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縣級政府義務教育投入努力程度仍待提高

基於省級層麵數據的分析,中央和省級政府確實加大了對農村義務教育財政支持力度,但如何確保縣本級教育投入不被“擠出”,這是製約“新機製”實施成效的關鍵。計算2005教育財政年6個樣本縣中小學預算內教育事業費支出占縣級財政支出的比重發現,“新機製”實施最初幾年,該比重普遍呈波動中上升的趨勢,6個縣的初中均值從2005年的4.5%提高到2007年的5.8%,小學均值從2005年的10.7%提高到2007年的11.1%;但2007年後,該比重卻在波動中有所下降,初中下降到2010年的5.4%,小學下降到2010年的9.2%,這一下降趨勢在經濟水平較低的縣更為明顯。考慮以上波動可能源於學生規模變動,我們又以樣本縣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經費支出和縣級人均財政支出重新計算該比重,基本得到同樣的結果。這說明,在“新機製”政策實施力度逐年增強的同時,縣級政府義務教育財政投入存在不同程度的“擠出效應”,尤其在經濟水平較低的縣。

10.2.2 縣級政府教育經費配置的校際公平性有待改進

從樣本縣調查結果看,盡管學校基本運營經費都能得到滿足,但學校仍存在不同程度經費困難,而不同類型學校反映的突出難題差異明顯:縣鎮和農村優勢學校集中反映校園文化建設和ICT教學設備等配套經費不足;縣鎮和農村薄弱學校集中反映取暖經費、校舍維修經費及基礎設施更新等仍存在一定困難,尤其是在小規模農村學校。以上差異說明,縣域內教育經費保障水平的差異不僅體現在城鄉間,更體現在城鎮和農村內部的薄弱校和優勢校之間,這應成為未來攻克義務教育財政公平性問題的重點和難點。

10.2.3 農村教師收入仍然不高,地區差距懸殊,教師補償性收入、社會保障等保障機製有待完善

教師隊伍是決定教育公平的根本,探討農村教育財政投入公平性問題不可避免會涉及人員經費保障問題。“新機製”實施之初,農村教師待遇問題凸顯[1],但隨著績效工資改革等配套措施的出台,教師工資保障水平有所提高。對比樣本縣中小學教師工資福利支出總量、教師人均工資福利支出和教師工資支出結構三項指標在2005績效工資改革年間年度變動趨勢,2008年之後樣本縣中小學教師工資福利總支出有明顯提高,特別是四個落實績效工資改革的樣本縣,其農村中小學教師年度工資提高幅度為29%~62%不等。但課題組同時發現,各縣教師工資福利保障水平地區差距較大,水平最高的山東省某縣師均工資福利支出超出其他各縣4倍,這與杜育紅和孫誌軍(2009)[2]、龐麗娟等(2010)[3]研究結果一致;而各縣教師工資差距主要體現在津補貼和社保經費方麵,除收入水平最高上述山東省某縣外,其他5縣農村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支出水平較低、“三險一金”未能提供齊全。

10.2.4 教師老齡化與結構斷層問題嚴重,整體性超編和結構性缺編並存,在農村學校尤其嚴重

受編製所限,部分樣本縣10年未引進新教師,各縣教師平均年齡在40歲以上;而農村學校中相對優秀和年輕教師往往努力通過各種途徑流向城鎮或農村優勢校,這加劇農村教師隊伍年齡結構問題(部分農村校教師校均年齡超過50歲),而優秀教師單向流動加劇農村教育係統內部老齡教師不能自我消化與轉移,而結構性缺編崗位無法補缺與平衡,進一步加劇了農村學校教師隊伍質量下滑。根據相關經驗,實施補償性教師工資製度是吸引、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從調研結果看,部分樣本縣也出台了相應政策。以河北省某縣為例,為推進城鄉間、校際間教師雙向流動,實行農村地區生活補貼政策,將所有鄉鎮劃分為5類地區,不同類別地區執教的教師將獲得30~90元/月不等地區生活補貼,但從執行效果來看,由於收入層級差距不明顯,發展資金和激勵資金缺乏,政策在增強農村教育對優秀師資吸附力、推進教師雙向流動中的效果並不明顯。

10.2.5 農村地區學生家庭教育負擔仍需進一步減輕,學生資助製度需要完善

“新機製”的實施實現了“人民教育政府辦”的本質性轉變,整體減輕了農民群眾家庭教育負擔。但是,在農村人口流動、學校布局結構調整以及寄宿生數量增加的新背景下,部分家庭義務教育負擔仍然較重,農村地區學生家庭教育負擔問題仍待進一步減輕。對家庭教育支出在學校繳納費用、學習用品購置、夥食費、交通費和補習費五個維度的支出結構進行分析得出以下內容。第一,學校繳納費用構成比例相對較高,尤其是在小學。要進一步了解學校繳納費用構成比例較高的現象,我們需回答學校到底收取了哪些費用,哪些是必需的,哪些收費項目對農村家庭造成較大壓力,哪些費用需要進一步加以規範。回答上述問題需更深入的調查資料為支撐,這應成為後續研究關注點。第二,學生夥食費支出比例相對較高,尤其是在初中,其原因可能在於初中寄宿生構成比例較高。第三,小學階段交通費占比較高,其原因可能在於小學生寄宿比例相對不高,但隨著學校布局結構調整帶來家校距離的增加,孩子往返學校需額外支付交通費用,若考慮部分父母因為接送子女所間接支付的隱性成本則實際交通費占比會更高。

進一步,三省區農村寄宿生家庭年教育支出占年生活開支比例比全樣本家庭平均高出4個百分點,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孩子住校發生的宿舍成本加大了農村家庭教育支出負擔。分析學生資助信息發現:第一,來自貧困家庭的寄宿生確實能獲得一部分生活補助,但補助額度不足以滿足寄宿生夥食費等基本生活需求開支,尤其是在初中,資助額度亟待調整;第二,對於來自非貧困家庭的寄宿生以及非寄宿生,由於缺乏常規補助渠道,數量有限的社會資助不僅覆蓋小且金額有限,可以說杯水車薪,事實上,這類群體同樣因為住校以及家校距離增加而加大家庭教育支出,部分家庭教育負擔同樣很重,對這類群體的常規資助同樣需引起重視。

10.2.6 “校財局管”的教育經費管理體製仍需進一步創新

“新機製”實施後,財政部、教育部要求對農村中小學實行“校財局管”。這是一種與農村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管理體製相適應的經費管理體製,實行的是“集中管理,分校核算”。所謂“集中管理”是指,在一個縣的區域內,設置教育經費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區域內中小學的財務活動,學校隻設報賬員,統一向教育經費管理中心報賬。所謂“分校核算”是指,各校的財務收支由各個學校核算,學校要有完善的“收支兩條線”的預算編製。[4]義務教育經費實行“校財局管”的管理模式,有利於加強對學校的財務監督,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規範學校的收費行為,從源頭上預防經濟違法、違規行為。

但是,“校財局管”在執行過程中產生了一係列問題。例如,學校報賬員需要到縣教育經費管理中心報賬,有的地方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給報賬員的工作帶來了麻煩,有時甚至影響教育經費的及時到賬和學校的正常運轉;中小學撤銷會計機構後,報賬員基本由教師兼任,或由不擔任教學任務的教師轉崗而來,這部分人員缺乏專業的會計知識和業務能力培訓,導致學校基層財務架空,不利於學校內部會計監督的實現和學校自身財務管理能力的建設;財政管理權限上移後,學校喪失了對經費管理的自主權,不利於辦學主體積極性的發揮;鄉鎮政府以前集農村中小學財權、人事權於一身,現在一下子變得“一無所有”,積極性也大大降低,不利於農村義務教育事業的發展。這些問題若得不到妥善解決,將直接影響“校財局管”的實際成效。

10.2.7 農村義務教育基本建設投資缺乏固定渠道

基本建設支出包括土建支出和大型儀器設備(5萬元以上)的購置費用。“新機製”實施以來,中央根據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在校生人數和校舍生均麵積、使用年限、單位造價等因素,分省(區、市)測定每年校舍維修改造所需資金,提供的是屬於公用經費支出的“修繕費”,數量不大,難以支撐大型的改造和設備更新。

課題組在三省六縣的實地調研表明,樣本縣中小學校的基本建設費用來源不穩定,有些縣甚至連續多年都沒有基本建設費用。六個樣本縣的中小學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比例的危房校舍,寄宿製學校的學生生活配套設施(如水房、廁所、衛生室)等亟待改善。對全國層麵的教育經費數據進行分析也表明,農村義務教育生均基建經費增長狀況呈現非常大的波動,表現出與生均人員經費支出、生均公用經費支出幾乎完全不一樣的年度增長變化趨勢。盡管農村地區基建投入經費基本來源於公共投入,但由於對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幹預力度最強的“新機製”尚未關注到基建經費,使得基建經費保障水平較低。考慮到校舍安全直接關係到我國近兩億名中小學生、1300多萬名教職工的生命安全,而且農村撤點並校後建立起的許多寄宿製學校也迫切需要改善學生住宿條件和相配套的生活設施,這些都需要有充足的基本建設費作為經費保障。