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所謂規律

1.規律底定義。所謂規律,是以意念上的安排,去等候或接受新的所與。假如有所與為我們所接受,此所與是特殊的,具體的。就特殊的說,此所與雖是特殊的,而此意念上的安排不是特殊的,它是普遍的。此接受也是特殊的接受,它是一件事體,而此接受方式不是特殊的,它是普遍的。就具體的說,此所與雖是具體的,而此意念上的安排不是具體的,它是抽象的,此接受也是具體的接受,而此接受方式不是具體的,它是抽象的。不僅摹狀是抽象的摹狀,規律也是抽象的規律。

2.規律底例。我們可以先從例著想。玩蟋蟀的人有所謂左搭翼,玉鋤頭,豔皮青,黃大頭,青麻頭,……等等。這些名目,在對象上都代表一類蟋蟀,在玩蟋蟀者底思議中,都表示意念。他物色蟋蟀,就是去看許許多多的蟋蟀(這些都是能以“蟋蟀”去接受的蟲,能以“蟲”去接受的動物,能以動物去接受的生物……),看這許許多多蟋蟀之中,有沒有上麵所說的各類的蟋蟀。所謂有某類的蟋蟀,就是有能以某意念去接受的蟋蟀,所謂沒有某另一類的蟋蟀,就是沒有能以某另一意念去接受的蟋蟀。所謂“玉鋤頭”是一意念,它有所謂,而此所謂就是一方式,而此方式也就是一套條件。如果所與之中有滿足這一套條件的,我們就以玉鋤頭這一方式去接受,而其結果就是我們發現一條玉鋤頭,或者說我們看見了玉鋤頭。上麵所說的許多名目,和玉鋤頭一樣,都表示意念,都有所謂,而這些不同的所謂,都是不同的方式,我們都可以根據這些方式去接受所與。

3.抽象的接受方式。抽象的摹狀才是摹狀,抽象的規律才是規律。以上的例子已經表示規律是抽象的。所謂玉鋤頭當然是意念,也許不止於意念,也許是概念。但是,它總是意念,所以它總是抽象的。意念也許隻須名詞表示,它底所謂也許須用話來表示,可是,意念實在就是它底所謂。這一點在別的地方已經討論過,現在不討論。現在我們隻說意念與它底所謂是二而一或一而二。意念是抽象的,它底所謂當然也是抽象的。說所謂是抽象的,當然也就是說,方式是抽象的,或條件是抽象的。也許我們引用意念的時候,我們同時引用此意念所寄托的意像,而意像是類似具體的,然而意像不是意念,它也許幫助意念,也許增加我們底接受能力或接受底速度,它不就是那接受方式。那接受方式仍是抽象的意念。所接受的所與當然是具體的,特殊的。假如我們在許多蟋蟀中,發現兩條玉鋤頭,這兩條玉鋤頭決不會是一樣的,它們是兩特殊的,具體的,所與;可是,雖然如此,所謂玉鋤頭仍是一樣。

4.抓住所與底辦法。為甚麽把意念叫成方式呢?為甚麽把意念之為方式叫作規律成分呢?因為就意念之為方式說,每一意念底所謂,都是一對於所與底普遍的辦法。我們對於所與有種種不同的反感。看見一所與,我們也許要去吃它,看見另一所與,我們也許要打它,看見更一所與,我們也許要去聞它,……等等。這許多反感之中,有一反感,是在意念上抓住所與。在知識論,我們所注重的,是這一反感。就這一反感說,每一意念是一抓住所與的辦法。它實在是說,凡合乎某某條件者,我們以某意念去安排,去接受,去收容。每一意念都是一條章程,或者一條法律,凡所與之呈現某某形色者,我們都以某某章程或法律去應付。規律不是規定所與如何呈現,它所規定的,是我們如何接受。用章程或法律作比喻,所注重的,就在這一點。假如有法律說“殺人者死”,這一條法律沒有規定人底行動,它不能擔保以後沒有殺人那樣事發生,它隻規定一辦法,這辦法就是,如果有殺人那樣的事發生,我們以“死”去應付那殺人的人。在這一點上,意念與法律相似,它不能規定所與如何呈現,好象法律不能規定人民究竟如何行動一樣,它隻能規定我們如何接受,好象法律規定政府如何辦理一樣。比喻總有相似處,有不相似處。法律有寓教於法,寓勸於禁,那一類的宗旨,而意念底規律沒有,這就是不同點之一。其它的不同點尚多,但是就規定辦法說,意念與法律無二。

B.規律與時間

1.規律沒有時間上的限製。假如我們對於意念或意念顯現,不棄而不用,引用的範圍無分於時間。我們對於意念有取舍,有時我們棄一意念而不用,這不是意念底改變而是我們底取舍。取舍問題我們現在隻提及而已,不預備討論。所注意的是,為我們所取的意念底引用,沒有時間上的限製。在這一點上意念底規律同法律章程不一樣。法律與章程都不規律既往,我們不能以現行的章程與法律規律既往,它們大都有“自公布之日施行”底表示。意念則不然,它上規既往下律將來,除非它被棄而不用,它底引用沒有時間上的限製。從時間方麵著想,意念底規律是超時間的。地點問題同樣,意念底規律也沒有地點上的限製,不過這一方麵的問題,我們略而不談而已。

2.上規既往。意念上規既往,頗有困難問題。所謂意念底規律是以一意念底方式去接受所與。上規已往應該是,我們以意念去接受已往的所與。可是,已往的所與根本不容易談。顯而易見,既經已往,則所與不是所與了,它是一去不複返的。談已往的所與,決不是對於我們為所與的所與。大概我們免不了要說這樣的話:假如我們對於x所與,我們現在以A名稱所表示的A意念去接受,即令從前的人不以A去接受他們所遭遇的x那樣的所與,而以B名稱或B意念去接受那樣的所與,我們會說,從前所謂B,就是現在的所謂A,不過名稱不同而已,或者說,從前的人說了一句假話。 x根本不是B而是A。說“今之王,古之帝也”,就是說,當時底所謂“王”,就是那時候以前底所謂“帝”,不過名稱不同而已。至於以日食為天狗吃日,我們現在大概會說,從前的人說了一句假話。我們所以如此繞彎地說者,因為從前的人底所與不是我們底所與。可是,雖然他們底所與不是我們底所與,而假如我們有他們底所與,我們仍以A意念去接受那樣的所與。這就是上規既往。

3.下規將來。我們對於一意念棄而不用是一件事,而意念規律將來是另外一件事。對於一意念我們可以棄而不用,假如棄而不用,則我們需要另一意念。也許所取的比所舍的更不合式,也許所取的比所舍的要高明得多,這在現在我們不討論。可是假如我們保留某意念的話,該意念底規律不是有限製的;它不會在明日打住規律。也不會在一千年打住規律。這些話似乎有語病,我們也許還是用“如果—則”的方式表示。如果我們保留A意念,則三千年之後的所與合乎A規律者,我們在現在已經決定了用A去接受。也許我們從已往說,意思容易清楚一點。假如我向來引用A意念,今日忽然棄A意念而取B意念以代替A。我們不能說從今日起,是B的所與開始是B,因為從前以A去接受的所與也是B。我們對於A,B兩意念,盡可以在某一時間棄A取B,而x所與之是 B,並不從某時間開始。對於已往是這樣,對於將來也是這樣。也許我向來以牡丹去接受某一朵花,從今天起我以芍藥去接受它,可是,我雖自今日起以芍藥去接受它,而它之為芍藥並不自今日始。我們對於意念底取舍雖在時間中,而意念底規律不在時間中。意念底規律不僅上規已往,而且無限製地下律將來。

C.接受方式底引用

1.引用問題。上麵曾說,每一意念是一接受方式。(論道一書曾提出“式”那一意念,它不是接受方式;在本文我們用不著提到它。)就它是接受方式而言,它總牽扯到一普遍的命題:凡合乎某一意念底條件底所與,我們都以某意念去接受。照此說法,我們當然免不了引用問題。官覺者底官覺區內有好些呈現,有許多形形色色,而在思議活動中他有許多的意念。引用意念於所與當然免不了直覺,他總要看而後能見,要聽而後能聞。他當然有快慢問題,有時看而即見,有時聽而即聞,有時看了而不即見,聽了而不即聞。所謂“覺”就是引用意念於所與。可是,這一方麵的問題,我們現在不注重。所注重的是引用底另一方麵的問題。我們先把負用法撇開。我們有時會指一所與說“那不是桌子”。這就是桌子這意念底負用法。這用法撇開之後,尚有別的問題,例如不引用與不能引用的問題。

2.意念底取合。意念之不引用或者是我們棄而不用。或者是我們雖不棄而仍不引用。棄而不用底問題頗多,理由也可以是多方麵的。也許從知識底發達著想,我們不能不舍舊取新,也許我們為時代思潮所左右而舍舊取新或棄新擇舊。無論如何,我們可以舉出許多理由,何以在思想底曆史中,有些意念被淘汰,有些意念被保留。現在我們不討論思想史,我們隻表示,對於意念,我們有所取舍而已。至於意念既未被棄而又不引用底情形,日常生活中,也許不常碰著。理由也不是一方麵的,但是有一理由我們得稍微說說。這樣的意念也許是所謂空的意念。如果所與中根本沒有合乎一意念底規律的東西,則該意念是空的。空有兩種空法,一是邏輯的空,一是事實的空。前一種空隻表示一意念之為矛盾的而已。我們所注重的是後一種的空。假如“沒有鬼”是一真的命題,則鬼這一意念就是空的意念。“鬼”這一意念沒有矛盾,它底空是事實上的空。

3.空的意念。鬼也許是從來就沒有的,鬼這一意念也許從來就是空的。另外有好些意念也是空的,也是在事實上是空的,然而它底空法與鬼這一意念底空法不一樣,在自然史中,有好些東西,是從前有的,而現在沒有了,例如“恐龍”,“長牙虎”……等等。這就是說,“恐龍”,“長牙虎”……這些意念從前不是空的,而現在是空的,除此之外,還有一套空的意念,前此已經提到過的。“無量”,“無量小”,“無量大”,……這樣的意念一方麵不是矛盾,所以它們在邏輯上不是空的,另一方麵,事實上根本不會有合乎這些意念所規律的所與,不隻是恰巧沒有這樣的所與而已。這樣的意念也可以說是在事實為空的,可是,它們底空法既不是“鬼”那一意念底空法,也不是“恐龍”那一意念底空法。這裏所謂引用是對於所與底引用,不是在思議曆程中出現。若從後一方麵著想,以上的空意念也許都引用,而在哲學上,最後一類的空意念,是常常引用的。可是,從前一方麵的引用著想,這些空意念都是備而不用。備而不用無傷於意念之為意念,它們仍可以是思議底內容。也有相當於此內容的對象,所缺乏的隻是相應的所與而已。

4.不引用和不能引用底分別。不引用與不能引用是兩件事。不能引用的意念就是矛盾的意念,隻是矛盾的意念。除矛盾這一理由外,沒有別的理由,說意念不能引用。所謂能與不能,最廣泛的意義,就是邏輯上的能與不能,而邏輯上的不能,就是不可能,而邏輯上的不可能就是矛盾。除矛盾的意念外,沒有不能引用的意念。也許有人以為趙高指鹿為馬,他底所指,“馬”意念不能引用。這樣的“不能引用”,既不是不能引用,也不是不引用。這當然不是不引用,因為趙高既指鹿為馬,可見他引用了馬意念。這當然也不是不能引用,這至多隻是說“馬”這一意念,不能引用到趙高之所指的那一所與上去而已,而這又隻是說,把“馬”意念引用到趙高之所指的所與上去,其結果是一假命題。這與“馬”意念底能否引用根本不相幹。顯而易見“馬”意念可以引用到許多我們所遭遇的所與上去,例如關公所騎的那個動物。

5.不夠精細的意念。意念也許有不夠精細或不夠要求的問題。也許有人會這樣地提議:假如有兩不同的橘紅,一稍微深一點,一稍微淺一點,因此“橘紅”這一意念不能引用。請注意這也不是“橘紅”這一意念不能引用。即照原來的提議,提議者已經引用了“橘紅”這一意念,這兩件東西底顏色雖不同而它們都是橘紅的。這不是說“橘紅”這一意念不能引用。這隻是說,“橘紅”這一意念不夠精細,不能分別兩不同的橘紅。可是兩不同的橘紅雖然不同,然而同為橘紅,可見,“橘紅”這一意念的確可用。如果我們要精細,我們可以利用“深橘紅”,“淺橘紅”兩意念,去區別這兩件東西底顏色。雖然如此,提議者還覺得不夠,因為“深橘紅”沒有表示如何的深,“淺橘紅”也沒有表示如何的淺。這樣地一步一步下去,提議者底要求永遠達不到。如果我們以度數表示深淺,以某某工具去測量度數,提議者仍可以懷疑,我們所得的結果,是否與那兩件東西底顏色恰恰符合。請注意,果然如此,提議者所要求的,不是精細正確,不是意念能否引用,不是意念能否精細正確地引用到所與上去,而是意念與顏色洽洽同一。如果我們有這樣的要求,意念的確不能引用,不僅以上的“橘紅”這一意念不能引用,任何意念都不能引用。這要求是無法滿足的,因為兩件東西底顏色是特殊的,而意念是普遍的。二者根本不能有洽洽同一問題。二者同一,不是普遍將就特殊,使普遍的失其為普遍;就是特殊將就普遍,使特殊的失其為特殊。我們根本不應該有這樣的要求,當然也沒有根據於這要求而來的意念之能否引用問題。我們要記得,引用“橘紅”這意念於兩不同的橘紅的東西,也許不精細,可是,並非不正確。引用“橘紅”於這兩件東西非常之正確,隻是沒有表示深淺不同而已。精細有程度底高低,而極限根本不能達。意念之能引用與否,也不能以精細底極限能達與否為標準。我們要知道,極限沒有能達的,不然不成其為極限。精細底極限當然也達不到,我們所能達的隻是高度的精細而已。不夠某精細程度的意念依然正確,依然可以引用。

6.不適合的意念。另有一不能引用也不是真的不能引用。假如我們說這樣的話“在天文學,我們所談的距離都是很大的距離,對於很大的距離,我們不能引用歐克裏幾何”。這不能引用底意思,也許是說,如果我們引用歐克裏幾何於天文學上的距離,我們得不到正確的結果。請注意,這不是歐克裏幾何不能引用,而隻是它不能引用到天文學的距離,它與天文學上的距離不相幹。這情形與指鹿為馬的情形當然不一樣,因為天文學上的距離仍是距離,而鹿根本不是馬,但是,二者之間仍有極相似處,二者都代表我們把意念亂用,而不代表意念不能引用。除矛盾的意念外,沒有不能引用的,隻有我們用的不得當或要求過分而已。

D.意念無真假

1.意念無真假。以上實在隻是表示,意念雖有不引用的,然而沒有不能引用的。本段我們要表示意念無真假。我們不但沒有不能引用的,無矛盾的意念。也沒有假的,無矛盾的意念。這當然也就是說,沒有真的意念。真假是對於命題而說的,不是對於意念而說的。至於所與更無所謂真假。趙高所指的那所與,顯而易見,不是“假馬”,他所引用的“馬”意念,也不是假意念。意念無所謂真假。我們分析意念,結果是一堆命題,這些命題有真假,而原來的意念仍無真假。這問題又牽扯到意念與命題底分別或共相與共相底關聯底分別。這分別,前此已經提到過,是非常之困難的問題,我們在這裏也不打算從長討論。大致說來,命題是可以肯定或否定的,意念是無所謂肯定或否定的,命題是用句子表示的,意念是用字表示的,……等等。引用“四方”這一意念,當然承認由分析“四方”而得的命題為真,這些命題隻肯定“四方”如何地是四方而已,它們沒有肯定“四方”。假如我們引用歐克裏幾何之所謂四方,我們承認“四方是四邊相等四角相等的平麵四邊形”這一命題為真(這裏所談的不是定義,所論的不是四方兩字),可是,我們雖承認這一命題為真,我們所引用的“四方”這一意念仍無所謂真假。在本條我們不討論理由,隻表示實在的情形確是如此而已。

2.空實與真假。第一,我們得注意空實與真假無關。實的意念不因此就真,空的意念不因此就假。世界上有人,這就是說有合乎“人”意念底規律的所與,可是,“人”這一意念不因此就真。對於x所與說,“x是人”,這一命題也許是真的,對於y所與說,“y是人”,這一命題也許是假的,但是,“人”這一意念無所謂真假。假如我們因為世界上有人,而因此“人”這一意念為真,我們實在是以意念底實當作它底真底標準。如果我們以意念底實為意念底真底標準,我們當然免不了要以意念底空為它底假底標準。果然如此,空的意念都是假的意念。假如世界上沒有鬼因此鬼這一意念也是假的,那麽問題就鬧大了。我們要記得,空的意念雖沒有直接的所與上的用處,然而有思議上的用處。假如空的意念都是假的,而假的都應淘汰,我們底思議無由進行,思議底結構也無由成立。假如我們因“零”、“無量”、“無量大”、“無量小”,這些意念底空,遂以為它們是假的,因它們底假而淘汰它們,我們底思議的確無由進行。傳統邏輯學因沒有顧慮到“零”這一意念,遂致有說不通的地方,別的意念結構底需要空的意念可以想見。

3.亂用與真假。我們也可以回到趙高指鹿為馬那種情形上去。上麵曾說,在此情形下,“馬”意念雖不能引用到趙高所指的那東西上去,而“馬”意念本身不因此就不能引用。談到真假,問題同樣。趙高指鹿為馬,他說了一句假話,或者他斷定了一假命題,可是“馬”意念不因此就假。這意念仍是意念,就它底規律成分說,它仍是一接受方式,它有所謂,凡滿足此所謂底條件的,我們仍以“馬”意念去接受,而它們也的確是馬。趙高說了一句假話,或斷定了一假命題,可是,他沒有看見假馬,也沒有引用假意念。我們在這裏所要表示的是意念無所謂真假。

4.不夠精細與真假。不夠精細的意念我們的確有,這些意念隻是不夠精細而已,也不是假的。假如有兩不同的橘紅,而我們都以“橘紅”這一意念去接受,這一意念也許不夠精細,而這一意念並不因此就假。不僅如此,我們說,這兩不同的橘紅都是橘紅的,我們並沒有說一句假話或斷定一假命題。由此也可以看出精細與正確是兩件事。也許有人說,耳聞目見的世界是假世界而說這話底理由是說,我們底意念與所與不完全同樣。這說法也是要求,我們所有的普遍的意念,與特殊的所與,完全同一。這要求是無法滿足的,前此已經表示過。現在我們不注重這一點,我們所要表示的,是意念雖不與所與同樣,而意念不因此就假。在我們現在所討論的範圍中,我們不知道所謂“假世界”是如何的世界。即令所謂假世界是說,表示這世界底一切的命題,p,q,r……等等都是假的(所謂假世界似乎隻能有這意思),這並不表示意念是假的或世界是假的,這隻表示那一整套的命題都是假的而已。

5.不相幹與真假。不相幹的意念或者是對於某意念底結構不相幹,或者是對於某一方麵的所與不相幹。前一方麵的不相幹與現在所談的也不相幹。現在的相幹問題隻是後一方麵的相幹。與一方麵的所與不相幹的意念並不是與任何方麵的所與都不相幹。歐克裏幾何對於天文學中的長距離也許不相幹(究竟相幹與否是物理學家或天文學家或算學家底問題,不是我們底問題),但是,它有它底引用底範圍。無論如何,相幹的意念不因此就真,不相幹的意念也不因此就假。我們如此討論者,也就是從各方麵著想表示意念無所謂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