的相互位置,決定了我們可以從該客體得到哪些感覺。
現在,感覺材料都是在我們的個人化的空間裏,要麽在視覺空間裏,要麽在觸覺空間裏,要麽在其他感官能給我們的更為模糊的空間裏。如果像科學和常識所假定的那樣,存在一個公共的、包含所有物理客體的物理空間,那麽,物理客體在這個物理空間中的相互位置,就必然和感覺材料在我們個人化空間中的相互位置或多或少地對應著。我們可以毫不困難地假定情形正是如此。如果我們在路邊看到一座房子比另一座離我們近些,我們的其他感官也會支持它離我們更近些的這一觀點。比如說,如果我們沿著這條路走,會先到達這座房子。其他人也會同意,這座看起來離得較近的房子的確要更近一些;軍用地圖也會持同樣看法。如此,這一切都表示,兩座房子的空間關係和我們所看見的感覺材料之間的空間關係,兩者是對應的。因此,我們可以假定說,存在一個物理空間,其中物理客體在該空間所具有的空間關係,和感覺材料在我們個人化空間中所具有的空間關係,兩者是對應的。這個物理空間,便是幾何學所研究的空間,也是物理學和天文學所假定的空間。
假定存在物理空間,並假定它的確與個人化空間是這樣對應的,那麽,我們關於它又能知道些什麽呢?我們所能知道的,僅僅是為了確保這種對應關係而需要的東西。也就是說,我們對物理空間本身一無所知,但可以知道由物理客體的空間關係而產生的物理客體排列方式。例如,我們能夠知道,在日食、月食期間,地球、月球和太陽處於一條直線上,盡管我們並不知道一條物理的直線本身是何樣子,就像我們能知道視覺空間裏的直線是何樣子。因此,我們對物理空間距離的關係的了解,要多於我們對距離本身的了解;我們可能知道,一個距離大於另一個距離,或者一個距離與另一個距離在同一條直線上,但我們並不能對物理空間的距離有直接的認知,因為我們隻是在私人化空間中認識距離,或認識顏色、聲音或其他感覺材料的。我們對物理空間所知道的一切,就像一個天生盲人對視覺空間有永遠不知道的事情,我們對物理空間也有永遠不知道的。我們能夠知道為使物理空間與感覺材料保持對應關係而所需的特性,卻無法知道造成這些關係的那些項目的性質。
談及時間,我們對時間綿延或流逝的感覺,相比鍾表的闡釋更是路人皆知的不靠譜。時間,在我們無聊或痛苦時過得緩慢,在我們充盈愉悅時過得迅速,在我們睡眠時則仿若不存在。因此,就時間由某種綿延所構成而言,有必要像對待空間一樣把時間也區分公共時間和個人化時間。但就時間包含著一種先後次序而言,無須對時間做這樣的區分;我們所知的事件時間次序,與它們實際具有的時間次序是相同的。無論如何,我們沒有理由假設這兩種次序是不同的。空間通常也是如此:如果一個軍團沿路前行,這支軍團的形狀從不同的角度看是不同的,但從所有角度看,軍團中的人排列的次序是相同的。我們由此認為,在物理空間中這個次序是真確的,同時隻有在需要保持這種次序時,我們才會假定形狀和物理空間是對應的。
說到事件似乎具有的時間次序與它們實在具有的時間次序是相同的,我們有必要防範一種可能的誤解。我們絕不能認為,不同物理客體的各種不同狀態與構成,與對這些客體產生知覺的那些感覺材料具有相同的時間次序。如果把雷聲和閃電視為物理客體,那麽它們是同時的;這就是說,在空氣擾動開始之處,即閃電所在之處,閃電與空氣擾動同時發生。但我們所宣稱的“聽到雷聲”這一感覺材料,卻要等到空氣擾動傳到我們所在之地才能發生。同樣,太陽光抵達我們大約需要八分鍾,因此我們所看到的太陽其實是八分鍾之前的太陽。如此而言,我們的感覺材料為物理太陽提供了證據,但它們提供的是關於八分鍾之前的物理太陽的證據;假如物理太陽在最近的八分鍾之內消失了,我們所稱的“看見太陽”這一感覺材料也不會有什麽不同。這就為我們必須區分感覺材料和物理客體,提供了一個新的例證。
我們在空間方麵的發現,與我們在感覺材料和其物理對應物之間關係的發現,是很相似的。如果一個客體看起來是藍色的,另一個客體看起來是紅色的,我們可以合理地假定,那兩個物理客體之間有某種相應的差異;如果兩個物理客體看起來都是藍色的,那麽我們可以假定它們之間存在相應的類似。但我們不能指望直接認識使物理客體之所以看起來是藍色或紅色的性質。科學告訴我們,這種性質是某種波動,這說法聽起來挺熟悉,因為我們想起所見空間裏的波動。但這種波動必定存在於我們並沒有直接認識的物理空間之中。因此,我們對實在的波動並不像所認為的那樣熟悉。適用於顏色的這個道理,也同樣適用於其他感覺材料。因此我們發現,物理客體之間的關係對應於感覺材料之間的關係,雖然物理客體之間的關係具有種種可知的性質,但就我們感官用盡各種方法所能發現的而言,物理客體本身的內在本性仍然是不能為我們所知的。問題仍然是: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發現物理客體的內在本性。
無論如何,就視覺的感覺材料而言,首先可以采用的?——?雖然不是最有確定理由的?——?最自然的假說是:盡管由於我們所考慮過的種種原因,物理客體不可能與感覺材料精準相同,但它們可以具有或多或少的相似。根據這種觀點,比如說,物理客體真的具有顏色,如果我們走運,也許會看到一個客體所具有的實在顏色。在任一指定的瞬間,一個物理客體所具有的顏色,雖然從不同角度來看不完全相同,但大體上是很相似的;我們因此可以假定,“實在的”顏色是一種中間顏色,介於從不同角度看到的不同色度(shade)之間。
這樣的理論也許無法被明確地加以反駁,卻可以被證明是毫無根據的。首先,顯而易見的是,我們所看到的顏色取決於觸擊眼球的光波的本性,因此顏色的改變,既受到我們與客體之間介質的影響,也受到光從客體向眼睛方向的反射方式的影響。除非介於眼睛與客體之間的空氣完全純淨,否則顏色也會發生變化,而任何強烈的反射也會使顏色完全改變。我們看到的顏色,是光線到達眼睛的結果,並不單單是發出光線的那個客體的一種性質。因此,隻要有確定的光波到達眼睛,我們就會看到確定的顏色,無論光波所來自的客體是否有顏色。於是,我們完全沒有必要假定物理客體有顏色,也沒有正當的理由去做這種假定。完全類似的論證,也適用於除視覺外的其他感覺材料。
需要進一步追問的是:是否存在任何普遍的哲學論據能夠使我們說,如果物質是實在的,那麽它必然具有這樣或那樣的性質。如前所述,很多哲學家?——?也許是大多數哲學家都認為,任何實在的東西都必定在某種意義上是精神的,或者無論如何,我們所能知道的任何東西都必然在某種意義上是精神的。這樣的哲學家被稱為“唯心主義者”。唯心主義者告訴我們,顯現為物質的東西,實際上都是某種精神的東西;也就是說,要麽(如萊布尼茨所主張的)或多或少是原初的心靈,要麽(如貝克萊所主張的)是心靈中的觀念,按我們通常所說的,正是這些才讓人們“感知”到物質。因此,盡管唯心義者並不否認人們的感覺材料是獨立於個人感覺而存在的某種東西的標誌,但他們否認物質的存在,否定物質是與心靈有不同本質的東西。在下一章中,我們將簡要思考唯心主義者推進其理論的各種理由,這些理由在我看來都是錯誤的。
[1] 此處的“以太”與“厚重物質”體現了二元相對的觀念。古希臘哲學家亞裏士多德提出,在構成萬物的水、土、火、氣等物質元素之外,還有一種“天空之上”的假想之物——以太(α?θ?ρ),它在宇宙中無處不在。笛卡爾最先將以太概念引入科學並賦予它某種力學性質,提出“以太旋渦說”並大力倡導“以太論”,啟發了牛頓、胡克、惠更斯、法拉第、麥克斯韋、托瑪斯·楊等物理學家。羅素寫作本文時,正值物理學界圍繞光的“波動說”(該理論認為光是一種波,並假設其傳播介質是以太)和“粒子說”(該理論認為光是某種物質的微粒)進行激烈爭論——關於這一點在本章的討論中也有所體現。愛因斯坦於1905年提出“光電效應”的光量子解釋,指出光同時具有波和粒子的雙重性質。德布羅意於1924年提出“物質波”假說,認為一切物質都和光一樣,具有“波粒二象性”,整合了“波動說”和“微粒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